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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会被称为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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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会被称为侵犯专利权?

专利制度是一种由国家赋予的权利,它为对工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发明者提供了独占性实施其发明的专利权,作为公开其发明的代价。然而,这种权利有时会被侵犯。

所谓的专利权侵犯,具体指的是什么行为,又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视为侵犯专利权呢?

什么是侵犯专利权

“侵犯专利权”是指没有合法权力的人,以商业为目的实施被授予专利的发明(专利发明)所在的”技术范围”的物品或方法。

实施发明

发明可以分为物品发明(包括程序等)、方法发明和生产物品的方法发明,而”实施”是指:

  • 在物品发明中,指生产、使用、转让等行为,以及出口或进口或提出转让等行为
  • 在方法发明中,指使用该方法的行为
  • 在生产物品的方法发明中,除了使用该方法的行为外,还包括使用由该方法生产的物品、转让等行为,以及出口或进口或提出转让等行为

这就是所说的”实施”。

然而,只有在以商业为目的实施发明的情况下,才会构成侵犯专利权。因此,

  • 为了试验或研究而实施的发明
  • 个人或家庭内实施的发明

在这些情况下,不会构成侵犯专利权。

专利的技术范围

在判断是否侵犯专利权时,需要确定被保护的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如果被保护的专利发明的范围不明确,第三方将无法预测哪些行为会构成侵犯专利权,这将抑制自由发明和工业的发展。

因此,日本专利法对于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规定:

日本专利法第70条(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

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应根据附在申请书上的专利要求的范围的描述来确定。

在前款的情况下,应考虑附在申请书上的说明书的描述和图纸,解释专利要求的范围中的术语的含义。

这就是规定。

专利权侵犯的判断

判断专利权是否被侵犯的“专利发明受保护的范围”,是根据在申请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申请书中附带的“专利请求的范围”(称为“声明”)的描述来确定的,原则上,这个范围是由其中的文字描述来限定的。

专利请求的范围

在申请专利注册时,申请人必须向专利局提交以下五种文件:

  • 申请书
  • 专利请求的范围
  • 说明书
  • 图纸
  • 摘要

在这五种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是专利请求的范围,因为它描述了该发明的全貌。

为了构成专利权侵犯,必须满足专利请求范围中描述的所有构成要素,如果侵权行为缺少任何一部分的专利发明的构成要素,那么专利权侵犯(直接侵犯)就不会成立。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是通过对文字的解释来判断的(称为“文字侵权”)。在专利权侵犯中,这种文字侵权是原则。

具体判断是否构成专利权侵犯,需要:

  1. 将专利请求的范围分解为技术要素(构成要素)
  2. 将疑似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按照1的方式分解
  3. 比较1和2的各构成要素

按照这个流程来判断。

说明书和图纸

在判断专利权是否被侵犯时,主要是以“专利请求的范围”为中心进行判断,但是,申请文件如说明书和图纸等也会产生影响。

专利的技术范围是根据专利请求的范围的描述来确定的,因此,对于只在说明书和图纸中描述,而没有在“专利请求的范围”中描述的事项,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这项技术。

然而,例如,如果“专利请求的范围”中使用的术语的定义在说明书和图纸中有描述,那么在判断专利权是否被侵犯时,就会参考说明书和图纸的定义。因此,在判断专利权是否被侵犯时,“专利请求的范围”是最重要的文件,但也可能会检查其他申请文件,如说明书和图纸等。

申请过程的内容

从专利申请到注册完成,过程往往并不顺利。在大多数情况下,申请人会收到专利局审查员的“这里有问题,不能注册”的拒绝理由通知。

即使收到了这个拒绝理由通知,也并不意味着无法注册,申请人可以提交意见书,反驳被拒绝的理由。如果这个反驳被接受,那么就可以注册专利。

从申请到注册完成的过程中,提交的这些意见书等文件也会影响技术范围的判断。在实际的法庭审判中,也会根据申请过程中申请人的主张,对构成要素的解释和技术范围的限定进行判断。

因此,在判断是否存在专利权侵犯时,也需要同时检查审查过程中提交的文件等。

根据以上的判断标准,我们将判断是否存在专利权侵犯。在此基础上,如果两个产品中有任何一个构成要素不符合,那么原则上就不会构成专利权侵犯。

特例下的专利权侵犯情况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两种产品的构成要素不完全匹配,也可能存在特殊情况下构成专利权侵犯的情况。

即使两种产品的构成要素不完全匹配,也可能特例下构成专利权侵犯的情况,主要有:

  • 等同侵权
  • 间接侵权

这两种情况。

等同侵权

所谓“等同侵权”,是指即使两种产品的构成要素部分不匹配,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也会认定为构成专利权侵犯。

例如,如果构成要素几乎相同,但由于构成要素的微小差异被判断为不构成专利权侵犯,那么可能会导致专利权侵犯的泛滥。

因此,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认为否定专利权侵犯的成立是不合理的,因此,对于等同侵权,已经认定为构成专利权侵犯。

等同侵权成立的条件包括:

  • 不同的构成要素在专利发明中并非本质内容
  • 即使替换了不同的构成要素,也能实现专利发明的目的,并产生相同的效果
  • 在该专利发明领域具有常规知识的人,在替换时,能容易地想到替换构成要素
  • 替换的构成要素在专利申请时并非公知技术
  • 替换的构成要素在专利申请时并非容易想到的事物
  • 没有特殊情况(例如,在专利发明的专利申请时,故意从“专利要求的范围”中排除)

如果满足以上所有条件,即使构成要素存在不匹配的部分,也可能特例下构成专利权侵犯。

间接侵权

所谓“间接侵权”,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可能诱发专利权侵犯的行为视为专利权侵犯。

例如,制造构成专利发明一部分的零件,并不构成专利权侵犯(直接侵权)。因为,生产构成专利发明一部分的零件只是符合构成要素的一部分。

但是,如果这个零件只能用于构成专利权侵犯的产品,是专用的零件,那么制造这个零件就有很高的可能性诱发专利权侵犯,如果没有任何规制,专利权人即使看到专利权侵犯可能发生,也只能袖手旁观。

因此,将可能高度诱发专利权侵犯的行为的一部分视为间接侵权,从而保护专利发明。

被视为间接侵权的行为包括:

  • 专用品的生产、转让
  • 生产、转让对解决发明问题必不可少的物品
  • 持有专利侵权产品以转让为目的

这些行为。

因此,即使不构成直接侵权,也可能存在等同侵权和间接侵权等特例下构成专利权侵犯的情况。并非所有的专利发明构成要素都匹配,就绝对不会构成专利权侵犯。

专利权侵犯案例

侵犯专利权可能会被判定为数亿的损害赔偿。让我们来看看实际的法院判例。

除霉剂事件

曾有一起案例争议,约翰逊公司生产销售的家用除霉剂“除霉剂”是否侵犯了花王公司拥有的“芬香型液体漂白剂组合物”的专利权。

花王的专利权涉及的是一种特征在于含有一种或两种以上在专利权要求范围内列出的众多香料的次亚氯酸钠作为有效成分的芬香型液体漂白剂组合物。然而,约翰逊公司争辩称,(1)其自家产品中含有未在专利权要求范围内列出的香料,(2)其自家产品中含有的在专利权要求范围内列出的香料的量微乎其微,因此争议是否侵犯了专利权。

法院在判断(1)是否仅限于由专利权要求范围内列出的香料组成时,

(在专利权要求范围内列出的)“含有”的表述,从通常的国语用法来看,意味着必须含有该成分,并且,为了满足专利发明的要求,这就足够了,这并不意味着排除了含有其他成分的情况。

东京地方法院1999年11月4日(公历1999年)的判决

对于(2)含有的二甲基苄基醇的量微乎其微,是否可以说不满足本案专利发明一的构成要件,法院

在专利权要求范围内,并未对应含有的香料的量做出任何数值上的限定,因此,只要含有列出的香料,无论其量的多少,都应理解为满足本案专利发明的构成要件。

同上

因此,法院以专利权要求的范围为基础,确认了专利权的侵害(直接侵害),并命令支付约2亿7,000万日元的损害赔偿金。

切糕诉讼

在我们网站的另一篇文章「律师解释专利及获取专利权的优点」中,我们介绍了一个关于切糕专利的案例,其中,行业第二大的越后制果公司起诉了行业第一大的佐藤食品公司。

越后制果公司在2002年10月申请了一项专利,该专利通过在切糕的侧面切入长方向(水平)的切口,以控制糕点在烘烤膨胀时表面不会破裂,该专利于2008年4月注册。

另一方面,佐藤食品公司也申请并注册了一项专利,该专利在侧面以及上下面都切入切口的产品「佐藤的切糕」。虽然他们的申请比越后制果公司晚了9个月,是在2003年7月,但是在次年的2004年11月就已经被注册为专利了。

因此,越后制果公司认为「佐藤的切糕」侵犯了他们的专利,于是要求停止生产和销售,并要求赔偿损失。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patent-merit-lawyer-invention[ja]

关于切饼诉讼的一审判决

在判断是否侵犯了专利权时,我们曾经提到过,主要是根据专利申请的范围来判断。现在,请阅读以下由越后制果公司提交的专利申请范围中的一段文字。

「…在切饼的底面或平面上,而不是在这个小片饼体的上侧表面部的立直侧面,即侧周表面上,…设有切口部或沟槽部」

这段文字似乎可以有两种解释。

  • 只在侧面设有切口,上下面没有切口
  • 只是在侧面设有切口

东京地方法院一审认为,虽然在佐藤食品公司提交的专利申请范围中写着「在长边的两侧各设有两个切口,在上下面设有十字形的切口」,但是越后制果公司的专利申请范围可以解读为「只在侧面设有切口,上下面没有切口」,并认为「不在上下面设有切口」也具有技术特性。

那么,佐藤食品公司的产品,由于在上下面也设有切口,就不满足越后制果公司的专利构成要件,因此被判断为「没有侵犯文字」。

因此,一审判定佐藤食品公司的产品没有侵犯专利权。

关于切饼诉讼的上诉审判决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为上诉审,对此表示:

“不是在底面或平面上”,而是在“这个小块饼体的上表面部分的立直侧面,即侧周表面”,并且没有用“逗号(,)”连接这两句话。根据这种句式,我们可以自然地理解,“不是在底面或平面上”这个描述,与其后的“这个小块饼体的上表面部分的立直侧面”一起,是在修饰“侧周表面”。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2011年9月7日(公历2011年)的中间判决

因此,承认了佐藤食品的专利权侵权(直接侵权),并在2012年3月22日(公历2012年)的本判决中,命令其废弃切饼产品和生产设备,支付约8亿日元的赔偿金。

整理一下,如果是“不是在饼的底面或平面上,而是在这个小块饼体的上表面部分的立直侧面,即侧周表面”,那么就会“只在侧面切入”,但是没有“逗号(,)”,所以,“在侧面设置切口”就具有技术特性,即使在上下面设置了切口,也无关紧要,只要在侧面设置了切口,就会被认为是“侵犯了文言”。

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可以看出在专利诉讼中,专利请求的范围和文言的解释是如何被重视的。

总结

判断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是一个非常困难且高度复杂的问题。

由于侵犯专利权的风险很大,无论是可能被侵犯还是可能正在侵犯他人的专利权,都需要咨询熟悉此类问题的律师,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最佳应对策略。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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