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成立公司的法律论点:发起人的权限、财产承受、假装缴纳的解释

企业的设立是开启新业务的第一步。在这一重要阶段中,扮演核心角色的是“发起人”。然而,发起人的权力并非无限。为了保护即将成立的公司、未来的股东以及交易对手方,日本公司法(Japanese Corporate Law)规定了发起人权力的一定范围。特别是在形成公司财产基础的过程中,设有严格的规则。公司的设立过程不仅仅是一系列行政手续,而是构建影响未来业务健康的法律基础的行为。为了预防在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准确理解公司法上的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其中之一便是“财产承接”。这是指发起人承诺在公司成立后为公司获取特定财产的合同,但由于涉及对公司财产可能造成不当损害的风险,日本公司法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并由法院指定的检查官进行调查等严格的程序。忽视这些程序可能导致合同本身无效,从而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
另一个重要议题是“假装缴纳资本金”。这是指制造出资本金已实际缴纳的假象,从而伪造公司财产基础的行为。在日本的判例中,即使存在这样的欺诈行为,只要有形式上的资金转移,缴纳行为本身仍被视为有效。然而,参与的发起人或董事不仅需对公司重新支付资金,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
本文将聚焦于日本公司法下公司设立时的三个重要主题:“发起人权力范围”、“财产承接的法律要求”以及“假装缴纳资本金的法律后果”。这些规定对于确保公司健全运营的资本充足原则至关重要。
发起人的权力及其范围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扮演着核心角色。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律)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发起人被定义为创建公司的基本规则即公司章程,并签名或盖章的人。发起人作为尚未法律存在的“筹备中的公司”的机关,拥有为了使公司成立所必需的行为的权力。
这些权力包括制定章程、决定设立时发行的股票种类、承担成为股东的股票、选任设立时董事及设立时监事等职员,以及指定存放股票缴款的金融机构等。这些都是为了使公司合法诞生并能够开始经营活动所不可或缺的行为。
然而,发起人的权力仅限于“公司设立”这一目的的范围内。超出这一范围的行为,原则上不归属于设立后的公司。例如,通常认为,在公司成立前开始应由设立后的公司进行的经营活动,属于发起人权力范围之外。具体来说,大量采购商品、为业务用途长期租赁大型不动产、借入大额资金等行为可能属于此类情形。
判断发起人的行为是否在权力范围内,是根据该行为是否客观上作为“开业准备行为”对设立是必要的来决定的。在这一点上,日本最高法院(日本法律)1973年(昭和48年)9月18日的判决提供了重要的指导。该判决认为,即使是筹备中的公司的行为,只要在目的范围内,即客观上作为开业准备行为是必要的,那么其效果归属于设立后的公司。反之,超出这一范围的交易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归属于行为的发起人个人,设立后的公司不受其约束。因此,发起人必须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是否保持在设立目的的范围内。
日本公司法下的财产承受严格要求
为了确保公司的财产基础,日本公司法对于以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或公司财产通过特定交易形成的情况,设定了特别的规制。其中之一便是“财产承受”。
财产承受是指根据日本公司法第28条第2号规定,发起人以公司成立为条件,预先与特定第三方约定接受特定财产的合同。例如,公司成立后计划用于业务的不动产或机械设备,与特定人士预先约定购买的情况,就属于此范畴。
财产承受虽与实物出资(以财产本身代替货币出资)相似,但在法律上有所不同。财产承受前提是先接受股东的货币支付,然后用这笔货币作为对价购买特定财产,是一个两阶段的过程。
日本公司法对财产承受施加严格规制的原因,是为了保护公司资本充实的原则。如果以不公正的高价购买财产,公司的财产实质上会减少,可能会给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为了防止这种情况,财产承受作为“变态设立事项”,必须满足以下严格的法定要求,否则不会被认可。
首先,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接受的财产、该财产的价值以及转让人的姓名或名称(日本公司法第28条第2号)。未在章程中记载的财产承受合同,将不产生效力。
其次,原则上,章程中记载的财产价值是否合理,需要接受法院指定的检查员进行调查(日本公司法第33条第1项)。检查员将从客观立场评估财产的价值,并向法院报告结果。
然而,并非总是需要检查员的调查。日本公司法第33条第10项规定了以下例外情况:
- 章程中记载的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500万日元的情况。
- 接受的财产为有市场价格的有价证券,且章程中记载的价格不超过其市场价格的情况。
- 章程中记载的价格合理性,已由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士通过证明(包括价格调查)的情况。
未满足这些严格要求之一的财产承受合同,在法律上将被认定为无效。这种无效是绝对的,即使后来在股东大会上获得追认,也无法变为有效。例如,东京地方法院1991年2月27日的判决明确认可了未在章程中记载的财产承受的无效性。因此,在公司设立时预计确保特定财产的情况下,确保遵守这些法定要求至关重要。
日本的假装缴款风险与法律后果
公司的资本金是其业务活动的基础财产。因此,日本公司法对发起人或股票认购人规定了一项义务,即作为认购股票的对价,必须缴纳现金。然而,为了逃避这一缴款义务,出现了一种名为“假装缴款”的欺诈行为。
所谓假装缴款,是指虽然表面上看似完成了缴款,但实际上并未确保公司财产的一系列行为。典型的手法包括“预合”,即发起人与缴款处理机构(如银行)串通,从该机构借款用于缴款,待公司设立登记完成后,立即偿还借款。这样一来,公司银行账户虽然暂时收到了相当于资本金的款项,但随即被取出,公司的财产实际上并未形成。
这种行为之所以被视为问题,是因为它使公司的财产基础变得没有实体,严重损害了公司信用的核心——资本充足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在日本的法律体系中,对假装缴款的法律效果有两个方面的规定。首先,关于缴款本身的效力,是被认为有效的。自1963年(昭和38年)12月6日的最高法院判决以来,日本的判例一直认为,即使是借款,并且预定很快偿还,只要实际发生了资金转移,缴款就有效成立。这种观点是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也被现行的日本公司法第64条第1项继承。
然而,即使缴款有效,也并不意味着发起人们的责任就被免除。相反,他们将承担严厉的责任。日本公司法第64条第1项规定,参与假装缴款的发起人和设立时董事,必须连带负责,实际向公司支付相当于缴款金额的义务。这是为了补偿因假装而损失的公司财产,确保资本实质上得到保障的规定。
此外,假装缴款不仅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受到刑事处罚。让缴款处理机构发行虚假的缴款金保管证明书的行为,可能构成日本刑法第157条第1项的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载罪。此外,日本公司法第965条对于以假装缴款为目的进行预合等行为,规定了最高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五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两者并处的严厉刑罚。由此可见,假装缴款作为动摇公司基础的严重不正当行为,受到民事和刑事两方面的严格规制。
比较日本的财产承受与实物出资
财产承受与实物出资在涉及公司财产基础的方面有共通之处,在日本公司法上因可能损害资本充实而受到严格规制(变态设立事项)。两者在程序上都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并原则上需要检查员进行调查。然而,它们的法律性质和目的有所不同。
实物出资是指发起人等以不动产、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财产代替金钱进行出资的行为。其目的是使持有非货币资产的人能够将这些资产作为资本参与公司经营。作为对价,会根据出资的财产价值分配相应的股份。
另一方面,财产承受是在以金钱支付为前提下,使用集资的资金从特定人那里购买特定财产的合同。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成立后在业务中所需的特定财产。对价不是分配的股份,而是从支付的资金中支付的金钱。
这种法律性质的差异清晰地区分了两者的关系。实物出资是出资者与即将成立的公司之间的合同,而财产承受是发起人与财产转让人(第三方)之间的合同。下表总结了两者的主要区别。
项目 | 财产承受 | 实物出资 |
定义 | 以公司成立为条件,发起人接受特定财产的合同。 | 以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财产代替金钱进行出资。 |
法律依据 | 日本公司法第28条第2号 | 日本公司法第28条第1号 |
目的 | 确保公司成立后所需特定财产的安全。 | 使持有非货币资产的人能够将其作为资本参与公司经营。 |
当事人 | 发起人与财产转让人(第三方)。 | 发起人(或股份承接人)与即将成立的公司。 |
对价支付 | 公司成立后,从支付的资金中支付代价。 | 分配股份。 |
规制 | 作为变态设立事项,原则上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和检查员的调查。 | 作为变态设立事项,原则上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和检查员的调查。 |
违反的效果 | 合同将成为无效。 | 实物出资的程序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并可能产生金钱支付的义务。 |
总结
本文详细解析了日本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的重要方面,即发起人的权力范围、财产承接的要求,以及假装缴纳的问题。这些规定构成了保护公司财产基础和维护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核心。特别是,对于财产承接的严格程序和对假装缴纳行为的民事及刑事严厉制裁,展示了日本公司法对“资本充实原则”的高度重视。准确理解并遵守这些规则,是健全且可持续经营的第一步。公司设立不仅仅是形式上的程序,更是巩固法律基础的重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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