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出入境管理及居留管理框架:法律与行政概览

跨越日本国境的人员流动,受到一部名为《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Immigration Control and Refugee Recognition Act)的法律全面规范。该法律在第一条中明确了其目的,即“公正管理所有进入本国或从本国出国的人员以及所有在本国居留的外国人的出入国和居留”。这里的“公正管理”一词象征着日本出入国管理行政追求的两个重要国家利益之间的平衡。一方面,为了经济活力、技术创新以及在国际社会中维持地位,必须顺畅接纳有才能的人才、资本和访客。另一方面,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以及国内劳动市场,同样重要的是维持严格的管理体系。这种促进与规制之间的平衡,是贯穿日本出入国管理制度设计的基本理念,从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的权限到个别外国人的登陆许可条件,都体现了这一指导原则。因此,要理解这一制度,不仅需要了解各项具体程序,还必须把握其背后的法律思想和行政结构。
日本出入境管理的基本原则
支撑日本出入境管理制度的最根本法律原则是国家主权原理。这一原理基于国际习惯法的确立,即国家有权拒绝可能损害自身安全或利益的外国人入境的主权权利。具体来说,一个国家决定哪些外国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进入其领土,原则上是由该国家自由裁量的。由这一国际法原则推导出的重要结论是,对于外国人而言,进入日本或在日本居留并非是作为天赋权利得到保障,而是日本国根据其裁量授予的一种许可。这种观点不仅仅是抽象的法理论,它还是日本法院在诸如马克林案判决中所示,为法务大臣等行政机关在居留许可更新等事项上赋予极其广泛裁量权的法律正当性的来源。理解国家主权这一基本原则,是理解为何日本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允许行政机关拥有大量裁量判断空间的关键。
负责出入境管理行政的机构: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厅
专门负责日本出入境管理行政事务的机构是设立在法务省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这个机构通常被简称为“入管”。2019年4月(平成31年/令和元年),原本作为法务省内部部门(内局)的“入国管理局”被改组为拥有更强大权力和独立性的外部部门(外局)“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这次组织重组的背景是,居留在日本的外国人数量显著增加,同时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劳动力短缺,创设了新的居留资格,出入境管理行政面临的挑战在质和量上都有所增加,变得更加复杂。这一变化不仅仅是名称上的更改,而是反映了日本国家战略中的重要转变。也就是说,为了追求劳动力保障而促进外国人接纳的要求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要求之间的平衡,进行了体制强化。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主要业务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在机场和海港进行的“出入国审查”。这是对试图进入日本的外国人以及从日本出国的人员进行管理的水岸措施的核心。其次是“居留审查与管理”。这项业务是审查已经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的居留期限更新和居留资格变更等申请,并管理有关居留外国人的数据。第三是“居留支持”。这是一个相对较新的功能,旨在通过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帮助外国人作为日本社会成员顺利生活,包括运营外国人居留支持中心(FRESC)。最后是“违规审查与遣返强制”。这项业务是调查违反日本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的外国人,如非法滞留者,并在必要时执行遣返强制程序,属于法律执行相关的工作。
这种组织结构的变化不仅仅是行政上的重组。它表明负责出入境管理的机构,除了传统的严格管理和执法角色外,还正式承担了支持外国人顺利接纳和社会融合的角色。这种双重角色是对日本面临的人口动态变化和经济需求现实的战略性选择。
项目 | 旧入国管理局 | 现出入国在留管理厅 |
法律地位 | 法务省的内部部门(内局) | 法务省的外部部门 |
主要角色 | 主要侧重于出入境管理和法律执行 | 包括出入境管理、居留管理、居畁支持和战略调整在内的扩大角色 |
权限范围 | 作为法务省内的一个部门运作 | 拥有指挥塔功能,权限和预算更加强化的机构 |
入境流程:在日本的上岸手续
外国人要入境日本,必须经过法律程序获得“上岸”许可。这一程序的依据是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Immigration Control and Refugee Recognition Act)第7条规定的“上岸条件”。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外国人获得上岸许可需满足的五项要求。
首先,必须持有有效的旅行证件,并且原则上,持有由日本驻外公馆领事或外务大臣签发的有效签证。其次,申请入境时所提供的活动内容不能有虚假。第三,所进行的活动必须符合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规定的某一在留资格。第四,计划在日本的停留期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最后,不得符合后述的上岸拒绝事由。
实际的审查工作是在日本的机场或海港的出入国口岸由入境审查官进行的。外国人在申请上岸时,原则上必须提供指纹和面部照片等个人识别信息。随后,通过入境审查官的面谈等程序,审查是否满足前述的五项上岸条件。如果入境审查官认定满足所有条件,将在该外国人的旅行证件上盖上“上岸许可证印”,由此才能合法地首次登陆日本。这一系列流程,从签证申请到国境口岸的最终审查,都是为了确保入境日本的外国人确实满足法律要求而设计的。
确保公正与安全:日本入境拒绝理由
在入境的五个条件中,尤其重要的是不符合入境拒绝理由的要求,这对于维护日本的安全和公共秩序起着关键作用。日本的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Immigration Control and Refugee Recognition Act)第5条具体列举了不应允许入境的外国人类型,以保护日本社会的利益。这一规定在出入国管理中承担了“严格管理”的法律保障角色。
入境拒绝理由多种多样,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整理,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别。第一,从公共卫生的角度不宜入境的人员,包括特定传染病患者等。第二,被认为具有强烈反社会性的人员,例如暴力团成员等。第三,曾被日本驱逐出境或在日本国内外因重大犯罪被判刑的人员,这是判断再犯风险和对日本法律秩序的适应性的重要标准。第四,被认为可能从事损害日本国家利益或公共安全的行为的人员,如恐怖分子或从事间谍活动的人员等。第五,基于互惠原则的情况。这些规定表明,日本的国境管理不仅仅是管理人员流动,而且是保护国家免受各种威胁的重要防线。
在日本居留的外国人管理
外国人获得登陆许可后在日本居留期间,其活动受到登陆时决定的“居留资格”法律规定。这一居留资格制度是居留管理的核心,与此同时,企业和外国人本身还需履行一些重要的行政上的报告义务,以确保准确掌握居留状况。
其中之一是基于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Immigration Control and Refugee Recognition Act)第19条之16的“所属机关的报告”。该规定要求雇用中长期居留外国人的企业或接收教育机构,在与外国人开始合同或合同结束时(例如,员工离职时),必须在14天内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报告。
为了响应这一要求,同法第19条之17规定了“中长期居留者的报告”。这要求外国人本人在所属机构名称或位置变更、机构消亡或从机构离职或转移时,必须在事实发生后14天内进行报告。
这些报告义务不仅仅是行政手续。它们作为政府几乎实时掌握日本国内外国人才动向的极其重要的数据收集机制发挥作用。通过从企业和个人双方获取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并能迅速察觉某外国人可能失去合法居留基础的情况(例如:离职后未找到新工作)。对企业而言,忽视这一报告不仅是手续违反,还可能被视为忽视了国家安全保障和经济政策基础的居留管理系统的合作,这可能会影响未来其他居留资格申请时的不利评估。
此外,居留外国人如果暂时离开日本并希望以同样的居留资格再次入境时,原则上需要事先获得“再入国许可”。通过利用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6条规定的这一制度,可以在保持离境前的居留资格的同时,实现再入国。
行政裁量权的范围:重要的日本最高法院判例
理解日本出入境管理行政的运作,尤其是法务大臣所拥有的裁量权范围,最高法院的判例至关重要。其中的代表案例是最高法院于1978年10月4日(昭和53年)的判决,通称为麦克林案判决。在此案中,最高法院承认法务大臣在决定是否批准外国人居留期限更新方面拥有极其广泛的裁量权。
法院提出的理由是,判断居留期限更新的批准与否需要综合考虑申请人个人情况以及日本国内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国际关系和外交上的考量等极具公共性的多样因素。因此,这种高度政策性的判断,由于其性质,最适宜交由负责出入境管理行政的法务大臣进行专业和政策性的裁量。
此外,该判决严格限定了法院可以介入法务大臣判断的情况。法院仅在法务大臣的判断“完全缺乏事实基础,或者在社会通念上明显缺乏合理性”的情况下,才能撤销其判断。这一极高的门槛实际上保护了行政判断免受司法审查的影响。
这一判例带来的实践后果是重大的。它意味着,对于居留资格不批准等决定提起诉讼并试图推翻该决定是极其困难的。因此,为了企业能够顺利接纳外国人才,不应寄希望于事后诉讼,而应在申请阶段准备充分符合要求且具有说服力的文件,并严格遵守报告义务等合规要求,采取预防性和前瞻性的策略至关重要。这一判例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内司法判断中如何具体化的最明确例证。
总结
日本的出入境管理及居留管理制度是基于国家主权原则构建的,旨在平衡经济需求与国家安全保障这两大目标的复杂法律和行政框架。该制度由专门机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负责执行,在法务大臣的广泛裁量权下,力求严格与流畅的平衡。对于全球化经营的企业而言,准确理解并适当应对该制度是一项至关重要的管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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