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著作权的权利体系:企业管理者应了解的著作权与支分权的全貌

在日本的商业环境中,内容和技术是影响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支撑这一核心的是日本的著作权法。日本著作权法赋予创作著作物的著作者排他性控制其著作物使用的权利,即著作权。准确理解并适当运用这一权利,对于创造内容的企业、利用内容的企业,以及从海外进入日本市场的企业来说,在法律风险管理和商业战略规划方面都至关重要。
日本的著作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根据著作物的使用方式细分为多个排他性权利的组合(支分权)。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1号),著作权的对象是创造性地表达思想或情感的作品,包括文学、学术、艺术或音乐范畴的作品。在企业的商业活动中,软件、数据库、广告文案、设计、培训资料等多种形式的作品都可以作为著作物受到保护。
学习日本著作权法时,管理者和法务人员首先需要认识到的是著作权与著作物“所有权”的根本区别。其次,要了解这些著作权具体由哪些支分权构成。日本著作权法将著作者的权利大致分为经济权利(财产权)和人格权利(著作者人格权),本文主要详细介绍与企业经济活动直接相关的财产权利即支分权的内容和法律依据。
本文将解释日本著作权法规定的支分权,包括复制权、上演权・演奏权、上映权、公众传输权・公众传达权、口述权、展示权、发行权、转让权、出借权、翻译・改编权,以及关于二次著作物使用的原著作权者的权利。理解这些支分权是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和合法利用第三方著作物的基础。
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分
著作权与著作物记录在的媒介(例如,书籍、CD、绘画原作等)的所有权,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区分。在日本民法中,所有权被定义为“在法令限制内自由使用、收益及处置其所有物的权利”(日本民法第206条)。而著作权则是一种控制著作物使用行为的无形权利。
例如,当企业购买软件时,企业所拥有的是该软件记录在的磁盘或下载的数据本身(媒介)的所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就获得了自由复制或向公众重新分发该软件的权利(著作权)。著作权保留在著作者(或权利转让者)手中,使用者只能在著作权人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著作物。
这种区分在著作物的转让或展示时尤为重要。即使将著作物的物理媒介转让给他人,著作权也不会自动转让。要转让著作权,需要明确的意向表示或合同(日本著作权法第61条第1款)。
下表比较了著作权与所有权的不同:
项目 | 著作权(无体财产权) | 所有权(有体物权) |
对象 | 著作物这一无形的创作物 | 著作物固定在的物理媒介(例:书籍、CD、数据记录设备) |
权利内容 | 排他性地授权或禁止著作物的复制、公众传输、转让等使用行为的权利 | 使用、收益、处置物理媒介的权利 |
根据法律 | 日本著作权法 | 日本民法 |
转让 | 需要合同另行表明转让意向(日本著作权法第61条第1款) | 通过物理媒介的交付等方式转让 |
经济权利中的支分权结构
根据日本著作权法(日本著作权法第21条至第28条),著作权(财产权)是根据著作物的使用方式,赋予著作者的排他性权利,即支分权,这些权利被细分为多个部分。这些支分权各自独立存在,权利持有人可以单独授权或转让各个支分权给他人。企业在签订许可协议时,明确自己获得了哪些支分权的授权,或者保留了哪些支分权,对于避免后续的争议至关重要。
日本著作权法下的复制权
复制权是日本著作权法中最基本的一种权利,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它赋予著作人“通过印刷、摄影、复印、录音、录像或其他方式将作品有形地复制”的专有权利。
在数字时代,这项权利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将作品保存到硬盘、将网站内容以截屏形式保存、或在服务器之间复制数据等,数字环境中的大多数使用行为都属于“复制”。因此,原则上进行这些行为时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日本的表演权、演奏权、放映权、朗读权
这些权利涉及在公共场合传播著作物的行为。
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表演权和演奏权是指著作权人专有的在“公众”面前表演或演奏著作物的权利。这里的“公众”是指向不特定众多人或特定众多人展示或播放著作物。例如,如果公司在自己的会议室或活动中播放他人的音乐作品,是否构成“公众”范畴,将决定是否侵犯了演奏权。
放映权是指著作权人专有的将著作物投影到屏幕或其他物体上的权利,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22条之2规定,主要与电影等影视作品相关。企业在内部培训中放映电影等著作物时,需要考虑是否涉及放映权。
朗读权是指著作权人专有的在“公众”面前口述著作物的权利,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这项权利控制着例如在讲座或广播中朗读他人的论文或小说等行为。
日本的公众传输权与公众传达权
在互联网时代,公众传输权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根据日本著作权法(日本著作权法第23条第1项)的规定,著作权人拥有其作品的“公众传输”(包括自动公众传输)的专有权利。公众传输是指为了使作品能够被公众直接接收而进行的无线通信或有线电信传输。具体来说,这包括在网站上发布内容、流媒体传输、通过电子邮件杂志发送作品等行为。
此外,使用接收设备将公众传输的作品公开传达的权利称为公众传达权(日本著作权法第23条第2项)。例如,商店或设施接收电视或互联网广播并在其内部播放,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公众传达权。企业在自己的设施内播放音乐或视频时,需要考虑公众传输权和公众传达权。
日本的展示权
展示权是指著作人专有的“将其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公开展示的权利”,这一权利在日本著作权法第25条中有所规定。因此,著作权人可以控制自己的作品在公共场合的展示方式。然而,由于本文的主题并非应用美术的展示权,故不在此进行详细解释。
发行权、转让权、出借权
这些权利与著作物的流通密切相关,尤其对于物品化的著作物(如电影作品)的流通管理至关重要。
发行权是指著作人专有的“向公众提供电影作品复制品的权利”,这一权利在日本著作权法第26条第1款中有所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电影作品中,除了复制权之外,还特别规定了发行权。
转让权是指著作人专有的“将著作物原件或复制品转让给公众的权利”,这一权利在日本著作权法第26条之2第1款中有所规定。这涉及到销售书籍、CD、美术品等实体著作物的权利。
此处重要的是转让权的“消尽”原则。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26条之2第2款的规定,一旦著作物的复制品被著作权人合法地转让给公众,该复制品的转让权就不再适用。这一原则被称为“消尽”。例如,一旦书籍被正规购买后,购买者将该书籍卖给旧书店或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著作权人就无法行使转让权来禁止这些行为。
消尽原则在国际商务中也非常重要。例如,日本最高法院对于进口的著作物复制品(平行进口商品)在日本国内销售的行为,已经就特定著作物的转让权是否消尽做出了判断(例如,东京地方法院2002年9月6日的判决)。企业在处理库存或参与二手商品业务时,需要谨慎判断消尽原则是否适用。
出借权是指著作人专有的“将著作物复制品出借给公众的权利”,这一权利在日本著作权法第26条之3第1款中有所规定。例如,CD或DVD出租店向公众出租这些物品的行为就属于此项权利。
关于原著作权人在日本著作权法下的翻译权、改编权和二次著作物使用权
根据日本著作权法(日本法)第27条的规定,翻译权和改编权是指著作权人专有的将著作物翻译、编曲、变形、改编或制作成电影等改编作品的权利。
“翻译”是指将著作物转换成不同语言的行为,“改编”则是指在保持原有著作物表现形式的本质特征的基础上,创作出另一种形式的著作物的行为。例如,将小说改编成漫画,或者将现有软件移植到另一种编程语言,这些都可以视为改编行为。企业在利用他人的著作物开发新内容或产品时,必须获得这些翻译权和改编权的授权。
此外,通过改编等方式创作出的著作物被称为“二次著作物”(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项第11号)。在使用二次著作物(如复制或公开传输等)时,不仅涉及二次著作物本身的著作权人,还涉及原著作物的著作权人的权利,这一点在日本著作权法第28条中有所规定。这是一个重要的规定,使得原著作物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二次著作物间接控制原著作物的使用。
根据这一规定,考虑使用二次著作物的企业需要获得二次著作物权利人和原著作物权利人双方的授权。例如,若要对改编成电影的小说(二次著作物)进行流媒体传播,不仅需要电影制作者(二次著作物权利人)的授权,还需要小说家(原著作物权利人)的同意。
关于生成AI与著作权的问题,目前在全球范围内仍在持续讨论,日本著作权法对此的解释和修正也备受关注。在现行法律下,AI的学习行为和生成行为是否侵犯现有著作权,需要根据使用目的和方式进行个案判断,但由于详细解释不是本文的主题,因此在此仅作最简要说明。
总结
日本的著作权法旨在通过细分不同的权利,多角度保护著作人的利益,并同时促进文化的发展。企业在日本国内开展业务时,理解复制权、公众传输权等支分权的结构,并建立许可协议和合规体系是至关重要的。
特别是在互联网使内容跨国流通的现代,企业应高度关注日本著作权法规定的转让权消尽、公众传输权的范围以及二次著作物的处理等方面,这些都是管理战略上的重要考量。由于支分权各自独立,企业必须通过合同精确定义所获得的许可包含哪些权利,以及允许哪些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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