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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定义:通过判例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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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定义:通过判例的解读

在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中,准确识别自身创造的成果是否为受法律保护的资产,是至关重要的第一步。在日本的著作权法体系下,保护的起点是“著作物”这一概念。如果某物不被认定为“著作物”,则不会产生著作权保护。因此,在商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成果,例如产品设计、营销资料、软件、网站内容等是否属于这一“著作物”,对于风险管理和资产利用都至关重要。日本著作权法(日本法)第2条第1款第1项定义“著作物”为“以创造性表达思想或情感的作品,属于文学、学术、艺术或音乐范畴”。这一看似抽象的定义,通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判断,其轮廓变得清晰。日本的法律体系特点在于,将法典中规定的一般性定义,通过法院对个案的适用和解释具体化。因此,为了真正理解著作物的定义,分析过往的判例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将根据丰富的判例,详细解读著作物定义的四个构成要素,即作品为“思想或情感”的表达、“具有创作性”、“已被表达”以及“属于文学、学术、艺术或音乐范畴”,并探讨这些要素在实际商业场景中如何被解释。

在日本著作权法下“著作物”的法律定义

日本的著作权法在第2条第1款第1号中对其保护对象的核心——“著作物”进行了如下定义:

所谓著作物,是指以创造性方式表达思想或情感的作品,且属于文学、学术、美术或音乐范畴。 

这一定义包含了被认定为著作物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四个基本要求。一个创作物要想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必须满足所有这些要求。这四个要求如下:

  1. 内容为“思想或情感”
  2. 具有“创造性”
  3. 为“已表达的作品”
  4. 属于“文学、学术、美术或音乐的范畴”

下文将深入探讨这些各项要求,并结合具体案例,说明法院是如何基于这些标准作出判断的。

「思想或情感」— 人类精神活动的产物

著作物的首要条件是其包含人类的「思想或情感」。这一条件要求著作物源自人类的精神活动,它排除了单纯的事实、数据或纯粹功能性法则本身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这一条件充当着将不同的知识产权适当分配到各自法律体系中的“守门人”角色。思想和情感的创造性表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技术发明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工业产品设计受到设计法的保护,而像客户列表这样的单纯数据则可能作为商业秘密受到合同法或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保护。理解这种区分对于制定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战略至关重要。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界限也被严格判定。例如,日本著作权法第10条第2项明确指出,“仅仅是事实传达的新闻和时事报道”不属于著作物。基于此,单纯的数据或事实的列举,除非其中介入了创作者的思想或情感,否则不被认定为著作物。 

同样,如果表达完全由实用目的决定,创作者个性无从体现的文档,也倾向于被认定为不满足这一条件。例如,东京地方法院1987年5月14日的判决否定了标准化土地买卖合同书的著作物性。另外,东京地方法院1965年8月31日的判决对于船货提单作出了相同的判断。这些文档的措辞是由交易的安全性或效率等实用需求标准化的,并不被视为表达了创作者的思想或情感。 

然而,即使是学术内容,如果认定作者的思想或情感得到了表达,也可以成为著作物。东京地方法院1978年6月21日的判决肯定了一篇关于日照权的论文的著作物性,因为它创造性地表达了作者对日照问题的思考。因此,即使是处理科学或技术主题,只要其结构、分析和解释方式反映了作者的智力活动,即「思想」,它就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创造性」—创作者个性的表达

在日本著作权法中,第二个要求的「创造性」并不一定要求高艺术性、新颖性或独创性。这里所要求的是创作者是否表达了某种「个性」。也就是说,只要创作者在表达过程中有选择的余地,并且这些选择的结果体现了创作者自身的特点,就可以认为满足了创造性的要求。

判断作品是否具有「创造性」,主要是从创作者拥有多少表达自由的角度来看。如果功能、媒介或主题对表达方式有极大限制,那么展现个性就变得困难,作品性质容易被否定。相反,如果在选择、排列、措辞上有许多选项,创造性就容易被认可。

一个肯定创造性的例子是地图作品。东京地方法院(2022年5月27日判决)认可了住宅地图的作品性。法院认为,选择展示哪些信息,如建筑名称、居民名、设施位置的插图等,以及如何将这些信息以便于搜索和查看的方式进行布局和展示,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

数据库的判断也是基于同样的理念。东京地方法院在2000年3月17日的「城市页面数据库事件」判决中,不是单个电话号码信息,而是将这些信息为了搜索方便而分类为独特层次结构的「职业分类体系」本身具有创造性,并受到数据库著作物的保护。相比之下,仅仅按照五十音顺序排列的电话簿(Hello Page)则不被认为具有这种系统性构成的创造性。

在计算机程序领域,也有类似的判断。大阪地方法院(2024年1月29日判决)针对多个程序,尽管使用标准的编程语言编写,但在数据处理的具体设计和数百页源代码的整体结构上,创作者有相当的「选择余地」,因此认为创作者的个性得到了表达,并肯定了作品性。

另一方面,如果表达是平凡的,创造性就会被否定。东京地方法院(2022年3月30日「棒状春卷事件」判决)认为,为了使商品春卷看起来更美味的照明、角度、摆盘等摄影技巧都是商业摄影中通常使用的平凡表达,因此否定了照片的创造性。

简短的广告语由于表达选择有限,也容易被认为缺乏创造性。知识产权高等法院(2015年11月10日判决)针对英语教材的广告语「像听音乐一样,只需听流英语」,认为这是简短而描述性的表达,表达的余地极为有限,因此判断没有创造性。与此相对的是,「我安心,比妈妈的膝盖还要安全的儿童座椅」这样的交通安全口号,由于其独特的视角和表达方式,被认为具有创造性的案例也存在。

「表达」—日本著作权法中的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

第三个要求是著作物必须是具体的「表达」。这一点基于著作权法的核心原则——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即法律保护的不是思想本身,而是思想被具体表达出来的形式。这一原则至关重要,因为它确保了思想、事实、理论等基本元素作为社会的共有财产,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从而促进文化的发展。日本著作权法第一条所追求的“促进文化发展”的目标,正是基于这一原则。

最高法院在2001年6月28日的“江差追分事件”判决中,最清晰地展示了这一原则。在该案件中,一位纪实作家撰写了一部作品,内容是关于北海道江差町曾经因鲱鱼捕捞而繁荣,随后衰落,现在则通过每年一度的民谣“江差追分”全国大会恢复了活力。随后,一家电视台制作了一个纪录片,内容与该作家的作品在历史经过和故事结构上完全相同。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否定了著作权侵权。其逻辑是严格区分不受保护的思想、事实与受保护的表达。法院认为,城镇的历史事实和“繁荣→衰退→复兴”的故事框架(情节)是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不受保护的“思想”。而作家用来叙述这个故事的具体措辞和比喻表达,则是受保护的“表达”。由于电视台虽然使用了思想和事实,但在旁白和影像等方面采用了独特的表达方式,因此并没有直接体现原作品的“表达上的本质特征”,最终得出结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也广泛适用于其他领域。例如,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2012年8月8日的“钓鱼游戏案”判决中,游戏的规则、系统以及“标题画面→钓鱼场选择→投掷→钓获画面”的画面转换顺序被认为仅仅是关于钓鱼游戏机制的“思想”,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受保护的是具体的屏幕图形设计、角色、音乐、文本等“表达”部分。因此,即使竞争对手模仿了公司软件的功能,只要不直接复制源代码,就很难构成著作权侵权。因为功能这一“思想”不受保护,而源代码这一“表达”则受到保护。

「文学、学术、美术或音乐范畴」— 日本知识文化财产的领域

最后一个要求是作品必须属于「文学、学术、美术或音乐范畴」。这一要求被广泛理解为包含了知识和文化精神活动的产物,通常不会引起太多争议。然而,在「应用美术」领域,艺术创作被应用于实用物品时,这一要求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争点。

围绕应用美术的保护,存在着赋予长期保护的著作权法和基于较短期保护的设计法之间的界限问题。法院倾向于谨慎判断,因为如果连实用的量产品设计都通过著作权来保护,可能会使设计法的作用变得形同虚设,并过度限制工业活动。

关于这一点的重要判断标准,由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在2021年12月8日(令和3年)的「章鱼滑梯案」中提出。法院在该案中指出,要使应用美术(除了单件制作的艺术工艺品)作为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受到保护,其美学特征必须能够从实用功能中「分离」出来。对于争议中的章鱼滑梯,法院认为其形状与作为游乐设施的功能密不可分。章鱼的头部支撑结构,脚构成滑梯本身,美学元素与功能元素融为一体,无法分离。因此,得出结论该滑梯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

这一判断为企业保护产品设计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如果想要将功能性产品设计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首先应考虑的是依据设计法进行注册,而著作权法提供的保护是有限的。

另一方面,如果美学表现能够明确地从功能中分离出来,则可以通过著作权得到保护。例如,印在T恤上的插图或用于床单布料的图案,这些插图或图案本身就是独立的美术作品,它们作为美学欣赏的对象与T恤或床单这些实用物品的功能是分开的,因此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在日本法律下,著作权保护与不保护的界限

为了梳理之前的讨论,我们将基于具体的判例,比较受著作权保护的“表达”与不受保护的“想法”或“事实”的界限。

受保护对象不受保护对象相关判例
小说的具体文字表达和比喻小说的情节、主题、历史事实江差追分案件
住宅地图中信息的选择、布局和展示方式地理事实本身住宅地图案件
游戏的画面设计、角色插画、音乐游戏规则、机制、画面转换顺序钓鱼游戏案件
计算机程序的具体源代码描述程序执行的算法和功能大阪地方裁判所2024年(令和6年)1月29日判决
采用独创性表达的交通安全标语平常、描述性的广告用语交通标语案件/速学英语案件
T恤上印刷的插图与功能一体化的游乐设施设计章鱼滑梯案件

总结

在日本的著作权法中,“著作物”的定义不仅仅是一个形式化的检查清单,而是法院针对每个具体案例应用的一套深思熟虑的标准。思想或情感、创造性、表达方式以及文学、学术、艺术、音乐范畴这四个要求相互关联,旨在保护创作者的权利,同时确保将想法和事实作为社会共享的财产,以平衡公共利益。为了妥善管理公司的知识产权并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利,深入理解这些要求及其在判例中的具体化趋势是至关重要的。

Monolith律师事务所在为涉及软件、内容制作、产品设计等多个领域的客户提供关于日本著作权法的复杂问题的丰富咨询和支持方面拥有丰富经验。我们的团队包括具有外国律师资格的专家和多名英语专业人士,能够为在国际商业环境中运营的企业提供流畅且专业的法律服务,以应对著作权方面的挑战。如果您需要就本文所述的著作物定义进行咨询,或希望制定具体的知识产权战略,请随时联系我们的事务所。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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