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加密资产(虚拟货币)?详细解释法律定义以及与电子货币等的区别

近年来,“加密资产(虚拟货币)”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真正准确理解“加密资产”是什么的人可能并不多。由于在加密资产交易中会使用到“代币”、“区块链”等不常见的术语,因此可能有人认为理解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本文将解释加密资产在法律上的定义,以及与电子货币等传统电子支付方式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什么是加密资产(虚拟货币)
被誉为加密资产(虚拟货币)的鼻祖的比特币,最初是作为“无需金融机构介入,用户之间可以直接进行在线支付的电子货币系统”而开发的。
简单来说,就像日元或美元等法定货币一样,它是以用于日常商品等的支付手段(以下称为“支付手段”)为目标,另一方面,与法定货币不同,它不通过银行等中央集权的发行者,而是利用非中央集权的区块链这种极难篡改的记录系统,以实现更安全、更低成本的电子交易。
目前,一般所称的加密资产(虚拟货币)中,以以太坊(ETH)为首,每天都有具有不仅仅是支付手段的各种功能的新产品出现。然而,从一开始,加密资产(虚拟货币)主要是作为支付手段来使用的。
如上所述,现在,将被称为加密资产(虚拟货币)的东西一概而论是困难的,但“波动性(价值变动性)大”是其一个重要特征。
♦波动性(Volatility:价值变动性)是什么
波动性是指价值变动的程度,通常用作判断金融产品风险高低的因素。如果金融产品的价值频繁上下波动,就会说“波动性大”,波动性大的金融产品通常风险高,但也可能在短期内获得大收益(高风险高回报)。
波动性的大小是加密资产与法定货币的一个重要区别,你可能也听说过加密资产的价值在一夜之间暴跌的情况。因此,反过来,加密资产(虚拟货币)本身也成为了投资对象。
然而,通常,这种价值不稳定的东西作为日常支付手段的使用是困难的。
这对卖方和买方都是一样的。例如,如果今天作为商品价格接收(支付)的1万日元,明天就只剩下1,000日元的价值,那会怎么样呢?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无法安心交易。
因此,波动性的大小,如果超过一定程度,就更像是投资对象(金融产品)而不是支付手段(虽然法定货币并非完全没有波动性,受到汇率的影响,法定货币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投资对象,但其主要功能仍然是支付手段)。
实际上,对于加密资产(虚拟货币),可能有不少人更多的是把它看作“投资对象(金融产品)”。
什么是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一词通常用来广泛指代交通IC卡、QR码支付服务等电子支付手段,但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通常被称为“电子货币”的服务有各种形式,如下所示,由于其机制不同,所受的法规制约也不同,因此需要注意。
- 预付款型=“预付款支付手段”(日本《资金结算法》)
- 后付款型=“全面信用购买代理业务”(日本《分期付款销售法》)
- 借记卡(即时支付)型=“存款”或“外汇交易”(日本《银行法》、《资金结算法》)
加密资产与电子货币的区别
在考虑加密资产与电子货币的区别时,重要的是要理解前述的”加密资产”概念,以及上述法规中的各种概念的区别,特别是与”预付支付方式”和”外汇交易”这两个同样属于资金结算法概念的区别。
此外,在令和4年(2022年)通过的修订资金结算法中,稳定币被新规定为”电子支付方式”。因此,我也将简单解释一下与”电子支付方式”(稳定币)的区别。
「加密资产」与「预付支付方式」
预付(预先支付)型的电子货币的例子包括Suica、PASMO等所谓的交通IC等。这些都属于日本《资金结算法》中的「预付支付方式」,为了发行预付支付方式,需要进行申报或注册。
相关文章:自主发行积分符合日本《资金结算法》的预付支付方式的情况[ja]
在此,我们比较加密资产和预付支付方式的要求,如下表所示。
| 「加密资产」的要求 | 「预付支付方式」的要求 |
|---|---|
| ➀可以用于不特定的人的代价偿还,并且可以与不特定的人互换法定货币 | ①可以用于发行者等的代价偿还 |
| ➁可以电子记录和转移 | ②财产价值的金额、数量等被记录 |
| ③不是法定货币或货币资产 | ③以相应的金额、数量等为代价发行 |
它们都可以作为支付方式使用,这一点是共同的。
然而,加密资产可以用于「不特定的人」,而预付支付方式则是可以用于「发行者等」这样的特定人,这是其要求。也就是说,从其机制上来看,发行者可以限定使用者,这一点上两者是不同的(加密资产交易业指南[ja]Ⅰ-1-1①②)。
此外,加密资产不是货币资产是其要求,但如下所述,预付支付方式可能符合货币资产,所以在这一点上也可以说是不同的。
「货币资产」是一个包含了除了可以用于不特定的人的代价偿还、购买和销售的财产价值以外的概念,如稳定币或数字货币等可以用于不特定的人的结算等,国债、公司债、预付支付方式等也可能符合。
「加密资产」与「外汇交易」
即时支付型电子货币的例子包括QUICPay™(快速支付)和iD等,与预付款型的区别在于,无需预先充值。
也就是说,这是一种可以从银行账户等向对方汇款的机制。在日本《资金结算法》中,这种机制被规定为「外汇交易」,如果要从事外汇交易业务,需要注册为「资金转移服务提供商」。
「外汇交易」在判例中的定义如下:
「进行外汇交易」是指,接受客户的请求,利用不直接运送现金而在不同地点之间转移资金的机制,承担并执行资金转移的行为。
最高法院判决,平成13年(2001年)3月12日,刑事判例集55卷2号97页
虽然加密资产与此有些难以理解的关联,但加密资产是一种用户之间可以在区块链上直接转账的机制。也就是说,如果加密资产可以被视为上述划线部分的「资金」,那么使用加密资产的机制本身就会被视为「外汇交易」,在进行加密资产交换业务时,就需要始终注册为资金转移服务提供商。
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密资产是否可以被视为「资金」。
一般来说,「资金」被认为是货币和可以轻易转换为货币的物品(例如:存款、外币)。虽然加密资产确实可以与货币进行交换,但由于其波动性大,不能轻易转换为货币,因此被认为不属于「资金」。
然而,加密资产交换业务指南[ja]Ⅰ-1-2-2④中写道:
进行加密资产交换等业务的人,如果接受了要求其进行货币转移的请求,并承担并执行此类请求,那么他就被视为进行了外汇交易,根据法律第37条,可能需要注册为资金转移服务提供商。
因此,如果加密资产交易伴随着易于退款到货币的机制,可能会被视为外汇交易,需要特别注意。
整理加密资产(虚拟货币)的特性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可以将加密资产(虚拟货币)的特性整理为以下两个重要点:
- 非特定性
- 价值波动性
非特定性
加密资产可以用于任何发行者的交易作为支付手段。因此,其使用范围不受限制,可以用于广泛的交易,这是其优点。然而,由于没有强制通用力(法律上承认的以面值支付的效力),实际上需要交易对方同意使用加密资产作为支付手段。
价值波动性
在没有银行等中央集权发行者的加密资产中,其基本价值依赖于什么是不透明的,因此具有高波动性的特点。因此,加密资产具有投机性,但如前所述,至少在法律上的“加密资产”已经纯化为支付手段的功能。
总结:关于加密资产(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如上所述,作为投资目标(金融产品)的加密资产和作为支付手段的加密资产,适用的法规差异很大,因此在考虑业务时需要谨慎判断。
此外,关于加密资产的法规仍在不断修订中,这是一个在实践中有很大解释空间的领域。因此,如果您对加密资产的法律问题有疑问,请咨询熟悉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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