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店运营与法律:日本《特定商业交易法》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法》
如今,网购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不仅可以购买商品,任何人都可以轻松开设自己的网店。然而,网店运营涉及到各种法律问题。如果不按照相关法律进行显示和网站构建,可能会被判断为违法。那么,具体会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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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网店全盘的法律
与网店运营相关的法律包括了如“特定商业交易法(日本特定商业交易法)”、“不正竞争防止法(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奖品显示法(日本奖品显示法)”、“电子合同法(日本电子合同法)”、“特定电子邮件法(日本特定电子邮件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涉及网店全盘的法律”。在这里,我们将对特定商业交易法和不正竞争防止法进行解释。
日本特定商业交易法
日本特定商业交易法是一部旨在防止商业经营者进行非法和恶劣的推销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该法针对易引发消费者问题的交易类型,如上门销售和通信销售等,规定了商业经营者应遵守的规则,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冷静期等规则。
网络商店作为商业经营者通过互联网进行广告,并通过互联网通信手段接受申请的交易,因此,被视为该法律所规定的“通信销售”。
在日本特定商业交易法中,对通信销售有以下行政规制等,如果违反,将受到业务改进指示、业务停止命令、业务禁止命令的行政处罚,或者成为罚则的对象。
广告展示(日本《特定商业交易法》第11条,同法规第8条~第10条)
通信销售是一种跨地域的交易,对消费者来说,广告是唯一的信息来源。为了避免因广告描述不充分、不明确而引发的问题,广告中应展示的内容已被详细规定。
应展示的内容包括:“销售价格和运费”、“付款方式”、“商品交付时间”、“关于撤回或解除商品购销合同的事项”、“经营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如果商品存在隐蔽的瑕疵,有关销售商责任的规定内容”、“如果需要连续两次以上签订商品购销合同,那么应说明此事以及销售条件”等。
例如,如果你访问网店的“帮助与客户服务”页面,查看“安全和隐私政策”等,你会看到“基于特定商业交易法的展示”,并且销售商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销售负责人姓名等以及上述事项等都已经展示出来。
禁止夸大广告(日本《特定商业交易法》第12条,同法规第11条)
为了预防消费者纠纷,”严重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和”使人误认为实际上比实际的要好,或者有利的表示”是被禁止的。
对未经许可者发送电子邮件广告(日本《特定商业交易法》第12条第3款、第12条第4款,以及该法规第11条第2款至第11条第7款)
原则上,除非消费者事先同意,否则商家发送电子邮件广告是被禁止的。
然而,如果合同成立等通知邮件中包含部分广告,这种情况将不在规定的范围内。
禁止因解除合同而不履行债务(日本《特定商业交易法》第14条第1款第1号)
在购销合同的申请撤回等情况下,如果合同双方都被赋予恢复原状的义务,那么商家被禁止拒绝或延迟履行债务,如退还货款等。
禁止违背客户意愿进行合同申请的行为(日本《特定商业交易法》第14条第1款第2号,同法规第16条)
在互联网销售中,以下所述的“违背客户意愿进行销售合同等申请的行为”是被禁止的,并可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
- 未能使消费者容易识别点击某个按钮将成为付费申请
- 在进行申请时,未能使消费者容易确认申请内容,并且,未能采取措施让消费者能够进行更正
行政处罚和罚款
如上所述,违反行政规定的企业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业务改进指示(日本《法律第14条》)、业务停止命令(日本《法律第15条》)、业务禁止命令(日本《法律第15条之2》)等,同时也将成为罚款的对象。
除了行政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的民事规则。
合同申请的撤回或合同的解除(日本特定商业交易法第15条的3)
即使消费者在通信销售中申请或签订了合同,但只要在收到与该合同相关的商品(特定权利的转移)的日期起计的8天内,消费者就可以向经营者撤回合同申请或解除合同,并可以承担运费退货(但是,如果经营者已经在广告中预先显示了关于这个合同申请的撤回或解除的特约,那么将按照特约进行)。
商业经营者的行为禁止请求(日本《特定商业交易法》第58条的19)
当商业经营者在通信销售的广告中,对不特定和大量的人进行夸大广告等行为,或者有可能进行此类行为时,合格消费者团体(如”日本消费者机构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等,已获得内阁总理大臣认证,具有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而提出禁止请求的权利的消费者团体)可以向商业经营者提出停止行为、预防行为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请求。
以上是日本《特定商业交易法》的概要,除此之外,还有商业经营者应遵守的规则和保护消费者的规则等,日本《特定商业交易法》已成为所有与网络商店运营相关的人员、商业主最重要的法律。
防止不正竞争法
防止不正竞争法是一部旨在防止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同时为被侵犯商业利益的人提供损害赔偿、停止请求、刑事处罚等制度,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的法律。
根据防止不正竞争法第2条,“不正竞争”包括以下等行为。
众所周知的商品等标识混淆引发(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1号)
使用与被需求者广泛认知的他人商品或业务的标识相同或类似的标识,从而引发与该他人商品或业务的混淆的行为。
冒用知名商品等标识(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2号)
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等标识相同或类似的标识作为自己的商品等标识,或转让使用该商品等标识的商品等行为。
另外,”商品等标识”是包含商标在内的概念,因此,如果是冒用商标的行为,也会受到日本《商标法》的规制。
提供仿冒他人商品形态的商品(日本《不正競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3项)
这是指转让等行为,模仿他人商品的形态(除去为确保该商品功能所必需的形态)的商品。
另外,模仿商品形态的行为在日本《设计法》中也受到了规制。
侵犯商业秘密(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4项至第10项)
通过盗窃、欺诈、强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或者使用或披露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限定提供数据的非法获取等(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11号至第16号)
通过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取限定提供的数据,并自行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的行为。
提供破坏技术限制手段效果的设备等(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17号、18号)
提供能够使受技术限制手段限制的内容的观看或记录、程序的执行、信息的处理成为可能(即破坏技术限制手段的效果)的设备、程序、指令代码、服务等行为。
域名的不正取得等(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19號)
為了獲取不正的利益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獲得或保有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的表示(特定商品等表示)相同或類似的域名的使用權,或者使用該域名的行為。
商品・服务的原产地、质量等误导性表示(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20号)
对商品、服务或其广告等进行误导原产地、质量、内容等的表示,或者转让等已进行此类表示的商品的行为。
信誉损害行为(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21号)
这是指在竞争关系中,散布或宣布虚假事实,从而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
代理人等商标冒用(日本《不正競争防止法》第2条1项22号)
在《巴黎公约》同盟国、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商标法条约》缔约国中,拥有商标权利的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在其行为前1年内曾是代理人或代表的人,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使用与权利相关的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以及与权利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对于这些不正当行为,可以根据《不正競争防止法》采取民事措施,如请求停止、请求赔偿损失、请求恢复信誉等。
另外,赔偿损失请求(日本《不正競争防止法》第4条)是指,故意或过失地进行不正竞争,侵犯他人的商业利益,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但是,由于不正竞争导致的商业利益损害的损失金额难以证明,为了减轻受害者的证明负担,设定了损失金额的推定规定(日本《不正競争防止法》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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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在这里,我们解释了与网络商店运营相关的法律中,作为“涉及网络商店全面的法律”,即日本的“特定商业交易法”和“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这两项都可以说是特别重要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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