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旋律的「抄袭」界限是什么?解析复制和二次创作的判例「无论到哪都要去vs纪念树事件」
音乐旋律的”剽窃”问题,是站在创造性和版权交叉点的复杂领域。特别是,著名的案例”无论走到哪里vs纪念树事件”,在复制和二次创作物的解释上提供了值得关注的先例。
本文将从音乐何时开始被视为”剽窃”的角度,解释版权法和案例。对于对创作活动和版权保护感兴趣的人来说,这个主题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版权法中,“复制”和“二次创作物”是什么
“复制”是指制作与原物相同的物品,或按照原作进行再现。在版权法中,
日本版权法(复制权)
第21条 著作人拥有独占其作品复制权。
规定了这一点,未经著作人许可复制其作品,将构成侵犯复制权。在音乐领域,这种复制行为常被称为“剽窃”或“抄袭”,并引发了一些争议。
另一方面,版权法规定,经过编曲的音乐作品被视为二次创作物,只要得到著作人的许可,就可以进行创作。
日本版权法第27条(翻译权、改编权等)
著作人拥有独占其作品翻译、编曲、改变形式、改编为剧本、改编为电影以及其他形式的改编权。
关于这个编曲,我将以一起引起了大量讨论的案例为例,来解释“复制”和“二次创作物”。
「无论走到哪里vs纪念树事件」
这个案件是由「无论走到哪里」(1966年)的作曲家小林亚星先生和该曲的版权所有者金井音乐出版社,起诉「纪念树」(1992年)的作曲家服部克久先生的事件。「纪念树」被指控是复制了「无论走到哪里」,原告小林先生因姓名显示权和同一性保持权的侵犯要求赔偿,金井音乐出版社则因复制权的侵犯要求赔偿。另一方面,被告服部先生对原告小林先生主张,「纪念树」是与「无论走到哪里」完全不同的音乐作品,并反诉要求确认自己对「纪念树」拥有著作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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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
原告方主张,两首曲子中约72%的音符是相同的,剩余的音符也可以在相同的和声中共存,通过编曲技巧,可以瞬间变奏,因此,两首曲子的旋律具有相同性。
此外,他们还主张,“无论走到哪里”这首歌曲已经被多次改编并公开发表,被收录在教科书中,唱片、CD和出版物也已经大量发售,因此,被告不可能不知道这首歌。他们认为,“纪念树”是依赖“无论走到哪里”创作的复制品。
然而,被告举出了部分旋律,主张这些部分的旋律给听者带来的影响在两首曲子中本质上是不同的,形式和和声也没有相同性。他们还指出,“无论走到哪里”的各个部分都是由美国流行歌曲和俄罗斯民谣中常见的乐句组成的,因此,即使不知道“无论走到哪里”,也有可能偶然创作出类似的乐句。
对此,东京地方法院认为,在判断两首曲子的相同性时,首先应考虑旋律的相同性,但也应根据需要考虑其他因素。法院对两首歌的每个乐句进行了对比,认为虽然存在一部分相当程度的相似乐句,但不能说每个乐句都具有相同性。
两首曲子在最重要的对比元素——旋律上,并没有相同性。虽然和声在基本框架上可以说是相同的,但具体的每个和声都是不同的,节拍也是不同的。因此,无需进一步判断其他因素,“纪念树”与“无论走到哪里”并无相同性,不能说“纪念树”是复制了“无论走到哪里”。
东京地方法院2000年2月18日(公历2000年)判决
因此,法院驳回了小林等人的诉求,确认了服部拥有“纪念树”的著作人格权。
对此,小林等人不服,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审判的判断:承认原告的请求
上诉人小林先生等在上诉审判中撤回了对复制权侵犯的主张。他们主张”纪念树”属于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11号所规定的二次创作物,因此侵犯了编曲权。
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11号
二次创作物是指通过翻译、编曲、改编、改写、电影化或其他形式的改编创作出的作品。
然而,判断是否为”复制”还是”编曲”并不适合通过比较每个乐句来判断其同一性。虽然著作权法并没有特别定义音乐的”编曲”,但对于语言作品的”改编”,有一个共同的定位,
(改编是指)依赖于现有的作品,并保持其表现上的本质特征的同一性,对具体表现进行修改、增减、变更等,通过创造性地表达新的思想或情感,创作出能让接触者直接感知到现有作品表现上的本质特征的另一部作品的行为。
日本最高法院2001年6月28日(西历2001年)裁决
法院按照这个判断,认为”编曲”是指依赖于现有的作品,即音乐,并保持其表现上的本质特征的同一性,对具体表现进行修改、增减、变更等,通过创造性地表达新的思想或情感,创作出能让接触者直接感知到原曲表现上的本质特征的另一部作品,即音乐的行为。
在此基础上,法院审查了两首歌曲的同一性,
“纪念树”是依赖于现有的音乐作品”无论走到哪里”,并保持其表现上的本质特征的同一性,对具体表现进行修改、增减、变更等,通过创造性地表达新的思想或情感创作出的作品,接触者可以直接感知到”无论走到哪里”表现上的本质特征。因此,被上诉人创作”纪念树”的行为,无疑是对”无论走到哪里”这首原曲进行了著作权法上的编曲,而在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这一行为,明显没有得到拥有编曲权的上诉人金井音乐出版的许可,因此侵犯了上诉人的编曲权。
东京高等法院2002年9月6日(西历2002年)裁决
因此,”纪念树”是”无论走到哪里”的二次创作物,服部先生侵犯了原著作权人拥有的与二次创作权人相同种类的权利。
并且,服部先生在小林先生的反对下创作了改编自”无论走到哪里”的”纪念树”,这一行为侵犯了同一性保持权,将”纪念树”作为自己的作品公开,这一行为侵犯了姓名表示权。因此,法院命令服部先生向小林先生支付500万日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和100万日元的律师费,总计600万日元的损害赔偿金,并向金井音乐出版支付损害金额339万4120日元。
对此,服部先生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但被驳回(2003年3月11日,西历2003年),判决已经确定。
总结:关于版权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创作过程中,如果存在原创作品,需要特别注意。不仅要防止简单的复制权侵权,还要考虑该作品是否为“二次创作”。这涉及到对原创作品的修改和调整程度。这个界限非常微妙,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往往需要专业的视角进行确认。对于企业来说,我们强烈建议作为风险管理的一部分,接受律师的法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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