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公司法中监事的角色与责任

在日本的企业治理中,监事制度扮演着独特且极其重要的角色。这是一个为了监督和纠正董事的职务执行,维护企业健全经营而设计的机构。与广泛普及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审计委员会(Audit Committee)”或德国的“监事会”不同,日本的监事会制度经历了独特的发展。因此,从国际视角来看,其功能和定位可能存在难以理解的方面。日本的监事会制度基于一个独特的治理结构,其中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列存在,业务执行的监督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共同进行,且监事会对董事会也具有监督功能,这增加了其复杂性。
监事的角色随着时间的推移已从纯粹的会计审计转变为业务审计,甚至是经营合理性审计。这一历史背景对于理解当前监事广泛的职责范围至关重要,并且也引发了关于与社外董事角色重叠等问题的讨论。具有这种动态特性的日本监事制度,其灵活性和实效性的讨论也随之存在。本文旨在基于日本公司法,详细解释监事的角色、权力、义务、责任以及相关的主要判例,使用明确且易于理解的表达方式,促进对日本企业治理机制的深入理解。
监事的定义与目的:日本公司法下的规定
在日本公司法中,监事被定位为股份公司的一种机构。日本公司法第381条第1款明确规定:“监事负责审计董事(在设有会计参与的公司中,包括董事和会计参与)的职务执行”。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监事的主要目的在于监督和验证董事的业务执行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并且是否得当地进行。
监事被视为维持和稳定公司健全经营的“稳定装置”。这不仅意味着发现个别董事的不当行为或错误,而且意味着对管理层的审计,以促进维护公司整体信誉和提高业绩这一共同的经营目标。监事不是业务执行者,而是监督董事职务执行的角色,并在必要时促进纠正。因此,监事被要求独立于董事会执行职务,这对于企业遵守法律和维持透明度高的经营至关重要。
监事的工作特点是同时承担业务审计和会计审计两方面。在业务审计中,验证董事的业务执行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在会计审计中,验证财务报表等的正确性。这种同时承担业务审计和会计审计的特点,与许多海外审计委员会主要关注财务报告的做法不同。这种广泛的审计范围使监事能够对企业的整体经营进行更全面的监督,同时也意味着监事不仅需要会计知识,还需要对整个业务运营有深入的理解。这种全面的角色对于外国企业评估日本监事的作用是一个重要视角。
根据日本公司法,不是所有的股份公司都必须设立监事。原则上,设立董事会的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但满足特定条件的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例如,如果是限制股份转让的公司、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或者即使设立了董事会但设有会计参与的公司等情况。特别是,在设立了指名委员会等或审计等委员会的公司中,不允许设立监事。
虽然监事在法律上被明确定位为独立于董事会的机构,但日本传统的企业文化,特别是年功序列和终身雇用等雇佣惯例,可能会影响监事对管理层实施实质性监督和纠正功能的能力。这表明,法律上的独立性并不总是直接与实质性的独立性或影响力相连,这是制度运作上的潜在挑战。例如,从公司内部晋升的监事可能难以对提拔他们的管理层进行严格的审计。
日本监事的权力与义务
监事在日本公司法下被赋予了强大的权力和明确的义务,以便他们能够从独立的立场出发,有效地履行职责。这些权力与义务对于监事有效监督董事的职务执行以及保护公司利益至关重要。
日本監事的主要权力
監事负责审计董事(在设立会计参与的公司中,包括董事和会计参与)的职务执行,并且根据法务省令的规定,必须编制审计报告[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381条第1款]。这份审计报告将提交给股东大会,成为传达監事对公司经营状况意见的重要手段。
此外,監事可以随时要求董事、会计参与以及经理人员或其他雇员报告业务情况,也可以调查设立監事的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381条第2款]。在认为执行职务所必需时,監事还可以要求子公司报告业务情况,或调查子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381条第3款]。这种广泛的调查权对于及早发现不正当行为或不适当的业务执行至关重要。
監事必须出席董事会,并在认为必要时发表意见[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383条第1款]。然而,由于監事不是董事会的成员,因此无权在董事会的决议中行使表决权。这一点与海外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常常拥有董事会表决权的情况不同,值得特别注意。
此外,如果董事不召集董事会,或監事认为有必要召开董事会时,監事可以要求董事召集董事会。如果在提出要求之日起5天内,没有发出将在提出要求之日起2周内举行的董事会的召集通知,那么提出要求的監事可以自行召集董事会[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383条第2款和第383条第3款]。这是監事在董事会未能适当发挥作用时,可以积极介入的重要权力。
如果董事进行或可能进行超出公司宗旨范围的行为,或其他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監事可以要求董事停止这些行为[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385条第1款]。这种禁止要求权是監事在公司遭受重大损害之前,可以采取的预防性强有力的措施。
在董事对公司提起诉讼,或股东对董事提起诉讼等情况下,当董事与公司之间发生诉讼时,監事将代表公司[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386条第1款]。这确保了即使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公司的利益也能得到适当保护。
最后,監事有权向公司索取执行职务所必需的费用[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388条]。这使得監事能够在没有经济限制的情况下履行其职责。
日本监事的主要职责
监事不仅行使上述权力,还承担以下重要职责。
监事有义务根据对董事职务执行的审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根据日本公司法(Company Law of Japan)第381条第1款后段]。该报告为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关于公司治理状况的独立意见。
此外,监事有义务出席董事会并在必要时发表意见[根据日本公司法第383条第1款]。这是为了通过积极参与董事会讨论并提出关切事项,确保董事会决策的适当性。
再者,监事在发现董事有不正当行为或严重违反法律或章程的事实时,必须立即向股东大会报告[根据日本公司法第384条]。这一报告义务是为了通过公开公司不正之处,促进其纠正的重要功能。
监事还负有会计审计的职责,需要检查公司的会计文件和计算文件的编制依据材料是否齐全,收集和保存制度的建立和运作,以及各种法律的遵守情况。
监事虽然拥有出席董事会的义务和发表意见的义务,并且拥有强大的权力,如要求召集董事会的权利和请求停止违法行为的权利,但在董事会的决议中不具有表决权。这一结构强调了监事作为“监督者”的角色,表明他们处于一个从外部检查决策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的立场,而不直接参与管理决策过程。这与许多海外审计委员会成员拥有董事会表决权的情况大相径庭,暗示监事的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们的调查能力和意见的说服力。
监事拥有要求召集董事会的权利,以及在董事不应要求时自行召集的权利[根据日本公司法第383条第2款和第383条第3款],以及请求停止董事违法行为的权利[根据日本公司法第385条第1款],这表明监事不仅仅是事后审计,还承担着为了预防公司损失而采取的预防性和主动性角色。这强调了监事职责不仅在于发现不正,还在于预防不正。
日本監事的责任与免责
在日本,如果監事忽略了其重要的职责,根据日本公司法(Japanese Companies Act),他们可能承担各种责任。同时,在特定条件下,也存在部分免除责任的制度。
日本監事的责任类型
在日本,監事所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作为民事责任,如果監事未能履行其职责,将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日本公司法第423条]。这适用于監事未能履行善意管理者的注意义务的情况。此外,如果監事在履行职务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或者在审计报告中对应记录或报告的重要事项作出虚偽陈述或记录(除非能证明没有疏忽),则可能需要对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日本公司法第429条]。同时,如果在有价证券报告书或季度报告等重要文件中存在虚偽陈述,也可能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被追究责任。
在刑事责任(刑罚)方面,如果監事实施了日本公司法规定的特定行为,如特别背信罪、未遂罪、虚偽文书行使罪、预合罪、以及与股东等权利行使相关的贿赂罪等,可能会被判处监禁或罚金[根据日本公司法第960条至970条等]。
作为行政处罚(罚款),如果監事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虚偽陈述,未在監事会中选任常务監事,未备置監事会会议记录,未在股东大会等场合对股东提出的事项进行说明,或未选任临时会计审计人等,违反了日本公司法的规定,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根据日本公司法第976条七等]。罚款是行政处罚,与刑罚不同,不构成资格限制。
日本公司法对監事施加了严格的责任,如任务怠慢责任[根据日本公司法第423条]和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日本公司法第429条]。这表明,由于監事在企业治理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因此对其职务执行要求高度的注意义务。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的存在进一步强调了这一角色的重要性。
日本監事责任的免除
虽然監事在日本的责任相当严格,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存在部分免除责任的制度。这旨在减轻監事履行职责时的过度风险,并鼓励有能力的人才担任監事职位,以实现法律上的平衡。
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424条),監事因未尽职责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原则上不能在没有全体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免除。
然而,如果監事在履行职责时是出于善意且没有重大过失,那么超过最低责任限额(对于監事来说是年薪的两倍)的赔偿责任部分,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来免除(日本公司法第425条)。在向股东大会提交关于免除取締役责任的议案时,必须获得所有監事的同意(日本公司法第425条第3款)。
此外,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取締役过半数的同意或取締役会的决议,也可以实现类似的部分责任免除(日本公司法第426条)。但是,如果持有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一定期间内提出异议,这种免除将不被承认(日本公司法第426条第7款)。
对于社外監事等,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规定与其签订责任限定合同(日本公司法第427条)。签订此合同后,社外監事等的责任上限将是报酬金额的两倍或公司规定的更高金额。
对于監事的赔偿责任,还可以通过购买公司高管责任保险(D&O保险)来进行风险管理。但是,保险通常不会对高管的犯罪行为或明知违法而进行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这些责任免除制度旨在平衡監事的严格责任与吸引有能力人才担任该职位的需求。特别是对社外監事实施的责任限定合同,是为了积极引进外部专家,提高企业治理的客观性的措施。股东大会的同意和异议申述权的存在,确保了在责任免除过程中股东监督的有效性。
监事与其他机构的关系
为了确保公司的健全企业治理,在日本,监事与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计审计师等其他机构紧密合作,形成了一个相互制衡的关系。
与董事会的关系
监事是一个独立于董事会的机构,并不受董事会的指挥和管辖。这是因为监事需要保持客观和中立的立场来审计董事的职务执行,这一点对于监事的工作至关重要。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383条第1项),监事有义务出席董事会并在认为必要时发表意见,但由于不是董事会的成员,因此无权在董事会的决议中行使表决权。
监事通过要求召集董事会的权利和要求制止董事非法行为的权利来监督董事会的运作。例如,如果董事试图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监事可以通过要求制止这些行为来预防对公司的潜在损害。虽然监事对董事会决议的效力没有直接影响,但如果董事会采取书面决议,且监事提出异议,那么就不允许省略决议。这表明,尽管监事没有表决权,但其存在对董事会的决策过程有着重要的影响。监事的角色是作为对董事会中不正当或不适当决策的一种抑制力,检查董事会的讨论和决策以及各个董事的职务执行是否合法,并在必要时促进纠正。此外,监事还负责审计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确保内容没有差异、遗漏或篡改,这也是其职责的一部分。
与股东大会的关系
在日本,监事有义务确认董事会提交给股东大会的文件和议案是否违反了法律或公司章程。即使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章程,如果对公司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监事也有责任在股东大会上报告这一情况。通过这种方式,股东可以获得监事独立的意见,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董事的职务执行情况。监事的选任是通过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来进行的,解任也是通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来实现的。因此,监事承担着向股东说明责任,并为保护股东利益做出贡献。
与会计审计师的关系
会计审计师是日本株式会社机构中的一员,负责审计公司的会计工作。监事(监事会)拥有决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的关于会计审计师的任命、解任或不再任命的议案内容的权力[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344条第1款、第344条第3款]。这一机制旨在防止管理层排除对自己不利的会计审计师或安插对自己有利的人选,确保会计审计师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这是日本企业治理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的制衡功能。
此外,决定会计审计师的报酬需要得到监事等的同意[日本公司法第399条]。这样可以确保会计审计师在不受管理层不当影响的情况下,独立地履行职责。再者,会计审计师在履行职责时,如果发现董事的职务执行中存在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的重大事实,必须立即向监事(监事会)报告。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如有必要,可以要求会计审计师就其审计工作提供报告,会计审计师有义务予以配合。如果会计审计师与监事意见不一致,他们有权在定期股东大会上发表意见。这些规定共同构建了一个强有力的体系,以确保监事和会计审计师协同工作,保障财务报告的透明度。
关于日本监事职责的裁判例
日本的法院通过一些重要的判决,明确了监事的职责范围和失职责任。这些判例具体阐明了监事应履行的具体角色以及相应的责任重大。
关于监事失职的裁判例
最高法院(2021年7月19日判决)涉及一起非上市公司的案件,其中会计专职监事未能发现员工的挪用行为。尽管为了隐瞒挪用行为而伪造了余额证明书,监事却未能进行原始文件的核实,因此被认定为失职。最高法院判定,即使是会计专职监事,也不能默认会计账簿内容的准确性,而应对账簿等财务文件进行审计。除非有特殊情况表明会计账簿缺乏可信度,否则不仅要确认财务文件的显示与会计账簿内容一致,还有义务在怀疑会计账簿可信度时进行调查。这一判决明确了会计专职监事的审计职责范围,不仅限于形式上的账簿核对,还包括对欺诈迹象的积极调查义务,这一点极为重要。它反映了企业治理中对监事职责更实质性、更主动的高期望。这一判断明确了监事在出现疑问时,有责任积极调查事实情况,而不是盲目依赖内部记录。
关于监事监督义务的裁判例
接下来,最高法院1973年5月22日的判决涉及一起案件,其中役员已经或可能已经意识到不正或不祥事件,因违反监督义务而被追究责任。最高法院阐明了监事监督义务的范围及其违反导致责任的条件,特别强调了役员「已经或可能已经意识到不正行为」时的责任问题。这一判决表明,监事的监督义务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而是针对具体的不正行为预防和发现的实质性义务。即使监事实际上并未意识到不正行为,如果通过适当的注意本应能够意识到(认识可能性),也应承担责任。这一判断对监事的职责履行提出了高标准的注意义务。因此,监事被要求更积极地监督公司的业务执行,并及早捕捉问题迹象。
这些裁判例表明,日本的监事不仅仅是形式上的检查机构,而是承担实质性监督和调查义务的强有力存在。特别是2021年的最高法院判决,明确指出即使是会计专职监事,也要求采取积极行动以避免错过欺诈迹象,这表明了对监事期望水平的提升。
总结
日本的监事制度是确保企业健全经营和透明度的重要公司治理机构,其独特性尤其需要从海外视角深入理解。监事负有广泛的权力和严格的义务,以审计董事的职务执行、纠正和预防不当行为。其责任可能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处罚,而日本的判例不断明确监事的监督义务和注意义务的范围,提高了其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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