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资合同中的董事派遣条款是什么
当初创业公司从风险投资公司(VC)获得投资时,投资合同中可能会规定一些条款,其中就包括董事派遣条款。
对于董事派遣条款,您可能已经有了大致的概念,但是对于董事派遣条款究竟是什么样的条款,以及在法律上有什么样的含义,可能并未完全理解。
因此,本文将对投资合同中的董事派遣条款进行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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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董事派遣条款
董事派遣条款是指风险投资者(VC)等投资者向创业公司等发送自己的关联人员,目的是让他们担任创业公司等的董事的条款。
董事派遣条款的意义
在投资合同中,董事派遣条款的规定有以下两个意义:
- 监视和监督董事会决策的功能
- 公司内部信息掌握的功能
监视和监督董事会决策的功能
首先,作为第一个意义,风险投资者(VC)等投资者通过派遣自己的相关人员担任董事,监视和监督创业公司等的业务运营是否得当。通过让风险投资者等的相关人员作为创业公司等的董事参与董事会,风险投资者等可以监视和监督创业公司等是否按照业务计划进行适当的业务运营。
从法律角度来看,关于股东大会的决议,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股东大会的决议应由能行使表决权的股东的过半数出席,并由出席的该股东的表决权的过半数进行”(日本《公司法》第309条第1款)。如果派遣的董事人数不足过半数,风险投资者等就无法从法律上控制创业公司等的董事会决策。然而,风险投资者等的相关人员参与董事会并发表意见,可能会影响董事会,实质上控制董事会的决策。
另外,即使派遣的董事在董事会上发言,其他董事忽视其发言并做出决策,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情况,忽视派遣董事发言的其他董事被评价为违反了善管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的风险会增加,结果,可以期待进行适当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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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信息掌握的功能
投资合同中董事派遣条款的第二个意义是公司内部信息掌握的功能。风险投资者等投资者如果让自己的相关人员作为创业公司等的董事参与董事会,就可以掌握在董事会上提出的内部信息。此外,由于作为董事参与,他们可以要求其他董事披露信息以履行董事职务。
从风险投资者等派遣的董事也是董事,如果其他董事被风险投资者等派遣的董事要求披露信息以履行职务,他们很难拒绝。
作为观察员的派遣
风险投资等公司派遣自家关系人作为董事的方式,有一种类似的方式,那就是作为观察员而非董事进行派遣。这种方式并不意味着要作为董事参与创业公司等的董事会,而是作为观察员参与其中,因此会产生类似于董事派遣条款的影响。作为观察员被派遣的情况下,基本上其影响力会比作为董事参与的情况小,但可以避免承担董事责任的风险,以及无法辞去董事职务等风险。
从创业公司等角度看待董事派遣条款的注意事项
以上,我们已经解释了董事派遣条款的意义。
以下,我们将解释在投资合同中的董事派遣条款,从创业公司等的角度看待的注意事项。
派遣的董事人数
如前所述,关于股东大会的决议,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股东大会的决议应由能行使表决权的股东的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的该股东的表决权过半数进行”(日本《公司法》第309条第1款)。因此,如果创业公司等接受了许多风险投资公司等的相关人员作为董事,就需要注意不要让风险投资公司等夺走公司的主导权和经营权。
另外,即使创业公司等持有过半数的股份,如果只是勉强保持过半数的情况,也需要注意。因为,创业公司等的董事可能会同情风险投资公司等的立场,可能会被风险投资公司等夺走过半数的股份,而且,根据议案的内容,创业公司的董事可能因为是特殊利益相关人而不能参加表决(日本《公司法》第369条第2款),可能会出现不能满足过半数的情况。
因此,作为创业公司等,最好是有余裕地保持过半数的股份。
派遣的董事的性格和人格
被派遣的董事有各种各样的性格、思考方式和人格。如果被派遣的董事与创业公司等的性格不合,可能会使创业公司等的董事感到压抑,可能会出现无法进行建设性的讨论或顺利决策的情况。
因此,作为接受董事派遣的创业公司等,也需要考虑与被派遣的董事的性格,如果性格不合,也需要建立让风险投资公司等派遣其他相关人员作为董事的体制。
风险投资者等对董事派遣条款的检查要点
以上,我们已经从创业公司等的角度解释了董事派遣条款的注意事项。以下,我们将从风险投资者等的角度,解释投资合同中的董事派遣条款的注意事项。
作为董事的责任
当风险投资者等的相关人员被派遣到创业公司等担任董事时,他们自然会承担董事的责任。因此,需要派遣能够适当履行董事职务,不违反忠诚义务和善良管理注意义务的相关人员。
当风险投资者等派遣董事时,为了应对万一的情况,对被派遣的董事签订责任限制合同,或者加入董事赔偿保险,被认为是理想的做法。
与利益冲突的关系
被派遣的董事既是风险投资者等的相关人员,又是创业公司等的董事。因此,可能会出现必须为公司的存续而采取可能导致股票价值下降的行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被派遣的董事需要考虑什么样的行动和言论是适当的,并做出谨慎的判断。
对创业公司等的董事的责任追究
从风险投资者等派遣相关人员到创业公司等担任董事,并参与董事会,如果出现问题,风险投资者等也将实际上承认一部分责任。因此,风险投资者等追究创业公司等或创业公司等的其他董事的责任在实际上将变得困难。
辞去董事的困难性
对于被派遣的董事,可能会出现利益冲突,或者无法收回投资等各种原因,使得辞去董事成为理想的情况。然而,根据《公司法》第346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没有选任新的董事,那么在此期间实质上无法辞去董事。此外,如果有多个风险投资者等派遣董事,那么根据《公司法》第346条第1款和董事人数的关系,能否辞职可能会变成先到先得的情况。
因此,当风险投资者等派遣董事时,需要考虑创业公司等的董事人数和其他风险投资者等派遣的董事人数等因素,谨慎考虑是否派遣董事。
对风险投资者等股东的信息披露
对于被风险投资者等派遣的董事,他们需要承担与普通董事相同的善良管理注意义务。因此,如果被派遣的董事随意向只是一名股东的风险投资者等披露作为董事获得的信息,可能会违反董事的善良管理注意义务。因此,作为风险投资者等,在投资合同中规定董事派遣条款时,同时也需要规定被派遣的董事可以向风险投资者等披露作为董事获得的信息。
总结
以上,我们对投资合同中的董事派遣条款进行了说明。从创业公司等的角度和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董事派遣条款似乎是一个需要非常注意的条款。然而,风险投资公司等拥有许多经验丰富的优秀人才,创业公司等可以借助这些优秀人才的力量来扩大公司规模,风险投资公司等通过派遣人才,促使公司成长,从而获得更大的回报,这就构建了一个双赢的关系,这是董事派遣条款的本质目标。为了充分发挥董事派遣条款的本质作用,最好是请专业的律师来起草投资合同,或者接受律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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