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法中设立指名委员会等公司的制度解释

日本公司法为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即企业治理提供了多种选择。其中,“设立指名委员会等的公司”是一种旨在提高管理透明度和监督功能的先进机构设计。该制度起源于2002年商法特例法修正引入的“设立委员会等的公司”制度,并在2005年制定的日本公司法中得以继承。与传统的日本公司中常见的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不同,“设立指名委员会等的公司”最大的特点在于明确分离了管理监督功能和业务执行功能。具体来说,董事会专注于决定经营的基本方针和监督,而日常业务执行则由称为“执行役”的职位负责。同时,董事会内部必须设立“指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报酬委员会”三个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分别承担着在企业治理中特别重要的事项——董事的指名、业务执行的审计、以及董事报酬的决定——并从独立客观的立场进行决策。委员会中过半数委员必须由独立于管理层的外部董事组成,这一要求是保证制度客观性的重要机制。本文将基于日本公司法的规定,详细解析“设立指名委员会等的公司”这一制度的结构和角色。具体而言,我们将阐明该制度下董事和董事会的功能,以及指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报酬委员会三个委员会各自拥有的权力和责任。
什么是设立指名委员会等的公司
在日本(Japan)的公司法(第2条第12号)中定义了一种名为设立指名委员会等的株式会社的机构设计。采用这一制度的公司,法律上被要求必须设立指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这三个委员会。该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分离公司经营中的“监督”与“业务执行”。通过这种分离,董事会可以从日常业务执行中抽身,专注于客观监督管理层的工作。而实际的业务执行则由董事会选任的“执行役”负责。这种监督与执行的明确分离,旨在提高经营决策的透明度,并加强对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说明。特别是,这种治理结构往往被海外投资者视为接近国际标准的治理体系而受到评价。在设立指名委员会等的公司中,后文将提到的三个委员会分别在人事任命、审计和薪酬等经营核心事务上拥有重大权力。根据日本公司法(第400条第3项)的规定,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委员)中必须有超过半数是独立于该公司管理层的“社外董事”。这一要求旨在防止管理层根据个人利益做出人事和薪酬决策,力求实现客观公正的治理。
在设立指名委员会等的日本公司中,董事与董事会的角色
在设立了指名委员会等机构的日本公司中,董事会的角色与其他机构设计的公司的董事会有着显著的不同。最重要的区别在于,董事会原则上不直接执行公司的业务。
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416条第1项),设立指名委员会等的公司的董事会的权限如下所述。董事会的主要角色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 决定经营的基本方针
- 决定为了执行审计委员会职务所必需的事项
- 监督执行董事的职务执行
首先,董事会决定公司经营的基本方针,例如,制定中期经营计划或决定大规模投资等,这些都是关系到公司核心的事项。然而,基于这些决定的基本方针的具体业务执行,并不由董事会自身来进行,而是委托给执行董事。
其次,董事会负责建立一个体系,以确保监督执行董事和董事职务执行的审计委员会的活动能够有效进行。
最重要的角色是监督执行董事。董事会监督执行董事是否按照基本方针正确执行业务,并对其业绩进行评估。为了有效地实施这一监督功能,董事会还拥有关于选任和解任执行董事及董事的权力(根据日本公司法第416条第1项)。但是,提交给股东大会的董事选任和解任议案的内容由后述的指名委员会决定。
因此,在设立了指名委员会等机构的公司中,董事承担的是作为经营监督者的角色,而不是业务执行者。这一点是与其他机构设计的公司的董事,他们通常也会执行业务的决定性差异。此外,根据日本公司法第415条,董事会可以将法律或章程未规定为董事会自身决议事项的业务执行决策大幅委托给执行董事。这确保了经营监督与执行在法律制度上的明确分离。
日本三大委员会及其共通的组织要求
在日本指名委员会等设立公司的治理核心,是由指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这三个委员会构成。这些委员会作为董事会内部的机构存在,各自独立行使重要权力。
这三个委员会都有日本公司法(日本法律)第400条规定的共通组织要求。首先,每个委员会必须由3名以上的董事组成(该条第1款)。其次,最为关键的是,每个委员会的成员过半数必须是外部董事(该条第3款)。所谓外部董事,是指那些不担任该股份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业务执行职务的董事或员工,他们处于独立于管理层的立场(日本公司法第2条第15号)。这一要求确保了各委员会在审议和决策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指名委员会
在日本,指名委员会拥有决定提交给股东大会的董事选任及解任议案内容的权力(根据日本公司法(2005年)第404条第1款)。换言之,决定谁应成为董事候选人以及哪位董事应被解任的不是代表董事或总裁,而是指名委员会。由多数为外部董事组成的指名委员会拥有此项权力,可以防止管理层高层为自己挑选顺心的人选担任董事的所谓“自选人事”。这样一来,可以确保董事会构成的客观性与多样性,并加强其监督功能。
监事会
监事会拥有审查执行董事及董事职务执行情况,并制作审查报告的权力(根据日本公司法(2005年)第404条第2款第1项)。这包括对公司业务及财产状况进行广泛调查的权力。监事会可以随时要求执行董事或员工报告业务情况,并调查公司的业务及财产状况(根据日本公司法第405条第1款)。此外,如果发现违法行为或显著不当的事实,监事会有义务向董事会报告(同条第2款)。监事会还拥有决定会计审计人选任、解任或不再任命相关议案内容的权力(根据日本公司法第404条第2款第2项)。这确保了会计审计的独立性。与设立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相比,监事会的权力更为强大,作为董事会内部机构,它更直接地参与管理监督。
薪酬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拥有决定执行官及董事个别薪酬等内容的权力(根据日本公司法(2005年)第404条第3款)。在日本公司法中,薪酬等指的是作为职务执行对价,公司支付的薪酬、奖金以及其他财产上的利益。薪酬委员会根据公司业绩和各董事的贡献度,依据客观标准具体决定每位董事的薪酬金额。由多数为外部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拥有此权力,以防止董事薪酬不当高额和决策过程不透明。董事薪酬决策过程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对于获得股东信任至关重要,薪酬委员会正是担保这一制度性角色。
与其他机构设计的比较
为了加深对设有指名委员会等的公司的理解,我们将其与日本公司中最常见的机构设计——设有监事会的公司进行比较。下表总结了两者的主要差异。
比较项目 | 设有指名委员会等的公司 | 设有监事会的公司 |
监督・审计机构 | 董事会(及其内部的审计委员会) | 董事会及监事会 |
业务执行机构 | 执行官 | 代表董事及业务执行董事 |
董事的主要职责 | 决定经营的基本方针和监督执行官 | 决定和执行业务管理,相互监督 |
董事人事的决定 | 指名委员会决定董事的选任和解任议案 | 董事会决定董事的选任和解任议案 |
高管报酬的决定 | 报酬委员会决定个人的报酬 | 章程或股东大会决定总额,董事会决定个人分配 |
审计机构的构成 | 审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为外部董事) | 监事会(监事过半数为外部监事) |
监督与执行的关系 | 原则上明确分离 | 多数情况下是一体化的 |
如表格所示,设有指名委员会等的公司在组织上将监督功能和业务执行功能分离,并且在人事和报酬等重要事项的决定中,外部董事扮演了重要角色。通过这种方式,该公司旨在实现更加客观和透明的治理,这是其与设有监事会的公司的本质区别。
总结
本文介绍了根据日本公司法设立的指名委员会等制度公司的制度框架、各机构的角色以及与其他制度的比较。指名委员会等制度公司旨在通过设立于董事会内部的指名、审计、薪酬三个委员会,明确分离董事会的监督功能和执行官的业务执行功能,从而提高管理的客观性和透明性。特别是,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必须为外部董事的规定,对于赢得国际投资者的信任来说是一个重要因素。对于在日本开展业务的企业,或者考虑与日本企业进行交易或投资的企业来说,理解对方公司的治理结构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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