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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著作权法中权利的产生及保护期限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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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著作权法中权利的产生及保护期限的解读

在企业的知识产权组合中,版权是一项核心权利,它保护着软件、营销材料、研发报告、设计等多方面的资产。特别是对于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的企业来说,准确理解各国的法律体系,尤其是日本版权制度的特点,对于资产管理和风险规避来说至关重要。日本的版权制度虽然与许多国家采用的制度有共同的基础,但在权利产生机制和保护期限的计算方法上,拥有其独特的原则。在日本版权法下,权利的产生不需要任何行政机关的注册或申请程序,采用了“无形式主义”。这意味着,创作活动一旦完成,法律保护便自动赋予。然而,并非所有成果物都适用这种自动保护。要被法律保护为“著作物”,必须满足“创作性”的要求。这一要求是区分单纯的事实或数据集合与知识创造活动成果的重要标准。同样重要的是理解权利保护的持续时间,即保护期限。日本版权法在保护期限的计算上,采用了以著作人死后为基准的原则和以著作物公布时为基准的例外原则这两种主要思路。哪一种原则适用,取决于著作物的性质和著作人的表示形式。这些复杂的规则为企业管理其无形资产的价值和生命周期提供了可预测的法律框架。本文将基于法律和判例,详细解释日本版权法中权利产生的要求、保护期限的具体计算方法,以及权利消灭的过程。

著作权的产生:日本无形式主义与创作性要求

在日本著作权法下,著作权会在满足特定要求后自动产生。理解这一产生机制是正确管理自身权利和避免侵犯他人权利的第一步。本文将解释权利产生的两个核心要素:“无形式主义”和“创作性”。

无形式主义

日本著作权制度采用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无形式主义”。这意味着,著作权的产生和享有不需要任何形式的履行。具体来说,与专利权或商标权等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或注册的手续不同,著作物一旦创作完成,著作者就自动获得著作权。这一原则在日本著作权法第17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著作者人格权及著作权的享有不需要任何形式的履行。”

由于这种无形式主义,例如企业员工编写的报告、设计师制作的图形、程序员编写的源代码等,在完成时就立即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网站或出版物上常见的©标记(圆C标记)并非权利产生的要求。©标记是一种习惯性的表示,用于实际上显示著作权的存在,其有无并不影响权利的有效性。

这一原则简化了权利获取过程,促进了创造活动。然而,这也意味着权利存在和归属的证明责任在权利持有者一方。一旦发生争议,就需要用客观证据证明何时、由谁、创作了什么,因此记录创作日期和整理合同等实务对策变得至关重要。

成为著作物的前提:“创作性”

虽然著作权是无形式自动产生的,但其保护对象仅限于法律上的“著作物”。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1项将著作物定义为“以创作性表达思想或情感的作品,属于文学、学术、美术或音乐范畴”。在这一定义中,实务上最重要的要求是“创作性”。

创作性意味着作者的某种个性得到了表达,并不一定要求高度的艺术性、新颖性或独创性。只要不是他人作品的简单模仿,而是创作者的智力活动成果得以体现,就倾向于认定存在创作性。相反,如果任何人创作都会得到相同的表达,或者仅仅是事实或数据本身,则不认为具有创作性,不作为著作物受到保护。

关于创作性有无的典型案例是“NTT城市页面数据库事件”(东京地方法院1997年5月16日判决)。在这个案例中,以职业分类的电话簿数据库“城市页面”的著作物性质受到质疑。法院认为,与仅按假名顺序排列个人名或法人名的“Hello页面”不同,“城市页面”的职业分类体系体现了制作者在信息选择和排列上的创意,认定其具有创作性。具体来说,考虑到检索便利性的独特分类体系被评价为超越了简单数据集合的创作性表达。

这个案例为企业处理信息资产提供了重要的启示。企业拥有的客户名单或销售数据等数据库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取决于其中的“选择或系统性构成”是否具有创作性(日本著作权法第12条之2)。如果这种构成是平常的,或者是为了特定目的而必然确定的,则创作性可能会被否定,数据库可能不会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企业需要准确评估自己的信息资产是简单的数据集合还是具有创作性的著作物,并构建多层次的信息管理战略,考虑著作权以外的保护手段(例如,通过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保护商业秘密或通过合同保护)。

日本著作权法下的保护期限概念

一旦著作权产生,其权利并非永久持续。日本著作权法旨在保护著作者的权利,同时规定一定期间后,将著作物释放为社会的文化资产(公共领域),以促进其自由使用,从而有助于文化的发展。因此,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保护期限。

在理解保护期限的计算方法时,首先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是“日历年原则”。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57条,保护期限的终止计算应从相关事件发生年份的次年1月1日开始。例如,如果某位著作者于2024年5月15日去世,那么其著作物的保护期限起算日将是2025年1月1日。如果保护期限是70年,那么该期限将在2094年12月31日结束。这种日历年原则是为了简化计算而设立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保护期限的计算。

日本著作权法中的保护期限概念主要分为两大体系。一是适用于著作者为个人时,以著作者死亡为起算点的“死亡时起算原则”。另一是在著作者难以确定或著作者为法人时,以著作物公布为起算点的“公布时起算原则”。这两种原则的适用将导致保护期限的长度有很大差异,因此准确理解这一区别至关重要。

原则性保护期限:作者逝世后70年

在日本著作权法中,最基本的保护期限原则是,作者逝世后70年内,权利仍然有效。这适用于以个人名义(或广为人知的笔名)发表作品的作者。日本著作权法第51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自作者死亡之日起,至死后70年期满为止,持续存在。”这一期限不仅在作者生存期间有效,而且在作者逝世后也为了保护遗族等权利继承人的利益而设定了一定的时间。

这一保护期限过去是“逝世后50年”,但随着《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11)的生效,法律修正于2018年12月30日将其延长至“逝世后70年”。这一延长是为了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重要的是,对于在这项法律修正实施时点已经消灭的著作权作品,其保护期限不会追溯延长。这被称为“保护不追溯”的原则。

对于由多位作者共同创作的“共同著作物”,保护期限的计算略有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51条第2款的括号内规定,保护期限为“最后逝世的作者死后”70年。例如,如果有两位作者共同撰写了一部小说,即使一位作者先去世,著作权也不会消灭,而是从另一位作者去世之日起开始计算70年的期限。这是考虑到共同著作物中每位作者的贡献是不可分割的规定。

日本著作权法下的特殊保护期限

以著作人去世作为起点的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适用或不适当。例如,当著作人身份不明或者著作人是没有“死亡”概念的法人时。为了应对这类情况,日本著作权法规定了以著作物公开发布等时间为起点的特殊保护期限。这些特例规定对于企业活动中创作的大量著作物具有极其重要的实际意义。

日本著作权法下的匿名与假名著作物

对于著作人未公开真实姓名、而是以匿名或假名(如笔名)发布的著作物,在日本,确定著作人死亡时间往往是一项挑战。因此,日本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这类著作物的保护期限为“自著作物公开后70年”。

然而,该规定设有一些例外情况。首先,如果在著作物公开后70年之前,能够明确著作人已逝世70年,则保护期限将于该时点结束。此外,如果著作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以下任一行动,保护期限将转换为“死后70年”的原则。

  1. 著作人向文化厅登记真实姓名(依据日本著作权法第75条)。
  2. 著作人在自己的著作物上显示真实姓名或众所周知的假名,并重新公开著作物。

这些规定为著作人或其遗族提供了确保更长保护期限的选择。

团体名义的著作物

企业创作的著作物大多属于此类别。法人或其他团体作为著作权人拥有名义的著作物,即所谓的“职务著作”或“法人著作”,由于法人不像自然人存在“死亡”,因此不能适用死亡时起算原则。因此,日本著作权法(日本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这些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该著作物公布后70年”。此外,如果著作物在创作后70年内未公布,则保护期限为“创作后70年”。

这里重要的是,什么情况下法人会成为“著作权人”。这由日本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的“职务著作”要求决定。具体来说,①基于法人的发意,②由从事该法人业务的人员,③在职务上创作,并④以法人名义公布的著作物(不包括程序著作物),⑤除非合同或工作规则另有规定,否则该法人为著作权人。

也就是说,企业成为著作权主体,并享有公布后70年的保护期限,首先必须满足职务著作的要求。在雇佣合同或就业规则中,对员工创作的著作物权利归属作出明确规定,不仅仅是确定权利所有者,还通过适用条款的变化,间接影响该权利存续的期限,因此至关重要。

日本电影著作物的版权保护

与其他著作物相比,电影著作物因涉及众多工作人员和巨额资本投入等特殊性,日本的著作权法(著作権法)设有特别规定来保护其版权期限。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电影著作物的版权自作品公开后存续70年。与团体名义的著作物相同,如果在创作后70年内未公开,则版权期限自创作之日起70年后终止。

围绕电影著作物的版权保护期限,存在一个关于法律修正和版权保护期限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重要司法案例,即“夏恩事件”(シェーン事件,最高裁判所2007年12月18日判决)。该案件涉及1953年公开的电影《夏恩》。当时的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的版权保护期限为公开后50年,因此《夏恩》的版权本应于2003年12月31日到期。然而,2004年1月1日实施的修正著作权法将电影的版权保护期限延长至公开后70年。权利持有者主张,这一延长规定应适用于《夏恩》。

但是,最高裁判所驳回了权利持有者的主张。判决的理由是,修正法实施的2004年1月1日时,《夏恩》的版权已于前一日的2003年12月31日到期并消亡,作品已进入公共领域。一旦消亡的权利不能因后来的法律修正而复活,这一判决确认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这一判决不仅仅是决定了一部电影的权利期限,它在表明法律修正对著作权保护期限影响方面,展现了明确的法律稳定性。它保障了企业在利用过去的著作物时,可以根据权利到期时的法律,做出是否属于公共领域的确定性判断。这表明了公共领域作为一种稳定的文化资源,可以在未来的法律修正中无风险地被利用。

著作权保护期限的比较

我们将之前解释的关于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原则和例外整理成下表。这张表格旨在一览不同类型的著作物适用的保护期限,以及这些期限的计算起始时间。

著作物的种类保护期限起算点依据条文
实名的著作物著作者逝世后70年著作者逝世的次年1月1日日本著作权法第51条
共同著作物最后逝世的著作者逝世后70年最后逝世的著作者逝世的次年1月1日日本著作权法第51条
无名/变名的著作物公开后70年著作物公开的次年1月1日日本著作权法第52条
团体名义的著作物公开后70年著作物公开的次年1月1日日本著作权法第53条
电影著作物公开后70年著作物公开的次年1月1日日本著作权法第54条

总结

正如本文所详细阐述的,日本的著作权制度基于明确的法律框架,从权利的产生到消灭都有明确规定。在权利的产生方面,采用了不需要登记的“无形式主义”,但保护的前提是作品必须具有“创作性”。这一点暗示了,并非所有企业生成的信息都会自动受到保护,这是资产管理上的一个重要注意事项。关于保护期限,个人著作者的作品适用“作者死后70年”的原则,而与企业活动密切相关的团体名义作品或电影作品等,则适用“公开后70年”的特殊原则。准确理解这些规则,并掌握自己公司拥有或使用的著作物属于哪一类别,以及它们受保护的期限,对于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至关重要。

Monolith法律事务所拥有深厚的日本著作权法专业知识,并且在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咨询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我们特别擅长为在国际上展开业务的企业提供跨越国界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战略性法律支持。我们事务所拥有多名具有外国律师资格的英语专家,能够克服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差异,通过流畅的沟通为客户的业务成功提供最佳解决方案。无论是著作权管理、许可协议还是纠纷解决等,我们都能够针对本文所讨论的主题提供全面的咨询服务。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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