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著作权法中对著作人的认定:原则与商业上的例外

在日本的著作权法(Japanese Copyright Law)中,“谁是著作者”这一问题是所有权利关系的起点,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论点。与专利权或商标权不同,著作权在创作的同时,无需任何注册程序即自动产生。这一被称为“无形式主义”的原则,一方面迅速保护了创作者的权利,但另一方面,尤其在企业活动中,也包含了权利归属可能变得不明确的风险。原则上,创作著作物的自然人是著作者,但在商业实践中,可能会有多人共同参与创作,或员工在职务范围内创作著作物,又或者像电影这样的大型项目涉及多个专业人士。为了应对这些复杂情况,日本的著作权法设定了一些补充原则的重要例外规定和特殊规则。准确理解这些规则并妥善管理,对于企业确保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预防未来的纠纷至关重要。本文将首先确认著作者认定的基本原则,然后从专业角度,结合具体法规和裁判例,解读在企业法务中尤为重要的共同著作、职务著作以及电影著作物等例外规定。
原则:谁是著作权人
日本的著作权法基本定义了著作权人为“创作著作物的人”。这是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2项所确立的不可动摇的原则。所谓的“创作著作物的人”指的是进行具体表现活动的自然人。因此,仅仅提供资金的人、提出创作想法的人,或者只是给出总体指导的管理者,并不符合这一原则下的著作权人定义。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创作性的“表现”本身,而将这种表现具体化的人才被认定为著作权人。
使这一原则更为重要的是,日本著作权法采用的“无形式主义”。日本著作权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的权利“自著作物创作之时起始”,不要求向行政机关登记或特定的标识来产生权利。这两个原则的结合,法律上的结果是,某著作物一旦创作完成,著作权自动归属于创作者。
这一机制从商业角度可能产生重大风险。例如,企业委托外部自由职业者设计一个标志。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的原则,设计师完成设计的瞬间,该标志的著作权自动归属于设计师。即便企业支付了对价,如果不另行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企业就无法成为该标志的著作权人。这种权利归属的风险不是在登记程序阶段产生,而是在创作的那一刻发生的。因此,为了确保企业能够确实保护其知识产权,不可或缺的是在创作开始之前,通过合同明确权利关系,进行事前的风险管理,而不是事后的应对。
当多名创作者参与时:日本的共同著作权
在商业项目中,经常会有多位专家合作创造出一个成果。在这种情况下,所涉及的问题是“共同著作物”的处理。根据日本的著作权法,共同著作物被定义为“由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且各人的贡献部分不能分离出来单独使用的作品”。这个定义包含了两个重要的要素:第一,多位创作者共同创作单一作品的意愿;第二,完成的作品中,各人的贡献部分无法物理或概念上分离出来独立使用。
这与各人的贡献可以分离的“结合著作物”有明显区别。例如,如果多位作者各自撰写不同章节以完成一本书,每个章节可以作为独立的作品分离使用,因此这属于结合著作物。在这种情况下,每位作者对自己负责的章节拥有单独的著作权。而另一方面,如果两位剧本家合作完成一个剧本,无法单独提取其中一方的贡献,因此这就构成了共同著作物。
关于共同著作物权利行使的问题,日本的著作权法规定了极其严格的规则。著作者拥有的权利大致可以分为保护精神利益的“著作者人格权”和保护财产利益的“著作权(财产权)”,但在共同著作物的情况下,行使这两种权利都需要所有共同著作者的同意。具体来说,日本著作权法第64条第1款要求行使著作者人格权必须得到所有人的同意,而同法第65条第2款则要求行使著作权(财产权)也必须得到所有人的同意。
这个“所有人的同意”原则不仅适用于向第三方授权使用(许可),即使是共有者中的一人单独使用该著作物时也同样适用。此外,日本著作权法第65条第1款还规定,每位共有者在转让自己的份额或设定质权时,也必须获得其他所有共有者的同意。
这种全体一致的原则旨在保护共同著作者中的任何一人,但同时也可能引发商业上的严重风险,即“著作权僵局”。只要共同著作者中有一人反对,就无法进行著作物的许可授权、销售、修改等任何商业利用,这样有价值的知识产权就会被完全冻结。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日本的著作权法规定,在行使著作者人格权时禁止“违反诚信”阻碍达成一致(第64条第2款),在行使著作权(财产权)时禁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同意(第65条第3款)。然而,判断什么是“违反诚信”或“没有正当理由”最终需要依赖诉讼,这既耗时又耗资,因此并不是实用的商业解决方案。
因此,在开始共同创作项目时,事先与共同著作者签订合同,详细规定权利行使方式、收益分配、代表行使权利的人选以及意见分歧时的解决机制,是避免僵局风险的唯一且最佳策略。
| 特征 | 共同著作物 | 结合著作物 |
| 创作过程 | 存在创作统一作品的共同意愿,创作活动是一体化进行的。 | 各著作者独立创作作品后,再将其结合起来。 |
| 贡献的分离可能性 | 各人的贡献部分无法分离出来独立使用。 | 各人的贡献部分可以分离出来独立使用。 |
| 权利行使 | 原则上,使用整个著作物需要著作者全体的同意。 | 各著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自己创作部分的权利。 |
| 具体例子 | 多人共同撰写的一个剧本。 | 不同作者撰写的散文集结成的选集。 |
实务中的著作权人认定:日本著作权法下的著作权人推定
在著作物创作时间久远或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情况下,证明真正的著作权人可能伴随着困难。为了减轻这些实务上的困难,日本著作权法设立了关于“著作权人推定”的规定。日本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在著作物的原作品上,或者在著作物提供给公众或展示时,以通常的方式显示其姓名或名称…并为人所周知的,可以推定为该著作物的著作权人。”
这一规定仅仅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可以通过反证来推翻。也就是说,著作物上显示的姓名被暂时认为是著作权人,但如果能证明显示内容与事实不符,这种推定就会被推翻。作为明确这一推定规定的法律性质和限制的重要案例,有被称为“著作权判例百选事件”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决定。
在这个案例中,一位学者以“编辑者”的身份在某法律专业书籍系列中的名字被显示,并声称自己是该书籍的著作权人。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14条,编辑者的名字被显示,著作权人的推定应当是明确的。然而,法院详细审查了该学者对项目的实质性参与。结果,法院认定该学者所做的仅限于提供建议和意见,并没有主体性地参与到决定和排列要刊登的判例等编辑著作物的核心创作活动中。换句话说,他的角色实质上不过是顾问,不能说有创作性贡献,因此法院认可了推翻著作权人推定的判决。
这个案例明确指出,在著作权人的认定中,不是以头衔或显示形式为准,而是以实质性的创作贡献为重。对企业来说,这提供了两个重要的启示。首先,企业内部文件、报告或其他成果物中显示为著作权人的人,不应仅仅是项目领导或职位持有者,而应是实际有创作性贡献的人。轻率的著作权人显示可能只会产生法律上无效的推定。其次,即使错误地被显示为著作权人的人提出权利主张,如果能证明该人没有实质性的创作性贡献,也有可能对抗这种主张。在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中,制定信用政策时,以实际的创作性贡献而非职位或序列为标准,对于确保法律稳定性至关重要。
重要例外①:在公司内部创作的著作物
在企业活动中,每天都会产生报告书、设计图、软件、设计等著作物。如果每次都需要从创作这些著作物的员工那里获得许可,将严重阻碍业务的顺利进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日本著作权法设立了对于著作者认定原则的最重要例外——“职务著作”制度。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创作著作物的员工个人而不是使用者(如公司等)才能被原始地认定为著作者。
为了成立职务著作,必须满足日本著作权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的以下所有条件:
- 基于公司等的发意而创作。
- 由从事该公司等业务的人员创作。
- 该人员在职务上创作。
- 由该公司等以自己的名义发布。
- 在创作时,合同、工作规则或其他没有特别规定。
然而,对于计算机程序的著作物,考虑到它们多数是为了公司内部使用而开发,并不对外发布的实际情况,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上述的第4个条件——“公司名义发布”是不必要的。
| 条件 | 一般的著作物(报告书、设计等) | 计算机程序 |
| 1. 公司等的发意 | 必要 | 必要 |
| 2. 业务人员创作 | 必要 | 必要 |
| 3. 职务上创作 | 必要 | 必要 |
| 4. 公司名义发布 | 必要 | 不必要 |
| 5. 无特别规定 | 必要 | 必要 |
在这些条件中,最容易引起解释分歧并成为诉讼争点的是第2个条件——“从事公司等业务的人员”的范围。正式员工显然包括在内,但对于合同员工、派遣员工或签订业务委托合同的自由职业者等非正式雇佣关系的人员创作的著作物的处理,就成为了问题。
关于这一点的领先案例是日本最高法院2003年4月11日的“RGB冒险事件”判决。在这个案例中,一位持旅游签证来日的中国设计师为一家日本动画制作公司创作了角色设计。设计师和公司之间没有正式的雇佣合同。最高法院没有拘泥于形式上的合同关系,而是强调了实质关系的判断标准(实质说)。具体来说,法院提出应综合考虑两个要素:①是否存在在公司的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务的实际情况,②支付的金钱是否可以评价为对劳务提供的报酬。在本案中,由于设计师根据公司的指示进行工作,并每月收取固定报酬,因此认定存在实质的指挥监督关系,肯定了职务著作的成立。
这一最高法院的判断成为了后续案例的判断标准。例如,在“摄影师事件”(知识产权高等法院2009年12月24日判决)中,专业摄影师在拍摄中展现了高度的专业自主性,尽管接受了公司的全面指示,但并不处于实质的指挥监督之下,因此否定了职务著作的成立。而在“神狱之瓦尔哈拉门事件”(知识产权高等法院2016年2月25日判决)中,一名没有雇佣合同的游戏开发者,使用公司的设施工作并通过打卡管理出勤,因此认定存在实质的指挥监督关系,判定职务著作成立。
从这些案例中可以得出的重要结论是,企业如何与自由职业者或外部委托方协作的“日常业务运营的实际情况”本身具有决定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意义。即使在合同书上标明“业务委托”,如果在日常业务中严格管理工作时间和地点,对工作进展给出详细指示,并按时间单位支付报酬等实际情况,法院可能会将其视为实质的指挥监督关系,并判断成果物的著作权作为职务著作归属于企业。因此,企业需要战略性地使合同内容与实际的业务管理方法一致,并管理意外权利归属的风险。
重要例外②:日本电影著作物
电影是一种综合艺术,其完成依赖于导演、编剧、摄影指导、美术指导、演员、音乐家等众多专业人士的创造性贡献。如果所有这些贡献者都作为共同著作人共享著作权(财产权),就可能极大地增加前述的“著作权僵局”风险,使得电影的发行或授权许可等商业利用实际上变得不可能。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促进需要巨额投资的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日本著作权法对电影著作物设定了独特的规则。
首先,日本著作权法第16条定义电影著作物的“著作者”为“负责制作、指导、演出、摄影、美术等,并创造性地对该电影著作物的整体形成做出贡献的人”,这包括了电影导演和摄影指导等。这些人作为著作者,将继续拥有不可转让的“著作者人格权”(如署名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等)。
然而,关于作为财产权的“著作权”的归属,日本著作权法第29条设定了决定性的特例。该条款规定,电影著作物的著作权不归属于著作者(如导演等),而是原始地归属于“对该电影著作物的制作有发起和责任的人”,即“电影制作者”。通常来说,电影制作者指的是负责筹集电影制作资金并承担最终责任的电影公司或制作委员会等。
这一机制是日本著作权法中明确的产业政策考量的结果。它通过将多位创作者参与的电影制作中所需的商业利用财产权集中于承担业务风险的电影制作者,消除了权利处理的复杂性,使得顺畅的资金筹集和全球发行成为可能。因此,投资者可以在不受权利关系不确定性困扰的情况下,安心地投资电影项目。虽然将著作者人格权保留给个别创作者,但将财产权集中于制作者的这种分离模式,是一种极其合理的法律解决方案,它实现了创作者名誉与电影业务作为产业发展的双重目标。
关于计算机创作物的补充说明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AI)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生成内容的版权处理已成为全球性的讨论话题。在这一点上,尽管日本的著作权法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自1993年文化厅著作权审议会发布的报告书起,经过多年的考量,已经展示了一致的思路。
这一基本思路被称为“工具论”。它将计算机和AI系统定位为人类进行创作活动的高级“工具”。根据这一思路,即使是计算机生成的著作物,只要在创作过程中人类持有创作性的意图,并通过具体的指示(输入提示、选择数据、设置参数、筛选和修改生成结果等),创造性地表达了思想或情感,那么这个人就被认定为著作权人。
无论AI技术如何高度发展,在现行的日本法律解释下,AI本身不会成为著作权人。法律争议的焦点不在于“AI是否能成为著作权人”,而在于“在AI生成物的创作中,哪个人的哪些行为可以被评价为著作物的创作性贡献”。这种“工具论”的一致性方法,即使在技术迅速变化的情况下,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法律的可预测性。企业在使用AI生成内容时,为了确保其著作权,记录并能够证明人类在创作过程中的创造性参与,如设计提示、筛选和编辑生成结果等,变得至关重要。
总结
在日本的著作权法中,确定著作人的原则是“创作著作物的人成为著作人”,这一原则简单明了。然而,在企业活动的背景下,存在多种创作形式,这些形式并不能仅仅用上述原则来处理。涉及多人的共同著作、员工创作的职务著作,以及电影著作物等重要的例外规定,都是为了根据商业实际调整权利归属而设立的。如果在不正确理解这些规则的情况下开展业务,可能会无意中失去公司的重要知识产权,或者卷入意料之外的权利纠纷,这些都是严重的风险。为了确保知识产权的归属并保障业务的稳定性,与所有参与创作活动的相关方事先签订明确且详尽的合同,并整理权利关系,这一步骤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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