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著作权法中的“推定侵权”与刑事处罚:企业应了解的法律风险

对于在日本开展业务的企业而言,版权合规不仅仅是一项法律程序,它是构成企业治理和风险管理核心的重要支柱。版权侵犯可能会引发严重的经营风险,包括因高额赔偿要求而造成的财务损失、因禁止令而导致的业务运营停滞,以及严重损害企业社会评价的声誉损害。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日本版权法不仅规范了直接的侵权行为,如未经许可的复制作品或向公众传播,还包括了与之相类似的准备性和助长性行为。这被称为“视同侵权”的法律概念,为许多企业活动带来了潜在风险。在数字化转型加速且全球供应链常态化的现代商业环境中,版权侵犯的风险已不再局限于特定行业。软件使用、营销资料的制作、数字内容的管理等,所有这些企业活动都内含版权侵犯的风险。本文将从企业的角度解读日本版权法中的“视同侵权”具体内容及其带来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日本著作权法下的“视同侵权”法律框架
在日本著作权法中,第113条规定了将特定行为视为侵犯著作权等权利的“视同侵权”。这一规定的立法意图在于有效对抗日益狡猾的盗版等侵权行为。由于侵权物品的制作行为通常秘密进行,对权利人而言证明这一行为本身极具挑战。因此,法律不仅针对制作行为,还将相对容易追踪的后续流通过程——如进口、分发、持有、使用等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以确保权利保护的实效性。这种方法将执法重点从事后应对转变为预防性措施,以防止侵权行为的扩散。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在供应链或业务流程中可能比预期更早地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即使产品尚未销售或使用,仅仅在仓库存储盗版产品也可能导致法律责任的追究。
被视为侵权行为1:与海盗版流通相关的行为
根据日本著作权法(日本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主要将物理或数字形式的海盗版流通相关行为视为侵权。
海盗版的进口行为
日本著作权法第113条第1款第1号规定,以在日本国内发行为目的进口海盗版的行为,被视为著作权侵权。关键在于,如果该物品是在日本国内制作的,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也就是说,即使在制造国合法制作,但如果根据日本著作权法被认定为非法复制品,则该进口行为构成侵权。企业从海外进口产品、部件或促销物品时,必须对供应商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这些物品不侵犯第三方的著作权。
海盗版的发行、持有及出口行为
日本著作权法第113条第1款第2号针对多种与海盗版在国内流通及流向国外的行为进行规制。首先,明知是通过侵犯著作权等行为制作的物品(“明知情况”),仍发行或以发行为目的持有该物品的行为,被视为侵权。这里的“明知情况”要求并不是企业可以简单地以“不知情”为由免责。如果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供应来源是非正规渠道等,存在应当怀疑侵权的情况,但未进行确认,可能会被认定为“未必的故意”或过失。这要求企业在采购过程中承担积极的注意义务。此外,该款还规定,以营业为目的出口海盗版,或以营业为目的持有海盗版的行为,也被视为侵权。这一规定旨在防止日本成为国际海盗版流通的中转站。
被视为侵权2:数字环境中的行为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著作权法也适应了数字环境中特有的侵权形式。特别是与企业活动密切相关的,有计算机程序的非法使用和权利管理信息的篡改。
使用盗版计算机程序的行为
一般来说,著作权法并不直接规管著作物的“使用”,而是将复制和公开传输等特定行为作为权利的对象。然而,对于计算机程序,存在特例规定。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113条第5款(日本著作权法第113条第5项),明知其事实而在业务上在电子计算机中使用盗版计算机程序的复制品,被视为著作权侵权。该规定旨在有效打击给著作权人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例如违反许可协议,在组织内无限制安装和使用同一软件。这里的“业务上”不仅限于盈利目的的活动,而是广泛包含企业或组织内的所有活动。此外,“知情”是否成立的判断往往被严格解释。例如,在系统科学案件(东京地方法院1995年10月30日判决)中,即使是未定的司法判断,如一审判决或临时处分决定,只要通过这些判断公开表明相关程序侵犯了著作权,“知情”的要求即被认为是满足的。这表明,即使在诉讼中的软件,“判决确定前无问题”继续使用的行为,本身也可能被视为新的侵权行为,给企业带来风险。因此,企业必须彻底实施软件许可管理制度,并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以确保员工不安装非法副本。
添加、移除或篡改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
日本著作权法第113条第8款(日本著作权法第113条第8项)是为保护数字著作物的权利信息而设立的规定。所谓权利管理信息,是指电磁方式添加到著作物上的,如著作权人姓名和使用许可条件等信息。根据这一规定,故意添加虚假的权利管理信息,或故意移除、篡改合法的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被视为侵权。此外,明知著作物的权利管理信息被非法移除或篡改,仍然分发或公开传输该著作物的复制品的行为,也同样被视为侵权。该规定旨在禁止使数字内容的来源和权利关系变得模糊,从而助长侵权行为。
日本法下的假定侵权行为类型比较
我们将之前解释的主要假定侵权行为及其要求汇总在下表中。该表明确了在哪些条件下各种行为可能产生法律责任,为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提供了参考。
| 行为类型 | 主要要求 | 法律依据 |
| 侵权版的进口 | ・有在日本国内分发的目的・进口时,若在日本制作则构成侵权 | 日本著作权法第113条第1款第1项 |
| 侵权版的分发/持有 | ・明知是侵权版・分发行为,或持有目的为分发 | 日本著作权法第113条第1款第2项 |
| 侵权版的出口 | ・以营业为目的进行出口・持有目的为出口 | 日本著作权法第113条第1款第2项 |
| 使用侵权版程序 | ・在「业务上」使用・在获得使用权时明知是侵权版 | 日本著作权法第113条第5款 |
| 权利管理信息的改变等 | ・故意添加虚假信息或移除/改变信息・知道该事实后进行分发 | 日本著作权法第113条第8款 |
民事救济措施
当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推定侵权)发生时,权利人可以主要通过两种民事救济方式向侵权者提出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的请求。
停止侵权请求
根据日本著作权法(日本法)第112条,权利人可以要求正在侵权的人停止侵权行为,对可能侵权的人预防侵权。这包括要求销毁由侵权行为制造的物品,移除用于侵权的设备等,以停止或预防侵权所必需的措施。停止侵权请求最重要的特点是,权利人无需证明侵权者的故意或过失。这使得权利人能够迅速阻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害的扩大。对企业而言,一旦收到停止侵权请求,可能会立即面临产品出货停止或服务提供中断等直接影响业务的打击,其影响是巨大的。
损害赔偿请求
如果侵权者的故意或过失导致了著作权侵权,权利人可以根据日本民法(日本法)第709条,请求损害赔偿。由于著作权侵权的损害金额往往难以证明,日本著作权法第114条为减轻权利人的证明负担而设立了特别规定。主要的计算方法有三种:第一种是将侵权者转让的侵权产品数量与权利人如果没有侵权行为本能销售的产品的单位利润相乘来计算损害金额(第114条第1项)。第二种是将侵权者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金额视为权利人的损害金额(第114条第2项)。第三种是要求以著作权行使应收取的金钱金额(相当于许可费)作为损害金额(第114条第3项)。权利人可以从这些计算方法中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种来主张。这一法律框架不仅为权利人提供了强有力的谈判地位,同时也给被告企业带来了业务停止风险和高额赔偿责任的双重风险。
最终的制裁:刑事处罚
侵犯著作权不仅仅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成为刑事处罚的对象。在日本,这是一种犯罪行为。
针对个人的处罚
直接侵犯了著作权、出版权、著作邻接权的个人,可能会被判处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者两者兼施(日本著作权法第119条第1项)。而对于本文所解释的大多数推定侵权行为(如持有出售目的的盗版等),可能会被判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者两者兼施(同条第2项)。
针对法人的双重处罚规定
企业管理者最应严肃对待的是日本著作权法第124条规定的“双重处罚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企业员工在其业务中进行了著作权侵权行为,不仅行为人员工本人会受到处罚,法人即企业本身也可能面临最高3亿日元的罚金刑。这一双重处罚规定的存在,将著作权侵权转变为不仅仅是“员工个人的问题”,而是可能动摇企业存续的重大经营风险。3亿日元的罚款额度明确向董事会或股东表明,构建和彻底执行著作权合规体系是一个迫切的经营任务。
親告罪的原则和例外
著作权侵权罪在日本大多数情况下是“親告罪”,原则上没有权利人的告诉就不能提起公诉。然而,对于那些特别恶劣的盗版行为,如出于获得报酬的目的或损害权利人利益的目的,原样销售有偿著作物等,即使没有权利人的告诉,执法机关也可以提起“非親告罪”的起诉,法律执行得到了加强。
总结:作为业务战略的版权管理
日本的著作权法不仅针对直接的侵权行为,还广泛规制了盗版流通和非法软件使用等多样的行为,将其视为“推定侵权”。一旦违反这些规定,可能面临的处罚包括可能使业务连续性受阻的禁止令、高额的损害赔偿金,以及对个人和法人都适用的严厉刑事处罚,后果极为严重。在这样一个复杂且严格的法律环境中,企业要避免风险并实现持续增长,正确理解著作权法并构建预防性的合规体系是至关重要的。Monolith律师事务所在日本国内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涉及本文所解释的主题。我们事务所拥有多名具有外国律师资格的英语使用者,能够将对日本知识产权法的深入专业知识与国际视野相结合,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无论是构建版权合规体系、审查许可协议,还是应对万一发生的纠纷,我们都能从法律角度为贵公司的业务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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