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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独立积分服务时应确认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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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独立积分服务时应确认的法律问题

提供网络服务的公司经常会开展自家的积分服务。这种机制对消费者具有吸引力,因此有许多公司正在考虑引入积分服务以吸引客户。

然而,根据内容的不同,可能会受到《日本资金结算法》和《日本奖品显示法》的规定。

本文将解释在开始自家的积分服务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与积分服务相关的法律

网络服务中的积分服务内容因公司而异。在电子商务网站中,根据购买金额提供积分的服务是常见的,但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服务,如在问答服务中回答问题等,用户可以通过使用网络服务获得积分。

关于用户获得的积分的使用方法,也有各种各样的,比如可以使用积分购买网络服务运营公司的商品或服务,或者可以进行抽奖等。

需要注意的法律主要有日本《资金结算法》和《奖品显示法》。例如,通过游戏内付费获得的积分或交通电子钱包,属于《资金结算法》中的“预付款支付手段”。另外,关于自家积分服务中的自家积分的转移或交换的法规,我们在下面的文章中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exchanging-self-issued-points-and-money-transfer[ja]

另外,《奖品显示法》规定了奖品类的最高金额和总金额等。例如,根据抽奖获得的内容,可能会成为《奖品显示法》的规定对象。

根据积分进行的抽奖的合法性

抽奖的合法性成为问题的案例

最近,通过积分服务进行的抽奖的合法性成为问题的案例正在增加。让我们来看看以下的例子。

在Q&A服务的网站上,用户对问题进行回答后可以获得积分A。积分A的性质如下:

  • 不能用现金购买积分A
  • 积分A不能兑换成现金

用户使用积分A进行抽奖,可以获得以下的奖品:

  • 具有金钱价值的商品或服务,如环球旅行
  • 积分B

在这里,作为积分A抽奖的奖品的积分B具有以下的性质:

  • 可以使用积分B购买Q&A服务运营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 可以用现金购买积分B
  • 积分B不能兑换成现金

假设进行以上的积分服务,我们将讨论通过积分A的抽奖中获得具有金钱价值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积分B是否存在法律问题。

论点①:积分A是否属于《资金结算法》的“预付式支付手段”

首先,在上述案例中,我们需要讨论用户通过回答问题获得的积分A是否属于《资金结算法》的“预付式支付手段”。

什么是预付式支付手段

受《资金结算法》适用的“预付式支付手段”是指用现金购买的积分等,包括商品券和预付卡等具有财产价值的物品。

预付式支付手段分为自家型和第三方型两种。其中,自家型是指只能对积分的发行者使用该积分的情况。相反,第三方型是指像交通电子钱包那样,除了积分发行者之外,也可以对第三方使用该积分的情况。在本案例中,积分属于自家型,因此我们将讨论自家型的预付式支付手段。

自家型的预付式支付手段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适用:

  • 财产价值如金额等被记录(价值保存)
  • 根据金额或数量获得对价并发行(对价发行)
  • 可以用于支付代价等(权利行使)

因此,属于预付式支付手段的积分是用现金等购买的,且在与发行者的关系中可以像现金一样作为支付手段使用的物品。另外,即使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如果从发行开始超过6个月就消失的物品,也不属于预付式支付手段。

对预付式支付手段的规定

如果属于《资金结算法》的预付式支付手段,运营商在一定的基准日,如果未使用的积分余额累计超过1000万日元,原则上需要存入未使用余额的一半以上的金额。除了存款义务外,还有显示特定事项的义务和向行政机关报告的义务等。关于《资金结算法》的预付式支付手段,我们在下面的文章中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prepaid-payment-method[ja]

结论:积分A不属于预付式支付手段

在本案例中,积分A是用户通过回答问题获得的,而不是通过支付现金等对价购买的。因此,它不满足根据金额或数量获得对价并发行(对价发行)的条件,所以不属于《资金结算法》的预付式支付手段。

论点②:通过抽奖发行的积分B是否受《奖品显示法》的规定

接下来,我们需要讨论通过使用积分A进行的抽奖获得的积分B是否属于《奖品显示法》的规定对象“奖品”。

《奖品显示法》上的奖品规定概述

奖品对于商家来说是吸引客户的有效手段。然而,如果商家提供的奖品过大,消费者可能会因为想要奖品而购买本来不会购买的质量差的商品或服务。

另外,如果商家之间因为提供奖品而产生过度竞争,可能会导致他们不再努力改进本来的商品或服务,这就本末倒置了。因此,《奖品显示法》对商家提供的奖品进行了规定。

《奖品显示法》上的“奖品类”是什么

《奖品显示法》的规定对象是“奖品类”。“奖品类”是指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物品:

  • 作为吸引客户的手段
  • 商家在提供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中提供
  • 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

对“奖品类”的规定

如果属于《奖品显示法》的“奖品类”,对于一般悬赏、共同悬赏、总附奖品等,商家可以提供给消费者的奖品类的上限金额等已经被规定。

结论:积分B不属于《奖品显示法》的“奖品类”

在本案例中,积分B是通过使用积分A进行的抽奖获得的奖品。要成为《奖品显示法》的“奖品类”,必须是商家在提供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中提供的。

然而,由于积分A不属于预付式支付手段,因此使用积分A进行的抽奖是无偿的,不能说是“交易”附带的。因此,我们可以说积分B不属于《奖品显示法》的“奖品类”。

论点③:积分B是否属于《资金结算法》的“预付式支付手段”

最后,我们将讨论积分B是否属于《资金结算法》的“预付式支付手段”。积分B是可以用现金购买的。

然而,在本案例中,积分B仍然是通过使用积分A进行的抽奖获得的,因此,在这个限制下,它不满足根据金额或数量获得对价并发行(对价发行)的条件,所以不属于《资金结算法》的预付式支付手段。

像积分B这样看起来是同一种积分的情况下,特别是在付费游戏中,其获取方式可能是像本案例那样无偿的,也可能是通过支付现金等对价购买的。

总结

在开始积分服务时,有许多需要考虑的法律问题。例如,虽然本文并未讨论,但如果积分符合日本《资金结算法》(Funds Settlement Act)的预付款支付方式的规定,那么就需要更详细地考虑与行政部门的程序和运营相关的问题。

如果您正在考虑积分服务,我们建议您提前咨询法务负责人或熟悉IT领域的律师。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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