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竞技选手的劳动者身份与法律保护

近年来,随着电子竞技行业的迅速发展,关于选手法律地位的讨论日益活跃。
作为电子竞技团体,在与选手签订合同时,需要慎重考虑该选手是否符合日本《劳动基准法》或《劳动组合法》(1947年)的“劳动者”定义。
团体与选手之间的合同适用何种法律法规,需根据选手的时间和地点的约束程度、对选手的指挥命令程度、报酬的支付方式和金额等服务提供的实际情况,进行个别具体的判断。
关于运动员劳动者身份的法律解释
根据日本《劳动基准法》第9条,“劳动者”被定义为“无论职业种类,受雇于事业或事务所并领取工资的人”。
此外,日本《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1项也规定,“劳动者”是“受雇于雇主进行劳动并领取工资的人”。
基于这些定义,传统职业体育中,棒球和足球的职业选手通常被认为不符合日本《劳动基准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定义。
其原因包括职业运动员特有的专业性、服务提供期间的有限性、年薪制或按绩效支付的报酬体系,以及顶级选手的高额报酬等因素。
探讨电子竞技选手的“劳动者”认定
电子竞技团队中的选手是否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劳动者”,对于作为雇主而需承担各种义务的所属团体来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如果选手被认定为符合日本《劳动基准法》及《劳动合同法》(2007年)的“劳动者”定义,团队的运营团体作为“雇主”,需要遵守法定劳动时间和最低工资等规定。
此外,团体若单方面终止与选手的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滥用解雇权。
电子竞技选手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电子竞技选手的活动形式与传统体育选手有着不同的特点。
由于主要在网上进行活动,物理上的移动和拘束相对较少,但在互联网直播和社交媒体上的活动等方面,电子竞技选手往往承担着传统体育选手所没有的义务。
此外,有些选手在多个游戏项目中活跃,或同时作为主播进行活动,其就业形式比传统体育更加多样化。
具体的活动形式包括:有的选手隶属于团队,领取每月25万日元的固定工资并参加比赛;有的选手隶属于游戏厂商等企业,作为企业业务的一部分进行活动;还有的选手独立签署赞助合同等,存在多种形式。
即使是隶属于团队的选手,其接受团队指挥命令的内容和程度、时间和地点的拘束状况、报酬的决定方法等,也因个别情况而异。
从判例看劳动者身份的判断标准
从判例来看,在日本相扑协会事件(东京地方法院判决平成25年(2013年)3月25日劳判1079号152页)中,关于力士与日本相扑协会之间的合同关系,被判定为具有有偿双务合同性质的私法上的无名合同,而非雇佣合同,因此不适用解雇权滥用法理于力士的退役劝告。
另一方面,在与日本《劳动组合法》的关系中,做出了不同的判断。
在日本职业棒球组织事件(东京高等法院判决平成16年(2004年)9月3日劳判879号90页)中,职业棒球选手被认定符合日本《劳动组合法》上的“劳动者”身份,选手会被判断为符合日本《劳动组合法》上的“劳动组合”。
因此,职业运动员也被保障了团结权和团体谈判权等日本《劳动组合法》上的权利,所属团体不能拒绝与选手们就工作条件等进行团体谈判。
判断劳动者身份的实务指针
作为一般判断标准,如果比赛内容取决于选手的技艺和裁量,且在比赛和训练时间之外的时间和地点限制较少,并采用年薪制或计件支付的报酬体系,顶级选手获得高额报酬的情况下,可能会被判断为不符合日本《劳动基准法》和《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者”定义,与其他职业运动员相同。
相对而言,如果存在对比赛内容和相关业务的详细指挥命令,工作时间和地点受到严格管理,并且无论成果如何都支付固定金额的报酬,则可能更符合日本《劳动基准法》和《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者”定义。
电子竞技特有的合同注意事项
与传统体育不同,电子竞技选手的合同需要详细规定与数字内容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游戏实况转播权、肖像权的处理以及在社交媒体上的言论限制等。
此外,由于电子竞技选手有更多参加国际比赛的机会,因此在选择适用法律和管辖权时也需要特别注意。
应对其他法律法规
即使不适用劳动法,选手合同也会受到其他法律法规的影响。
过于严格的转会限制或竞业禁止义务,可能被视为违反日本《民法》第90条(2023年)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而无效。
此外,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指出,对选手经济活动的限制可能会引发日本《反垄断法》(2023年)上的问题。
结论是,作为电子竞技团体,需要在参考律师等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活动情况,具体分析选手合同受哪些法律法规的约束。
特别是,考虑到数字时代特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际化的活动环境,精细化的合同设计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