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你了解专利和获取专利权的优点
当我们谈到专利和专利权时,我们往往会想到像蓝色发光二极管这样的大规模发明。然而,实际上,已注册的专利(2018年度(公历2018年)年度注册数量约为195,000件)中的大部分都是“小发明”。
在一个案例中,行业第二的越后制菓公司指控行业第一的佐藤食品工业公司(日本佐藤食品)侵犯了其专利权,并要求停止生产和销售,以及赔偿损失。越后制菓公司注册的专利是“通过在切饼的侧面切入长方向(水平方向)的切口,以控制在烘烤膨胀时表面不破裂”(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2011年9月7日(公历2011年)的中间判决)。
小型企业主创造的技术或程序等,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可以获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是什么,获得专利权有什么好处呢?
专利制度的目的
专利制度是一种由国家赋予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奖励对工业发展有贡献的发明者(或其继承人)。作为公开其发明的回报,发明者将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专利权,即独家实施其发明的权利。
日本专利法第1条(目的)
本法的目的是通过保护和利用发明,鼓励发明,从而促进工业的发展。
因此,专利制度的目标是保护和利用发明,但是,发明指的是什么呢?
什么是发明
在《日本专利法》第2条中,对“发明”进行了如下定义:
《日本专利法》第2条(定义)
在本法中,“发明”是指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思想创作中的高级部分。
也就是说,根据《日本专利法》,发明必须满足以下四个要素:
- 利用自然法则
- 是技术思想
- 是创作
- 是高级的
接下来,我们将对这些进行详细解释。
利用自然法则
自然法则是指在自然界中经验性地发现的具有物理学、化学、生物学规律性的原理,不包括像资产运营的想法这样的人为法则。此外,因为是”利用自然法则”,所以像爱因斯坦的相对论这样的自然法则本身的”发现”并不构成发明。同样,违反自然法则的事物也不属于发明,例如,”证明能量守恒定律不是自然法则,打破托里切利定律,提供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第一类永动机”的”发明”,因为”能量守恒定律是现代科技的普遍定律,已成为常识”,所以被认为不构成发明(日本东京高等法院2002年3月27日(西历2002年)的判决)。
另外,”利用自然法则”的要求和”是技术思想”的要求在实际上往往无法严格区分,因此,将两者作为发明的要求一体化考虑是可以接受的。
技术思维
发明被定义为“如果使用○○这种技术手段(技术构成),就可以产生□□的技术效果”,这是一种“认识到技术构成和技术效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技术思维”。其要求包括“在该技术领域具有常规知识的人可以通过重复实施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的“可重复性要求”,以及“技术构成具有客观性和一定的具体性”的“具体性和客观性要求”。
原告对“双向牙科治疗网络”的发明进行了专利申请,但被拒绝,因此提出了审查请求。然而,由于从专利局收到了请求不成立的裁决,因此在寻求撤销该裁决的诉讼中,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Japane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High Court,2008年6月24日(西历2008年)的判决)认定,“配备数据库的网络服务器”、“通信网络”、“安装在牙科治疗室的计算机”以及“能够显示和处理图像的设备”,并提供基于计算机运作的支持牙科治疗的技术手段,可以理解为“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思维的创作”,因此被认定为发明。
创作的本质
仅仅找到已存在的事物并不能称之为“创作”,因此也不能称之为发明。创作是通过人为的作用新创造出事物,所以发明必须是发明者新创造出的事物。
然而,在日本,如果从天然物中人为地分离出化学物质或微生物等,并发现其有用性,那么这些化学物质本身也会被视为创作的产物,符合“发明”的定义。此外,用途发明被定义为“发现已知物质的某种未知属性,并基于这种属性,发现该物质适合于新的用途的发明”,也被认为符合创作的定义。
高度性
在日本《实用新型法》第2条第1款中,对“发明”进行了定义:“本法所称发明,指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思想的创作”。而在发明的定义中,“高度性”这个词是为了区分“发明”和“实用新型”,以区别专利和实用新型而设立的。
实用新型制度也保护“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思想的创作”(实用新型法第2条)即发明,本质上与专利相同,但是,它保护的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思想的创作,即“与物品的形状、结构或组合有关的事物”(实用新型法第3条)。因此,与方法有关的事物不在保护范围内,与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不同,不需要技术思想的创作具有高度性。
在实用新型制度中,不对申请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只要具备一定的基本要求就可以注册。这是一个可以更早、更简单地保护所谓的小发明的制度。
发明的专利要求
专利权,与实用新型权、设计权、商标权一样,是通过向专利局申请,经过审查并获得注册后产生的。
申请专利的发明要想获得专利,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能够在工业中使用(日本专利法第29条第1款)
- 是新颖的发明(日本专利法第29条第1款)
- 具有进步性(日本专利法第29条第2款)
- 是优先申请(日本专利法第39条)
此外,可能损害公序良俗或公共卫生的发明被视为不可专利的发明(日本专利法第32条)。
可用于产业
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产业的发展(日本《专利法》第1条),因此,无法在产业上应用的发明就没有必要给予专利保护,也就无法获得专利。
日本《专利法》第29条
对于可以在产业上应用的发明,(省略部分),可以获得该发明的专利。
在《专利法》中,“产业”的定义被广泛解释,除了制造业,还包括矿业、农业、渔业、运输业、通信业等。此外,来自各种产业领域的商业相关发明都有专利申请,包括金融业、保险业和广告业等各种产业。
另一方面,只能用于学术或实验的发明,或者无法作为业务使用的发明,都不符合这一要求。此外,实际上无法实施的发明(例如,用UV防护玻璃覆盖整个地球表面以防止紫外线增加的方法)也没有产业应用的可能性。对于人类进行手术、治疗或诊断的方法的发明,也因为无法在产业上应用而无法获得专利。
新的发明
即使发明者本人认为这是一项新技术,但如果这项发明与现有的技术相同,那么根据日本专利法的目的——为产业发展做出贡献,就不应授予专利权。
日本专利法第29条第1款
在工业上可以利用的发明者,除了下列的发明外,可以获得其发明的专利。
一 在专利申请前在日本国内或国外公开知名的发明
二 在专利申请前在日本国内或国外公开实施的发明
三 在专利申请前在日本国内或国外,通过发行的出版物描述的发明或通过电信线路向公众开放的发明
第一条的“公开知名的发明”(公知)是指内容被不特定的人所知的非秘密的发明。即使有许多人有保密义务也知道,但不属于公知,但如果没有保密义务的人知道,即使只有一个人,也会成为公知。发明者或申请人是否有保密意愿是无关的。
第二条的“公开实施的发明”(公用发明)是指在公开知名的情况或可能被公开知名的情况下实施的发明。例如,工厂让不特定的人参观某个产品的生产情况等。
第三条的“发行的出版物”中的“出版物”是指复制的文件、图纸或其他类似的信息传播媒介,目的是通过发行向公众公开。“发行”是指被放置在不特定的人可以看到的状态,实际上有人看到这个出版物的事实并不需要。
另外,“通过电信线路向公众开放的发明”通常指的是在互联网上,“公众可以使用”是指被放置在不特定的人可以看到的状态,实际上有人访问的事实并不需要。
具有进步性
根据以推动产业发展为目的的日本《特许法》(Japanese Patent Law)的宗旨,对于普通技术人员可以轻易完成的发明授予专利权这种独占权,不仅对技术进步没有帮助,反而会成为阻碍。日本《特许法》第29条第2款的目的,就是要排除这类发明成为专利授予的对象。
日本《特许法》第29条第2款
在专利申请前,如果具有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知识的人可以轻易地根据前款各项所列的发明进行发明,那么,尽管有前款的规定,该发明不能获得专利。
进步性是决定发明是否能获得专利的极其重要的要素,因此判断困难,常常成为专利纠纷中的最大争议点。
关于进步性的判断方法,根据日本专利厅的审查标准26,将在”本申请发明的认定”、”主引用发明等的引用发明的认定”、”对比”、”逻辑论证(差异点的评价)”这几个阶段进行。
优先申请原则
由于专利权具有排他性,因此对于一个发明只会授予一个专利(一个发明一个专利的原则,排除重复专利的原则)。对于同一发明有两个以上的申请的情况,关于应该授予哪个申请专利,采取的是优先申请原则。
日本专利法第39条(优先申请)
对于同一发明在不同的日子有两个以上的专利申请的情况,只有最早的专利申请人才能获得该发明的专利。
对于同一发明有两个以上的申请的情况,关于应该授予哪个申请专利,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以发明的先后为基准,对先发明的人授予专利的先发明主义,另一种是不考虑发明的先后,对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的优先申请主义。在日本,采取的是优先申请主义。
具体来说,日本的专利法规定如下:
- 对于同一发明在不同的日子有两个以上的专利申请的情况,只有最早的专利申请人才能获得该发明的专利。(日本专利法第39条第1款)
- 对于同一发明在同一天有两个以上的专利申请的情况,只有经过专利申请人协商确定的一个申请人才能获得专利。(同条第2款)
- 即使发明与实用新型注册申请相关的设计相同,也会按照上述相同的方式处理。(同条第3款和第4款)
什么是获得专利权的优点
具有此类特性的专利权可能会为拥有它的企业或个人的业务活动带来以下三个优点。
可以通过法律强制力排除他公司的仿制品
日本的《反垄断法》(Antimonopoly Act)旨在“禁止私人垄断、不公平的交易限制和不公正的交易方式,防止过度集中的商业控制力,通过排除生产、销售、价格、技术等不公平限制和其他所有不公正的商业活动束缚,促进公正和自由的竞争,激发商业创新,活跃商业活动,提高就业和国民实际收入水平,从而保障普通消费者的利益,促进民主和健康的国民经济发展”(反垄断法第1条)。然而,第21条(知识产权行使行为)规定,“本法的规定不适用于被认为是根据《著作权法》、《专利法》、《实用新型法》、《设计法》或《商标法》行使权利的行为”。
也就是说,通过专利权让专利权人独占发明,被视为反垄断法的例外。
当将技术开发的成果产品投放市场时,其技术内容将被公开,可能会受到其他公司仿制品的威胁。但是,如果获得产品的专利权,就可以通过法律强制力排除其他公司仿制品的销售。
专利权人可以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提起停止请求(日本《专利法》第100条)或损害赔偿请求(日本《民法》第709条)的诉讼。
停止请求的诉讼是针对侵犯自己专利权的人或有可能侵犯的人,请求停止或预防其侵权行为。如果停止请求的诉讼被接受,诉讼的对方必须停止制造仿制品,也可以要求对方销毁仿制品和撤除其制造设备。
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是针对侵犯专利权从而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害的人,请求赔偿其损害。如果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被接受,对方必须支付相当于专利权人因仿制品的制造和销售所遭受的损害的金额。
这将使其他人犹豫是否要冒着被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的风险来销售仿制品。
可以获得许可证收益
即使获得了专利权,可以独占该发明,但并不一定需要独占。获得专利权的人也可以与其他企业之间进行“请支付费用使用我的发明”的合同。这就是所谓的“许可证合同”,对于资金有限的企业主来说,与大企业进行许可证合同并支付部分利润,比自己进行生产更为合理的情况并不少见。由于无需自己承担采用专利发明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成本,因此也可以降低产品未被市场接受的风险。
日本专利法(Japanese Patent Law)允许除专利权人以外的人以业务形式实施专利发明,这种权利被称为实施权,实施权包括专用实施权(日本专利法第77条)和通常实施权(日本专利法第78条)。
在专利许可证合同中,专利权人被称为许可人,合同的另一方被称为被许可人,专利许可证合同的合同形式分为专用实施权许可合同和通常实施权许可合同。专用实施权许可合同是只有被许可人可以实施专利发明,即使是许可人也不能实施专利发明的合同类型。另一方面,通常实施权许可合同是许可人和被许可人都可以实施专利发明的合同类型。
无论在哪种合同形式中,被许可人可以实施专利发明的地区、期间、版税支付方式等条件都可以在双方的协议下自由决定。
可以用于市场营销
在日本专利法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专利权人、专用实施权人或通常实施权人应根据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尽力在与专利相关的物品或其包装上附加专利标识。”(日本专利法第187条)。
虽然这个专利标识只是“应尽力”而非强制,但许多销售已获得专利权的产品的企业等,都积极地进行“已获得专利”或“专利第○○○号”等表示。这是因为,通过在产品上附加专利标识,可以给客户留下该产品具有高技术力量支持的印象,从而引发购买欲望。此外,这也可以成为展示企业技术力量的材料,更重要的是,可以营造出“是一家能够获得专利的可信赖企业”的形象。即使只是写着“专利申请中”,也可以提升企业形象,对市场营销有所帮助。
总结
专利并不是只要申请就一定会被批准,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注册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局会发出一份说明为何不批准专利的「拒绝理由通知书」,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等方式进行反驳,但是,是否满足要求,需要提前与经验丰富的律师一起,进行彻底的检查。
https://monolith.law/corporate/intellectual-property-infringement-risk[ja]
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
Tag: General Corporate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