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分包商(再委托)的项目突然失败时的法律是什么
系统开发项目的商业交易并不总是仅在下订单的用户和接受订单的供应商之间完成。考虑到可能需要进一步补充人员,或者引入原供应商所没有的技术知识,有时也会利用分包(再委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项目突然中止,可能会引发的争议也不再仅限于用户和供应商之间。如果项目是基于三方或更复杂的关系进行的,那么在项目中途突然中止时,应如何判断责任归属呢?本文将解释分包(再委托)项目的特有风险,以及对这些问题的应对策略。
下级承包(再委托)的应用,如何改变系统开发的法务
涉及三个或更多当事人的纠纷,可能会演变成复杂的问题。然而,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首先,对用户和供应商之间的纠纷的一般知识是重要的。系统开发项目通常是由技术专家供应商和拥有丰富内部业务知识的用户相互合作进行的。在长期的工程中,需要双方紧密合作。一个很好的例子是,如果由于用户的原因项目中断。关于这一点,我们在下面的文章中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interrruption-of-system-development[ja]
在上面的文章中,我们解释了,即使用户提出停止系统开发,其法律责任也不一定归咎于用户。谁应该对项目中断负责并不容易确定。相反,如果双方的认识有分歧,责任可能很容易反转,争议可能变得复杂。用户的”合作义务”和供应商的”项目管理义务”这样的称呼,在过去的判决中也经常被使用。这两个义务的”争夺”形式是系统开发法务的基本形式,当涉及到下级承包(再委托)时,它将演变成更复杂的问题。
当项目突然停止,合同被解除时,解除的效力到底有多大
例如,由于某种原因,用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合同被解除,这时候,影响范围就成为了问题。如果整个项目仅仅停留在双方之间的问题,那么合同解除的效果就是,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被取消,也就是说,他们有义务互相承担“恢复原状”。然而,如果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分包商(再委托)和原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一次性被解除,那么对分包商(再委托)来说,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有时甚至可能变得非常糟糕。然而,尽管作为分包(再委托)前提的项目已经停止,但如果原供应商和分包商(再委托)仍然被束缚,那么这也可能变得不合理。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整理这一点呢?
关于解除影响范围的重要判例
对于用户和供应商之间的解除影响范围,参考的是东京地方裁判所2012年(平成24年)12月24日的判决。在该案件中,用户和原供应商之间的协议解除的影响范围成为了问题,判决指出,这种效力也影响到原供应商和分包(再委托)商之间的关系。
在本案中,对于本案的分包合同中涉及到的部分,已经表示了解除的意愿,但是对于原供应商合同中涉及到的部分,已经在2009年(平成21年)4月20日达成了协议解除,这是前提事实(3)ウ。因此,由于这个协议解除,本案的分包合同中涉及到的部分,履行的对象已经不存在,自然被认为已经结束,因此,被告后来表示的解除意愿在法律上没有意义。
东京地方裁判所2012年(平成24年)12月25日
该判决指出,由于协议解除的影响,分包合同也被认为是“自然结束的”。如果没有用户的委托,特别是对于没有通用性的工作,这种结论的合理性可能会更高。另外,虽然这个判决指出分包(再委托)商不能要求报酬,但如果所有的协议解除案件都用这种方法解决,从公平性的角度来看,可能会有问题。因此,对于这类案件的判断标准可能还没有完全确定。
是否可以向分包(再委托)商家索取报酬,需要根据解除合同的原因进行分类整理
在前述的判例中,当用户和原始承包商之间达成协议解除合同时,似乎已经明确表示,原则上不能向分包(再委托)商家索取报酬。然而,为了得出更合理的结论,我们认为有必要根据解除合同的原因进行分类整理。例如,如果合同被解除是由于原始承包商的过失等原因,那么在没有分包(再委托)商家的同意下达成协议解除的情况下,认为分包商家可以索取报酬是公平的。相反,如果判断原始承包商没有任何过失,那么(特别是在分包(再委托)商家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况下),报酬的接收本来就不是理所当然的,因此可能会出现必须将索取报酬视为不可行的情况。这种无过失-无过失的关系中的风险承担问题,将涉及到被称为”危险承担”的民法领域。
第536条
1.除前两条规定的情况外,当事人双方都无法归责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没有权利接收反对给付。
“危险承担”本身并不仅限于IT和系统开发,它是一个非常普遍的民法话题。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商品在交付前因为突然发生的大规模自然灾害等原因而损失,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原始承包商和分包(再委托)商家的关系中,如何规范”无过失-无过失”的关系成为问题的场景,我们认为应该适用”危险承担”的条款。
关于涉及分包(再委托)商的合同解除的注意事项
关于上述话题,原承包商与分包(再委托)商之间签订的合同中,可能会包含这样的条款:只有在收到用户的付款后才开始支付。然而,即使合同中包含了这样的条款,一旦原承包商没有收款的预期,就被认为是到达了对分包(再委托)商的支付期限。也就是说,即使合同中包含了这样的条款,以此为依据拒绝向分包(再委托)商支付也是有限制的。作为涉及分包(再委托)的法律问题,合同解除的影响范围和一套,最好也一并了解这些点。
总结
当系统开发项目在涉及到下级承包商(再委托)的情况下进行时,事情往往会变得复杂。因此,以用户的”合作义务”和供应商的”项目管理义务”为出发点,对违反义务的一方施加损失赔偿义务的简单处理方式,往往难以解决问题。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的项目”炎上”问题的棘手之处,往往非常明显地体现在合同解除的影响范围等方面。对于这一点,我们认为,除了继续等待法院判例的积累外,针对具体的案例提出论点也是非常重要的。
Category: IT
Tag: ITSystem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