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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可以引用视频?解析日本版权法的要求和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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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可以引用视频?解析日本版权法的要求和判例

每天都有大量的视频被上传到YouTube等视频平台上,吸引了众多人的关注。近年来,通过各种媒体使用他人的视频的情况也在增加,但其目的和方法各不相同。

然而,许多视频作为“著作物”受到日本《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使用目的和方法出错,就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

因此,了解如何正确使用以避免侵犯著作权非常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解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引用视频,以及日本《著作权法》的要求和相关判例。

在版权法中,“引用”是什么

版权法中的'引用'是什么

版权法的基本理念

版权法通过让作者独占对作品的一定使用行为,保护了作者的权益。

通常所说的“版权”,准确地说,包括两个部分:“著作(财产)权”和“作者人格权”。前者保护经济利益(如从作品中获得收益的权利等),而后者是保护人格利益(如作者的名誉和坚持等)的权利。

版权法规定,除版权人外,任何人未经版权人许可,进行受版权或作者人格权保护的一定使用行为(如下表)的,原则上将被视为侵犯版权或侵犯作者人格权,并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版权作者人格权
复制权
演出・演奏权
公众传输权
口述权
展示权
分发权
转让权
出租权
改编权
公开权
姓名表示权
同一性保持权

例如,如果你下载了一个视频,然后直接将其粘贴到博客文章等并上传,这将侵犯复制权和公众传输权,如果你对视频进行了编辑等修改,这也将侵犯同一性保持权。

相关文章:人气剪辑视频的版权注意事项解析[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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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版权法的目的是“促进文化的发展”,在一定情况下,版权会受到限制,例外地,可以在未经版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作品(法律上称这种情况为“权利限制”)。

因此,使用他人视频时,特别需要注意的一个权利限制就是“引用”(版权法第32条)。

因此,以下将解释“引用”的意义和成为合法的要求。

「引用」的意义

首先,关于「引用」的意义,最高法院已经做出了如下定义:

日本《著作权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注:旧版著作权法,现为第32条)允许在合理范围内自由地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已经发布的他人的作品,这里所说的引用,理解为在自己的作品中以介绍、参考、评论等目的引用他人作品的部分原则上是合适的。

最高法院昭和55年3月28日(1980年)・民集34卷3号244页[蒙太奇照片事件]

简言之,「引用」是指在自己的作品中使用他人的作品的全部或部分的所有行为,原则上这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然而,如果满足以下条件,那么例外地,这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引用」合法性的要求

  1. 符合「公正的惯例」
  2. 引用的目的在「合理的范围内」
  3. 引用的内容是「公开的著作物」

引用的内容是「公开的著作物」

在日本著作权法中,「公开」指的是著作物被发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的人以特定方式向公众展示的情况。

因此,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公开的视频不属于「公开的著作物」,引用这类视频原则上构成侵犯著作权。

符合「公正的惯例」

如果存在已经确立的惯例,那么引用必须遵循这些惯例。例如,在YouTube上,根据条款,通过规定的步骤嵌入链接引用视频是被允许的,但是通过其他方式引用可能无法满足这个要求。

另外,在日本著作权法中,引用时有义务明示来源(著作物公开的网站或著作人名等),除非像上述那样,明示来源已经成为确立的惯例,否则仅仅因为违反了明示来源的义务,就否定这个要求是不会发生的。

然而,违反明示来源的义务,将受到与侵犯著作权不同的刑事处罚(第122条),因此,无论如何,明示来源总是安全的。

引用的目的在「合理的范围内」

关于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一般认为需要满足以下两个要求(最高法院也是根据这两个要求来判断的)。

  • 能够明确区分引用者和被引用者(明确区分性)
  • 引用者是主导,被引用者是从属的关系(附属性)

近年来,有观点认为应综合考虑利用目的和方式、被利用的著作物的性质、对著作权人的影响的有无和程度等因素,但无论如何,明确区分性和附属性仍然是重要的判断因素。

关于引用视频的判例

关于引用视频的判例

那么,让我们来看看在实际的判例中,争议的焦点是什么,以及做出了怎样的判断。

关于引用视频进行评论的判例

案件概述

原告是一家从事成人视频制作和销售的公司,他们在原告名下公开发布了本案原告视频(全长195分钟),并在互联网上进行付费播放。

然而,一位匿名者(“本案发布者”)复制了本案原告视频的一部分,制作了约10分钟的视频(“本案发布者视频”),并上传到了FC2视频(“本案发布行为”)。

因此,原告主张其公众传播权(日本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被侵犯,向被告,即中继提供商,请求公开发布者信息。

争议点:本案发布行为是否为合法的“引用”

(被告的主张)

被告主张,本案发布行为是基于日本著作权法第32条第1款的合法引用。

也就是说,本案发布行为的目的是让一般的互联网用户知道原告侵犯了第三方的著作权,并进行评论,而且只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了本案原告视频。

此外,本案发布者视频只使用了本案原告视频总长度的约3%,对原告的经济利益没有任何负面影响,而且明确表示了本案原告视频的来源,因此,本案发布行为是符合公正惯例的合理范围内的使用,因此,被告主张其为合法引用。

(原告的主张)

原告否认了被告主张的本案发布行为的目的。

也就是说,如果真的是为了评论的目的,那么在本案发布者视频中,只需要引用原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部分,没有必要使用与他人著作权侵权无关的部分,而且,除了发布视频这种方式外,原告本可以采取其他简单的方式,比如向原告询问等。

然后,原告继续反驳说:

首先,本案发布者视频只是将本案原告视频进行了组合编辑,不能称为“引用”,本案发布者视频与“引用作品”即原告视频之间的主从关系并不明确,这是显而易见的。

此外,本案发布者视频会减少原告视频的付费观看需求,因此,本案发布行为并不能说是在公正惯例的合理范围内进行的,没有可能成为合法的引用。

法院的判断

法院认为,本案发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公众传播权,对于是否可以认为是合法引用,没有违法性,法院对被告主张的评论目的是否可以认为是“合理范围内”的使用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以下判决,驳回了被告的主张。

为了指出本案原告视频中使用了本案音乐的事实,只需要使用本案音乐部分或其一部分就足够了。根据本案开头部分的内容,为了指出本案原告视频中使用了本案音乐的事实,没有必要使用本案开头部分,也不能认为为了理解本案音乐部分的背景等与上述事实的关系,需要本案开头部分。因此,即使认为本案发布者有被告主张的评论目的,本案发布者视频中包括本案开头部分在内的本案原告视频的上述使用,也没有可能被认为是“合理范围内”的使用。

东京地方法院2017年(平成29年)7月20日判决

简言之,法院认为,即使考虑到被告主张的评论目的,本案发布者视频的使用也不能说是最小限度的使用,不能认为符合引用目的上的“合理范围内”,因此,法院没有认定其为合法引用。

然后,法院命令被告,即中继提供商,公开发布者的信息。

因此,原告可以向本案发布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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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链接嵌入引用视频的判例

关于通过链接嵌入引用视频的判例

不是编辑或使用他人的视频,而仅仅是贴上视频的URL(例如,通过嵌入引用视频)是否可以被认为是合法的“引用”呢?

在这里,我们将介绍一个关于通过嵌入引用视频的合法性被争议的判例(大阪地方裁判所,平成25年(2013年)6月20日)。

在这个案例中,被告在自己运营的“Rocket News 24”网站(“本案网站”)上,未经许可地贴上了在Niconico视频上非法上传的原告作为作者的视频(“本案视频”)的链接。法院判定,被告的上述行为不能被认为是侵犯公众传播权。

理由如下:

  • 当在本案网站上按下本案视频的播放按钮时,本案视频不经过本案网站的服务器,而是直接从Niconico视频的服务器发送给观看者,因此,不构成“使之可传输”或“指导公众传输”
  • 本案视频是非法上传的,并非从其内容或形式上明显,而且,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抗议后立即删除了链接,因此,不构成协助第三方侵犯著作权

因此,在本案中,即使不判断是否符合“引用”的例外情况,也被判断为被告没有侵犯著作权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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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本案中没有被认可,但即使通过嵌入引用视频不构成侵犯公众传播权,也需要注意可能侵犯著作人格权(公开权和姓名表示权)的可能性。

引用YouTube视频时的注意事项

引用YouTube视频时的注意事项

YouTube在其使用条款中要求上传视频的用户向其他使用YouTube的用户免费授权使用视频。

因此,只要按照YouTube规定的方式使用,就可以视为已获得上传视频的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原则上不会构成侵犯版权(以及作者人格权)。

关于YouTube规定的引用方式,请参考以下网站。

相关网站:嵌入视频和播放列表

引用包含JASRAC管理的音乐作品的YouTube视频

如果YouTube的视频中包含了由日本音乐版权协会(JASRAC)等版权管理组织管理的音乐相关作品,在一定条件下,必须另行获得JASRAC的许可。

是否为JASRAC管理的作品,可以通过“J-WID”作品搜索数据库进行搜索确认。请参考以下网站。

相关网站:JASRAC作品信息数据库[ja]

另外,关于需要单独许可的情况以及获取许可的方法,请参考以下JASRAC的网站说明。

相关网站:在视频上传(共享)服务中使用音乐[ja]

禁止引用(未经许可转载)声明的法律效力

禁止引用的声明

如果被引用的视频中有禁止未经许可转载的声明,那么是否就不能被认定为《日本著作权法》第32条所规定的“引用”呢?

从结论来说,禁止未经许可转载的声明在法律上并无实际意义。即使存在这样的单方面意愿表示,只要满足《日本著作权法》上的“引用”的要求,就是合法的。

然而,是否满足“引用”的要求有时候判断起来可能会比较困难,因此请尽可能向律师咨询。

总结:如果您在网络版权问题上有困扰,欢迎咨询律师

“引用”被允许的原因是,它符合版权制度的宗旨,即在保护文化产物如著作物等的同时,公正且顺畅地利用这些著作物,以促进文化的发展。

从前述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仅仅是在自己的网站或社交网络服务上嵌入视频链接,那么法律风险相当低。

然而,如果重新发布或编辑视频进行使用,可能会侵犯版权,因此需要单独考虑“引用”等版权限制的存在与否。

除了视频的引用外,我们还在下面的文章中详细解释了文档和图片的引用。

相关文章:关于被认为是NG的「版权法」的实例(文字・图片篇)[ja]

引用的条件被严格规定,因此在是否构成版权侵权的判断上往往存在困难。请咨询经验丰富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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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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