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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公司法中的董事会:其角色与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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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公司法中的董事会:其角色与运作

在日本的株式会社中,董事会是构成企业治理核心的极其重要的机构。其角色多样,从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到监督日常业务执行,乃至选定代表董事,董事会成为支持企业健康成长和持续发展的基础。董事会作为具体化公司运营方针并履行经营监督功能的决策机构,不仅追求高效的业务执行,还担负着遵守法律法规、预防不正行为、保护股东利益等更广泛的企业治理目标。本文将解析日本公司法(Japanese Corporate Law)规定的董事会法律框架、其主要权限与运营程序,以及关于董事责任的重要原则。同时,通过日本的裁判例,介绍董事会在实务中的法律解释具体案例,并探讨在多样化机构设计中董事会的特点。希望本文能帮助深化对日本企业治理的理解。

在日本法律下设立董事会的法律依据与义务

日本公司法对作为股份公司机构的董事会设立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上要求必须设立董事会。例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日本公司法第327条第1款)。所谓上市公司,是指没有在公司章程中设定限制股份转让的公司。这类公司因为需要向广大股东募集资金,特别要求提高经营透明度和监督功能,因此法律上规定必须设立董事会。

此外,设立有审计委员会、审计等委员会、指名委员会等特定机构设计的公司也被要求必须设立董事会(日本公司法第327条第1款)。这些机构设计是根据公司规模或业务性质选择的,旨在构建更高级的企业治理体系。对于采用特定机构设计的公司而言,设立董事会的义务不仅仅是为了满足法律上的形式要求。这是因为对于规模较大或拥有更复杂经营结构的公司来说,提高经营透明度、公正性以及提升对股东和市场的外部信誉和加强治理是至关重要的。法律根据企业的成长阶段和特性要求建立更坚固的监督体系,董事会作为核心机构,承担着保护投资者和维护市场健全性的角色。日本公司法第1条规定,除非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及管理应遵循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的设立义务也基于这一基本原则。  

日本株式会社取締役会的主要角色与权力

取締役会在日本株式会社的经营中扮演着多方面的重要角色和权力。其主要功能包括对公司业务执行的决策、监督取締役的职务执行,以及选定和解职代表取締役(日本公司法第362条第1项)

首先,取締役会负责公司的“业务执行决策”。日本公司法第362条第2项特别规定了一些重要事项,如特别重要财产的处分和接收、大额借款、选任和解任经理人员及其他重要雇员、设立、变更及废止分支机构等重要组织结构、发行公司债券,以及确保取締役职务执行符合法律和章程,为此需要建立的体制(内部控制系统)等,这些都被规定为取締役会的决策事项。这些事项因为对公司的业务运营有着重大影响,因此需要取締役会进行审慎的讨论和决策。这些“重要的业务执行”被具体列举出来,是因为它们是影响公司未来的重大事项,不应仅仅交由个别取締役决定,而应由多名取締役组成的合议体——取締役会进行讨论和决策,以促进更客观和谨慎的判断,并分散风险。

其次,取締役会负责“监督取締役的职务执行”。这是检查各取締役是否按照法律、章程和取締役会的决定适当执行职务,以确保企业健全运营的重要功能(日本公司法第362条第1项)。取締役之间相互监督,有助于防止不正当行为和加强企业治理。这种监督功能作为一个安全网,持续检查决策的业务是否得到适当执行,以预防不正当或不适当的判断。

此外,取締役会负责公司最高领导人“代表取締役的选定及解职”(日本公司法第362条第1项)。代表取締役负责执行公司业务并代表公司,因此其选任和解职对取締役会来说是极其重要的权力。

通过这些角色,取締役会为提升企业价值和减轻经营风险做出贡献。取締役会的权力由“决策”和“监督”两大支柱构成,这表明了管理的“进攻”(决策)和“防守”(监督)两方面都能平衡承担,以此构建企业持续成长并适当管理风险的体制。这种决策与监督的分离与协作,正是日本公司法下取締役会制度的核心,也是支撑企业健全治理结构的机制。

以下表格总结了取締役会的主要角色和权力。

角色概要公司法依据条文
业务执行的决策决定公司的重要经营方针和业务执行事项。特别是,日本公司法第362条第2项列举的事项必须由取締役会决定。公司法第362条第1项、第2项
监督取締役的职务执行监视各取締役是否按照法律、章程和取締役会决议适当执行职务,并进行指导。公司法第362条第1项
代表取締役的选定及解职选定执行公司业务并代表公司的代表取締役,或解除其职务。公司法第362条第1项

日本取締役会的运营与程序

为了使取締役会能够恰当地发挥其功能,遵守日本公司法所规定的运营程序是至关重要的。这些程序不仅仅是为了使会议顺利进行,更是作为确保取締役会监督功能实质性履行,并进一步明确取締役责任的重要机制。

首先,“召集程序与通知”是举行取締役会的基础。原则上,每位取締役都有权召集取締役会(日本公司法第366条第1款)。召集通知必须在取締役会召开前至少一周(若公司章程规定了更短的期限,则按该期限)发给所有取締役及有业务监督权的监事(日本公司法第368条第1款)。然而,如果所有取締役(设立了审计等委员会的公司除外,不包括作为审计等委员的取締役)和监事一致同意,也可以省略召集程序直接召开会议(日本公司法第366条第2款、第368条第2款)。如果缺少召集通知或设置了难以出席的条件,决议可能会因此无效,因此严格遵守是必要的。召集通知的严格性保证了所有取締役能够事先审议议题,并做好充分准备参加会议,从而为做出恰当的决策奠定了基础。

接下来,“议事记录的编制与保存”对于确保取締役会的透明度和责任至关重要。关于取締役会的议事,必须按照法务省令的规定编制议事记录(日本公司法第369条第1款)。议事记录需要出席的取締役和监事签名或盖章,未提出异议的人将被推定为赞成该决议,因此需要准确记录反对意见(日本公司法第369条第3款、第5款)。议事记录作为公司决策的证据,在未来的争议或责任追究中扮演重要角色。记录异议的义务不仅是取締役明确自己观点的自我防御手段,也是证明公司决策过程透明的证据。

最后,“取締役的报告义务”对于取締役会有效执行监督功能至关重要。代表取締役或执行业务的取締役必须至少每三个月向取締役会报告自己的职务执行情况(日本公司法第363条第2款)。这一报告义务使得取締役会能够掌握业务进展和风险情况,从而做出适当的决策和监督。如果忽视报告义务,取締役可能会被追究责任。定期的报告义务为取締役会提供了一个信息基础,以便随时掌握业务执行状况,并在问题出现时迅速做出反应。这些程序是支撑取締役会健全运作和问责制的必要元素,不仅是形式上的要求,更是提高治理实效性的重要法律要求。

日本公司法下的机构设计与董事会的角色

在日本公司法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规模和特性选择灵活的机构设计,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根据所选的机构设计,董事会的角色和权力也会有所不同。

设立监事的公司

在日本,设立监事的公司是最常见的机构设计之一。在这种公司中,董事会负责决策业务执行和监督董事的职务执行(日本公司法第362条第1项)。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任,其角色是监督董事和会计参与者的职务执行。监事有权审查董事履行善意管理责任和忠诚责任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行为,并在必要时向董事会报告或要求停止非法行为。这样,董事会的监督功能得到监事的补充和加强。在设立监事会的公司中,必须选任3名以上的董事(日本公司法第331条第5项)。

设立审计等委员会的公司

在日本,设立审计等委员会的公司通过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等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了管理监督功能的机构设计。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331条第6项)规定,审计等委员会由3名以上的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必须是外部董事。担任审计等委员的董事负责执行董事职务的审计、编制审计报告以及决定提交给股东大会的会计审计人选任或解任提案(《日本公司法》第399条之2第3项)。作为审计等委员的董事必须出席董事会,并在认为必要时发表意见(《日本公司法》第399条之2第3项),一旦发现不正当行为等问题,必须立即向董事会报告(《日本公司法》第399条之4)。该制度旨在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并获得股东和投资者的信任。

设立指名委员会等的公司

设立指名委员会等的公司是一种机构设计,它在董事会内设立指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这三个委员会,以明确区分业务执行和监督功能。在这种形式下,董事会负责决定经营的基本方针和监督执行董事的职务执行,而各个董事原则上不执行业务(日本公司法第415条、第416条)。业务执行由董事会选任的“执行董事”负责(日本公司法第402条第1款、第418条)。 

  • 指名委员会负责决定提交给股东大会的董事选任和解任的议案内容(日本公司法第404条第1款)。 
  •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董事及执行董事的职务执行进行审计,并编制审计报告(日本公司法第404条第2款)。 
  • 薪酬委员会负责决定执行董事等的个别薪酬内容(日本公司法第404条第3款)。 

这一制度旨在彻底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实现经营的透明性与迅速决策的兼容。 

日本公司法允许多种机构设计,是为了提供灵活性,以适应企业多样化的需求(如规模、业务内容、对治理的关注等),并构建最佳的企业治理体系。设立审计役的公司是最传统的,也易于适用于中小企业,而设立审计等委员会的公司和设立指名委员会等的公司则是为了获得更大规模企业和国际投资者的信任,朝着加强经营透明性和监督功能独立性的方向发展。特别是,在设立指名委员会等的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彻底分离表明了董事会从业务执行中抽身,专注于监督,以实现更客观严格的治理。这强调了作为法律制度战略选择的一面,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特性选择最佳的治理模型。

以下表格总结了不同机构设计下董事会的特点。

机构设计董事会的主要职责监督机构的构成与特点日本公司法依据条文
设立审计役的公司业务执行的决定、董事的职务执行监督、代表董事的选定与解职审计役(由股东大会选任,审计董事的职务执行)日本公司法第327条第1款、第331条第5款、第362条第1款、第2款、第355条、第365条、第330条、民法第644条、第357条、第363条第2款、第366条、第368条、第369条 
设立审计等委员会的公司业务执行的决定、业务执行董事的职务执行监督、代表董事的选定与解职审计等委员会(由3名以上董事组成,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审计董事的职务执行)日本公司法第327条第1款、第331条第6款、第362条第1款、第2款、第399条之2、第399条之4 
设立指名委员会等的公司经营的基本方针的决定、执行董事的职务执行监督指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各由3名以上董事组成,过半数为外部董事。业务执行由执行董事负责)日本公司法第327条第1款、第402条、第404条、第415条、第416条、第418条 

总结

在日本公司法下,董事会是支持企业健康经营和持续增长的不可或缺的机构。其角色涵盖了从重要业务执行的决策、监督董事的职务执行,到选定代表董事等多方面。日本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为了履行这些角色所需的详细程序、董事应承担的义务以及相应的责任原则。此外,关于经营判断原则和监督义务的司法案例表明,法律在追究董事责任的同时,也重视保持经营自由度的平衡。多样化的机构设计,如设立有监事的公司、审计等委员会设立公司、指名委员会等设立公司,使得企业能够根据规模和特性构建最佳的企业治理体系,并为日本企业在国际社会中持续被信赖提供了基础。董事会的角色不仅仅局限于履行法律义务,更是确保企业持续增长和国际信誉的战略性要素。

Monolith律师事务所拥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在日本公司法和企业治理方面。我们提供广泛的支持,包括企业机构设计的选择、董事会运营的法律咨询、董事责任的风险管理,以及伴随并购和业务重组的复杂法律问题。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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