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日本公司法,禁止发行募集股份等行为

在企业经营中,资金筹集是业务增长和维持的关键活动之一。为此,发行新股并募集认购者的募集股份发行是一个典型手段。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可以相对快速地筹集到大规模资金,用于设备投资、研发或改善财务状况等。然而,这种募集股份的发行可能对现有股东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当大量新股发行时,现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价值以及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比例可能会下降,这就是所谓的“稀释化”。特别是,当股份以对特定第三方极为有利的价格发行,或现任管理层仅为维持自身控制权而发行股份时,现有股东的利益可能会受到不当损害。
为了保护股东免受此类情况的影响,日本公司法赋予股东对募集股份发行等行为的禁止权。这种禁止请求权是为了预先阻止非法或不公正的资金筹集程序而设立的极为强大的法律手段。禁止请求权主要适用于程序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或以“显著不公正的方法”进行的情况。特别是后者,即是否属于“显著不公正的方法”的判断,涉及对发行“主要目的”的考量,即公司管理层的意图,这在过去的许多判例中被广泛讨论。本文将聚焦于日本公司法中的募集股份发行等的禁止请求权,详细解说其要件中的法律和章程违反,以及“显著不公正的方法”具体指哪些情况,并结合日本的判例进行深入分析。
募集股份发行等及禁止请求权的概要
在日本的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募集新股东,并以此为对价接受金钱缴纳等一系列发行股份的程序被称为“募集股份的发行等”。这是公司为其业务活动筹集必要资金的重要手段。
然而,如果这一程序不当进行,现有股东可能会遭受不利影响。例如,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表决权比例可能会不当降低。因此,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日本的公司法赋予股东在特定条件下禁止募集股份发行等的权利。
日本公司法第210条规定了股东可以请求禁止募集股份发行等的两种主要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该发行“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情况。第二种情况是,该发行“以显著不公正的方法进行”的情况。
在符合上述任一情况且股东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时,股东可以请求股份有限公司停止该发行。这一禁止请求是需要在发行生效之前行使的事前救济措施。
禁止发行理由1:违反日本法律或公司章程
股东可以请求禁止募集股份发行的第一个理由是,该发行程序违反了日本的法律或公司章程。这是对程序的客观瑕疵提出质疑。
违反法律的典型例子包括未满足日本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性要求。例如,在公开公司中,募集股份的发行原则上由董事会决议决定(日本公司法第201条第1项、第199条第1项)。然而,若以对股东有利的价格(有利发行)进行发行时,从保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需要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日本公司法第199条第2项、第309条第2项第5号)。因此,尽管是有利发行,但仅通过董事会决议而未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情况,属于违反法律。
此外,法律还要求公司适当披露与募集事项相关的信息给股东。如果在需要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召集通知中未记载募集股份相关议案的概要,或在董事会决议发行时未通知或公告股东(日本公司法第201条第3项、第4项),这也构成法律违反,并可能成为禁止发行的原因。
违反公司章程的例子包括公司试图超出章程中规定的可发行股份总数来发行新股份。可发行股份总数是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日本公司法第27条),用于确定公司可发行股份的上限。超出此上限的发行,作为明确的章程违反,禁止发行将被认可。
基于这些法律和章程违反的禁止发行请求,由于违反事实通常客观明确,因此对股东来说是相对容易证明的禁止发行理由。
禁止发行的理由2:显著不公正的方法
股东可以请求禁止发行的第二个理由是,募集股份的发行是通过“显著不公正的方法”进行的。即使在法律或公司章程的程序上没有形式上的违反,如果发行的实质目的或方法显著损害股东利益,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公正。在判断是否属于“显著不公正的方法”时,发行的目的是否正当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在日本的判例中,这一判断确立了“主要目的规则”的概念。
“主要目的规则”是从募集股份的发行是否基于公司融资或业务合作强化等公司经营上的合理必要性(正当目的)为主要目的,还是以降低特定股东的持股比例、维持和加强现有管理层的控制权(不当目的)为主要目的的角度来判断不公正性的框架。
如果发行的主要目的是被认定为维持现有管理层控制权的不当目的,则该发行可能被视为“显著不公正的方法”,从而增加禁止请求被认可的可能性。有几个著名的判例适用了这一规则。
例如,忠实屋・いなげや事件(东京地方裁判所1989年7月25日决定)中,百货公司忠实屋对同行业的いなげや发起敌意收购时,いなげや的管理层计划通过第三方定向增资来降低忠实屋的持股比例。法院在综合考虑了增资计划的时机、规模、方法等因素后,虽然承认了いなげや的融资必要性,但判断其主要目的是降低忠实屋的持股比例以维持经营控制权。因此,法院认定这是“显著不公正的发行”,并认可了忠实屋的禁止请求。
此外,近年来的一个著名例子是ニッポン放送事件。在该事件中,ライブドア公司在试图通过公开收购取得ニッポン放送的经营权时,ニッポン放送的管理层决定向富士电视台发行大量新股认购权。对此,ライブドア公司请求禁止发行。法院(东京高等裁判所2005年3月16日决定)指出,如果该发行实现,ライブドア公司的持股比例将被显著稀释,并认定发行的主要目的是阻止ライブドア公司确立控制权,而非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该发行被认定为“显著不公正的方法”,禁止请求被认可。
如这些判例所示,判断是否属于“显著不公正的方法”不仅仅考虑融资必要性的有无,还需综合考虑发行的时机、规模、认购对象的选择、稀释程度等各种因素,实质性地探求其背后的“主要目的”,这是一项非常个别具体的判断。
禁止事由的比较
此前解说的两种禁止事由,“违反法律或章程”和“显著不公正的方法”,在性质上有所不同。股东在考虑提出禁止请求时,理解两者的区别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违反法律或章程”是从公司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或章程等明确规则的客观角度进行判断。例如,股东大会决议是必要的,但未经过决议等事实,可以通过会议记录等证据相对明确地证明。因此,如果存在违反事实,通常更容易被承认禁止请求。
另一方面,“显著不公正的方法”是评估公司管理层的主观意图,即发行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即使形式上遵循了合法程序,但如果其实质目的不当,则会成为问题。证明这一“目的”有时比证明客观事实更为困难。股东需要通过积累发行的经过、公司的财务状况、围绕经营权的争议等间接事实,使法院推测管理层的不当目的。
下表总结了这两种禁止事由的主要区别。
比较项目 | 违反法律或章程 | 显著不公正的方法 |
依据条文 | 日本公司法第210条第1号(2005年) | 日本公司法第210条第2号(2005年) |
判断标准 | 程序的客观瑕疵与否 | 发行主要目的的正当性(主观意图) |
具体例子 | 缺乏股东大会决议、超出可发行股份总数等 | 以维持经营控制权为目的的第三方分配等 |
证明对象 | 客观的违反事实 | 管理层的不当目的(主观) |
主要判断方法 | 与法律・章程条文的对照 | 基于主要目的规则的综合判断 |
如上所述,虽然两者采取不同的禁止事由方法,但在实际争议中,股东同时主张两者的情况并不少见。
总结
在本文中,我们重点解说了在日本公司法中关于募集股份发行等的禁令,主要依据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显著不公正的方法”。募集股份的发行是公司重要的融资手段,但必须在公正的程序和目的下进行。特别是当发行是为了维持管理层的控制权等不当目的,而不当损害现有股东的利益时,日本公司法赋予股东强有力的对抗手段,即禁令请求权。法院倾向于使用“主要目的规则”等框架,严格审查发行背后的实质目的。在围绕公司经营权的争端等复杂情况下计划募集股份的发行时,从法律角度准确分析该发行是否可能成为禁令的对象是极其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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