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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商法中“商业行为”的概念:分类及范围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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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商法中“商业行为”的概念:分类及范围解析

在日本开展业务时,理解日本法律如何规范商业交易至关重要。日本的法律体系拥有两大主要支柱:规范一般私人法律关系的《日本民法》和设定企业活动及商业交易特有规则的《日本商法》。某项交易适用哪部法律,将在合同成立要件、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债权消灭时效等多个方面产生重大的法律处理差异。例如,根据修正后的民法第166条,一般债权的消灭时效原则上为“知道可以行使权利之日起5年”或“可以行使权利之日起10年”。过去,商业行为产生的债权适用商法(旧第522条)的5年短期消灭时效,但随着2005年商法修正和2020年民法修正,商法上的特别规定已被废除,现在适用民法的一般原则。这一差异直接影响债权管理和纠纷解决策略,因此准确判断自身活动是否属于《日本商法》上的“商业行为”是企业风险管理的第一步。本文将聚焦于“商业行为”这一概念,基于日本法律和判例,系统性地解释其法律定义、主要分类以及各类别包含哪些行为。

在日本商法下的商业行为框架

日本商法根据特定的列表和定义对“商业行为”进行分类。为了理解这种分类,首先需要掌握两个概念性的区分,即“基本商业行为”和“辅助商业行为”这两个视角是非常有效的。

所谓基本商业行为,是指构成企业经营活动核心的、本身就是经营目的的行为。这可以说是企业存在的理由本身的交易活动。日本商法进一步将这些基本商业行为细分为两种法定类型。一种是由于行为的客观性质本身具有商业性,因此始终被视为商业行为的“绝对商业行为”。另一种虽然本身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无异,但由于是“作为经营”反复持续进行,因此才具有商业行为性质的“经营性商业行为”。

相对于基本商业行为,辅助商业行为是指商人为了执行其基本商业行为而辅助性地进行的行为。例如,制造商为了进行其基本商业行为,即制造和销售产品,从银行借款以建设工厂,或者委托广告代理店进行产品广告等行为都属于此类。辅助商业行为本身并不是企业的主要经营目的,但由于它与主要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并支持这些活动,因此在商法上被视为商业行为。理解这种基本商业行为与辅助商业行为的区分,是理解商法适用范围的基础。

基本商业行为:绝对商业行为

在日本商法(日本商法第501条)中规定了绝对商业行为,无论行为者是否为商人,或者该行为是否作为业务重复进行,即使是一次性的行为,也总是被视为商业行为。这些行为本质上具有投机性或金融性质,为了确保交易的迅速性和稳定性,商法对此类行为有着强烈的要求。日本商法第501条列举了以下四种类型的绝对商业行为

首先是“以获利为目的购买或转让动产、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的有偿行为”(日本商法第501条第1项)。这通常被称为“投机性购买”和“投机性转让”。典型的例子是为了转售而获利的商品采购行为。这里的关键是“以获利为目的转让”的意图,即投机性意图的存在。如果有这种意图,即使个人只进行了一次艺术品的转售,也可能属于绝对商业行为。

其次是“为履行与他人的供应合同而进行的动产或有价证券的有偿购买行为”(日本商法第501条第2项)。这指的是非生产者的中介者与客户签订供应物品的合同,并为了履行该合同而从供应商处购买物品的交易。例如,某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交付特定机械的合同,并从制造商那里购买该机械的行为,就属于此类。

第三是“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日本商法第501条第3项)。这指的是在特定市场,如证券交易所或商品交易所等进行的标准化交易。股票买卖或商品期货交易等是典型的例子。在高度组织化的市场中进行的交易,由于其性质,自然被视为商业行为。

第四是“与汇票或其他商业票据相关的行为”(日本商法第501条第4项)。汇票或支票的出票、背书、承兑等行为,由于其在商业交易中作为结算和信用手段的发展历史,本身就被视为商业行为

即使是不经营业务的个人进行的这些绝对商业行为,也需遵守商法的规定,因此需要特别注意。

基本商业行为:日本商业活动中的营业性商行为

营业性商行为是根据日本商法(日本商法典)第502条列举的行为,与绝对商行为不同,仅限于“作为营业时”才被视为商行为。所谓的“作为营业”,是指以盈利为目的,有意识地重复持续进行同类行为。因此,如果这些行为只进行一次或出于非营利目的,原则上不构成商行为,将适用日本民法。

日本商法第502条列举了以下行为:

  • 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的有偿取得或租赁,或以出租所取得或租赁的物品为目的的行为(第1号):例如不动产租赁业或租赁业。
  • 为他人进行的制造或加工行为(第2号):例如制造委托或加工承包。
  • 电力或燃气供应行为(第3号)
  • 运输相关行为(第4号):例如运输业。
  • 工程或劳务承包(第5号):例如建筑业。
  • 出版、印刷或摄影行为(第6号)
  • 以顾客聚集为目的的场所交易(第7号):例如酒店或剧院业务。
  • 货币兑换或其他银行交易(第8号)

这些行为是否被认定为商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案例进行判断。例如,仙台高等法院(Sendai High Court)1958年11月26日的判决认为,仅以自己的资金进行贷款的贷款业者的行为,由于与接受存款并进行贷款的典型银行不同,不属于日本商法第502条第8号所述的“银行交易”。这表明,即使是条文中列举的行为,其解释也需严格进行。

特别重要的是,对于企业开始前的准备阶段行为的处理。关于这一点,日本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Japan)1958年6月19日的判决指出,“为了开始特定营业而进行准备行为的人,通过这些行为实现了开始营业的意图,并因此获得了商人的资格”,这些准备行为也成为商行为。例如,为了开设餐厅而租赁店铺或购买厨房设备的行为,即使还没有产生营业收入,只要客观上被认定为开业准备行为,就属于营业性商行为的范畴,其主体成为商人。

这种“营业性商行为”的认定,在法律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某一行为被认定为营业性商行为,通常意味着该行为主体获得了日本商法上“商人”的地位。一旦成为“商人”,随后将启动日本商法第503条的规定,该商人为业务进行的所有其他附带行为将作为“辅助性商行为”,被包括在商法的适用范围内。因此,营业性商行为的认定是决定企业的全部活动是否受商法规范的重要分水岭。

绝对商行为与营业性商行为的比较

整理我们迄今为止所解释的绝对商行为与营业性商行为的主要差异,可以归纳如下。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被认定为商行为的要求。绝对商行为关注行为本身的客观性质,与行为者的属性或意图的重复性无关,即认定其具有商行为性。相反,营业性商行为不仅考虑行为的性质,还要加上行为者以“营业为目的”的主观性和重复性,这样才能被认定为商行为。这种差异也反映在行为主体和次数的要求上。

下表总结了这些差异:

比较项目绝对商行为营业性商行为
依据条文日本商法第501条日本商法第502条
成为商行为的要件行为的客观性质本身以“营业为目的”反复持续进行
行为的主体不论是否为商人均可通常由商人进行
行为的次数即使是一次性行为也成立反复持续是要件

辅助性商业行为的范围

在日本商法(日本商法第503条第1项)中,辅助性商业行为被定义为“商人为其营业所进行的行为”。这包括在执行基本商业行为(绝对商业行为或营业性商业行为)的过程中,随之而来的所有行为。例如,为采购商品而借款、雇用员工、购买营业用车辆、租赁办公室等都是典型的例子

使辅助性商业行为概念特别强大的是日本商法第503条第2项规定的“推定商人的行为是为其营业所进行的”。这一“推定”规定在法律上的举证责任方面极为重要。声称某一行为与商人的营业无关的一方,负有证明该事实的责任。日本最高法院2008年2月22日的判决也确认了,推翻这一推定的主张和举证责任在否认商业行为性的一方

特别是,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5条),公司被授权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进行其业务活动及为业务所进行的行为,本质上是商人。因此,证明公司的行为“不是为了营业”在实际上非常困难,公司的几乎所有行为都被这一推定视为辅助性商业行为。

这一推定规定的广泛影响力的一个典型例子是日本最高法院1967年10月6日的判决。在这个案例中,一家非商人的信用保证协会,根据商人主债务人的委托,为其债务提供了担保。之后,保证协会代替主债务人进行了偿还,并获得了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关于这一追偿权的消灭时效是适用商法的5年还是民法的10年成为争议焦点。最高法院判定,尽管保证协会本身不是商人,但基于商人主债务人的担保委托行为属于其营业为目的的辅助性商业行为。因此,由此产生的保证协会的追偿权也被视为类似于由商业行为产生的债权,适用5年的短期消灭时效。这一判决表明,商人行为的商业性质可以扩展到与交易对方(即使是非商人)的法律关系,并改变其权利的性质。

因此,辅助性商业行为的概念及其强有力的推定规定,扩大了商法适用范围至企业的全部活动,并体现了日本商法旨在迅速且确保交易关系处理的基本理念。

总结

本文解释了日本商法中“商业行为”的概念,包括其分类和法律意义。商业行为根据行为的客观性质分为三类:“绝对商业行为”始终被视为商业行为、“营业性商业行为”是作为业务进行的行为,以及支持商人业务活动的“辅助性商业行为”。特别是,商人的行为被强烈推定为出于业务目的,因此公司的大多数行为都适用于商法。理解这些分类并掌握自己公司的交易属于哪一类,对于谈判合同条件、债权管理、准备潜在的法律纠纷等企业法务的各个方面都至关重要。准确理解并适应日本复杂的商业交易规则,是在日本市场成功的关键。

Monolith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涉及日本商法的法律问题方面,为国内外众多客户提供了丰富的法律服务。我们的团队不仅拥有日本律师资格,还有多位精通英语的专家持有外国律师资格。我们能够根据本文解释的商业行为概念,判断具体交易是否属于商业行为,并提供合同审查和起草等服务,以双语(日语和英语)为在日本开展业务的企业提供符合商业实际的高质量支持。请利用我们的专业知识,确保贵公司的业务完全遵守日本的法律规定,并顺利进行。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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