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吧经营中的版权侵权可能性

游戏酒吧的增加与法律风险
近年来,提供顾客在享用餐饮的同时进行家庭游戏对战的“游戏酒吧”数量呈现增加趋势。
然而,经营游戏酒吧时,需要对侵犯著作权的问题给予充分注意。
由于在游戏酒吧等场所的大型显示屏上展示游戏也有助于游戏的进一步普及和发展,从电子竞技振兴的角度来看,有必要考虑如何建立一个能够合法进行这些活动的法律环境。
尽管如此,在经营游戏酒吧时,必须充分注意以著作权侵害问题为中心的法律风险,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著作权法中的上映权与游戏吧的关系
实际上,在平成30年(2018年)6月,京都市和神户市发生了游戏吧经营者因涉嫌违反日本著作权法而被逮捕的案件(平成30年(2018年)8月2日《朝日新闻》文章“游戏吧首次被查 上映权是什么?”)。
在此事件中,将家用游戏的游戏画面投射到电视屏幕上的行为被认为侵犯了日本著作权法第22条之2所规定的上映权。
上映权是指将著作物公开上映的权利,即在屏幕或显示器上展示著作物,使不特定或特定多数的人观看或聆听的权利。
关于游戏作为著作物的定位,虽然有各种说法,但在二手游戏软件销售事件的日本最高法院判例(后述二手游戏软件销售事件)中,某些游戏被认定为“电影的著作物”,因此认为对一定范围的游戏可以作为电影的著作物进行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游戏吧在屏幕或大型显示器上展示游戏,并提供店内多名顾客同时观看的环境,则不得不说存在被指控侵犯上映权的高风险。
另一方面,如果在单独的隔间等地方,仅让玩家观看屏幕进行游戏,由于不涉及不特定人员的观看,因此被认为侵犯上映权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关于游戏的游戏画面,是否可以像电视广播那样适用日本著作权法第38条第3项后段的例外规定,存在讨论的空间,但根据现行法律,游戏不属于被广播的著作物,因此普遍认为适用此例外规定是困难的。
此外,即使不成立上映权侵权,游戏吧的店铺也可能成为日本兴行场法或风俗营业法的规制对象,这种可能性不能排除。
另外,由于许多游戏制作公司禁止游戏软件的商业用途,如果未签订许可合同而让顾客使用游戏软件,可能会产生合同违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