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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劳动灾害补偿制度:从三个层次理解企业的责任与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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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劳动灾害补偿制度:从三个层次理解企业的责任与风险管理

在企业活动中,劳动灾害的发生是一种难以避免的经营风险。在日本经营业务的所有企业都需要准确理解应对这一风险的法律制度,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日本的劳动灾害补偿制度并非单一结构,而是由三个主要层级构成。首先是基于日本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的政府管理的强制保险制度——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劳灾保险)。其次,对于超出这一公共保险补偿范围的损害,企业可能会基于日本民法直接承担责任的损害赔偿请求。最后是为了管理这种民事责任风险而参加的自愿保险——劳灾附加补偿制度。这三个层级相互关联,各自构成了企业的法律义务、财务风险以及战略选择。本文将从企业管理者和法务人员的视角,系统解读这一复杂制度的全貌,并阐明在日本企业应对劳动灾害的责任范围以及实务风险管理方法。

日本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劳灾保险)制度概要

日本的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制度,通称“劳灾保险”,是基于日本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而设立的,由政府管理的公共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提供迅速且公正的保护,当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或通勤途中发生伤害、疾病、残疾或死亡等劳动灾害时,根据日本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第1条的规定进行保障。通过这一制度,受灾劳动者及其遗族能够获得必要的保险给付,促进劳动者的社会复职和生活稳定。

该制度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其强制性。根据日本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第3条的规定,原则上所有雇佣至少一名劳动者的企业都必须加入(强制加入)。这一规定不分企业的类型或规模,无论是法人实体还是个人企业都适用。此外,“劳动者”不仅包括正式员工,还包括兼职和临时工。因此,一旦在日本雇佣了至少一名员工,企业就有法律义务进行劳灾保险的加入手续。

从企业的财务角度来看,与日本的健康保险或养老保险不同,劳灾保险的保险费全额由雇主承担,劳动者不需支付任何保险费。保险费的金额是根据企业支付给所有劳动者的工资总额乘以各类业务所定的劳灾保险费率来计算的。这个费率会根据过去的灾害发生情况等因素设定,风险较高的行业其保险费率也相对较高。

如果企业未履行这一加入义务,将面临严重的不利后果。如果在未加入期间发生劳动災害,政府不仅会追溯征收过去两年的保险费和追加金(10%),而且在故意情况下,还会从雇主处征收已向受灾劳动者支付的全部保险给付金额(100%),在重大过失情况下,征收部分给付金额(40%)。此外,故意不报告劳动灾害发生,所谓的“劳灾隐瞒”,是违反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日本劳动灾害保险的适用范围

日本《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Labor Accident Compensation Insurance Act)第7条规定,劳动灾害保险的补偿对象主要分为“工作灾害”和“通勤灾害”两大类。这两种灾害根据发生情况进行区分,认定的要求也各不相同。

所谓工作灾害,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患病、残疾或死亡的情况。要使某一灾害被认定为工作灾害,通常需要满足“工作执行性”和“工作起因性”这两个条件。工作执行性是指灾害发生时,劳动者处于雇主的控制和管理之下。这不仅包括执行规定工作的时间,还包括休息时间以及工作前的准备和工作后的整理活动。而工作起因性则是指灾害是由工作中固有的风险实现所致,即工作与伤病之间存在合理的因果关系。例如,在工厂操作机器时受伤或出差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等,都是典型的工作灾害。

另一方面,通勤灾害是指劳动者在通勤途中受伤、患病、残疾或死亡的情况。根据日本《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通勤”被定义为劳动者为了就业,合理地往返于住所和工作地点之间。如果偏离了“合理的路线”,或者因与通勤无关的目的中断了移动,那么在中断期间及之后的移动原则上不被视为通勤。但是,如果因不可避免的原因在最小限度范围内进行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为,如购买食品等,在中断期间除外,一旦回到合理的路线上,就再次成为通勤并受到保护。

这两种灾害的区分在法律上非常重要。对于工作灾害,日本《劳动基准法》(Labor Standards Act)第8章规定了雇主的灾害补偿责任,劳动灾害保险承担了代替雇主承担这一责任的角色。然而,对于通勤灾害,日本《劳动基准法》并没有规定雇主的直接补偿责任。因此,对通勤灾害的补偿主要由劳动灾害保险制度承担。

日本労災保険的赔偿种类与内容

一旦劳动灾害在日本被认定,受灾的劳动者或其遗族可以从劳災保险中获得各种类型的保险赔偿。赔偿的名称在业务灾害情况下为“〇〇赔偿金”,在通勤灾害情况下为“〇〇赔偿”,但赔偿内容基本相同。

主要的保险赔偿包括以下几种:

疗养(赔偿)金是用于补偿因劳动灾害导致的伤病治疗费用。在劳災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时,直到治愈(症状固定)为止,治疗费用不需要自己承担。

休业(赔偿)金是在因疗养无法工作且无法获得工资的情况下,连续4天以上时发放的。从休业第四天起,每天将发放相当于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础日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在伤病治愈后身体留下一定残疾时发放的。根据残疾程度规定的残疾等级(第1级至第14级),第1级至第7级的重度残疾将发放年金,第8级至第14级的残疾将发放一次性赔偿金。

遗族(赔偿)金是在劳动者死亡的情况下,为保障其遗族生活而发放的。根据遗族人数等情况,将支付年金或一次性赔偿金。

除此之外,还有补偿劳动者死亡时举行葬礼费用的葬祭费(葬祭赔偿),以及在疗养开始后1年6个月仍未治愈且残疾程度较重时,代替休业(赔偿)金发放的伤病(赔偿)年金,以及因重度残疾需要护理时发放的护理(赔偿)金等。

值得特别提及的是“特别支援金”的制度。除了上述主要的保险赔偿之外,作为社会复归促进等项目的一部分,还会额外发放各种特别支援金。例如,休业(赔偿)金将加上相当于基础日赔偿金20%的休业特别支援金,总计可补偿80%的基础日赔偿金。这种特别支援金在法律上被解释为旨在增进受灾劳动者福祉的款项,而非填补损失的性质。这一法律定位对于考虑企业的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极为重要。

超出劳灾保险赔付的企业民事赔偿责任

劳灾保险制度为受灾劳动者提供迅速的补偿,但并不涵盖劳动者遭受的所有损害。特别是,由劳动灾害引起的精神痛苦的慰问金不在劳灾保险的赔付范围内。此外,对于因休业损害和残疾造成的损失利益,劳灾保险的赔付金额有时无法满足实际损失金额。对于这部分劳灾保险赔付无法覆盖的损害,受灾劳动者或其遗族可以向企业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这种索赔的法律依据是企业的“安全考虑义务”违反。日本的劳动合同法第5条规定:“雇主应根据劳动合同,必须考虑确保劳动者在保障其生命、身体等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劳动”。这一义务是通过多年的判例法理确立的,两个最高法院的判决构成了其基础。一个是1975年2月25日(昭和50年)最高法院关于陆上自卫队队员在公务中死亡案件的判决,首次承认国家对公务员承担信义上的安全考虑义务。另一个是1984年4月10日(昭和59年)最高法院关于宿直工作中的员工被杀害案件的判决,明确了民间企业也承担劳动合同附带的安全考虑义务。如果企业忽视这一安全考虑义务,导致劳动灾害发生,企业将基于债务不履行或非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时,受灾劳动者已经从劳灾保险中获得的保险赔付将从企业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中扣除。这称为“损益相抵”,是为了防止损害的重复补偿而进行的调整。然而,前述的“特别支援金”的性质在此变得重要。根据判例,特别支援金是作为劳动福利事业的一部分,不以补偿损害为目的,因此不属于损益相抵的对象。这意味着,企业支付的赔偿金额不能扣除特别支援金的金额,因此企业的实际负担将增加。

此外,在民事赔偿索赔中,如果认定劳动者自身的过失导致灾害发生或损害扩大,赔偿金额可能会根据过失比例减少,这称为“过失相抵”。这与无论有无过失都提供固定金额赔付的劳灾保险制度有很大不同。

劳灾保险与民事赔偿索赔的主要区别如下表所示:

比较项目日本的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日本的民法上的损害赔偿索赔
责任的根据无过失责任安全考虑义务违反等的过失责任
慰问金赔偿范围外赔偿的中心项目
赔偿金额的计算基于法令的固定金额/比率赔付实际发生的全部损害
劳动者的过失不予考虑(无过失相抵)予以考虑(过失相抵可能导致赔偿金额减少)
特别支援金提供损益相抵的对象外

企业自愿加入的日本劳灾附加赔偿制度

正如我们所见,企业仅凭强制性的劳灾保险并不能完全覆盖重大的民事赔偿风险。特别是在发生死亡事故或严重后遗障碍的案件中,包括慰问金和损失收益在内的赔偿金额往往会超过数千万日元甚至达到一亿日元。为了管理这类财务风险,许多企业采用了民间保险公司提供的“劳灾附加赔偿制度”。

这是一种企业可以自愿加入的保险,旨在补充政府劳灾保险的赔付,或准备支付劳灾保险未能覆盖的赔偿金(特别是慰问金等)。通过利用这一制度,企业在发生意外情况时,可以通过保险金支付赔偿金,从而避免对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引入劳灾附加赔偿制度不仅仅是风险规避,它还为企业经营带来多重好处。首先,建立全面的赔偿制度可以增强员工福利,提供一个安心工作的环境,从而提高员工的留任率并吸引优秀人才。其次,在建筑业等特定行业中,越来越多的主承包企业要求分包商作为合同条件必须加入劳灾附加赔偿制度,这是整个供应链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加入该制度可能会扩大交易机会。第三,这种保险的保费在法人税法上原则上可以全额计入费用,因此还能享受税务上的好处。

因此,劳灾附加赔偿制度不仅是法律赔偿责任的“防守”方面,也是事业持续、人才战略、加强交易关系等“进攻”经营策略的重要工具。

总结

日本的劳动灾害补偿制度以政府强制的“劳灾保险”为基础,对超出该保险范围的损害,企业需承担“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为了管理这一风险,存在着“劳灾附加补偿制度”。这一三层结构的复杂法律制度,准确理解并根据自身企业的业务内容和风险性质采取适当措施,是在日本开展业务时不可或缺的合规要求,同时也是重要的经营课题。劳动灾害的应对涉及到企业经营的核心问题,如法务、财务、人事等,需要基于专业知识的慎重判断。

Monolith律师事务所在日本国内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丰富的劳动法务服务,包括本文所解释的劳动灾害补偿制度。我们事务所拥有多名具有外国律师资格的英语使用者,能够基于深入理解为在日本经营的国际企业面临的独特挑战提供支持。从劳动灾害的风险评估、公司内部规程的建立,到万一发生时的应对,我们通过全面的法律服务支持贵公司的业务活动。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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