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保险选项'提供中的问题点~无保险业许可证的提供是否可能?~
我想很多人在面临婚姻、购房、孩子出生等人生重大事件时,都会考虑是否需要购买保险。随着经济状况的变化,您可能会考虑更改最初购买的保险内容。作为保险公司,我们也希望能够灵活应对保险计划的变更。
例如,如果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我们增加了类似保险的选项(以下简称“保险类似选项”),如增加使用费用以增加损害赔偿请求的上限金额或排除免责条款,那么在法律上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呢?
在进行保险业务时,需要根据《日本保险业法》获得许可。本文将为正在考虑提供保险类似选项的公司解释,如果在未获得保险业务许可的情况下提供保险类似选项,是否会违反《日本保险业法》。
何为《日本保险业法》
《日本保险业法》是一部
考虑到保险业的公共性,通过确保从事保险业务者的业务的健全和适当的运营以及保险募集的公正,以保护保险合同者等,从而有助于国民生活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
《日本保险业法》第1条
为此目的而制定的法律。
在《日本保险业法》中,保险业被定义为“约定支付与人的生存或死亡相关的一定金额的保险金并收取保险费的保险,约定因一定的偶然事故可能产生的损害进行赔偿并收取保险费的保险以及其他接受保险的业务”。
根据《日本保险业法》第3条,只有获得内阁总理大臣许可的人才能从事保险业务。
因此,如果未获得许可的公司提供带有类似保险选项的产品或服务,就需要考虑该选项是否属于保险。
保险类似期权是否属于保险或保证证券业务
在保险业的许可中,有生命保险业许可和财产保险业许可两种,保险类似期权可能属于的是财产保险业许可。
如果保险类似期权属于“约定赔偿由特定偶然事故可能引起的损失,并收取保险费的保险”或“保证证券业务”,则必须获得财产保险业许可。
保险类似期权不属于保险
在日本保险业法中,没有对保险进行定义,因此,
必须根据经济特性、保险业法的立法目的和社会通念来确定
《保险业法逐条解释(I)》(以下简称“逐条解释”)第196页
这就是被认为的。基于这个观点,考虑保险类似期权,保险类似期权不是
将同类风险汇集在一起,以实现风险分散的机制或制度
逐条解释第196页
这样的东西。
在损害发生时,企业需要向用户支付赔偿金,但这些赔偿金的来源并非企业从用户那里收取的使用费,而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企业的保险金。
此外,
保险合同人通过保险合同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并以保险费作为对价
逐条解释第196页
这也不是这样的性质。
用户支付给企业的使用费并非以保险费的名义,签订的合同也不是保险合同。此外,如上所述,损害发生时的赔偿金是由保险公司支付给企业的保险金,因此不能说风险已转移到企业。从以上的考虑,我们可以认为保险类似期权不属于保险。
保险类似期权不属于保证证券业务
根据日本保险业法第3条第6款的规定,保证证券业务是指
约定保证合同上的债务或法律上的义务的履行,并收取对价的业务,其中,基于保险数理学,确定该对价,设立准备金,通过再保险进行风险分散,以及使用其他保险特有的方法进行的业务
的定义。
虽然保险类似期权可以说是“约定保证合同上的债务或法律上的义务的履行,并收取对价的业务”,但它不是“基于保险数理学,确定该对价,设立准备金,通过再保险进行风险分散,以及使用其他保险特有的方法进行的业务”,因此,我们认为它不属于保证证券业务。
“保险数理学”是指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数学计算和理论,使用统计学等进行风险评估。
在保险类似期权的情况下,通过简单地将年度使用费增加几个百分点,增加损害赔偿请求的上限和排除免责条款,这并不能说是“基于保险数理学,确定该对价”的。
此外,保险类似期权如果不是保险公司,就不能算作再保险,因此,它也不能说是“通过再保险进行风险分散,以及使用其他保险特有的方法进行的业务”。
因此,我们可以说保险类似期权不属于保证证券业务。
是否需要成为保险募集人或保险代理店
由于提供保险类似选项并不涉及作为中介或代理销售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因此无需进行保险募集人的申报或保险代理店的注册。
总结
如我们所见,保险类似选项并不属于保险,即使在未获得保险业许可的情况下提供保险类似选项,被认为违反日本《保险业法》的可能性也较低。
此外,也无需进行保险募集人的申报或保险代理店的注册。然而,根据选项的内容和销售形式,可能会被视为保险,如果您有任何疑虑,建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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