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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聊天功能和邮件杂志功能的SaaS服务与日本《电信业务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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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聊天功能和邮件杂志功能的SaaS服务与日本《电信业务法》的关系

以前,软件主要通过CD-ROM等包装销售,但近年来,将软件作为云服务提供的SaaS(Software as a Service)迅速普及。

如果是SaaS,客户可以方便地使用所需的软件范围。

此外,由于无需在计算机上安装软件,只要有互联网环境,就可以轻松从办公室以外的地方通过其他设备访问云上的数据。

因此,尤其是经常从外出地点使用的云销售支持工具等,往往作为SaaS提供。然而,如果SaaS中包含了聊天功能或电子邮件杂志功能等通信工具,可能会受到”日本电信业务法”的适用。

因此,我们将解释对于开发和销售云销售支持工具的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根据”日本电信业务法”进行注册或报告。

电信业务法概述

电信业务法是在1985年(昭和60年)4月实施的法律,随着旧电电公社民营化(日本电信电话公司的设立)引入电信业务的竞争原则,该法律被制定以规范电信业务。这是一部以保护通信秘密和确保重要通信为目的的法律。

在电信业务法中,规定了想要经营“电信业务”(法律第2条第4号)的人,需要进行注册(法律第9条)或者报告(法律第16条第1款),成为“电信业务者”。

因此,为了判断作为SaaS提供的云支持工具的提供是否受到电信业务法的适用,需要考虑是否属于“电信业务”。

什么是「电信业务」

「电信业务」是指「为满足他人的需求而提供电信服务的业务(不包括根据《日本广播法》(昭和25年法律第132号,即1950年)第118条第1款规定的广播设施供应服务相关业务。)」(法律第2条第4款)。

因此,要确定是否适用电信业务法,需要考虑以下两个要素是否符合:

  • 是否为满足他人的需求而提供电信服务(要素1)
  • 是否为业务(要素2)

什么是「电信服务」(要素1)

在「电信业务」的定义中,「电信服务」是指「利用电信设备为他人通信提供媒介,以及将电信设备供他人通信使用」(法律第2条第3款)。

这里的「他人」,是指除自己以外,在社会通念上被认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例如,即使法人A与法人B存在母子公司的关系,只要是不同的法人,法人A和法人B都被认为是「他人」。

另外,「他人的通信」是指除自己的通信以外的通信,包括自己与他人之间的通信。例如,如果A使用A设立的电信设备与B进行通信,那么A就被认为是将该设备供他人即B的通信使用。

是否为满足「他人的需求」而提供电信服务(要素1)

如果是为满足「自己的需求」而提供电信服务,那么就不符合要素1。相反,如果是向「他人」提供服务的情况,就被认为是为满足「他人的需求」而提供电信服务。

是否可以称为「他人」,如上所述,取决于是否具有不同的法人格。

是否为「业务」(要素2)

「业务」是指具有主动、积极意愿和目标,反复连续地进行同类行为。因此,以下情况通常不被认为是「业务」:

  • 在非常情况下紧急临时进行的行为
  • 临时进行的行为
  • 提供者为满足使用者的法定权利而进行的行为

此外,提供电信服务以外的服务时附带提供电信服务,并不包含在「业务」中。但是,是否可以称为附带,需要根据是否可以将提供电信服务视为独立的业务来实质性地判断。

电信业务法的适用排除

即使满足上述要求1和要求2,并且符合”电信业务”的定义,但如果符合电信业务法第164条第1款第1号至3号的情况,电信业务法将不适用,无需进行注册或报告。具体如下:

第164条

本法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列出的电信业务:

1.专门为某一方提供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当该方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时,不包括为该方的电信业务提供的电信服务。)

2.其一部分设施的安装地点与其他部分设施的安装地点在同一建筑内或同一区域内(包括类似区域内),或者不满足由日本内务省规定的标准的电信设施规模的电信业务,通过这些设施提供电信服务

3.不通过安装电信线路设施,使用电信设施提供非中介他人通信的电信服务(不包括域名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

日本电信业务法[ja]

其中,在法164条3号中的”中介他人的通信”是指,接受他人的请求,不改变信息的内容,进行传输、交换,并通过中介或代理完成远距离通信。

云销售支持工具的各项功能讨论

在以上的日本《电信业务法》(Japanese Telecommunications Business Law)的解释前提下,我们将讨论具体的案例。在这里,我们想要探讨在云销售支持工具中常用的评论功能和电子邮件杂志功能是否适用于《电信业务法》。

评论功能是否适用于《电信业务法》

如果提供云销售支持工具的商家与实际使用该服务的用户不同,那么引入该服务的客户公司就属于“他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提供装有评论功能的云销售支持工具可以说是“供他人通信之用”,属于“电信服务”。

此外,如果一家公司作为其常规业务向他人提供SaaS并收取费用,那么这就无疑属于“业务”。

因此,如果SaaS的云销售支持工具装有评论功能,那么基本上就属于“电信业务”。

然而,如果评论功能的“用户”仅限于引入该服务的公司内部人员(不与销售目标的负责人等外部人员进行交流),那么就不能说是“媒介他人的通信”,可能属于适用排除(第3号)。

电子邮件杂志功能是否适用于《电信业务法》

一般来说,如果电子邮件杂志功能是主要服务的附加功能,并且只是提供主要服务的同时提供电信服务,那么即使是“业务”,也有可能不需要注册或报告。

不属于“业务”的例子包括,虽然不是电子邮件杂志的例子,但酒店提供的电话或互联网服务等作为住宿服务的一部分。这些不属于“业务”的原因是,酒店业务本身并非“电信业务”,而是附属服务。

因此,如果除电子邮件杂志功能外的服务本身不属于“电信服务”,并且电子邮件杂志功能可以说是附属于该服务的,那么可能不属于“业务”,可能不需要报告或注册。

然而,如果除电子邮件杂志功能外的服务本身可能属于“不需要注册或报告的电信业务”,那么就不能将电子邮件杂志功能定位为附属服务,可能属于“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将适用《电信业务法》。

总结

IT领域原本与金融业和房地产业等相比,并不存在严格的法规。也许是由于这样的背景,提供SaaS服务时,需要进行《日本电信业务法》的申报或注册,这一点往往被业者忽视。

然而,无论是传统的离线软件,还是提供云服务,基本上都需要考虑《日本电信业务法》的应用。

如果违反了《日本电信业务法》,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对于考虑提供云服务的公司,事先充分确认法律的适用性是非常重要的。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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