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东间合同中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是什么
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股东间协议,虽然有时会在并购(M&A)时签订,但最常见的场景是在创业时。特别是在创业公司创业时,为了防止投资者股东让创始人离开公司运营,股东间协议中经常会限制管理股东的股权转让。
在股东间协议中设定何种股权转让限制非常重要。因为对于投资者来说,这将连接到公司的稳定运营和企业成长,以及确保“退出”(Exit)的机会。另一方面,对于管理股东来说,这将连接到广泛的资金筹集和防止股权流向敌对势力。
本文将解释股东间协议中设定的股权转让限制,包括“优先购买权”和“共同销售权”。
什么是股东间合同
“股东间合同”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规定了公司的运营和股份转让等事项。在初创公司的情况下,公司的经营往往基于股东间的信任关系进行,信任关系的破裂或股东的更替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在初创公司中,股东间合同通常会包含限制管理股东股份转让的条款。
限制管理股东股份转让的必要性
对于创业初期的初创公司来说,由于没有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如房地产,也没有销售收入,因此信誉度也很低。因此,通过银行贷款进行资金筹集存在一定的限制。因此,为了一举将公司规模扩大,从风险投资公司(Venture Capital,VC)和天使投资者等广泛筹集资金是必不可少的。
另一方面,成为股东的投资者通常会关注创始团队的人力资源和商业理念进行投资,并要求创业时期的管理股东持续掌握公司经营决策权。如果通过股份转让,管理股东的决策权被削弱,或者公司经营权被转移到第三方,那么经营策略可能会容易改变,公司运营可能会变得不稳定。
通过股东间合同限制股份转让的优点
股东间合同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情况灵活地设定一定的规则,并且可以在不经过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仅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达成。
其中,也可能设定需要投资股东全体或者过半数同意才能进行管理股东的股份转让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可能存在因无法避免的原因如继承等进行股份转让的情况,因此通常会采取“优先购买权”或“共同销售权”等间接限制。
股东间合同中的优先购买权条款
当某个股东想要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时,通过提前通知其他股东转让内容,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的“优先购买权”。
在创业公司中,主要是投资者股东对管理者股东设定股份转让限制,因此设定了优先购买权条款。
然而,也有管理者股东对投资者股东设定股份转让限制的情况。作为管理者,他们更希望自己购买股份,而不是让股份转让给不熟悉的第三方。
具体来说,股东间合同主要设定以下条款:
- 当管理者股东想要将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时,必须先通知投资者股东转让方的名称、转让的股份数量、转让价格等信息。
- 接到通知的投资者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以相同条件购买该股份。
- 管理者股东将股份转让给提出购买意愿的投资者股东。
- 只有在投资者股东不希望购买的情况下,管理者股东才能将股份转让给第三方。
- 如果投资者股东不希望购买,且要将股份转让给第三方,转让价格必须不低于第1条中确定的转让价格。
如果希望转让的投资者股东有多个,通常会根据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此外,不仅投资者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东间合同也可以规定,当投资者股东希望转让时,管理者股东和其他投资者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设定优先购买权条款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 限制股份转让,避免股份流向第三方或敌对势力
- 通过购买股份提高自己的持股比例
通过允许投资者股东优先购买,当管理者股东转让股份时,可以避免股份流向不受欢迎的第三方,同时,通过购买股份,投资者股东可以提高自己的持股比例。
另一方面,当投资者股东通过股份转让实现退出时,无论购买者是谁,风险都不存在,因此也可能给管理者股东优先购买权。
对于管理者股东来说,拥有优先购买权的优点是可以避免股份流向他人。
股东间合同中的共同出售权条款
在股东间合同中,可以设定“共同出售权”以限制股权转让。
共同出售权是指,当某个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时,可以要求同时出售自己持有的股份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可以授予投资者股东和管理者股东,但通常不会授予管理者股东共同出售权。
投资者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是等待一段时间,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利润。因此,需要设定共同出售权,以确保投资者股东有股权转让的机会。
另一方面,管理者股东的目标不是实现利润,而是使公司成长。因此,没有必要给予管理者股东共同出售权。
为了保障少数股东的退出机会,股东间合同通常会设定以下条款:
- 当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时,必须通知少数股东转让方的名称、转让的股份数量、每股的单价等(转让条件通知)。
- 少数股东可以要求大股东按照转让条件通知中的条件,共同转让自己持有的股份。
- 如果少数股东行使了共同出售权,大股东就不能只出售自己的股份。
此外,还需要具体说明股份的范围,谁可以行使,以及对谁行使。
- 可以主张共同出售权的股份范围。
- 可以行使共同出售权的股东是谁。
- 被要求共同出售的股东是谁。
大股东在企业达到一定成长阶段时,可以通过自己的渠道出售股份,实现退出和利润。然而,没有出售渠道的少数股东可能会被留下,持有流动性低的未上市股份。当大股东退出,公司的母公司或经营方针发生变化时,少数股东可能也希望通过出售股份回收投资。
设定共同出售权条款,确保少数股东也有退出的机会,最终会使各种投资者更容易投资创业公司,这也是一个优点。
然而,如果在股东间合同中设定共同出售权条款,股东结构的流动性可能会导致经营方针容易改变,公司运营可能会变得不稳定。此外,对于大股东来说,他们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量可能会减少,这可能会使他们考虑到这个风险而不投资。
是否设定共同出售权条款,需要比较优点和缺点,谨慎考虑。
总结:关于股东间合同,请咨询律师
在股东间合同中设定“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的条款,有以下目的:
- 扩大创业公司的资金筹集可能性
- 防止股份流向第三方或敌对势力
- 防止经营者股东离开公司运营
- 提高投资者股东的自有股比率
在股东间合同中设定何种股份转让限制,可能会成为风险投资公司或天使投资者等是否对创业公司进行投资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在某些情况下,投资者可能会担心股份转让机会的限制,从而犹豫是否进行投资。
在股东间合同中设定“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的条款以限制股份转让,需要专业知识。在制定股东间合同时,我们建议您向专业人士,即律师,寻求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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