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权利被侵犯的认可与否认的情况
因为名人的姓名和肖像具有吸引客户的力量,所以它们具有一种经济利益或价值。这种从名人的姓名和肖像中产生的经济利益或价值的独占权(即不允许未经许可的第三方使用)被称为公众人物的名誉权。
“公众人物的名誉权”这个词并不是法律术语,而是通过法庭逐渐明确并得到承认的相对较新的权利。2012年2月2日(公历2012年),在“日本Pink Lady事件”的最高法院判决中,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的意义以及侵权标准作为判例引起了关注。
在这里,我们将通过查看法院判例,解释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侵犯了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侵权。
「粉红女郎事件」的审判
「粉红女郎事件」是指,一本解说通过模仿粉红女郎的歌曲舞蹈进行减肥的书籍,未经许可擅自刊登了14张照片,粉红女郎因此认为侵犯了其公众形象权(日本公众人物权),并向出版该杂志的出版社提出了赔偿要求。
此案件一直争议到最高法院,但在2012年2月2日(平成24年),最高法院在确认公众形象权在一定条件下应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认为本案中的照片未经许可的刊登,是为了补充文章内容而使用的,并不能说是专门利用粉红女郎的肖像吸引客户,因此不构成侵犯公众形象权,上诉被驳回,赔偿请求未被接受。
公众形象权的意义和侵权标准
关于公众形象权的最高法院首次判决,对公众形象权的意义进行了解释,认为「人的姓名、肖像等有可能具有促进商品销售等的吸引客户的力量,这种排他性利用吸引客户力量的权利(公众形象权)是基于肖像等本身的商业价值,因此可以说是构成人格权由来的权利的一部分」。
此外,侵权标准为「具有吸引客户力量的肖像等,可能会通过吸引社会的注意力等方式,被用于时事报道、评论、创作物等,也有必要接受这种使用作为合理的表达行为」。并且给出了以下三种构成侵权行为的典型情况:
- 将肖像等作为独立的欣赏对象,用作商品等
- 为了区别商品等,将肖像等附加到商品等上
- 将肖像等用作商品等的广告
从此以后,基于这个判例,公众形象权的侵权行为被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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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嵐」「KAT-TUN」诉讼案
人气团体「嵐」和「KAT-TUN」的成员,因为他们的个人写真集9本和团体写真集3本共计12本侵犯了他们的公众形象权,所以他们提出了索赔损害赔偿,并要求停止出版和销售这些书籍以及销毁它们。
主要的争议点是「是否侵犯了公众形象权」、「损害赔偿的金额」以及「是否可以要求停止出版和销售以及销毁」。
是否侵犯了公众形象权
法院对这12本书进行了详细的审查,认为「大部分页面只有照片,或者只是在照片旁边附上了简短的描述,每一章的开头都有标题和前言,但它们只是作为引导发布照片的章节的意义。」并且,每一栏中「虽然有相对完整的文章,但是它的具体内容和发布的照片之间没有特别的关联,考虑到这些照片的数量和处理方式,这些栏目只是附加在照片上,不能认为它们有独立的意义。」因此,法院认为这些书籍都是以欣赏这些照片为目的,并且符合在Pink Lady事件判例中的类型1「将肖像等作为独立的欣赏对象使用」,因此认定侵犯了公众形象权。
损害赔偿的金额
法院认为,出版这些书籍时,他们应该得到相当于通常应该收到的金钱的损害赔偿,如果他们允许使用他们作为被摄体的照片。这个金额应该等于这些书籍的定价的10%乘以发行数量。因此,法院认定这就是他们所受到的损害赔偿的金额。
因此,例如,原告A因为他的照片被单独用在书籍①(28,000本)和他和其他四人一起的照片被用在书籍⑥(39,000本)上,侵犯了他的公众形象权,所以他应该得到:
1,300元×10%×28,000本=364万元
1,300元×10%×39,000本÷5=101.4万元
加上律师费用46.54万元,总共得到511.94万元的赔偿。
法院就是这样计算的,并命令被告出版社向9名(当时)成员支付总计约54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
停止出版和销售以及销毁的请求
关于停止出版和销售这12本书以及销毁它们的请求,法院认为:
被告有可能会继续出版和销售这些书籍,或者销售他们占有的这些书籍。
考虑到公众形象权是源于人格权的一种权利,原告们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犯他们的公众形象权,或者为了防止侵犯他们的公众形象权,要求停止出版和销售这些书籍以及销毁被告占有的这些书籍。
东京地方法院2013年4月26日判决
法院因此做出了严厉的判决,认可了停止出版和销售以及销毁的请求。
对于这个判决,被告出版社不服,提出了上诉,但是知识产权高等法院驳回了上诉,对于出版社的上诉,最高法院也做出了驳回上诉的判决,因此这个判决已经成为了定局。
「胸部插图」诉讼
有8位女性艺人,因为一家周刊杂志使用合成了她们肖像照片和裸露胸部(乳房)插图的图片发表文章并出版销售,侵犯了她们的公众形象权、人格权和人格利益,因此向被告出版社索赔损害赔偿金等。
引发争议的文章在本期杂志的黑白印刷部分跨越了3页,标题为「随意品评!!」「娱乐圈胸部妄想大奖」。本文在上述标题之后,合成了裸露乳房的插图,并发布了各艺人的姓名、胸部预估尺寸和评价项目等。
是否侵犯公众形象权
法院认为,原告们在本期杂志出版销售时,都是以出现在摄影集等中,出演电视节目等方式获得特有的名声、社会评价的艺人,具有成为公众形象权主体的知名度。
然后,关于本文,
合成了裸露胸部的插图,并附上含有性表达的评论等,不是让读者欣赏肖像等本身,而是让读者想象包括原告在内的女性艺人的乳房或裸体(妄想)。而且,本文是在全248页的本期杂志的接近尾部的黑白印刷部分发布的,封面并未提及,每个原告的肖像等只是每页9名或10名中的1名。根据这些情况,很难想象原告的粉丝等会为了获取本文中的肖像照片而购买本期杂志。因此,本文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的肖像等的行为,不能认为是将肖像等本身作为独立欣赏的商品等使用,也不能认为是主要目的是利用原告的肖像等的吸引力。
东京地方法院2015年1月29日(2015年)判决
因此,法院并未认定侵犯了公众形象权。
只有全248页中的3页,照片也很小,因此判断为「不能说是将肖像等本身作为独立欣赏的商品等使用」。
受到的损害金额
原告们主张,本文未经许可发布的姓名和肖像侵犯了原告们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以及名誉感情等人格利益,但法院认为,
本文超出了社会通念应忍受的限度,通过侮辱行为不当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感情,同时,也超出了应忍受的姓名和肖像使用的限度。
东京地方法院2015年1月29日(2015年)判决
因此,法院命令被告出版社向9名原告各支付75万日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和5万日元的律师费,总计80万日元。
即使公众形象权的侵犯未被认定,也可以以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感情等为由,追究责任,这是一个表明这一点的判例。
总结
“公众人物权利”(日本“パブリシティ権”)是指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著名人士的姓名或肖像从而产生经济利益或价值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相对较新的权利,始于2012年(公历2012年)的“粉红女郎事件”(日本“ピンク・レディー事件”)判决。
虽然迄今为止关于公众人物权利的著名案件大多涉及纸质媒体,但随着网络媒体需求的增长,人们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主张和判断以及这种变化产生了兴趣。
如果您担心可能侵犯了“公众人物权利”,我们建议您咨询熟悉这些情况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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