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视频是否违法?需要注意的视频上传与日本'著作权邻接权'是什么
有一位男士在2018年9月(西历2018年)被送交法院,他未经许可使用卡拉OK音源制作视频,并将其上传到YouTube。
他被指控的罪名是,他非法下载了音乐发行公司在互联网上付费发行的卡拉OK音源5次,并将歌词等添加到卡拉OK视频中,然后将其上传到YouTube,从而获得了约800万日元的广告收入。然而,他违反的是”日本著作权邻接权”。
虽然”日本著作权邻接权”这一权利并不为公众所熟知,但在音乐的创作和使用中,这是一项不能忽视的重要权利。如果没有相关知识,可能会在不知不觉中违反这一权利。
在这里,我们将探讨音乐权利中的”日本著作权邻接权”。
何为著作权邻接权
广义的“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权利(著作权)”和“著作权邻接权”。其中,“著作人权利(著作权)”是赋予“创作者”的权利,而“著作权邻接权”则是赋予“传播著作物等”的人的权利。
这种“传播”以各种形式进行,但在著作权法中,“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广播业者”和“有线广播业者”这四类人被赋予保护,从而产生权利。这些权利与著作权一样,根据国际规则,无需进行注册或申请等手续,即可自动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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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表演者
“表演”是指“以戏剧化的方式表演、舞蹈、演奏、唱歌、朗诵或其他方式表演作品(包括类似行为,即使不表演作品,但具有艺术性质的行为。)”(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3号)。此外,“即使不表演作品,但具有艺术性质的行为”包括魔术、杂技、手法、模仿等,像冰上滑冰表演或马戏表演这样的“面向观众的表演”也属于表演。
“表演者”是指“演员、舞者、演奏家、歌手以及其他进行表演的人,以及指挥或导演表演的人。”(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4号)。表演者不仅包括唱歌、跳舞、朗诵等表演作品的人,也包括表演魔术、模仿等非作品的人。
受保护的表演包括:
- 在日本国内进行的表演
- 固定在受保护的唱片上的表演
- 通过受保护的广播传送的表演
- 通过受保护的有线广播传送的表演
- 根据“表演者等保护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表演和唱片的条约”、“TRIPS协定”和“北京条约关于视听表演的条款”,我国有义务保护的表演
以上就是受保护的表演。
什么是唱片制作者
“唱片”是指首次固定(录音)声音(不仅限于著作物)的物品(即所谓的“母带”),不论媒介,无论是CD、磁带、电脑硬盘等都可以被录音,都被视为唱片(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5号)。此外,复制唱片(母带)并销售的CD等被称为“商业唱片”(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7号)。
“唱片制作者”是指首次固定(录音)某种声音并制作母带(唱片)的人(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6号)。
需要注意的是,“声音”不仅限于著作物,自然声音等也包括在内。此外,“声音的固定”不仅限于录音,制作卡拉OK音源的卡拉OK业者,以及制作其他MIDI数据的业者等也可以成为唱片制作者。
受保护的唱片,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7条,包括:
- 由日本国民制作的唱片
- 在日本国内制作的(声音首次在日本国内固定的)唱片
- 根据“表演者等保护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表演和唱片的条约”、“TRIPS协定”、“唱片保护条约”,我国有义务保护的唱片
以上就是受保护的唱片。
什么是广播业者
「广播」是「公众传输」中,目的是让公众(「不特定的人」或「特定多数的人」)同时接收相同内容(不限于著作物)的无线传输,就像电视广播一样,节目「始终传送到接收者手中」的传输形式(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8号)。
通过服务器等自动公众传输设备的情况下,即使是在设备内不伴随「存储」的情况下传输的「互联网广播」、「网络广播」等,因为它们并非「始终将节目传送到接收者手中」,所以不属于广播。
「广播业者」是指以广播为业的人(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9号),包括通过校园FM等发送(广播)节目的人。
受保护的广播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7条,包括:
- 日本国民以业务形式进行的广播
- 从国内广播设备进行的广播
- 根据「表演者等保护条约」和「TRIPS协定」,我国有义务保护的广播
以上就是受保护的广播。
有线广播经营者是什么
「有线广播」是「公众传输」中,以公众同时接收相同内容(不仅限于著作物)为目标的有线传输,就像有线电视的有线广播一样,节目「始终传送到接收者手中」的传输形式(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9号的2)。
如果通过服务器等自动公众传输设备,即使是不伴随设备内「存储」的传输,例如「互联网广播」「网络广播」等,因为「节目并未始终传送到接收者手中」,所以不属于有线广播。
「有线广播经营者」是指以有线广播为业的人(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9号的3),受保护的有线广播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9条的2,
- 日本国民作为业务进行的有线广播(不包括接收广播的)
- 从国内有线广播设备进行的有线广播(不包括接收广播的)
这就是其定义。
著作权邻接权与财产权
著作权包括两种,即“(作为财产权的)著作权”和“著作人格权”,而著作权邻接权基本上只有一种,即“财产权”。
然而,只有对表演者,才会授予类似于著作人格权的“表演者人格权”,因此,只有表演者才会被授予“表演者人格权”和“财产权”两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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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所拥有的财产权基本上都是“许可权”,这是一种可以阻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的权利。然而,著作权邻接权的财产权除了这种许可权外,还有“报酬请求权”,这是一种可以在他人使用时附加使用费等条件的权利。虽然报酬请求权不能阻止他人的使用,但可以要求他们支付费用。
对于财产权,我们可以分别考虑“现场表演”、“录音的表演”以及电影、电视节目、视频等“电影作品中的录音/录像表演”。例如,在“电影作品中的录音/录像表演”中,当我们想要使用经过演员等表演者同意的录音/录像表演时,原则上,我们不需要再次获得表演者的同意。(日本著作权法第91条第2款、第92条第2款、第92条之2第2款)
然而,如果我们想要复制音乐CD等,我们不仅需要获得“作词者/作曲者”和“唱片制作者”的同意,还需要获得“歌手”和“演奏者”等“表演者”的同意。
相反,如果我们想要复制视频或DVD,我们需要获得电影制作者和编剧等的同意,但我们不需要获得“演员”等“表演者”的同意。
视频上传与著作权邻接权
2008年3月,YouTube首次在日本与日本权利清理中心(JRC)签订了全面使用许可协议,同年5月与e-License,以及同年10月与日本音乐版权协会(JASRAC)达成了使用许可条件的协议。
此外,Niconico视频在2008年至2009年期间,USTREAM在2010年7月,也与日本音乐版权协会(JASRAC)、日本权利清理中心(JRC)、e-License签订了全面使用许可协议。
由于这个全面协议,用户可以在YouTube等平台上上传演奏或唱歌的视频,这些视频中的音乐是由日本音乐版权协会(JASRAC)管理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直接上传CD音源或宣传视频,也不能将其作为背景音乐使用。
因为,这些全面协议处理的权利仅限于”著作权”,并未涵盖日本音乐版权协会(JASRAC)等无法管理的”著作权邻接权”。
在音乐上传中,重要的著作权邻接权包括唱片制作者的权利,也被称为原盘权。
所谓的原盘权
在与歌手、音乐家等实演者签订的录音合同中,通常会将实演者的权利转让给唱片制作者(如制作公司、唱片公司、唱片品牌等)。因此,原盘权通常也包含了这些实演者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实演者的报酬请求权(如请求广播使用费和租赁使用费的权利)并未被转让,而是通过由文化厅指定的组织(艺团协CPRA)来行使。
原盘权包括唱片制作者的「复制权」、「传输可能化权」、「转让权」、「出租权」等许可权,以及实演者的「录音・录像权」、「广播权・有线广播权」、「传输可能化权」、「转让权」、「出租权」等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允许他人使用的权利,反过来说,如果没有得到许可,他人就不能使用。因此,复制市售CD(即原盘的复制物)这种行为,如果没有得到原盘权拥有者的许可,就会构成侵权。
同样,将内容上传到YouTube,或者上传到自己的社交网络和网站等进行传输可能化的使用,也是如此。
前文提到的嫌疑人,由于在没有得到原盘权者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复制和传输可能化的使用,侵犯了著作邻接权,因此被怀疑违反了日本《著作权法》。
著作权与邻接权
邻接权也是在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权利,因此在广义上也是著作权。然而,需要认识到,这与赋予创作作品的作者的财产权,即狭义的著作权是不同的。
说到音乐权利,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JASRAC)是非常知名的,但是JASRAC管理的只是(狭义的)著作权的一部分,与邻接权无关。
也就是说,使用音乐并不是只要向JASRAC申请就可以了,根据使用方式,可能还需要从JASRAC以外的权利人,如邻接权人那里获得许可。
YouTube和Niconico等已经与JASRAC签订了全面合同,因此,视频上传者可以在不向JASRAC申请的情况下上传JASRAC管理的音乐。但是,这只是预先获得了JASRAC管理的权利范围内的权利,即财产权形式的著作权的使用许可。
顺便说一下,JASRAC不管理改编权等,因此,如果要改编JASRAC管理的歌曲,也需要从原权利人(作曲者或音乐出版社)那里获得许可。
也就是说,如果使用市售CD或下载音源等与原盘相同的音源制作视频或上传视频,就必须从原盘权利人那里获得“复制”或“可传输化”的许可。
另外,在Niconico视频和Niconico直播中,对于部分音乐,已经从原盘权利人那里获得了许可,因此,如果是这些音乐,就可以在不单独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使用。
音乐使用与著作邻接权
2016年(公历2016年)在TBS系列播出的电视剧《逃避虽可耻但有用》的结尾曲中,星野源与新垣结衣等人一起跳起了轻快的舞蹈,配合他自己演唱的《恋》这首歌,被广泛称为“恋舞”,赢得了极高的人气。在YouTube和NicoNico等视频网站上,各种人物都上传了他们跳“恋舞”的视频,其中包括当时的美国驻日大使Caroline Kennedy的舞蹈视频,播放次数超过了800万次,引发了一场大热潮。
这是因为,只要满足“以个人或非营利为目的制作并公开‘恋舞’视频”、“使用的音源是通过CD或在线购买的”以及“视频中使用的音源长度与电视剧结尾曲的90秒左右相同”这些条件,就可以得到原版权所有者的预先许可,因此可以在不特别申请的情况下进行投稿(但是,现在这些条件的期限已经结束,所以不能进行无许可的投稿)。
因此,如果不能未经许可使用音源,那么就可以制作一个与原版相同的音源。你可以通过耳朵复制你想要的音源,然后自己进行乐器演奏或编曲,然后将其作为你自己的音源使用。
虽然这样做可能会有些麻烦,但是这样你就成为了原版的制作者,因此你可以自由地使用这个原版进行视频投稿。
然而,如果是与日本音乐版权协会(JASRAC)有合同的视频投稿网站,那么这种方法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是在个人博客上发布,那么就需要另外从日本音乐版权协会(JASRAC)获得许可。
总结
虽然在视频上传网站上,有大量的以卡拉OK为背景唱歌的视频和跟随CD音源跳舞的视频,但其中大部分可能没有得到原盘权利人的许可。
不仅CD音源,制作卡拉OK店播放的音源的企业也拥有唱片制作者的权利,因此,如果没有得到这些权利人的许可,就有很大可能涉嫌侵犯著作邻接权。
判断是否侵犯了著作邻接权往往很困难,因此,建议寻求经验丰富的律师的建议。
如果您想通过视频了解背景音乐的著作权,欢迎观看我们律所YouTube频道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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