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名誉诽谤诉讼与反诉的流程
2020年9月(令和2年),一位大学教授因其在Twitter上的发言被自民党的参议院议员以名誉损害为由起诉,该教授认为这是一种恶意的SLAPP诉讼,因此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反诉,要求赔偿损失150万日元。
所谓反诉,就是指在某一诉讼(本诉)中,被告对原告提起的诉讼,要求在同一诉讼程序内由同一法院审理。
在这里,我们将解释在名誉损害诉讼中可能出现的反诉在实际审判中是如何处理的。
什么是本诉和反诉
成为诉讼被告的人,只有在与本诉的目标即索赔或防御方式相关的索赔为目标的情况下,才能在口头辩论结束之前,向本诉所属的法院提起反诉(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第1款主文)。
“与本诉相关的索赔为目标的情况”,例如,在某次交通事故中,原告对被告提出赔偿要求,反过来,被告也可以对原告提出赔偿要求。
另外,“与防御方式相关的索赔为目标的情况”的例子包括,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金钱的诉讼中,被告对原告主张抵销抗辩,并要求支付抵销后的余额。
在名誉权侵害的诉讼中,也可以看到反诉的情况。就像前面提到的例子,如果你认为是不公正的起诉,你可以考虑提起反诉,如果你处于激烈的争吵状态,你没有必要被动地接受被告的权利侵害责任。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提起反诉必须在“口头辩论结束之前”,也就是在事实审查阶段(通常是在高等法院的审理)结束之前进行,而且,如果“明显会延误诉讼程序”,则不允许提起反诉(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第1款第2号)。在这种情况下,反诉将被视为非法并被驳回。
名誉侵犯・纪律处分申请与反诉
有一例律师针对因发表文章而被指控名誉侵犯、申请纪律处分并索赔的原告提起反诉的案例(东京地方法院2018年10月16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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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进程
原告是一家从事临时住宿设计、施工、销售和运营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是一名运营自己所属法律事务所博客的律师。
被告律师在其博客中,针对原告公司正在为东日本大地震恢复工作的住宿设施募集投资,每间房每月可收入90,000日元,如果建320户,每月可收入2880万日元。建筑费用为6亿日元,但40个月后将变为13亿日元,因此很快就能收回成本。并指名道姓地指出,“欺诈是对流行敏感的事情”,“虽然看起来像是真的,但完全是胡说,没有实体。如果错误地提供资金,就永远不会回来。”对此,原告公司向该律师所属的律师协会提出纪律处分申请,并同时提起诉讼,声称其降低了社会评价,妨碍了业务。
对此,被告律师反驳说,原告是一个欺诈公司,原告的投资推广是为了骗取金钱的欺诈行为,尽管原告明知如此,却指责本博客的投稿是非法的,并进行了本案的纪律处分申请等行为,这些行为属于非法行为,因此提起反诉。
法院对原告的判断
法院首先认为,被告的发表文章是指出原告针对从事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相关的除染业务的员工的住宿,提出了没有实体的投资谈话,这个投资谈话是欺诈的,这样的指出事实被认为是侵犯了原告的信誉和名誉。
另一方面,本文的发表目的被认为是为了启发读者,使他们不会受到文章中所指出的欺诈损害,因此,被告发表本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公益,被指出的事实被认为是关于公共利益的。
在此基础上,法院审查了文章中指出的事实是否真实,被告是否有正当理由相信这是真实的,认为原告提出的投资谈话涉及的业务是以没有实体的租赁合同为前提的,几乎没有回收投资的可能,尽管原告知道这一点,却假装可以很快回收投资,并且可以预期利润,鼓励对业务的投资,因此被认为是欺诈行为,因此,文章的名誉侵犯被认为是非法的,非法行为没有成立,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法院对反诉的判断
首先,法院认为,对所属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申请,本案的纪律处分申请被认为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原告作为欺诈行为的主体自然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原告知道本案的纪律处分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却故意提出纪律处分申请,这样的纪律处分申请被认为是违反律师纪律制度的目的,是明显非法的,因此,对本案的纪律处分申请,原告对被告的非法行为成立。
另外,对本案的告诉,原告知道在原告中主张的原告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却故意提起原告的诉讼,因此,其提起行为被认为是违反诉讼制度的目的,显然缺乏适当性,因此,不能免除在非法行为上的非法评价,因此,对纪律处分申请和本案的告诉,命令支付100万日元的赔偿金。
虽然往往有原告被接受,反诉被驳回的情况,但也有像这个例子一样,原告被驳回,反诉被接受的情况。如果被提起不公平的诉讼,不仅可以在该诉讼中争论,还可以反诉,追究对方的责任。
名誉侵犯与反诉
一位在互联网上运营关于水族馆(海洋生物饲养设备)网站的原告,向运营同类网站的被告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在2ch论坛上发布了损害原告名誉和信誉的文章。对此,被告反诉原告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发布了关于本案进程等的文章,侵犯了被告的名誉和隐私(金沢地方法院2019年3月20日判决,即2019年公历)。
诉讼进程
原告主张,被告使用了“在FB上公开了满是寄居蟹+鰕虎鱼+藻类的水族箱”、“自作自受。因为总是把自己摆在高位批评别人,所以会变成这样”、“笨蛋”、“糊涂”、“作为人类不合格”、“看不起人”等过激和粗俗的表达,使观众认为原告在信息流通中进行了不适当或不公正的行为,严重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
对此,被告反驳说,原告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公开了关于本案进程的文章,公开了被告的真实姓名、居住城市、商家名称。诉讼公开的目的在于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而不是让公众了解该诉讼的内容。
因为实际上,每个诉讼的内容并不为大众所知,所以在诉讼程序中具体详细地描述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和内容的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或侵犯隐私权。因此,被告要求赔偿本案的损失,并提起反诉。
法院对本诉的判断
对于本诉,法院认为,原告销售的LED灯没有PSE标志,可能存在法律问题,但原告没有立即回应这个对其商业活动不利的疑问。相反,他认为被告的帖子等是“捣乱者”,损害了原告的社会评价。考虑到被告使用了“笨蛋”、“作为人类不合格”等人身攻击的表达,不能认为被告是出于公益目的。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命令被告支付70万日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36万7200日元的费用,7万日元的律师费,总计113万7200日元。
法院对反诉的判断
对于反诉,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论坛上确定了“诽谤”原告和原告网站的“罪犯”是被告,这是同行公司的代表。然后,原告在文章中反复写道“提起了针对名誉侵犯、信誉侵犯和商业诽谤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我们正在进行骚扰行为(冒充他人进行捣乱行为)”、“反复写了充满强烈恶意的虚假描述”、“被告的妄想和言行过分”等虚假描述。如果普通人用正常的注意力和阅读方式,他们会得到印象,被告是一个在民事或刑事上非法的行为中反复侵犯原告的名誉、信誉或商业诽谤的人,这种表达可以说是降低了被告的社会评价,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
然而,被告在本案的FB文章中写道“妄想症”、“满是谎言”等事实被认定为真实,“充满强烈恶意的虚假描述”、“难以想象的两极性”、“被告的妄想和言行过分”等表达,与被告的帖子内容“妄想症”、“满是谎言”等进行对比,不能说是单方面的人身攻击,原告在本案网站文章中表达的原告的观点或评论,即使构成侵犯名誉,也不能认定为非法或故意或过失,因此,被告的反诉请求中关于侵犯名誉的部分没有理由。
另一方面,原告在本案网站的文章中公开了被告的姓名、网名、居住的都道府县名和市町村名,作为基于名誉侵犯等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的对方,这是一般人不希望随意公开的内容。即使被告出于业务需要在互联网上公开了姓名、网名和地址,也不能认为被告放弃了不希望随意公开的利益。因此,法院认定原告侵犯了被告的隐私,命令原告支付20万日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和2万日元的律师费,总计22万日元。
像本案一样,本诉和反诉都可能被接受,此时,可能只接受本诉的一部分,而全面接受反诉。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cases-not-recognized-as-defamation[ja]
总结
如果在原告提起诉讼并且审理已经相当进展的情况下,被告提起反诉,那么这种反诉可能会被视为是无奈之举。然而,如果被告对原告有适当的请求权,那么在原告诉讼的初期阶段提起反诉通常是合理的。
如果被起诉,你是否应该提起反诉,最好尽早咨询经验丰富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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