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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自主发行的积分属于《日本资金结算法》中的预付款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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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自主发行的积分属于《日本资金结算法》中的预付款支付方式

根据大型智库的调查,2014年度,日本国内11个主要行业的主要企业发行的积分和里程总数至少超过8000亿日元,预计到2022年将超过1万亿日元(野村综合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5日公布的文章)。

过去,积分主要是作为促销手段,规模较小,被视为“赠品”。然而,现在,积分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存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可以明显感受到折扣的效果。有时,人们会用现金购买更多的积分,有时,积分会在发行商之间进行交换,流通性大大提高。IT公司和创业公司在自己的应用程序或网站服务上创建和运营“积分”系统,已经变得非常普遍。

积分已经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可以说,它具有与货币等同的经济价值。因此,为了应对积分发行商破产等不可预见的情况,以及确保用户的理解,已经开始实现一定的用户保护政策。本文将解释自主发行积分所受到的,所谓的“预付款支付手段”在日本《资金结算法》中的法规。

资金结算法与自发行积分

在“资金结算法(日本资金结算法)”中,关于“预付款支付方式”的法律制度,原本是“预付款证券法(俗称预付卡法)”,主要是针对商品券、礼品卡和预付卡的法律。然而,如今不仅限于前述的积分服务的扩大化,还有日常电子货币充值等的进化,以及在线游戏的多样化等,因此在2010年(公历2010年)产生了广泛的“预付款支付方式”的定义,规范范围也在扩大。

此外,该法不仅涵盖预付款支付方式,还包括资金的转移、虚拟货币的处理等规定,作为新金融服务正规化的承担者,每年都在不断进化。与自发行积分有关的可能问题是关于资金转移的问题。不仅仅是发行自有积分让用户使用,如果让积分在用户之间转移,或者将其兑换为现金,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会成为“资金转移”,在这种情况下,该法对此有特别严格的规定。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中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相关文章:自家积分的转移・交换与资金结算法的资金转移业务[ja]

自主发行积分与消费者保护

我们将通过法规制定“本金保证”行为,以保护消费者。

当企业创造新的价值,并且这种价值迅速普及时,它将成为社会无法忽视的存在。这时,社会将开始要求特别是从用户保护等角度的社会规范,并且这些规范将由国家权力强制赋予,从而成为法律制度。对于积分,也是基于这样的过程,在日本的“资金结算法”中被定位为“预付款支付手段”,对于发行这种自主积分的行为,也开始进行一定的法律规制。

这种法律规制可以说与关于金钱托管的规定相近。有时候,会有一些可疑的商家巧妙地从大量人群中筹集资金,但最终破产或消失,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对于这种商家的行为,除了考虑适用诈骗罪等刑法之外,首先在从不特定多数人中筹集资金的时候,就可能违反了日本的“出资法”。该法在其第一条中禁止了进行本金保证的金钱托管。进行本金保证并托管金钱的行为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本金得到保证,所以很安全”的错觉,然后托管金钱的公司破产,消费者受到损害。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正在进行警告。

关于预付款支付手段的法规

与货币等价的经济价值

在日本的出资法中,我们希望防止的风险在发行商品券、预付卡、电子货币、积分等与货币等价的经济价值的商家中也同样存在。也就是说,”将现金转换为自有积分,就像将钱存入提供本金保证的公司一样,没有风险”这种错觉可能会产生。

相反,为了适当地运营不以实物流通为前提,主要依赖电磁记录存在的经济价值,考虑到其脆弱性,可能需要更加重视用户保护政策。日本的资金结算法对这种与货币等价的经济价值施加了以下的规定。

预付款支付手段及其规则是什么

资金结算法在第二章定义了”预付款支付手段”这种方式,并对符合此方式的商家进行了规定,

  • 要求他们向财务局长报告和注册,以便进行监管行政,
  • 要求他们提供法定显示和信息,以便客户更容易理解,
  • 要求他们在法定日期存入未使用余额的一半作为保证金。

这些都是他们必须遵守的义务。

与银行法等许可制度相比,虽然门槛稍低,但在监管机构的监视下,必须执行一定的行为,并稳定地保证余额的一半的”保证金”,这可以说是相当大的负担和严格的规定。

符合”预付款支付手段”的条件是什么

首先,让我们看看在资金结算法中,什么情况下会符合”预付款支付手段”,这是基本要求。虽然直接引用资金结算法第3条并不难理解,但一般来说,这种表述还是比较难理解的,所以在本文中,我们将其列为以下几点:

  • 金额或购买物品或提供服务的数量被记录或记载,
  • 上述记录或记载是通过票据或符号等发行的,
  • 上述发行是通过获取对价进行的,
  • 发行的物品可以用于购买物品或提供服务的支付。

这四点。只有满足所有这些条件,才会符合”预付款支付手段”,并受到法律的规定。

然而,所谓的自有积分,只要是通过获取货币等对价发行的,并且可以用于购买某种商品或提供服务等,基本上都符合这四个条件。

满足一定条件可以不符合

然而,如果只根据这四点来统一规定,那么规定将涵盖相当广泛的范围,业务将变得非常窒息。因此,即使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以下的情况也不符合预付款支付手段,这是规定的。这就是所谓的”排除条件”。

  • 使用期限限制在6个月以内:由于破产风险相对较低,因此被排除(法4条1号,政令2条2款)。
  • 车票、船票、飞机票、电影、戏剧现场等的票,马票、车票等,只用于商业交易的交易:由于用途有限,且在短期内失效,因此被排除(法4条1号,政令2条1款)。
  • 收入印花、邮票、高尔夫会员证等:根据当局的指南等,本来就不符合的物品:法律明确排除。

特别重要的是,第一点,使用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物品。如果积分的有效期限在6个月以内,那么就不符合预付款支付手段,就不会受到前述的法规率。

第三方类型和自家类型的区别

此外,由预付款支付手段发行的票据等的流通范围会影响用户保护的程度,因此这一点也被纳入法规。具体来说,

  • 流通范围包括发行者以外的第三方(第三方类型):例如,Suica积分不仅可以在火车上使用,还可以在便利店等地方使用,所以是第三方类型。
  • 流通范围限于发行商自家(自家类型):例如,游戏公司发行的积分,如果只能用于购买该公司的游戏物品,那么就是自家类型。

规定因此而有所不同。这被称为”宽松条件”,也就是说,如果是自家类型,法规会被”宽松”。

  • 第三方类型的情况:除非获得金融厅的注册,否则不能发行预付款支付手段的票据等。并且,这种注册有各种条件,例如,商家的财产基础要求通常是净资产额1亿日元以上。这可以说是对商家要求有一定实力,以防止破产风险的表现。
  • 自家类型:不需要金融厅的注册。如果在法定日期的未使用余额低于1000万日元,就不会受到规定。如果余额超过这个金额,就会受到规定,但对金融厅来说,只需要”报告”就可以了。

如果符合第三方类型,你需要满足净资产额1亿日元等条件,并获得金融厅的注册。这种规定对于种子阶段的创业公司等来说,可以说是相当重的。为了避免这种规定的适用,例如,

  • 将有效期限设定为6个月(排除条件)
  • 设计自家类型并且未使用余额低于1000万日元的积分(宽松条件)

你需要考虑这样的设计。

积分的赠送是否属于“预付款支付方式”,并受到相应的监管?

符合“预付款支付方式”的要求和条件是什么?

基于以上的考虑,我们将具体探讨自主发行积分的问题。首先,我们将对日本《资金结算法》中“预付款支付方式”的基本要求、排除条件和缓解条件进行编号,并列举具体的例子以便于理解。然后,我们将尝试将这些条件应用于一些典型的积分赠送案例。

那么,这些案例是否符合“预付款支付方式”的要求,并受到相应的监管呢?

<基本要求>
① 记录了金额或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数量
例如)在网站、使用明细或收据等上显示“持有积分○○点”或“我公司商品・服务○○元等价值”等
② 上述记录是通过凭证或符号等发行的
例如)通过IC卡或智能手机应用等,使持有积分可以随时使用
③ 上述发行是有对价的
例如)不是作为赠品获得的,而是通过购买现金、信用卡、预付卡、商品券、积分等获得的
④ 发行的物品可以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支付
例如)可以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
<排除条件>
⑤ 符合6个月内的期限限制或其他排除条件
例如)“6个月内”、“至○月○日”等期限限制
<缓解条件>
⑥ 如果是自家型而不是第三方型,则无需注册金融厅
例如)自家型:由百货商店发行,只能在该百货商店使用。
第三方型:不仅可以在自家店铺使用,还可以在快餐店、便利店等广泛使用。

案例1:根据使用金额或条件赠送一定数量的积分

信用卡公司等根据卡会员的使用金额或条件赠送一定数量的积分(例如:JCB卡的Oki Doki积分计划等)。

虽然在卡的使用明细等处记录并提供了具体的积分数量(①②满足),但这些积分仅仅是根据使用金额或条件作为额外赠送的,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③不满足),因此,我们认为这并不符合“预付款支付手段”的定义。

案例2:可在购物中心等整体使用的积分

以互联网购物中心为主,该购物中心运营企业的集团公司在整体上,根据集团公司会员的一定消费金额或条件,赠送一定数量的集团公司通用积分(例如:日本乐天积分等)。

在集团公司通用的积分管理网站(例如:日本乐天积分俱乐部等)上,具体的积分数量会被记录并发放(满足①②),但这仅仅是根据消费金额或条件作为额外赠送的,不需要为积分的赠送支付对价(不满足③),因此,我们认为它不属于“预付式支付手段”。

案例3:在便利店等地购买的礼品积分

在便利店等地购买的礼品积分,其金额等同于上述企业集团通用积分(例如:日本亚马逊积分礼品卡等)。

购买明确积分数额的礼品卡(①满足),在便利店等地接受交付(②满足),实际支付相同积分数额的对价以接受交付(③满足),由于可以使用该积分在企业集团内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④满足),因此,我们认为这符合“预付款支付手段”的定义。

通过设置有效期限,也可以使预付款方式不适用

然而,根据该礼品卡的积分有效期,可能会符合排除条件。

以“乐天积分礼品卡”(已于2022年5月结束销售)为例,其服务介绍网站上有以下说明:

通过此卡获得的乐天超级积分的有效期限为,从在店内购买此卡的那一天起的6个月。

乐天积分礼品卡[ja]

因此,至少对于“乐天积分礼品卡”,由于符合排除条件(⑤不足),我们认为它不符合“预付款方式”。

乐天礼品卡的有效期限设定为6个月

顺便说一下,如果没有这个期限限制,由于积分也可以在参加乐天的各个店铺中使用,因此我们认为它符合第三方预付款方式(⑥不适用),并且必须向金融厅注册。

案例4:所谓的积分网站的积分

在企业积分网站等地方,会员通过点击广告或玩游戏等方式获得一定数量的积分。

虽然在积分管理网站上记录了具体的积分数量并进行了发放(①②满足),但这些积分仅仅是根据广告点击或游戏使用而作为额外赠送的,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③不满足)。因此,我们认为这不属于”预付式支付手段”。

案例5:将A公司的积分兑换为B公司的积分

首先,我们来补充一下这个情况的具体内容。在A公司,根据在A公司集团内购物的金额,会赠送A公司独有的积分,我们假设这些累积的积分可以在A公司集团内购物时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我们在4-2中所解释的,由于并没有接受对价支付而获得积分(③不足),所以这并不符合“预付款支付手段”的定义。在这里,假设A公司由于自家积分的使用范围较窄,所以与B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按照一定的兑换比率,可以将A公司的积分兑换为B公司的里程。这个案例是关于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的论点。

通常,如果B公司根据用户的使用情况赠送里程,然后这些累积的里程可以兑换为免费票等服务,那么由于并没有接受对价支付而获得里程(③不足),所以这也并不符合“预付款支付手段”的定义。

但是,如果里程是通过与A公司积分的兑换而获得的,那么是否也可以说同样的事情呢?这里需要注意。因为兑换需要使用A公司的积分,所以有可能认为这个使用伴随着A公司积分这种“对价”的支付。对于这个“对价”这个词的解释可能有各种各样的理解,所以不能一概而论,但是如果认为这种积分兑换也符合“对价”的支付的话,那么就可能符合“预付款支付手段”的定义。因此,为了在不适用日本《资金结算法》的情况下运营,B公司可能需要考虑将这种兑换部分的效力限制在6个月以内等措施。

总结

如此,对于积分的发放,根据其运营方式,可能需要遵守日本《预付款方式法》(Funds Settlement Act)中对预付款方式的严格规定,因此在设计积分制度时需要注意。本次我们介绍了一些典型的积分发放场景,您可能已经明白,在各种情况下,决定性的因素是“是否伴随着对价的支付”,如果伴随着对价的支付,那么“有效期的缩短”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这两点,如果能够做好设计,就不必接受严格的规定。另外,虽然本文没有详细介绍,但在发放积分时,即使不适用日本《预付款方式法》,也需要注意关于奖品规定等事项。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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