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业务是否违法?解析'多级营销'与'传销'的法律问题
我想您可能听过这样的新闻:被亲近的人以“轻松赚钱”、“一定会赚到钱”等方式诱导,签订了合同并借款支付费用,但实际上并没有赚到钱,只剩下了债务。
这是对网络营销的滥用案例,但事实上,也有许多公司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合法进行网络营销。
本次,我们将简单明了地解释“网络营销”的法律定义和禁止事项,以及与其类似的词语“连锁销售”和“无限连锁讲”的含义和区别。
什么是网络商业?
“网络商业”主要有以下两种含义:
A 称为连锁销售的商业
B 利用互联网等网络的商业
对于B,如Amazon的“网络商店”,Yahoo拍卖的“网络拍卖”,软件的“云服务”,利用博客和YouTube的广告业务等各种商业模式已深入我们的生活,这是众所周知的。
A的“连锁销售”是一种商业交易,它通过招募个人作为销售员,并进一步让这些个人招募下一位销售员,以此方式扩大销售组织成金字塔形状。它也被称为“多层次营销(MLM)”、“多重商法”、“网络商业”等。
在网络商业中,利用人与人的网络,基本上不依赖于广告和店铺,因此可以大幅度减少销售费用,并将这部分利润分配给销售员的报酬和产品开发费用等。
此外,如果你招募的销售员获得销售额,那么部分收入将分配给你。因此,随着你招募的销售员,即你下级销售员的数量的增加,你的报酬也会增加。
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网络商业的公司包括Amway、Natura Cosmeticos、Herbalife、Avon Products等,而在国内,有POLA化妆品、Menard、Noevir等。
什么是连锁销售(定义/要求)
在日本的《特定商业交易法》(Japanese Act on Specified Commercial Transactions)中,网络营销被定义为“连锁销售交易”,具体规定如下:
- 在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等)的业务中
- 对进行再销售、受托销售或销售中介(或提供服务或其中介)的人
- 以能获得特定利益为诱饵
- 进行伴有特定负担的交易(包括交易条件的变更)
此外,日本消费者事务局对连锁销售交易的具体例子进行了如下解释:
“如果说‘加入这个会员,可以以售价的3折购买商品,如果你引诱他人并向他们销售,你就可以赚钱’,或者‘如果你引诱他人加入,你可以得到1万日元的介绍费(特定利益)’等,只要为了进行交易而使人们承担1日元以上的负担,就属于‘连锁销售交易’。”
实际情况更为复杂,有许多采取多样化合同形式的情况,但无论以入会费、保证金、样品商品、商品等名义,只要为了进行交易而有任何形式的金钱负担,都属于‘连锁销售交易’。”
对连锁销售交易的规定
在《特定商业交易法》中,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对进行连锁销售交易的人员规定了以下义务:
明示姓名等义务(第33条之2)
进行连锁销售交易时,必须在引诱消费者之前告知他们以下事项:
- 总管人员(实质掌握连锁销售业务的人)或实际对消费者进行引诱的人(包括总管人员)的姓名(名称)
- 以引诱签订伴有金钱等负担的交易的合同为目的
- 与该引诱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的种类
广告时的显示义务(第35条)
对连锁销售交易进行广告时,必须显示以下事项:
- 商品(服务)的种类
- 交易伴随的消费者负担事项
- 如果通过他人的引诱可以获得报酬,那么在广告时必须说明其计算方法
- 总管人员等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 如果总管人员等是法人,并通过使用电子信息处理组织的方法进行广告,那么必须显示该总管人员等的代表人或负责连锁销售业务的负责人的姓名
- 商品名称
- 如果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商业广告,那么必须显示总管人员等的电子邮件地址
交付书面的义务(第37条)
进行连锁销售业务的人员在进行连锁销售交易的合同时,必须交给消费者以下两种书面:
- 在签订合同之前:概要书面(记录了该连锁销售业务概要的书面)
- 在签订合同之后:合同书面(明确了合同内容的书面)
此外,合同书面必须用红色字体在红色框内注明“冷静期(解除合同)”,字体大小必须为8点以上。
什么是无限连锁讲(定义和要求)
经常被与连锁销售交易混淆的是“无限连锁讲(俗称老鼠会)”,在“日本防止无限连锁讲法”中,其定义如下:
- 以无限增加的参与者投入金品为前提
- 先加入的人被视为优先级者,然后以连锁方式阶段性地以2倍以上的速度增加后续的参与者,这些人被视为后续级者
- 优先级者从后续级者投入的金品中获得超过自己投入的金品价值或数量的金品,这种机制被称为“金品分配组织”
例如,先加入无限连锁讲的人会让两个后续级者加入,然后这两个人也会以同样的方式让两个后续级者加入,如此反复,不断扩大参与者的数量。
然后,优先级者在一定的时间点获得规定的金品并离开组织,后续级者也会在一定的时间点获得规定的金品并依次离开组织。
虽然上述例子看起来没有问题,但无限连锁讲以参与者无限增加为前提,必然会在某个时点后续级者的获取陷入僵局,破产是明显的,因此法律禁止了这种行为。
两者的区别
我们可以从定义上明确区分网络营销(日本的连锁销售交易)和传销(日本的无限连锁讲)的区别。
- 网络营销: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的业务
- 传销:分配金钱或物品的组织
也就是说,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商业行为获得报酬并分配的是「网络营销」,而仅仅以会员费等名义获得报酬并分配的是「传销」。
在什么情况下连锁销售交易会被视为违法?
连锁销售交易被视为违法的情况包括违反我们之前介绍的“对连锁销售交易的规定”,即①明确义务,如姓名等,②广告时的显示义务,③书面交付义务,以及违反日本《特定商业交易法》(Japanese Specific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Act)禁止的以下行为。
禁止行为(第34条)
进行连锁销售交易的人在招揽时,以下行为是被禁止的:
- 在招揽或签订合同后,为阻止解除,不告知事实,或告知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如商品的质量、性能等,特定利益,特定负担,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 在招揽或签订合同后,为阻止解除,威胁对方,使其困惑。
- 对于通过不告知招揽目的的引诱方法(如所谓的抓住销售或预约销售的方法)引诱的消费者,在公众出入的地方以外的地方,进行关于涉及特定负担的交易的合同签订的招揽。
禁止夸大广告(第36条)
在进行连锁销售交易的广告时,“明显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或“使人误认为实际上明显优良或有利的表示”等行为。
禁止向未经同意的人提供电子邮件广告(第36条的3)
日本《特定商业交易法》(Japanese Specific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Act)禁止向未同意接收电子邮件的消费者发送连锁销售交易的电子邮件广告,但以下情况不在规定范围内:
- 附带在“合同成立”、“订单确认”、“发货通知”等广告中
- 附带在电子邮件杂志中的广告
- 附带在免费电子邮件等中的广告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网络商店的日本《特定商业交易法》(Japanese Specific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Act)的规定,请参阅以下文章。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onlineshop-act-on-specified-commercial-transactions[ja]
总结
网络商业本身与传销等不同,是合法的商业活动,但是,由于恶意的经营者,消费者的损害仍然无法阻止。
因此,对于可能进行非法行为的经营者,除了可以接受停止请求外,还有对违法者的业务改进指示、业务停止命令、业务禁止命令等行政处罚和罚款等。
如果您打算以连锁销售交易为业务,那么遵守法律规定的规定和禁止事项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我们建议您不要自行判断,而是提前向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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