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名誉感情的侵犯?过去的判例和对书写的处理方法
如果被他人骂为“笨蛋”、“丑陋”等,任何人都会感到不悦。我认为,如果在网络上持续遭受这种诽谤侮辱,自然会想要采取一些行动。
如上所述,所谓的恶言诽谤在法律上被归类为“名誉感情(主观名誉)”的侵犯。
虽然这是一个难以理解的专业术语,但关键在于,虽然其中包含了“名誉”这个词,但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名誉诽谤”。
「名誉侵犯」与「名誉感情侵害」的区别
作为法律术语,「名誉侵犯」在日本刑法第230条(日本刑法第230条)中有所规定。
第230条(名誉侵犯)
公开指出事实,侵犯他人名誉的人,无论事实是否存在,都将被判处不超过3年的有期徒刑或禁锢,或不超过50万日元的罚金。
在法律上,这里的「名誉」指的是社会对个人的外部评价,即社会名誉(社会评价)。
例如,如果有人说「他以前在公司里挪用公款」,那么这个人可能会被周围的人评价为「雇佣他是危险的」,这可能会对他的社会活动,如找工作等,产生影响。
因此,降低他人的「社会评价」是构成名誉侵犯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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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日常用语中,「名誉」还有另一个含义。
如前所述,例如,如果被人骂为「笨蛋」或「丑陋」,你的自尊心可能会受到伤害,从这个意义上说,你可能会感到你的「名誉」受到了侵害。
这种侵害自我评价的行为,即「主观名誉」的侵害,就构成了「名誉感情侵害」。
然而,如果只是给他人带来不快感,而没有伤害他人的自尊心,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非法的「名誉感情侵害」。
主观名誉和社会名誉
那么,这个「主观名誉」具体是什么呢?
例如,即使有人被骂为「笨蛋」或「丑陋」,第三者通常不会认为「这个人没有人应有的智力和知识」或「这个人的外貌非常不好,难以直视」。他们只会认为「他们开始吵架了」或「他被麻烦的人纠缠了」。
因此,这种简单的侮辱并不一定会降低他人对这个人的「社会」评价。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你必须忍受这种侮辱。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构成刑事上的「名誉侵犯罪」,也可能构成「名誉感情(主观名誉)的侵害」,在民事上可能被认定为非法。
刑事上的非法(犯罪)和民事上的非法(不法行为)
「刑事上」和「民事上」这样的词可能有些难以理解,但如果你遭受了「非法」行为,那么这个「非法」可能是:
- 刑事上的非法(=「犯罪」),行为人将被处罚,同时该行为在民事上也是非法的(=「不法行为」),可能被允许提出赔偿请求
- 刑事上不是非法(=犯罪),行为人不会被处罚,但该行为在民事上是非法的(=「不法行为」),可能被允许提出赔偿请求
这就是两种可能的情况。
名誉感情的侵害不是「犯罪」,但可能构成「不法行为」
因此,
- 降低「社会评价」的「名誉侵犯」在刑事上是非法的,同时在民事上也是非法的
- 伤害「主观名誉」的「名誉感情侵害」在刑事上不是非法的,但在民事上可能是非法的
这就是情况。
在网络上的帖子中,如果在民事上是非法的,那么你可以要求公开对方的IP地址,然后向发帖者提出赔偿请求。
然而,警察不会进行逮捕或处罚。
另外,虽然这是一个有些复杂的问题,但是有一种名誉侵犯,即「意见评论型的名誉侵犯」,虽然降低了社会评价,但并没有指出具体的事实。
这种情况与「名誉感情侵害」的情况相同,虽然不符合刑法上的「名誉侵犯罪」的要件,但在民事上可能被认定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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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这也适用于侵犯隐私的情况。
侵犯隐私在民事上可能是非法的,但刑法上没有禁止侵犯隐私的规定,除非符合刑法上的侮辱罪或名誉侵犯罪等的构成要件,否则不会构成「犯罪」。
「名誉感情侵害」的非法性判断标准
在2ch论坛上的「疯子」帖子是否违法?
学校法人A学园的校长,他设立并经营了一所为小学一年级至高中三年级的发展障碍儿童服务的「A学园」。在2ch论坛的「A学园Part2」主题帖中,有人发表了「这个正常的主题帖,无论怎么看校长都是个疯子」的言论,因此,他向2ch论坛请求公开发帖者的信息。
此外,他根据从2ch论坛获得的IP地址等信息,向经由提供商DION(现在的au one net)请求公开发帖者的信息,但DION拒绝了这一请求,因此引发了诉讼。
需要说明的是,「请求公开发帖者信息」是指为了确定帖子的发布者而提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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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判断
首先,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即使属于「名誉感情侵害」的情况,也只有在「被认定为超出社会公认限度的侮辱行为」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人格权益。最高法院支持了承认公开发帖者信息的上诉审判决。
另一方面,本案中的「疯子」这一言论,虽然属于「名誉感情侵害」,但是「不能明显地认定为超出社会公认限度的侮辱行为」,因此,最高法院得出结论,不能说在诉讼外公开信息的DION方存在重大过失。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日本《提供者责任限制法》(Provider Liability Limitation Act),只有当提供者方存在重大过失时,才能认定提供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上诉审判决中认定DION方存在重大过失的部分被撤销,原告对DION的损害赔偿请求未被接受。
判决文:最高法院判决,平成22年(2010年)4月13日,民事集第64卷3号758页[ja]
基于以上,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单纯的侮辱行为(名誉感情侵害)并不一定都是非法的,为了能够被认定为非法,侵害的程度必须「超出社会公认的限度」。
在此基础上,根据这个判例,如果只是单词「疯子」的表达,且只有一次发帖,那么在判断是否满足诉讼外公开发帖者信息的要求时,不能说提供者方存在重大过失,对提供者的损害赔偿请求将不会被接受。
「超出社会公认的限度」是什么意思
有一个案例涉及到在网页上发布的关于自己和被告之间诉讼经过的文章的措辞(东京地方判决,平成27年(2015年)6月16日)。
原告主张,由于被称为「骗子」、「恶棍一伙」、「类似跟踪者」、「精神状态不正常」等多次侮辱,其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他要求:
- 基于名誉权或人格权删除发布部分
- 基于非法行为的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 为恢复名誉,发布告知文在同一网页上
东京地方法院判断,这些表达「超出了对原告诉讼行为的正当意见或评论的范围,攻击了原告的人格」,并且「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感情到社会公认无法忽视的程度,构成非法行为」,因此,法院认定这是非法的「名誉感情侵害」,命令被告支付30万日元的损害赔偿,并删除文章。
根据这个判例,即使在自己的网页上,如果反复侮辱他人,可能会被判断为「侵犯了名誉感情到社会公认无法忽视的程度」,并可能被视为民事上的非法行为。
关于发信者信息公开请求中的名誉感情侵犯
被允许公开发信者信息的另一个案例
有一个女性声称,由于2chan的帖子侵犯了她的名誉感情,为了向发帖者索赔,她进行了发信者信息公开请求。
这位女性通过2chan公开的IP地址等信息,确定了经过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并在法庭外要求公开发信者信息。
然而,由于被经过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拒绝,她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提起了以发信者信息公开请求为内容的诉讼。
东京地方法院认为,“丑陋”、“荡妇”、“戴眼镜的老太婆”、“傻女人”等帖子构成了非法的“名誉感情侵犯”,并命令经过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公开发信者信息。
在互联网上的公告板上,任何人都可以浏览,如果女性从未知的人那里得到“丑陋”、“老太婆”或“傻女人”等侮辱性评价,那么这位女性的名誉感情显然受到了伤害,考虑到她没有理由接受这些侮辱性表达,即使这些帖子没有列出支持这些评价的具体事实或依据,也应认为这些帖子超出了社会公认的限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感情。
东京地方法院,平成28年(2016年)11月18日
因此,如果继续发表“丑陋”、“老太婆”、“傻女人”等侮辱性帖子,可能被视为非法的“名誉感情侵犯”,并可能被允许进行发信者信息公开请求。
如何应对「名誉感情侵犯」的网络评论
在互联网上,如果遭遇了非法的「名誉感情侵犯」的评论,主要有以下两种应对方法:
- 请求删除评论
- 向评论发布者索赔
请求删除评论
如果某个评论侵犯了个人权利,构成非法的「名誉感情侵犯」,一种应对策略就是请求删除。
删除请求是在比较受害者的人格权侵犯程度和发布者的言论自由后,如果前者的问题更被重视,就会被接受。
首先,删除请求可以向论坛或博客的管理员(内容服务提供商)提出,但如果评论数量庞大,对每个单独的网站进行处理不现实,那么选择搜索引擎作为对手会更有效。
向评论发布者索赔
如果「名誉感情侵犯」超出了社会公认的容忍程度,构成非法行为,可以向评论发布者索赔。
为了提出赔偿请求,首先需要确定对方,通过发起信息披露请求,可以通过追踪IP地址等访问日志来揭示发布者的信息。
但是,如果经由的服务提供商是移动运营商,那么发布评论的终端的IP地址保存期限大约只有3个月,非常短,因此需要尽快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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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于非法的「名誉感情侵犯」,所能获得的赔偿金额相比名誉诽谤案件,实际上要少得多。
总结:如果您因“名誉感情受到侵害”而烦恼,请咨询律师
当在论坛等地方反复被写上“笨蛋”、“疯子”等侮辱性词语时,您没有理由必须忍受这样的辱骂。
即使在不被认定为降低社会评价的表达,也不被视为“名誉诽谤”的情况下,您仍有可能以“名誉感情受到侵害”为由,确定发布者身份,并要求基于非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请不要默默忍受,向经验丰富的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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