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Twitter上的「冒充」是违法的吗?是犯罪吗?会构成什么罪行?
Twitter作为一个可以随意发表自己喜欢的事情的工具,被许多人所使用。虽然Twitter在全球享有盛名,但冒充他人的账户的现象也在增多。最近,一些著名的企业家和YouTuber的假冒账户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Twitter允许个人匿名拥有多个账户,任何人都可以轻易地创建冒充他人的账户。
那么,在Twitter上冒充他人会构成什么样的罪行呢?本文将重点解释以下五个方面:
- 名誉侵权
- 隐私权
- 肖像权
- 著作权
- 身份权
冒充行为
冒充行为的典型例子是,他人擅自使用你的真实姓名、所属机构、面部照片或个人简介等进行发帖,假装是你。然而,即使不一定是真实姓名,例如被擅自使用的笔名、艺名、源氏名、网名等,也存在被称为“冒充”的情况。这是一个被法律术语称为“可识别性”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中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privacy-infringement-identifiability[ja]
那么,如果你在Twitter上遭受了冒充行为的侵害,你可以提出哪些权利侵犯的问题呢?
名誉侵犯
名誉侵犯分为刑事名誉侵犯和民事名誉侵犯。名誉是指社会对个人品性、道德行为、声誉、信誉等人格价值的客观社会评价,降低这种社会评价的行为就是侵犯名誉权,即名誉侵犯。
不仅限于Twitter,冒充他人首先会引发名誉权的侵犯问题。
有案例中,被告设定与原告相同的账户名,使用原告的面部照片作为个人资料图片,冒充原告对第三方进行辱骂等行为,原告因此认为其名誉权等被侵犯,要求赔偿损失。
被告还对其他用户使用歧视性语言和侮辱性表达,反复进行名誉侵犯的言论,这是冒充他人的典型模式。
法院认为,
以一般观众的正常注意力和阅读方式为基准,可以认为本案的帖子会被误认为是原告发表的
大阪地方法院2017年8月30日判决 (大阪地方法院2017年8月30日判决,即2017年)
并对第三方表示,
可以说,原告无故侮辱和辱骂他人,给人造成原告是这样的人的误解,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其名誉权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60万日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58.6万日元的发信人信息公开请求费用,12万日元的律师费,总计130.6万日元。
也就是说,例如,如果第三方写了关于自己的诽谤中伤,如”他是无故侮辱他人的人”,那就是名誉侵犯。同样,如果第三方冒充自己写”我是无故侮辱他人的人”,那也是名誉侵犯,这就是逻辑。
如果冒充者的行为导致被冒充者的社会评价降低,可以追究名誉侵犯。
此外,名誉侵犯也是刑法上的犯罪,因此,对于这类冒充行为,也可以向警察报告受害。
隐私权
在Twitter的冒充事件中,几乎没有承认侵犯了隐私权。我们在本站的其他文章中也已经解释过,满足隐私权侵犯的要求包括:
- 涉及私人生活的事实或可能被误解为此类事实的事项
- 根据一般人的感受性,站在该私人的立场上,认为他们不希望公开的事项
- 一般人尚未知晓的事项
- 由于公开而使该私人实际上感到不快、不安
这就是要求。
在针对冒充的诉讼中,即使以原告的面部照片作为个人资料图片,作为侵犯隐私权的理由提起诉讼,也几乎没有被承认。
在上述名誉诽谤的例子中,原告以使用原告的面部照片作为个人资料图片为由,提起侵犯隐私权的诉讼,但法院并未承认,
在本案发布时,被告使用的面部照片被原告自己设置为本站的个人资料图片,考虑到本站是任何人都可以访问的互联网页面,原告的面部照片被认为是被原告放置在第三方可以访问的公共领域,不能认为是属于不希望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生活事实或信息。因此,被告使用的原告的面部照片,不能认为是受到隐私权保护的利益,即不被第三方未经授权公开。
大阪地方法院2017年8月30日(2017年)判决
这就是判决。
在其他诉讼中,也做出了类似的判断。在网上发布的面部照片是放置在第三方可以访问的公共领域,因此,不能认为是属于不希望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生活事实或信息,因此,以使用原告的面部照片作为个人资料图片为由提起侵犯隐私权的诉讼,可以说是困难的。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scope-of-privacyinfringement[ja]
此外,虽然在民事上,侵犯隐私权是非法的,但在刑法上,它并不是犯罪。因此,不能以侵犯隐私权为理由,要求警察进行调查等。
肖像权
在网络上,如果自己的照片被擅自使用,通常会涉及到肖像权的侵犯。关于肖像权,
肖像是个人人格的象征,因此,该个人有权不被随意利用其肖像,这是源于人格权的权利。
日本最高法院2012年2月2日(公历2012年)裁决
然而,另一方面,
他人的肖像使用应被视为合理的表达行为等,应被允许的情况也存在。因此,他人的肖像使用是否违法,应综合考虑使用的目的、被侵权利益的程度和侵权行为的方式等,判断其侵权行为是否超过了社会生活上的容忍限度。
日本最高法院2005年11月10日(公历2005年)裁决
也有这样的观点。
也就是说,他人的肖像使用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被允许,但也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不被允许,问题在于是否“随意”使用,或者是否“超过社会生活上的容忍限度”。
有一个案例,一名专攻小提琴的高中三年级学生,因为在Twitter上被不知名的人冒充,肖像权等被侵犯,向经由提供商请求公开发信者信息。
不知名的人在Twitter上注册了一个与原告同名的“甲”账户,使用“@×△□”作为用户名,并在此账户上发布了原告的照片,并写道“b小→c中→d64期小提琴专攻a的裏账户”等。
法院认为,
“@×△□”中的“×”部分,可以用罗马字读作“×”,并且没有其他合适的词,所以自然地读作“×”。这是一个容易让人联想到“女色狼”这个词的词语,意味着欺骗女性并玩弄她们,或者习惯于这样做的男性。“△”部分,如果与“×”部分连读,可能会被理解为引发自慰行为的词语,至少可以合理地认为本案发信者以上述读法和含义注册了上述用户名,尽管“□”部分的读法和含义并不完全清楚,但即使只考虑上述部分,本案账户的用户名也给人一种俗气的印象。此外,原告在其就读的高中,被其他学生戏称为“×”,并在保护者之间流传着关于原告的不当谣言。
并认定,
本案发信者以贬低原告为目的,冒充原告注册和使用本案账户,并在此过程中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其照片,因此,使用上述照片的目的是不当的,完全不能认为有必要,使用的方式也是恶劣的,因此,本案发布的原告的肖像权侵犯明显超过了社会生活上的容忍限度,本案发布的行为在侵权法上是明显违法的。
因此,法院认定了肖像权的侵犯,并命令经由提供商公开发信者的信息。
仅仅因为账户上使用了自己的照片,并不意味着肖像权侵犯就会被立即认定。即使是自己在网络上公开的照片,如果被“超过社会生活上的容忍限度”和“随意”使用,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侵犯肖像权。
如果从名誉侵权的关系来看,如果名誉侵权被认定,那么肖像权侵犯的可能性也很高。
另外,肖像权侵犯在刑事上并不违法,不能向警察寻求调查等。
版权
Twitter上的冒充行为有时也会引发与“版权”相关的问题。
版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它产生于“创造性地表达思想或情感的作品,包括文学、学术、美术或音乐范畴的作品(日本版权法第2条第1款第1号中的‘著作物’)”,这也适用于摄影作品。
在摄影方面,如果有人冒充原告注册和使用了相关账户,并在此过程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的肖像照片,即使不能确认侵犯了肖像权,只要该照片是自己拍摄的,也有可能主张版权侵权。
在我们网站的另一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一个案例,原告在Twitter的个人资料图片中使用了自己拍摄的照片,发布者未经原告许可复制了这张照片,被认定为侵犯了版权。(东京地方法院2017年6月9日判决)
另外,版权与需要申报的专利等不同,它是在创作的同时产生的权利。
此外,版权侵权行为也规定了刑事处罚。如果侵犯了版权,可能会经过调查机构的调查,最终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或监禁等刑事处罚。
刑事程序是与民事程序完全不同的程序,民事程序中,版权所有者可能会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刑事告诉可能会成为启动刑事程序的一个触发点。
身份权
- 名誉侵权
- 隐私权侵犯
- 肖像权侵犯
- 版权侵犯
即使在不构成上述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了冒充行为,由此构建了非本人的另一人格,且该人格的言行被他人误认为是本人的言行,从而使被冒充者难以过上平静的日常生活,承受精神痛苦,除了名誉权和隐私权之外,
我们可以考虑”在与他人的关系中保持人格同一性的利益”这一意义上的身份权,并逐渐开始承认将冒充行为视为侵犯此权利。
在2016年2月8日(公历2016年)的大阪地方法院判决中,
“如果被冒充者因精神痛苦而难以过上平静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情况”
这一要求在2017年8月30日(公历2017年)的大阪地方法院判决中,
“是否侵犯了其人格同一性的利益超出了社会生活上的忍受限度”
变得相当宽松。
承认身份权的这两个判例可以说是一个重大的步骤。预计将来会增加的关于身份权的判例需要引起关注。
我们应该承认冒充行为本身是非法的,并在”人格同一性被伪造”的情况下,将其视为侵犯身份权,认定其非法性。
总结
在Twitter上冒充他人是一件任何人都可以轻易做到的事。
如果置之不理,损害将会不断扩大,因此迅速的应对非常重要。如果您真的遭受了损害,请咨询经验丰富的律师。关于冒充他人造成的损害,包括删除和确定发布者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中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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