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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管业务?关于对加密资产交易商的规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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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管业务?关于对加密资产交易商的规定的解释

「虚拟货币」这个称呼在2020年(公历2020年)实施的修订版的日本《资金结算法》中被更改为「加密资产」。加密资产交易商(交易所、兑换所等)的注册与金融机构一样被强制化,并受到各种规定的约束。

随着加密资产的普及,也出现了各种钱包服务等,它们进行「保管业务」,即保管和管理这些加密资产。那么,对这些保管商有哪些规定呢?

本文将详细解释什么是加密资产保管业务,以及对包括保管商在内的加密资产交易商的法律规定。

什么是加密资产(虚拟货币)

首先,什么是“加密资产”呢?

在日本《资金结算法》中,加密资产的定义如下(《资金结算法》第2条第5款):

  1. 具有以下所有性质的财产价值
    • 可以用于向不特定的人支付代价,并且可以与不特定的人互换法定货币
    • 可以电子化记录和转移
    • 不是法定货币或以法定货币计价的资产
  2. 可以与不特定的人互换上述1的财产价值
  3. 不是《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条第3款所规定的“电子记录转移权利”

此外,“电子记录转移权利”是指电子记录转移有价证券表示权利等(使用区块链技术发行的安全令牌)中,将信托受益权或集体投资计划等数字化的安全令牌。

加密资产既有作为支付手段的一面,也有作为投资对象的一面。作为支付手段的加密资产受到《资金结算法》的规制,作为投资对象的加密资产受到《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规制。

什么是加密资产(虚拟货币)托管业务

什么是加密资产(虚拟货币)托管业务

“托管”在金融和证券术语中,指的是管理有价证券。加密资产托管业务是指作为业务为他人管理加密资产。提供被称为“钱包”的用户管理加密资产的系统等也属于托管业务。

根据2020年(公历2020年)实施的修订版日本《资金结算法》,这种托管业务也被包含在“加密资产交易业务”中。在《资金结算法》中,将以下行为作为业务进行的被定义为加密资产交易业务(《资金结算法》第2条第7款)。

  1. 买卖加密资产或与其他加密资产交换
  2. 介绍、中介或代理第1项的行为
  3. 管理用户的资金与第1项和第2项的行为有关
  4. 为他人管理加密资产(即托管业务)

因此,进行托管业务的企业也需要注册为加密资产交易业务,将受到各种规定的约束。

针对加密资产交易商的三项规定

针对加密资产交易商的三项规定

仅限于管理加密资产的保管商也属于日本《资金结算法》中的“加密资产交易业务”,因此,他们有注册义务,并受到各种规定的约束。在这里,我们将解释针对加密资产交易业务的规定。

加密资产交易商的广告和推广规定

加密资产交易商在进行加密资产交易业务的广告时,必须显示以下项目(日本《资金结算法》第63条第9款第2项,关于加密资产交易商的内阁府令第18条):

  • 加密资产交易商的商号、是加密资产交易商的事实、注册号
  • 加密资产不是日本货币或外国货币
  • 如果加密资产的价值波动可能直接导致损失,应说明这一点及其原因
  • 只有在接受支付的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加密资产进行支付

此外,在进行广告或签订加密资产交易合同时,禁止以下行为(日本《资金结算法》第63条第9款第3项):

  • 进行虚假表示,或者使对方误解加密资产性质等的表示
  • 进行鼓励以非支付手段的目的,而是专门为了获利而进行加密资产的买卖或与其他加密资产的交换的表示
  • 可能对加密资产交易业务的用户保护不足,或者可能对加密资产交易业务的适当和确定的执行产生影响的行为

关于用户保护等措施

加密资产交易商必须为了保护用户,提供关于加密资产性质和合同内容的信息,并且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用户的保护和业务的适当且可靠的执行(日本《资金结算法》第63条的10)。

用户财产的保全义务

为了应对用户加密资产的泄露或加密资产交易商的破产等情况,主要对加密资产交易商施加了以下的用户财产保全义务。

用户的金钱信托

加密资产交易商必须将用户的受托金钱与自己的金钱分开管理,并信托给信托公司等(日本《资金结算法》第63条的11第1款)。

用户的加密资产的分别管理

加密资产交易商必须将用户的受托加密资产与自己的加密资产分开管理。此外,用户的加密资产必须按照内阁府令规定的安全管理方法进行管理(日本《资金结算法》第63条的11第2款)。

具体来说,必须采取技术安全管理措施,如将转移用户加密资产所需的信息(私钥)记录在不常连接互联网的电子设备等(冷钱包)上进行管理。

然而,为了方便用户,也允许以用户加密资产总量的5%(日元换算金额)为上限,采用冷钱包等安全管理方法以外的方法进行管理(热钱包等管理)。

履行保证加密资产的持有

如上所述,加密资产交易商被允许以“安全管理方法”以外的方法管理受托加密资产的一部分。但是,如果这些加密资产泄露,可能无法履行对用户的返还义务。

因此,加密资产交易商必须持有与以安全管理方法以外的方法管理的加密资产相同种类和数量的加密资产(称为“履行保证加密资产”)作为自己的加密资产,并将其与自己的加密资产分开管理(日本《资金结算法》第63条的11的2)。

存款加密资产·履行保证加密资产的优先偿还权

用户对加密资产交易商有加密资产的返还请求权。对于加密资产交易商分别管理的存款加密资产和履行保证加密资产,用户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接受偿还(日本《资金结算法》第63条的11的2)。

对加密资产交易商的其他规定

此外,加密资产交易商除了要遵守《日本资金结算法》的规定外,还需要为了防止洗钱和其他犯罪,根据《日本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承担以下义务:

  • 执行和保存用户身份确认记录
  • 创建和保存交易记录
  • 向金融厅报告可疑交易

能否避免加密资产交易业务的注册

除了对加密资产交易业务的各种规定外,为了接受加密资产交易业务的注册,还需要财产基础(如资本金额度超过1000万日元,净资产额度不能为负等)作为条件,并要求建立适当且可靠的运营体系。

对于只进行托管业务而非交易所或交易业务的运营商来说,这些规定的负担很大,甚至可以说是新进入者的障碍。

然而,也可以不需要加密资产交易业务注册的形式来处理用户的加密资产。

在金融厅的公开评论中,关于“为他人管理加密资产”的要求,包含在加密资产交易业务的范围内,写道如下:

虽然应根据每个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实质性判断,但如果运营商只持有转移用户加密资产所需的部分私钥,且仅凭运营商持有的私钥无法转移用户的加密资产,那么,基本上,该运营商不被认为处于主动转移用户加密资产的状态,因此,基本上不被认为符合《资金结算法》第2条第7款第4号规定的“为他人管理加密资产”。 

关于《令和元年(2019年)资金结算法等修正案的政令和内阁府令等的公开评论结果等》(附件1)[ja]No.10~12

也就是说,如果运营商持有的私钥无法转移用户的加密资产,那么就不属于加密资产交易业务。

另外,如果运营商持有的私钥被加密,且运营商没有持有解密所需的信息,即使持有所有可以转移用户加密资产的私钥,也不被认为是“为他人管理加密资产”。

因此,如果设计不属于加密资产交易业务的商业模式,也可以避免加密资产交易商的注册。

总结:加密资产(虚拟货币)托管业务

提供加密资产钱包服务等的托管商属于加密资产交易业务,需要遵守注册义务、广告规定以及为保护用户而设立的各种规定。然而,如果仅凭业务者持有的私钥无法转移用户的加密资产,那么就不属于加密资产交易业务,也就不需要注册,不受这些规定的约束。

虽然每个具体案例的判断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根据业务模式的设计,有可能避免注册义务和各种规定。关于托管业务的适用性和加密资产交易业务注册的必要性,我们建议您咨询熟悉加密资产的律师。

我們事務所的對策介紹

我們事務所提供全方位的加密資產相關法務服務,包括擔任加密資產交易所營運企業的顧問律師、審計員,以及負責ICO白皮書的策定和基於法律觀點的審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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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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