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诽谤中,律师不能接受委托的情况和双方代理
在我们网站的另一篇文章“律师拒绝接受委托的情况及其原因”中,我们列出了“律师拒绝请求”的主要情况,包括:
- 不在业务范围内
- 费用问题
- 没有胜诉的可能
- 存在利益冲突
- 与委托人的信任关系
在这里,我们想要更详细地解释一下“利益冲突”,并对“双方代理”进行解释。
利益冲突与自我契约・双方代理
“利益冲突”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的状态。也就是说,一方的得益会导致另一方的损失。
“自我契约”和”双方代理”在广义上是利益冲突行为的一种,关于这一点,日本民法第108条(Japanese Civil Code Article 108)规定如下:
(自我契约和双方代理等)
日本民法第108条
1 对于同一法律行为,作为对方的代理人,或者作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进行的行为,将被视为无代理权者的行为。但是,对于债务履行和本人事先许可的行为,不在此限。
2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代理人与本人利益冲突的行为,将被视为无代理权者的行为。但是,对于本人事先许可的行为,不在此限。
关于自我契约
在《日本民法》第108条中提到的“作为对方的代理人”,指的就是“自我契约”。所谓“自我契约”,是指同一法律行为(例如契约等)中,“同一人以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和对方代理人的身份进行区分,仅由自己完成契约”的行为。例如,我和A先生要进行A先生所拥有的二手车的买卖契约。这时,作为买方的我成为卖方A先生的代理人,代替A先生,向我表达出售该车的意愿,这就是“自我契约”。如果我以100万的价格购买了原本可以卖到200万的车,我会得利,但A先生的利益会被不当地损害。因此,原则上,不允许成为对方的代理人。这种行为被视为“无代理权者所为的行为”,因此不会被承认为代理契约。
然而,只有在①仅执行债务和②本人事先许可的情况下,才可能成为对方的代理人。①中的“债务”是指已到履行期的债务,限于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债务。因为债务的履行只是已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不需要进行谈判,也不会产生新的损害本人利益的情况,所以被认为是可以的。
什么是双方代理
在日本民法第108条中,有“成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表述,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双方代理”。例如,A先生和B先生打算进行一项关于A先生所拥有的二手车的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A先生和B先生都希望请C先生作为他们的代理人,结果C先生既成为了卖方A先生的代理人,也成为了买方B先生的代理人。然后,C先生觉得反复进行谈判很麻烦,所以他对好说话的A先生随便说了些什么,以非常低的价格达成了谈判,得到了可能会继续合作的B先生的感谢。
这样一来,如果无限制地允许“双方代理”,就可能会不公平地损害当事人中的一方的利益。因此,原则上不允许进行这种双方代理。这种行为被视为“无代理权者的行为”,因此不会被承认为代理合同。
然而,与“自我合同”一样,只有在①仅执行债务的情况和②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例外地成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日本民法第108条第2款是对不适用于“自我合同”或“双方代理”的“利益冲突行为”的规则进行了扩大。正如法条所述,“自我合同”和“双方代理”是关于“同一法律行为”的,而“利益冲突行为”则可以适用于不同的法律行为。
例如,如果你正在或曾经代理A先生进行诉讼,那么你就不能接受B先生对A先生的诉讼。如果你知道A先生的秘密,并利用这个秘密提起诉讼,那么A先生就会遇到麻烦。
律师与双方代理
虽然民法第108条(日本《民法》第108条)针对的是税务师、房地产业等广泛的人群,但在律师法(日本《律师法》)和律师职务基本规程(日本《律师职务基本规程》)中,都禁止律师进行「双方代理」。
律师法第25条(不能执行职务的案件)
律师在以下列出的案件中,不得执行其职务。但是,对于第三号和第九号列出的案件,如果受托案件的委托人同意,则不在此限。
一 接受对方的协议并协助,或接受其请求的案件
律师职务基本规程第27条(不能执行职务的案件)
律师在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符合的案件中,不得执行其职务。但是,对于第三号列出的案件,如果受托案件的委托人同意,则不在此限。
一 接受对方的协议并协助,或接受其请求的案件
虽然两者都以几乎相同的措辞进行禁止,但在条文中的「接受对方的协议并协助」,指的是在接受委托人的法律咨询时给出具体的回答。在这种情况下,或者已经接受对方案件的情况下,律师不能接受案件。
最高法院对此表示:
当律师接受委托人的法律案件协议(咨询)时,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在中途拒绝了该协议,或者接受了协议但没有对此发表任何意见,那么,这不应被视为符合右法条中所谓的「接受对方的协议并协助」。然而,如前述(二)所述,对于法律案件的协议,如果在听取情况后达到指导具体法律手段的阶段,一般来说,应认为符合右法条中所谓的「协助」。因为,通常律师对委托人的咨询,指导某种具体的法律手段,就是陈述该案件应通过采取该手段解决的意见。
最高法院1958年6月14日(昭和33年)裁决
这是他们的判示。
并且,这种双方代理的禁止,如《律师拒绝接受委托的情况及其原因》中所述,即使是同一事务所的律师也同样适用(律师职务基本规定第57条)。例如,如果我们Monolith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已经接受了A先生的咨询,那么代表律师河瀬律师接受与A先生有争议的B先生的咨询,就会在法律上构成利益冲突,接受法律咨询本身就被禁止了。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refused-request-by-lawyer[ja]
Monolith法律事务所与双方代理
律师和法律事务所各有其擅长的法律领域。几乎没有能应对所有法律问题的律师或法律事务所。因此,每个律师和法律事务所可能会拒绝接受他们经验较少的领域的委托,因为可能存在更适当的解决方案。例如,我们的Monolith法律事务所专注于IT和互联网业务,因此,即使被要求咨询离婚案件或交通事故案件,我们也可能只能提供一般性的建议。将离婚案件或交通事故案件委托给擅长这些领域的律师或法律事务所,可能会为委托人带来更理想的结果。
参考:https://monolith-law.jp/practices[ja]
因此,由于律师和法律事务所各有其擅长的法律领域,为了避免委托重叠和双方代理,我们会根据领域的不同,谨慎地进行处理。
例如,对于经常接受离婚和男女问题咨询的律师或法律事务所,他们首先会确认“离婚对方(配偶)或争议对方的姓名”。在离婚问题上,如果一方是正在与丈夫争议的妻子,或者已经成为妻子的代理人,那么他们不能同时接受丈夫的离婚咨询。同样,如果一方是被妻子要求支付不忠赔偿金的女性,或者已经成为该女性的代理人,那么他们不能同时成为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妻子的代理人,或者接受她的法律咨询。
诽谤侮辱加害者的辩护和双方代理
我们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在互联网上处理口碑损害问题的强大法律事务所,已经接受了许多公司和个人的委托,处理诽谤侮辱文章的删除和投稿者的识别。因此,我们也能处理诽谤侮辱事件的加害者方的辩护,但在加害者的案件中,例如,如果您通过电子邮件表单向我们咨询,我们可能已经接受了受害者方的委托,这样我们就会成为双方的代理,因此可能无法接受委托。
因此,对于加害者,我们在接受咨询邮件或电话时,会要求您不要提供真实姓名,而是告诉我们”受害者的公司名或个人名”。只有当受害者不是我们已经接受委托的公司或个人时,我们才会考虑接受”法律咨询”。
另外,即使是我们目前还没有接受委托的案件,也有可能会有受害者方向我们的事务所提出委托的情况。对我们的事务所来说,接受加害者方的法律咨询意味着我们将来无法接受受害者方关于该事件的委托。因此,很抱歉,对于诽谤侮辱的加害者方辩护的情况,我们无法轻易接受”法律咨询”。
关于这一点,请点击我们事务所的”其他信息”中的”诽谤侮辱加害者的辩护”,阅读”加害者方辩护的特殊性和律师的限制”以及”关于加害者方辩护的两个注意点”。
Category: Int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