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职务作品'?解析引发争议的裁判案例和判例
如我们在本站的其他文章中解释的那样,根据日本《著作权法》(Japanese Copyright Law),当满足一定的条件时,雇佣创作者的法人将拥有著作权,并且该法人将成为著作者。这被称为职务著作(或法人著作)。
职务著作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日本《著作权法》第15条第1款):
・著作物的创作基于法人等的发意
・法人等的从业者在职务上创作的
・以该法人等的著作名义公开的
・在合同、工作规则等中没有另行规定
根据是否满足这些条件的判断,法院在许多情况下可能不会承认职务著作。让我们通过实际的法院判例来看看这些条件是如何被判断的。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requirements-works-for-hire[ja]
如果未被认定为「基于法人等的意愿」
有一个案例,一家提供医疗和福利机构管理指导和支持的股份有限公司,声称对一位退职员工在任职期间出版的书籍拥有职务著作权,并要求停止出版、销售和分发。
本案中的争议书籍是由一家出版实务手册等书籍的出版社Urban Produce委托在职期间的被告编写的,关于医院管理的书籍。被告在委托其他几位员工编写章节的同时,完成了整本书的编写。
法院承认,本案的著作物是被告在作为原告员工期间编写的稿件,然后考察了本案著作物是否「基于原告的意愿」,由原告的员工在职务上创作的。但是,
- 本案书籍的编写委托是由Urban Produce直接对被告进行的
- 在原告知道被告书籍出版之前,除被告外,没有人在原告内部与Urban Produce就本案书籍进行联系
- 原告和Urban Produce之间没有制作关于本案书籍编写的合同
- 在原告内部,没有制作任何显示原告接受Urban Produce关于本案书籍编写委托的业务委托书或业务承接报告书等文件
- 当被告离职时,原告内部没有对本案书籍的编写工作的未来处理做出任何决定,之后,没有进行任何编写工作
- 本案书籍最终以被告的作者名义公开,书籍的稿费由Urban Produce支付给被告个人
等原因,
根据以上说明,不能认为本案书籍的编写是由Urban Produce委托给原告的,反而,应该认为本案书籍的编写是由Urban Produce委托给被告个人的,各编写负责员工是根据被告的个人请求进行编写的。因此,本案书籍在编写过程中创作的著作物,即本案著作物,不能说是基于原告的意愿,在职务上创作的。
东京地方法院2010年9月30日(2010年)判决
因此,未满足职务著作的「基于法人等的意愿」的要求,也不能认定为必然在职务上创作的,所以不被认定为原告的职务著作物,请求被驳回。
即使作者是法人的员工,其作品的著作权也不一定归属于法人。在考察「基于法人等的意愿」时,也会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如本案例。
如果未被认定为“从事法人等业务的人”
关于“从事法人等业务的人”,有一些案例在原审和上诉审中的判断存在分歧。
自由摄影师,也是个人经营摄影事务所的上诉人(一审原告),对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上诉人拍摄并提供了在赛场上行驶的摩托车的照片(本案照片),被上诉人通过A公司向B公司提供了该电子数据,B公司未经上诉人的同意在自己的网站和海报上发布了这些照片。因此,上诉人以侵犯了关于上述照片的著作权(复制权,转让权)和著作人人格权(公开权,姓名表示权,同一性保持权)为理由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原审认定被告存在指挥命令,因此是职务作品,因此驳回了请求,于是上诉人提出了上诉。
在上诉审中,法院引用了“是否属于‘从事法人等业务的人’,应当根据法人等与创作作品的人的实质关系,即在法人等的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务的实际情况,以及法人等支付给该人的金钱是否可以评价为劳务提供的对价,综合考虑业务方式,指挥监督的有无,对价的金额和支付方式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最高法院2003年4月11日判决)的判例,
根据上述观点看本案,如前所述,上诉人不是被上诉人的雇员,而是作为自由摄影师个人经营摄影事务所,上诉人在本案的各个赛事中,虽然在本案的照片销售业务中是在上诉人的一般指挥下进行拍摄,但在拍摄过程中是作为专业摄影师进行的(中略)上诉人基本上是根据与被上诉人的合同作为专业摄影师行动的人,不能认定其在被上诉人的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务的实体。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2009年12月24日判决
因此,否定了被上诉人主张的“从事法人等业务的人”是职务作品,并撤销了原判决。
让法院承认作为专业摄影师的人在法人的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务的实体是困难的,因此应该提前签订合同,明确著作权的归属。
如果不被认定为「职务创作物」的情况
在被告担任所长的专利法律事务所任职期间,原告撰写的稿件被被告以「〇〇知识产权研究所」的名义与另一人共同出版,并未在书中显示原告的姓名。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人格权(姓名表示权、同一性保持权、公开权),并向被告索赔。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经营的专利事务所任职期间取得了专利代理人资格,并通过与被告的合同获得年薪,从事专利事务所的工作,因此,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然而,在考虑撰写的情况时,法院发现:
- 作者是在专利事务所的员工中以自愿参加的形式招募的,从应征者中选出
- 关于稿件创作工作,被告指示应在专利事务所的工作时间外进行,本案的稿件也是按照该指示在工作时间外创作的
- 关于本案稿件的内容,被告并未给出具体指示
- 虽然举行了几次作者会议,但并未决定稿件的具体内容
等情况,
本案书籍的出版并不包含在专利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内容中,而且,为本案书籍撰写的稿件也并不直接包含在原告在专利事务所日常负责的业务中。因此,考虑到本案稿件的创作情况、被告在此过程中的参与方式、本案书籍的形式、公开方式等,本案稿件绝对不能被认定为著作权法第15条第1款所述的「职务创作物」。
东京地方法院2004年11月12日判决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并不属于「职务创作物」,并未承认其为职务著作物,而是承认了被告侵犯了著作权人即原告的著作人格权(姓名表示权)。即使作者是法人的员工,其著作物的著作权也不一定归法人所有。在考虑「职务创作物」时,各种情况都会被综合考虑。
如果不被认定为“以法人等的名义公开的作品”
有一个案例,原告是被告公司的员工,他在任职期间被派往被告工业会主办的讲习会担任讲师,并创作了作为讲习资料的“平成12年度(2000年)计量师技术维持讲习”资料,对此,他提起了著作权侵权等诉讼。
原告主张,原告退职后,被告公司让接替原告的员工复制了12年度的资料,并创作了“13年度资料”和“14年度资料”,并在讲习会上分发给听众,共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复制权、口述权)和著作者人格权(姓名表示权、同一性保持权),并要求支付损害赔偿金等。
虽然双方都没有争议原告创作了12年度的资料,但被告们主张,原告是根据被告公司的意愿,作为从事被告公司业务的人员,在职务上创作的,因此,作为职务作品,其著作者是被告公司。因此,法院对12年度资料的创作过程、内容等进行了审查。
然后,法院认定12年度资料的创作是基于被告公司的意愿,由从事业务的原告在职务上创作的,然后考虑了是否应以被告公司的名义公开,或者应该公开,以判断是否应认定被告公司为著作者。
讲习资料集的格式如前所述,根据这一点,12年度资料只显示了原告的姓名作为讲师名,对于著作权名义,没有显示,或者应该理解为显示在讲习资料集封面的被告工业会的著作权名义,不能认定为以被告公司的名义公开。(中略)因此,可以认定12年度资料是在被告公司的意愿下,由从事被告公司业务的原告在职务上创作的,但不能认定为以被告公司的名义公开,也不能认定为应该公开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被告公司的职务作品,也不能认定被告公司为其著作者。
东京地方法院2006年2月27日判决
因此,法院认为,由于没有以被告公司的名义公开,也不能认定为应该公开的,所以不能认定为被告公司的职务作品,也不能认定被告公司为其著作者。
即使“著作物的创作是基于法人等的意愿”,并且“是由从事法人等业务的人员在职务上创作的”,其著作权也不一定归属于法人。只有当满足上述所有条件时,才能被认定为职务作品。
总结
在使用由公司等经济负担下创作的作品时,如果不集中并明确作品的权利关系,可能会对其顺利使用造成阻碍。这就是为什么我们采用了”职务作品”的规定,但是必须提前明确权利关系。
是否可以主张职务作品的权利,或者是否必须承认被主张的职务作品权利,这是一个判断困难的问题。请咨询经验丰富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