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OLITH LAW OFFICE+81-3-6262-3248工作日 10:00-18:00 JST [English Only]

MONOLITH LAW MAGAZINE

General Corporate

预约医院和客户媒体网站制作时的注意事项

General Corporate

预约医院和客户媒体网站制作时的注意事项

在医院和诊所中,有时会考虑建立和运营专门为本院预约或者是为了引导患者到预约页面的媒体网站。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会委托IT公司开发这样的网站,并在完成后继续委托其运营。

然而,无论何种“委托”,如果采取“将所有麻烦事情一并委托、内容近似黑箱操作”的方式,可能会在中长期内产生不利影响。

关于委托这类网站的开发和运营时应注意的点,我将在下文中进行解释。

获取独立域名和“所有者”问题

获取独立域名和“所有者”问题

使用专用独立域名的含义

医院专用的预约网站或者为了引导客户到预约页面的媒体网站,可以使用与医院或诊所官方网站不同的独立域名进行运营。例如,诊所的官方网站是“Monolith-clinic.jp”,但是,可以使用与此不同的独立域名,例如“datsumou-info.com”,来运营医疗脱毛相关的媒体。

委托网站制作公司注册域名的风险

在获取独立域名时,有一种方法是委托IT公司,也就是网站制作公司,进行域名的注册。然而,独立域名也需要进行注册更新,如果网站制作公司忽视了域名注册的更新程序,那么就无法使用该域名运营网站。此外,如果超过更新期限,原用户将失去域名的所有权,一段时间后,该域名可能会被拍卖,然后被第三方获取,可能会被用于网络钓鱼等欺诈行为。

此外,由于域名的注册者基本上就是该域名的所有者,因此,如果网站制作公司代表业务者以业务者的名义进行注册,那么使用在网站上的独立域名的所有者就会变成网站制作公司。因此,例如,如果与网站制作公司的关系恶化,网站制作公司可能会让竞争的其他诊所使用或转让该域名。

与网站制作公司关系恶化或合同谈判的可能性

与网站制作公司的关系恶化,当然,这是一开始就没有预料到的。然而,可能会有这样的情况,即在某个IT公司A以“网站制作费用为●万元,之后的运营费用为每月5万元,以12个月为单位更新”的条件制作网站后,在更新时,可能会收到“维护工作量比预期的多,希望明年每月能支付10万元”的提议。在这种情况下,将维护的委托对象“切换”到另一个IT公司B的可能性,至少作为“选择项”存在是理想的。如果域名的所有权在IT公司A手中,这种“可能性”就会消失,即使条件不利,也不得不接受合同更新,这可能会引发问题。

作为对策,运营网站的人自己进行独立域名的注册,或者即使委托代理注册,也应该保证注册者信息和注册商账户是运营者本人的。此外,也可以从网站制作公司接受域名所有权的转让。然而,如果与网站制作公司的关系恶化等情况发生,从这个公司获得对域名转让的同意可能会很困难,因此,这不能作为问题解决方案。

相关文章:关于域名转移请求的争议处理机制是什么?[ja]

程序和内容的版权问题

程序和内容的版权问题

预约网站中程序的著作权

预约系统等的源代码可能会被视为“程序的著作物”(日本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9号),并可能在日本著作权法[ja]下受到保护。具体来说,未经源代码著作权所有者的许可,复制源代码制作完全相同的网站,或者擅自修改源代码进行改进,都可能构成侵犯复制权(日本著作权法第21条)和改编权(同第27条)的行为,这是不被允许的。

网站源代码的著作权归属于其著作者,即网站制作商。如果让网站源代码的著作权继续归属于制作商,可能会带来一些不便,例如无法自由进行网站的更新等。因此,在委托制作网站时,从网站制作商那里接受源代码的著作权转让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委托制作的合同中,需要设定从网站制作商接受著作权转让的条款。

相关文章:程序的源代码的著作权归属于谁[ja]

关于著作权转让和著作人格权的条款

在设定著作权转让条款时,需要注意对改编权(日本著作权法第27条)和二次创作物使用权(同第28条)的处理。在日本著作权法中,如果要转让这些权利,除非在合同中特别规定,否则默认这些权利保留在转让者手中(同第61条第2款)。也就是说,即使规定了“源代码的著作权将从乙方转移至甲方”,改编权和二次创作物的使用权并未被转让。因此,必须特别声明“源代码的著作权(包括日本著作权法第27条和第28条的权利)将从乙方转移至甲方”,以包含这些权利的转让。

此外,也需要注意著作人格权的处理。著作人格权是著作者独有的权利,与财产权的著作权不同,不能转让(日本著作权法第59条)。因此,即使接受了源代码的著作权转让,仍有可能从著作者那里接受著作人格权的行使。例如,在更新网站时,可能会基于著作人格权中的保持同一性权(同第20条)提出禁止请求(同第112条)。因此,需要设定“乙方不对甲方行使著作人格权”等不行使著作人格权的条款。

媒体网站内文章的版权

媒体网站内文章的版权

媒体网站的内容,即文章,作为“语言作品”(日本版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号),在版权法上受到保护。如果将媒体网站文章的版权归属于其作者,就会出现无法未经许可修改文章或更新信息等工作的不便。

特别是在维护合同等结束时,这将成为一个大问题。与上述关于域名的情况相同,例如,如果与网站制作商的关系恶化,网站制作商将域名用于或转让给竞争的其他诊所,原本为我院制作的文章可能会被用于向竞争的其他诊所发送客户,这存在风险。

因此,在委托制作或撰写媒体网站时,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从作者那里接受文章版权的条款。

总结:预约系统和客户推荐网站订购时的合同重要性

如此,当委托制作诊所相关的网站,例如预约网站和客户推荐媒体等时,与承担网站制作的IT公司之间的合同形式是非常重要的。在此过程中,需要仔细审查关于域名的权利、版权等构成网站的“权利”归谁所有,以及这将在未来产生何种风险。可以说,应该考虑向具有相关合同知识和经验的法律事务所咨询。

我們事務所的對策介紹

Monolith法律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互聯網和法律兩方面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法律事務所。在委託系統開發和維護等工作時,編制的合同內容變得非常重要。我們事務所為從東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到創業公司的各種案件進行合同的編制和審查。詳情請參考以下內容。

Monolith法律事務所的業務範疇:系統開發相關法務[ja]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Return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