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ICO的法律规制及其合法实施方法

ICO,即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代币发行)的缩写,通常指的是企业从公众处筹集加密资产(虚拟货币),并作为对价新发行电子代币的行为。
ICO在2017年5月左右,随着加密资产价格的飙升,作为筹资手段呈爆炸性增长。当时由于缺乏明确的ICO监管法律,与通过首次公开募股(IPO)筹集资金相比,ICO能够更为简便和迅速地筹集到巨额资金,在日本也因此受到了广泛关注。
然而,由于也出现了一些欺诈性案件,以中国为首的世界各国开始加强对ICO的监管。在日本,随着令和元年(2019年)金融商品交易法的修正,对ICO的监管也得到了明确。
那么,在ICO法规明确化的今天,如何进行ICO呢?本文将概述ICO的法律监管,并解释如何合法地进行ICO。
什么是ICO

ICO,如前所述,是企业为了从公众筹集加密资产(虚拟货币),而新发行电子代币的行为。
通常,使用法律上列举的“有价证券”如股票等进行资金筹集,将受到《金融商品交易法》(以下简称“金商法”)的规制。然而,ICO代币由于发行者可以自由设定其内容,因此在法律上并不明确它是否属于任何有价证券(或者是否根本就不属于有价证券),这是其特点之一。
因此,我们首先根据ICO代币的内容进行实际分类,然后从哪些法规制可能涉及各类型的角度,下面进行解释。
ICO代币的分类
根据金融厅的报告书[ja],ICO代币的内容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 投资型 | 被认为是发行者承担了分配未来业务收益等债务的 |
| 其他权利型 | 被认为是发行者承担了提供未来物品、服务等债务的,除上述之外的 |
| 无权利型 | 被认为是发行者没有承担任何债务的 |
基于上述分类,我们来考虑法规制的适用关系。
ICO法规的全貌
可能适用于ICO的法律主要包括《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和《日本资金结算法》。
| 金融商品交易法 | 为了确保发行具有投资性的有价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的公平性,并保护投资者的法律 |
| 资金结算法 | 为了应对信息通信技术等的发展,与银行提供的传统服务不同的新服务,促进创新并保护用户的法律 |
区分《金融商品交易法》和《资金结算法》适用的一个基本视角是“是否具有投资性”。
相关文章:关于加密资产的规制是什么?解释《资金结算法》与《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关系[ja]
ICO与《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以下简称《金商法》)将适用对象中具有投资性质的金融商品作为“有价证券”进行了明文列举。股票和公司债券等是其代表例子。当金融商品成为《金商法》的适用对象时,根据有价证券的类型,对其发行、买卖等特定行为施加了各种规制,以保护投资者,包括信息披露和业务规制等。
此外,《金商法》为了应对未明文列举但具有投资性质的新型金融商品,设立了第2条第2款第5号,以包括性的定义规定了有价证券,通常将符合该号的有价证券称为“集团投资计划份额”。
如前所述,ICO代币并未作为有价证券被单独明文列举。因此,判断ICO是否成为《金商法》的适用对象,需要根据ICO代币的具体内容,逐案具体判断其是否符合集团投资计划份额。
符合集团投资计划份额的情况
集团投资计划份额的要求如下:
- 权利持有者出资或拨款金钱等
- 所拨款的金钱等用于经营业务(出资对象业务)
- 权利持有者有权从出资对象业务产生的收益中获得分红,或对该出资对象业务相关财产进行分配
只要满足上述要求,无论采取何种法律形式(如合伙或社员权等),都符合集团投资计划份额。
此外,上述要求1中的“金钱”包括了加密资产(根据第2条的2),这一点在令和元年(2019年)的修正中被明文化,从而明确了使用加密资产进行出资的行为也成为《金商法》的适用对象。
根据前述ICO的类型,可以说,投资型ICO代币基本上符合集团投资计划份额,因此明确成为《金商法》的适用对象。
另一方面,“其他权利型”或“无权利型”的ICO代币,由于不具备从出资对象业务中获得收益分红或财产分配的权利(不满足上述要求3),因此不属于《金商法》的适用对象。因此,对于“其他权利型”或“无权利型”,还有必要另行考虑是否适用《资金结算法》。
ICO与《日本资金结算法》
《日本资金结算法》针对没有投资性质的支付・结算手段,根据“加密资产”或“预付式支付手段”等类型,施加了各种规制。
因此,对于“其他权利型”或“无权利型”的ICO代币是否适用《日本资金结算法》,需要具体判断该代币是否属于“加密资产”或“预付式支付手段”。
如果属于「加密资产」
在法律上,「加密资产」(日本《资金结算法》第2条第5款第1项:第1号加密资产)指满足以下条件的资产:
- 可以用于向不特定人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代价支付,并且可以与不特定人互换为法定货币
- 能够以电子方式记录和转移
- 不是法定货币或以货币计价的资产
- 不是《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条第3款规定的“电子记录转移权利”所表示的对象
第4个条件中的“电子记录转移权利”,简单来说,是指“可以电子记录和转移的集体投资计划份额”。因此,法律上的「加密资产」与作为投资对象的金融产品有明确区分,并作为支付和结算手段受到规范。
此外,满足上述第2至第4个条件,并且可以与不特定人互换的财产价值也属于加密资产(日本《资金结算法》第2条第5款第2项:第2号加密资产)。
相关文章:什么是加密资产(虚拟货币)?解释法律定义及与电子货币等的区别[ja]
如果属于加密资产,未经注册为「加密资产交换业」,则不得从事以下业务(日本《资金结算法》第63条之2):
一 买卖加密资产或与其他加密资产交换
日本《资金结算法》第2条第7款
二 介绍、中介或代理上述业务
三 管理与前两项业务相关的用户资金
四 为他人管理加密资产(除非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作为业务进行管理)。
虽然加密资产交换业并不直接规制加密资产的发行,但如果ICO代币属于加密资产,发行该ICO代币并以此筹集加密资产作为对价,就属于「与其他加密资产交换」的行为,因此需要注册为加密资产交换业。
相关文章:什么是托管业务?解释对加密资产交换业者的规制[ja]
若属于「预付式支付手段」
所谓「预付式支付手段」(第3条第1款),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工具:
- 记录了金额、数量等财产价值
- 以相应的金额、数量等作为对价发行的票据或编号等
- 可以用于向特定人支付代价
若属于预付式支付手段,根据是「自家型」还是「第三方型」,发行者将被要求履行注册、报告、存放发行保证金等义务。
发行保证金的存放义务是指,若基准日的未使用余额(总发行额=总回收额)超过1000万日元,就必须存放相当于该余额50%的现金作为发行保证金(日本《资金结算法》第14条第1款、施行令第6条),因此可能本质上不符合ICO的资金筹集目的。
然而,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工具,例如仅在发行日起6个月内可使用的工具,可以作为例外排除在日本《资金结算法》的适用范围之外(日本《资金结算法》第4条第2号、施行令第4条第2款)。
另外,根据日本加密资产交换业指南[ja]Ⅰ-1-1,加密资产与预付式支付手段的区别在于,加密资产可供不特定人使用,而预付式支付手段仅限特定人使用。
非法ICO的处罚规定

若ICO属于集体投资计划,并且适用于《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Japanese 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Exchange Act),但未经注册就进行ICO,将面临不超过5年的有期徒刑或不超过500万日元的罚金,或两者并处(《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97条之2(1972年))。
此外,若违反《日本资金结算法》(Japanese Payment Services Act),未经注册就从事受监管的活动,或未履行保证金义务等就发行预付式支付手段,将面临不超过3年的有期徒刑或不超过300万日元的罚金,或两者并处(《资金结算法》第107条)。
进一步地,根据案件情况,还可能会因诈骗罪、违反《出资法》、违反《特定商业交易法》等被追究责任,可能会受到非常严重的处罚。
合法进行ICO的方法
在进行ICO时,必须遵守各种法律法规。除了利用已经注册为加密资产交易业的第三方来实施ICO外,目前唯一不完全受到金融商品交易法或支付服务法适用的自行进行ICO的方法如下:
- 作为满足支付服务法豁免条件的预付式支付手段,发行ICO代币(发行日起6个月内使用期限)
然而,考虑到实施ICO通常是为了筹集资金以推进新项目,6个月的使用期限对于购买者来说,可能会使得相关代币变得毫无价值。
当然,也可以考虑正式注册为金融商品交易业或加密资产交易业,以合法正面地进行ICO,但这些注册要求非常严格,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满足这些要求并不现实。
另外,也可以考虑发行不满足豁免条件的预付式支付手段,但如前所述,可能会被要求进行注册、报告以及缴纳发行保证金等义务,这可能本质上不符合ICO筹资的目的。
因此,除了利用已经注册为加密资产交易业的第三方之外,目前似乎没有其他合法且有效的自行实施ICO的方法。
总结:进行ICO时请咨询律师
如上所述,虽然ICO曾被视为一种传统的、简便且迅速的资金筹集手段,但由于法律修正等原因,现在已经成为广泛监管的对象。此外,ICO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发行的ICO代币的内容,适用的法律关系也相当复杂。
因此,当您考虑实施ICO时,我们建议您咨询熟悉加密资产和金融监管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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