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公司法中董事的角色与责任

为了在日本成功地经营业务,深入理解法律框架,尤其是日本公司法规定的董事角色和责任是至关重要的。这对于外籍董事来说尤其重要,它是确保企业健全运营的同时,有效管理个人法律风险的必备知识。日本公司法对董事施加了明确的义务,并且在这些义务被忽视的情况下规定了严格的责任。
日本的法律体系由于其独特的习俗和语言障碍,理解起来可能会有难度。不仅仅是在法律问题发生后才采取行动,而是事先理解法律要求并建立坚固的合规体系,这对于避免意外风险和支持业务的持续增长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本文将详细解释日本公司法下董事的主要角色和责任,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日本的判例。
日本取締役的基本义务
日本公司法规定了取締役对公司承担的两项基本义务:善管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这些是取締役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的最重要原则。
善管注意义务
善管注意义务是指取締役必须以善良管理者的注意力履行职务的义务。该义务的法律依据在日本民法第644条(受托人的善管注意义务),而日本公司法第330条规定“股份公司与其董事及会计审计人的关系,应遵循委托相关规定”,从而明确了取締役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委托关系。”善良管理者的注意”是指作为管理者,即在这种情况下是作为企业经营者,通常所期望的注意力水平。这种注意力水平会根据公司的规模、行业、取締役的具体职位和专业性,以及公司所处的情况而有所不同。例如,对于大型企业或金融机构的取締役,可能会要求更高级别的注意义务。这反映在最高法院2009年(平成21年)7月9日的判决中,该判决指出,根据公司的规模和行业,所要求的内部控制系统水平是不同的。取締役的责任不仅限于个别业务执行,还包括建立和维护适当的内部控制系统以防止公司的不当行为。这被视为履行职责时基本的善管注意义务的一部分。
经营判断原则
取締役的经营判断总是伴随着风险。为公司做出的最佳判断可能最终给公司带来损害。如果取締役因此总是被追究责任,那么他们的行为可能会过度收缩,进而可能阻碍公司的发展。因此,在日本公司法中,有时会应用”经营判断原则”。该原则指出,如果取締役在做出判断时,基于当时情况进行了合理的信息收集和审议过程,并且相信其判断并非极不合理,即使最终给公司造成损害,也不构成善管注意义务的违反。该原则的适用不是基于判断结果的好坏,而是关注决策过程是否合理。例如,在最高法院2010年(平成22年)7月15日的判决中,关于股票购买价格的决定,只要决策过程和内容没有明显不合理之处,就不认为违反了取締役的善管注意义务。该判决评价了取締役在管理会议中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并听取了律师的意见等,遵循了适当的过程。这表明了明确记录决策过程并确保其合理性的重要性。
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在日本公司法第355条中有规定,要求取締役遵守法律和章程以及股东大会的决议,忠实地履行其职务。关于善管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关系,学术上存在争论,即这两者是否为不同的概念,或者是否为同质的。然而,在实务中解决具体案件时,这两者通常是密切相关的,并且通常被视为同质的义务。例如,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竞业交易既可能被视为违反善管注意义务,也可能被视为违反忠实义务。这表明取締役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并给予适当的注意是履行这两项义务的关键。只要取締役将公司的利益放在首位并履行其职责,这些义务就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
日本公司董事对公司的责任
如果董事未能履行其义务,可能需要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董事未能恰当执行其职务的法律后果。
任務懈怠責任
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423条第1款规定,“取締役、会计参与、监事、执行役或会计审计人(以下在本章中统称为‘役员等’)如怠于其职责,应对股份公司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所谓“怠于其职责”,是指违反前述的善管注意义务或忠实义务的行为。具体包括违反法律法规、不当的经营判断、内部控制系统缺陷导致的监督义务违反等情形。
取締役的任務懈怠責任可能因公司规模和损害性质而达到极高的金额。例如,在一起使用未指定添加物并隐瞒此事的案例中,大阪高等法院(2006年)6月9日的判决要求取締役和监事支付数亿日元的损害赔偿,该判决已被最高法院确认。在另一个粉饰账目、隐瞒损失的案例中,东京高等法院(2019年)5月16日的判决对多名役员等下达了总计约594亿日元的损害赔偿命令,这一判决也已被最高法院确认。这些案例明确表明,不是单纯的经营判断失误,而是严重的不正行为、显著的过失或组织性的合规体系缺陷,会使取締役个人承担巨大的财产责任。这强烈地支持了取締役诚实行事、适当执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性。
竞业交易的限制与责任
为了避免与公司的利益冲突,董事被限制进行特定的交易,其中之一便是竞业交易。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356条第1款第1号的规定,董事若想为自己或第三方进行属于公司业务范畴的交易,在设立董事会的公司中需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在未设立董事会的公司中则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这项规定旨在防止董事利用公司的客户信息或专业知识为私谋利益,从而损害公司的利益。
如果董事未经公司批准进行竞业交易并给公司造成损害,董事需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日本公司法第423条第2款规定,董事未获批准而进行竞业交易的情况下,董事或第三方通过该交易所获得的利益金额,将被推定为公司所遭受的损害金额。这一规定旨在减轻公司证明具体损害金额的负担,使追究董事责任变得更加容易。例如,在东京地方法院1981年3月26日的判决(山崎制面包事件)中,就有认定董事违反竞业避止义务的案例。这一损害金额推定规定意味着,未经批准的竞业交易对董事来说伴随着极高的风险。
关于日本利益冲突交易的限制与责任
与竞业交易一样,利益冲突交易也是对董事的重要限制之一。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律)第356条第1款第2项及第3项规定,董事为自己或第三方与股份公司进行交易(直接交易),或者股份公司与非董事之间进行可能与该董事利益冲突的交易(间接交易)时,需要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如果忽略批准程序,那么该交易原则上将在与公司的关系中被认定为无效(相对性无效论)。然而,对于被认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的特定交易,可以免除批准要求。这一原则反映了日本公司法在实际操作中的立场,即在实质性损害不存在的情况下,可以不需要形式上的批准,以保护公司的利益。
具体来说,以下类型的交易可以免除批准要求,例如:
- 董事无息无担保向公司贷款:最高裁判所1963年12月6日判决
- 公司履行董事的债务:大审院1924年2月20日判决
- 根据普通交易条款进行的交易:东京地方裁判所1982年2月24日判决
- 公司与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东进行的交易:最高裁判所1970年8月20日判决
- 得到所有股东同意的交易:最高裁判所1974年9月26日判决
这些例外基于的考虑是,如果交易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或者公司的最终所有者即所有股东已经同意该交易,那么利益冲突的规定就不会受到损害。
董事对第三方的责任
董事不仅对公司负有责任,而且在履行职务时也可能对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董事的行为不仅可能影响公司,还可能影响广泛的利益相关者。
解读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429条
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429条第1款规定:“当董事等在履行职务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等应对因此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的“第三方”包括股东、债权人、交易对手等。董事的失职行为不仅包括直接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情况(直接损害),还包括由于公司财产受损导致第三方遭受损害的情况(间接损害)。董事的责任范围不仅限于公司内部,还扩展到外部利益相关者,这是董事特别需要注意的。
此外,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429条第2款规定了对特定行为的责任。这包括在募集股票或新股认购权时发布虚假通知、在财务报表或业务报告中进行虚假记载、虚假登记、虚假公告等。即使董事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这些行为也可能构成“过失责任”。但是,如果董事能证明自己在进行相关行为时已尽到注意义务,则不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特别强调了董事在特定重要信息披露和登记方面的义务,显示了董事在这些领域的注意义务的重要性。
恶意或重大过失的要求
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429条第1款所规定的“恶意”是指董事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失职行为。“重大过失”则是指由于极度不注意而进行失职行为。在第429条第1款规定的责任中,受损的第三方需要证明董事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
第三方责任的适用范围也通过判例得到了说明。例如,大阪高等法院1977年12月28日的判决认为,即使是名义上的董事,如果参与了不实登记,也应对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样,东京地方法院1990年9月3日的判决确认,即使形式上不是董事,但实际上拥有公司重要事项决策权的实质经营者(事实上的董事)也应对第三方承担责任。这些判例表明,不仅是董事的名义,实际的权力和参与程度也是责任认定的重要因素,对董事理解自己在日本公司中的地位具有参考价值。
日本取締役责任的免除与限制
日本公司法旨在吸引有能力的人才担任取締役,并确保他们在做出经营决策时不会因过度担心风险而变得过于谨慎,因此设立了免除或限制取締役可能承担责任的制度。
责任免除的手段
免除取締役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几种方法:
- 全体股东同意免除:根据日本公司法第424条,如果获得全体股东的同意,可以完全免除取締役对公司的责任。然而,在股东众多的上市公司等情况下,实际上很难获得所有股东的同意。
-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部分免除:日本公司法第425条规定,如果取締役在履行职务时是善意的,并且没有重大过失,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免除部分责任。
- 取締役会决议部分免除:日本公司法第426条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有相关规定,在设立取締役会的公司中,可以通过取締役会决议免除部分责任。
责任限制合同
责任限制合同是一个重要的制度,特别是为了限制不执行业务的取締役,即社外取締役的责任。根据日本公司法第427条,如果公司章程中有规定,股份公司可以与非执行业务的取締役(典型的例子是社外取締役)签订责任限制合同。
通过这种合同,只要取締役是善意的并且没有重大过失,就可以为赔偿责任设定一个上限。这个上限金额不能低于日本公司法规定的最低责任限额(例如,对于社外取締役,是过去两年的报酬总额和通过新股预约权获得的利益的总和)。
需要注意的是,责任限制合同仅适用于对公司的职务疏忽责任,不包括取締役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责任。此外,如果签订责任限制合同的社外取締役后来成为执行业务的取締役,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将失去。
这些责任免除和限制的制度是为了吸引有能力的社外取締役,并在加强公司监督功能的同时,让他们在不承担过度个人风险的情况下履行职责的政策考虑。特别是在日本公司治理改革中,独立性高的社外取締役的角色越来越受到重视,这些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当取締役考虑在日本企业担任职务时,这些责任限制机制是从个人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的重要因素。
总结
深入理解日本公司法下的董事角色与责任,对于在日本开展业务至关重要。从基本的义务如善意管理责任和忠诚责任,到任务怠慢责任、竞业禁止和利益冲突交易的限制,乃至对第三方的责任,都需要准确掌握这些法律方面的多个层面。基于这些法规和判例的理解,是避免意外法律风险、促进企业持续增长和创造长期企业价值的基础。法律合规不应仅被视为负担,而应被视为对业务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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