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公司法中,公司分割的种类、程序以及特例的详细解析

在日本公司法下,公司分割是实现企业业务重组和提高管理效率的有力手段。它指的是将特定的业务部门分离出来独立运作,或是将其转让给其他公司的组织重组行为。公司分割在业务的选择与集中、集团内部重组、新业务的启动、剥离亏损业务等多方面的经营战略中得到应用。其法律依据在日本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并要求严格的程序。本文将基于日本公司法,考虑到实务上的注意点,解释公司分割的具体类型、详细程序、相关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以及简易分割和略式分割等特例。公司分割不仅仅是转移资产和负债,还包括雇佣合同、各种许可认证、交易关系等,涉及业务的全面权利义务承接。然而,这种全面承接原则设有例外程序,以保护股东、债权人、劳动者等利益相关者。适当执行这些程序对于确保公司分割的法律有效性和避免未来的争议至关重要。本文旨在帮助考虑在日本公司法下进行公司分割的企业股东、管理者或法务部门人员深入理解实务操作。
日本公司分割的概述与类型
在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2条第29号、第30号)中,公司分割被定义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伙公司(分割公司)将其业务相关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在分割后转移给其他公司(承继公司)或因分割而新设立的公司(新设公司)的组织重组行为。其主要目的在于响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通过提高管理效率、专业化或集中特定业务部门,或与其他公司共同设立新业务等组织改革。
公司分割主要分为“吸收分割”和“新设分割”两种类型。
吸收分割在日本的应用
吸收分割是一种公司分割方式,现有的公司(分割公司)将其业务相关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移给另一家已经成立的公司(承继公司)。这种方法常用于将特定的业务部门转移到另一家现有公司,以便重新配置业务和有效利用管理资源。在吸收分割中,与业务转让不同,被转移的权利义务是以包括性的方式进行,因此可以省去单独合同转移的麻烦。这样一来,就可以实现快速的业务重组。
新设分割在日本
新设分割是指现有公司(分割公司)将其业务相关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移给新成立的公司(设立公司)的公司分割方式。这种方法常用于将特定业务独立出来,或作为新的专业公司进行启动。在日本,新设分割的法律效力发生日定为新设公司完成设立登记的日期(日本公司法(2005年)第764条第1款)。当希望在不受现有组织限制的情况下构建新的业务实体时,这种方法尤其有效。
按交付对价方式分类的公司分割
公司分割可以根据交付对价的方式进行分类。
分社型分割(物的分割)
分社型分割,也称为“物的分割”,是指在公司分割中,作为对价的股份由承继业务的公司(分割公司)自身接收的分割方式。承继公司会向分割公司交付股份或金钱等。这种方法通常用于业务的子公司化或转移至其他公司时,分割公司接收对价并进行再投资等目的。通过这种方式,分割公司可以获得新的资本并加强管理体系。
分割型分割(人的分割)
分割型分割,也称为“人的分割”,是指在公司分割中,作为对价的股份直接由分割公司的股东接收的分割方式。这样,分割公司的股东通常会成为承继公司的股东,其特点是利益直接回报给股东。然而,日本公司法在2006年(平成18年)5月施行时废除了这种分割型分割的规定。目前,为了获得与分割型分割相同的效果,通常采用分社型分割,然后分割公司将接收的股份分配给股东的方式。这次法律改革对于理解过去商法中的人的分割概念以及当前公司法实务上的处理非常重要。在接触旧文献或习惯性表达时,明确区分这一历史背景和当前的法律处理是避免混淆的关键。
项目 | 分社型分割(物的分割) | 分割型分割(人的分割) | ||
对价的接收者 | 分割公司 | 分割公司的股东 | ||
对价的种类 | 承继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份、金钱、公司债、新股预约权等 | 承继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份 | ||
现行公司法上的处理 | 有相关规定,广泛使用 | 旧商法中规定,现行公司法中废止(通过物的分割+分配实现) | ||
目的 | 业务的子公司化、转移至其他公司、分割公司的资本确保 | 直接回报给股东的利益、集团重组 |
日本公司分割的程序
公司分割在日本公司法下具有严格的法律性质,因此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正确执行这些程序对于确保分割的有效性和保护相关方的权利至关重要。
撰写分割合同与分割计划书
在进行吸收分割时,分割公司与承继公司必须签订“吸收分割合同”(根据日本公司法(2005年)第757条)。该合同书必须包含日本公司法第758条规定的法定记载事项。主要记载事项包括分割公司与承继公司的商号及地址、承继公司从分割公司承继的资产、债务、雇佣合同以及其他权利义务事项、作为对价交付的金钱等详细信息(如承继公司的股票、公司债、新股预约权等)、吸收分割生效日期等。关于承继的权利义务的详细信息,通常会作为“承继权利义务明细表”附在合同书的附件中。
在进行新设分割时,分割公司必须制定“新设分割计划书”(根据日本公司法第762条)。该计划书必须包含日本公司法第763条规定的法定记载事项。主要记载事项包括新设公司的宗旨、商号、总部所在地、可发行股票总数、设立时董事的姓名、新设公司将承继的资产、债务、雇佣合同以及其他权利义务事项、作为对价分割公司将获得的新设公司股票数量及计算方法等。
这些分割合同书和分割计划书并非仅是形式上的文件。由于公司分割涉及到业务相关权利义务的全面承继,明确哪些权利义务被承继,哪些不被承继,对于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至关重要。这些文件实际上扮演着业务承继的“设计图”角色。特别是,雇佣合同和特定债务的承继范围与后续将提到的劳动者保护和债权人保护程序密切相关,因此需要极其详尽和谨慎的考量。如果这份“设计图”不完整或不明确,就会增加出现“本应承继的债务未被承继”、“劳动合同转移存在问题”等意外问题和争议的风险。
事前披露程序
在日本进行公司分割时,各相关公司必须准备书面文件或电磁记录,其中包含吸收分割合同或新设分割计划以及法务省令规定的其他事项,并将其存放在公司总部。这些文件或记录应自股东大会前两周起,或自向债权人和股东等发出通知或公告之日起,直至分割生效后6个月内均可供查阅(日本公司法第782条、第794条、第803条)。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等有权要求查阅这些事前披露文件,并可请求提供副本或摘要(日本公司法第782条第3款、第794条第3款、第803条第3款)。
事前披露文件包括吸收分割合同或新设分割计划的内容、分割对价的合理性相关事项、以及最终财务年度末日后发生的重大事件等信息。这种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对于利益相关者充分理解公司分割的条件并对其权利行使做出适当决策至关重要。提供充足的信息使得股东和债权人能够评估公司分割对其利益的影响,并据此决定是否行使反对股东的股份购买请求权或进行债权人异议程序。
在日本株东总会上的批准决议
在日本,公司分割原则上需要在分割生效日的前一天之前,获得各相关公司株东总会的特别决议批准(日本公司法第309条第2项第12号、第795条第1项、第804条)。特别决议是指出席株东中拥有过半数表决权的株东必须出席,并且需要得到出席株东中超过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赞成。株东总会的召集通知原则上需要在株东总会开会日期前两周发出(日本公司法第299条第1项)。
在株东总会上进行的批准决议对于确保公司分割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至关重要,因为公司分割可能会对株东的经济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从保护少数株东的角度来看,这一批准程序被严格执行。株东总会上的批准表明了公司分割符合所有株东利益的经营判断,并为随后的程序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日本法下反对股东的股份购买请求权
当公司计划进行可能影响股东利益或权利的组织重组时,持有反对意见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正的价格购买其所持有的股份(股份购买请求权),这一权利依据日本公司法(第116条第1款、第785条第1款、第806条第1款)得以行使。
可以行使此权利的“反对股东”,原则上是指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通知其反对该公司分割,并在股东大会上对该公司分割投出反对票的股东(日本公司法第116条第2款第1号、第785条第2款第1号、第806条第2款第1号)。然而,如果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无法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东大会未召开,则无需事先反对通知或投出反对票。
股份购买请求权的行使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 公司的通知与公告:公司必须在效力发生日前20天内,向股东通知或公告将进行组织重组及有关购买请求权的事项(日本公司法第116条第3款、第785条第3款、第806条第3款、第4款)。
- 股东的事前反对通知:计划行使权利的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通知其反对议案。
- 股东大会上的反对票投下:股东应出席股东大会,并对目标议案投出反对票。
- 行使股份购买请求权:股东在收到公司的通知或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公司提交股份购买请求通知书(日本公司法第116条第4款、第785条第4款、第806条第5款)。该请求必须在效力发生日前20天至前一天的期间内提出。
- 购买价格的协商:在效力发生日之后,股东与公司就股份的“公正价格”进行协商。协商期限定为效力发生日起30天(日本公司法第117条第1款、第786条第1款、第807条第1款)。
- 向法院申请价格决定:如果在效力发生日起30天内未能达成协商,股东或公司可以在接下来的30天内(从效力发生日起算的第31天至第60天)向法院提出价格决定申请(日本公司法第117条第2款、第786条第2款、第807条第2款)。
股份购买请求权作为保护股东经济利益的最终手段而发挥作用。由于这一程序复杂且有严格的期限规定,股东在考虑行使权利时,必须充分理解这些要求和期限,并适时做出恰当的应对。
日本公司法下的债权人异议程序
由于公司分割可能影响到分割公司债务的承继关系,因此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789条、第810条)规定了必须进行的程序以保护债权人。这一程序对确保公司分割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债权人保护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 官报公告发布:进行公司分割的当事公司必须在官报上公告公司分割的事项、接受债权人异议申请的事项、资本金和负债的变动额、计算文件、当事公司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这一公告必须在效力发生日的一个月以上前进行,以便给债权人提供一个月以上的异议申请期限。
- 向已知债权人发出个别催告:除了官报公告外,公司还必须向已知的个别债权人(已知债权人)单独通知公司分割的事项和有权提出异议的事项。但是,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通过日报或电子公告进行公告,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省略个别催告。
- 接受和处理异议申请:如果在债权人异议申请期间内提出了异议,公司必须对该债权人进行偿付,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为了让该债权人接受偿付而将相应的财产信托给信托公司等(日本公司法第789条第5项、第810条第1项第5号)。然而,如果认定公司分割不会对该债权人造成损害,则不受此限制。如果没有提出异议,公司可以认为已获得债权人的同意,并继续进行公司分割。
如果债权人保护程序有瑕疵,公司分割本身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在确保至少一个月以上的异议申请期限方面,程序的时间表管理应该非常谨慎,以确保公司分割的成功。
登记
在公司分割生效后,相关公司必须进行规定的登记手续。在吸收分割的情况下,必须在生效日起两周内申请分割公司的变更登记以及承继公司的变更登记(根据日本公司法第921条)。在新设分割的情况下,必须在生效日起两周内申请分割公司的变更登记和新设公司的设立登记(根据日本公司法第924条)。
新设分割的生效日被规定为新设公司设立登记之日(根据日本公司法第764条第1款)。通过进行这些登记,公司分割的效力得以发生,并满足了对抗第三方的要求。登记手续是公司分割在法律上完成并公示其内容的最后阶段,及时且准确地执行这些手续对于确保公司分割的法律稳定性至关重要。
日本公司分割后的事后披露程序
在公司分割的效力发生后,分割公司及承继公司(若为新设分割,则为新设公司)必须在效力发生日起不得延迟,制作包含公司分割相关事项的书面文件或电磁记录(事后披露文件),并须备置于本店,以便应对股东及债权人的查阅或副本交付请求(根据日本公司法(2005年)第801条、第811条、第815条)。
事后披露文件包括公司分割生效日、承继的权利义务事项、对价的交付事项等内容。此程序确保了公司分割完成后,利益相关者能够持续确认分割内容,从而维护透明度,并抑制未来可能出现的疑问或争议。
关于劳动合同继承的程序
在日本,公司分割不仅涉及业务的转移,还涉及劳动合同的继承。为了保护劳动者,特别的程序已经在《关于公司分割伴随的劳动合同继承等的法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继承法”)中得到规定。
分割公司必须根据劳动合同继承法,在公司分割生效日的两周前,向主要从事被分割业务的劳动者书面通知分割事项、被继承业务的概要、劳动合同是否继承以及继承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商号等信息。此外,如果与劳动组合签订了劳动协议,也需要通知劳动协议的继承与否及其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继承法,如果特定劳动者提出异议,分割生效日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的继承或不继承被推翻。分割公司必须设定一个接受劳动者异议的期间(从通知日起至少13天的异议申请截止日),以便劳动者提出异议。
劳动合同继承法第5条规定的与劳动者关于劳动合同继承的协商(所谓的“第5条协商”)是影响劳动合同继承效力的重要程序。如果这种协商在与特定劳动者的关系中完全没有进行,或者分割公司在协商过程中的说明或协商内容被判定为极度不充分,那么相关劳动者可以争议劳动合同继承的效力。关于这一点,最高法院在2010年7月12日的判决(日本IBM公司分割案)中指出,第5条协商的不足可能会影响劳动合同继承的效力。这一判决明确了进行实质性说明和协商的重要性,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通知。为了确保公司分割后业务运营的稳定性,与劳动者的顺畅合意形成直接相关,因此,管理者需要谨慎推进这些程序。
向日本公正取引委员会提交通知
在日本,根据《日本独占禁止法》,当公司分割的规模超过一定标准时,可能需要事先向公正取引委员会提交通知。若需提交通知,则从通知之日起30天内,不得进行公司分割。然而,如果公正取引委员会同意,这一禁止期限有可能缩短。此外,如果事务所的一方拥有另一方公司10分之9以上的表决权,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内的公司之间的吸收分割”,则无需提交此通知。
简易分割与略式分割概述
日本公司法为了简化公司分割程序,特别规定了“简易分割”和“略式分割”。这些特例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允许省略股东大会的批准决议,以加快公司重组的速度。
简易分割
简易分割是指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省略分割公司或承继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吸收分割程序。
- 分割公司的要求:在进行吸收分割时,如果承继公司承继的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不超过分割公司净资产额的五分之一,分割公司可以省略股东大会的批准决议(日本公司法第784条第3项、第805条)。这适用于分割公司切分部分业务对其影响较小的情况。
- 承继公司的要求:作为吸收分割对价,如果分割公司交付给承继公司的财产账面价值总额不超过承继公司净资产额的五分之一,承继公司可以省略股东大会的批准决议(日本公司法第796条第2项)。此外,还要求承继公司在分割中不产生差损。这适用于承继公司支付对价较轻微的情况。
简易分割在股东影响较小的情况下提供了简化程序的优势,但其适用条件是严格规定的。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原则上需要回到股东大会批准的要求。
略式分割
略式分割是指在一方公司拥有另一方公司九成以上股东表决权的“特别控制关系”下,可以省略被控制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吸收分割(日本公司法第784条第1项、第796条第1项)。
这种略式分割适用于被控制公司成为承继公司或分割公司的情况。这是因为在母公司实质控制子公司的情况下,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很可能成为形式化的,因此旨在提高程序效率。但是,如果被控制的承继公司不是上市公司,并且在吸收分割中交付该承继公司的股份,则不能通过略式分割进行吸收分割(日本公司法第796条第1项但书)。
略式分割主要在集团内部重组中,为程序效率和加速提供了巨大的贡献。由于设定了明确的特别控制关系标准,因此判断适用条件相对容易。
关于公司分割的日本司法案例
公司分割在本质上会影响各种利益相关者,因此围绕其合法性、权利义务承继范围以及对价的公正性等问题,已经形成了一系列司法案例。本文将重点解释与公司分割的禁止或无效相关之外的案例。
关于债务承继的日本司法案例
公司分割中权利义务的包括性承继是一项基本原则,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认可例外情况下的债务承继。
- 商号继续使用导致的债务承继:日本最高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平成25年)的判决中,针对一家高尔夫球场运营公司在新设分割中承继了高尔夫球场业务,但留下了原高尔夫俱乐部的预存金返还债务,并且新设公司继续使用了原分割公司经营的高尔夫俱乐部的商号的案件,认可了对日本公司法第22条第1项(旧商法第26条第1项)的类推适用,肯定了新设公司对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债权人)的预存金返还责任。该判决表明,即使公司分割计划书中未记载的债务,如果业务承接方继续使用转让方的商号,也可能承担由此业务产生的债务责任。这是因为商号的继续使用可能会给债权人造成业务主体相同的误解,因此从债权人保护的角度认可了责任。
- 租赁合同承继与违约金债务:日本最高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平成29年)的决定中,针对租户在建筑物租赁合同中实质性更改合同当事人时,出租人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判定租户通过吸收分割承继合同地位的情况下,租户主张不承担违约金债务违反了信义原则。该决定虽然是基于个别案件的判断,但暗示了公司分割导致合同地位承继可能会影响合同当事人间信义原则上的义务。在考虑公司分割时,必须详细审查各个合同条款以及它们如何受到公司分割的影响。
关于对价公正性的讨论
在公司分割中,分割公司获得与转移资产价值相匹配的适当对价,对于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至关重要。然而,在特别是事实上破产状态的公司进行分割时,分割公司可能无法获得适当的对价,结果可能导致债权人遭受意外的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确保对价的公正性和债权人保护的方式,仍然是讨论的焦点。公司分割的对价评估直接影响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因此需要客观和合理的评估。
总结
在日本公司法下,公司分割是一种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它使企业能够进行战略性的业务重组。主要有两种类型:吸收分割和新设分割,分别用于现有业务的重新配置和新业务的独立。根据对价的交付方式,公司分割又可分为分公司型分割和分割型分割,后者在现行的日本公司法中是以“物的分割+配股”的形式实现的。
公司分割的程序从分割合同或计划的制定开始,涵盖了事前披露、股东大会的批准决议、反对股东的股份购买请求权、债权人异议程序、登记、事后披露以及劳动合同承继等多个方面,这些都是由日本公司法严格规定的。这些程序对于保护股东、债权人、劳动者等多样利益相关者的权利,确保公司分割的法律有效性和透明度至关重要。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承继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承继法进行的通知和协商必须得当,否则可能会影响劳动合同承继的效力。此外,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可简易分割或略式分割等程序的简化,从而实现快速的组织重组。
关于公司分割的日本司法判例揭示了实务中的复杂问题,如包括性承继原则的例外情况下的债务承继可能性,以及劳动合同承继中协商的重要性。这些判例表明,在公司分割的规划和执行过程中,适当评估法律风险和谨慎管理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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