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医生推荐作为广告表述是否违反《日本药事法》?
所谓的“药械法”即是指《药品、医疗器械等的质量、有效性及安全性的确保等相关法律》。该法律在之前被称为“药事法”,但在2014年(平成26年)进行了修订,更名为现行的药械法。它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医药品和医疗器械,还扩展到了化妆品。
由于化妆品的广告表示适用药械法,因此在使用的语言和文案上有各种规定和限制。如果广告表示违反了这些规定,可能会因违反药械法而受到处罚,所以需要特别注意。在药械法中,是否可以在广告中使用医生的推荐,这一点因情况而异,存在一些难以理解的部分。
本文将详细解释在哪些情况下,将医生的推荐用于化妆品的广告表示会构成违反药械法的行为。
涉嫌违反《日本药事法》的医师推荐化妆品广告
在化妆品广告中使用医师推荐是被禁止的,《日本药事法》对此有如下规定:
不得在广告、描述或传播中,就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医疗器械或再生医疗产品的功效、效果或性能上,发布可能会被误认为是医师或其他人士所保证的内容(《日本药事法》第66条)。
来源:日本厚生劳动省 | 关于药品等的广告规制[ja]
此外,为了预防夸大广告和促进广告的适当化,《日本药事法》基于厚生劳动省制定的《医药品等适当广告标准》中也有如下规定:
不得进行以下广告:由医药相关人员、理发师、美容师、医院、诊所、药房等,或对药品等的功效效果有重大影响力的公共机构、学校或学会等团体指定、公认、推荐、指导或选择等。但是,为了维护和增进公共卫生,由公共机构或类似机构指定等事实需要广告的特殊情况除外。
来源:日本厚生劳动省 | 关于医药品等适当广告标准的修订[ja]
由于医师、药剤师、美容师等持有国家资格的人士的推荐或公认,由于其头衔和权威的影响力较大,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因此是被禁止的。
同样,药房、学会等组织的推荐也是被禁止的。在化妆品广告中使用“医师推荐”、“○○学会认可”、“与大学共同研究”、“厚生劳动省批准”等字眼,都将构成违反《日本药事法》的行为。
研究者或开发者穿着白大褂的广告问题点
虽然使用持有国家资格的医生等人士的推荐在化妆品广告中是被禁止的,但是使用与国家资格无关的研究者或开发者的推荐语并不违反《日本药事法》。然而,如果广告中出现的研究者或开发者穿着白大褂,就需要特别注意了。
根据日本化妆品工业联合会的《化妆品等适当广告指南2017年版》,有以下规定:
即使出现穿着医生等职业风格(如白大褂)的人物在化妆品等广告中,并不立即等同于医药相关人士的推荐,但是穿着医生等职业风格的人物对产品的功效、效果或安全性进行指定、公认、推荐、指导或选择使用等广告表述,即使内容属实,原则上也不应进行。
来源:日本化妆品工业联合会|化妆品等的适当广告指南2017年版[ja]
穿着白大褂的人物出现在化妆品广告中本身并不构成《药事法》违反,但原则上不应该出现。即使不是持有国家资格的医生,穿着可能会让人误以为是医生等职业的白大褂也会误导消费者,因此应避免这样的规则。即使没有违法的风险,也不应该这样做。
参考文章:《药事法》上的罚则与逮捕要求是什么?避免的要点也解释[ja]
医师推荐健康食品的广告是否存在问题
在化妆品广告中,使用医师推荐可能会违反《日本药事法》(Japanese Pharmaceutical Affairs Law),但在健康食品的广告中,即使有医师的推荐,也不会构成违反《药事法》。因为《药事法》的适用范围包括药品、医药部外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而健康食品不在此列。
然而,即使是健康食品,如果宣称具有医学上的效果和功效,也会构成违反《药事法》,因此需要特别注意。
在健康食品和营养功能食品的广告中,只能宣传食品标签标准所规定的营养功能。不能宣称“对身体的某个部分有效果”,或者提及疾病名称,暗示症状会得到改善,以免造成误解。即便效果内容是事实,也可能被判断为未经批准的药品销售,从而违反《药事法》。
广告中虚假的“医师推荐”问题
我们已经基于《日本药事法》(Japanese Pharmaceutical and Medical Device Act)解释了在广告中使用医师推荐的范围。此外,如果广告中显示的医师推荐事实本身是虚假的,那么将会引发严重问题。
实际上并不存在医师的推荐,却仿佛是医师推荐的产品一样进行广告宣传,这将构成不正当表示或夸大广告,违反了《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Japanese Unfair Competition Prevention Act)。
通过展示虚假的“医师推荐”事实,严重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质量上乘,这种误导优良认知行为违反了《日本景品表示法》(Japanese Premiums and Representations Act)。一旦违反《景品表示法》,就有可能面临广告停止措施命令和缴纳罚款的风险。
比较优势广告的注意事项
在广告展示中,一种提升商品形象的方法是使用“比较优势广告”。比较优势广告是指与其他同行业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相比,明显显示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更优越、更有利的广告。
日本消费者厅提出了比较广告的指导方针,其中包括以下几点:
比较广告中所主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实证的;必须准确且恰当地引用已被实证的数据和事实;比较的方法必须是公正的。
来源:日本消费者厅|比较广告[ja]
关键要素是所主张的基础是否建立在客观实证之上,是否能够准确理解调查和实证的数据内容,以及比较内容是否公正。
此外,即使与其他公司的结果几乎没有差异,如果使用“第一名”或“唯我独尊”等广告词汇,使之看起来好像远远优于其他公司,那么这种广告表示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当表示。
总结:通过律师的法律审查避免违反《日本药事法》的化妆品广告
在化妆品广告中使用医生推荐的表述可能会违反《日本药事法》。如果医生的推荐本身是虚假的,还可能会因违反《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而面临罚款的风险。虽然必须避免违反《日本药事法》和《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但由于表达的规范范围复杂难懂,理解起来非常困难。
如果您对《日本药事法》中的广告表达感到不安,或者已经遇到了麻烦,请考虑咨询法律专家。通过预先进行律师的法律审查,可以避免化妆品或健康食品等广告违反《日本药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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