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公司法中董事会决议:重要资产的处置与大额借款

在日本的株式会社中,代表取締役拥有广泛的权力,执行公司的业务。然而,对于可能对公司的经营基础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定行为,不宜仅凭代表取締役一人的判断。因此,日本公司法规定了由全体取締役组成的取締役会进行审议和决议的机制,以确保审慎的决策并保护公司利益。这一机制是健全的企业治理的核心。在实务中,尤其常见的问题包括“重要财产的处分及转让”和“大额借款”。这些术语在法律上并未以具体金额定义,因此其解释一直交由法院判断。本文首先基于日本的裁判例,详细解释这些重要决议事项的含义。接着,从两个方面深入探讨,如果未经取締役会决议就执行了这些行为,该交易在法律上如何处理(对外效力),以及参与的取締役将承担何种责任(内部责任)。通过这一分析,我们提供对在日本经营业务时不可或缺的取締役会决策过程的重要性及其法律风险的全面理解。
在日本法律下,董事会决议所要求的重要事项
日本公司法规定,在设立董事会的公司中,某些特定的重要事项的决策权专属于董事会。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362条第4款,与公司经营核心相关的“重要业务执行”决策,明确禁止委托给个别董事。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代表董事等特定个人的专断经营判断,通过董事全体的合议体进行审慎讨论,以保护公司财产并确保经营的健全性。
该款列举的不可委托给董事的事项包括以下几点:
- 重要财产的处分及转让
- 大额借贷
- 经理人或其他重要雇员的选任及解任
- 分支机构或其他重要组织的设立、变更及废止
这些事项直接影响公司的财产、资金流、人事和组织结构,因此被视为必须由董事会集体判断的关键决策。本文将特别关注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资产战略起中心作用的“重要财产的处分及转让”和“大额借贷”两个方面,解析其具体的判断标准和法律意义。
《日本公司法下“重要财产的处分及转让”的判断标准》
日本公司法(日本法律)第362条第4项第1号规定的“重要财产的处分及转让”并未包含具体的金额标准。因此,判断某项财产交易是否“重要”,需要根据个别案件来决定,这一解释长期以来一直由法院来判断。
关于这一点,最权威的指导原则是由最高法院在1994年1月20日的判决中提出的。该判决明确指出,“重要性”的判断不应该只依据单一标准,而应该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法院提出的判断因素如下:
- 相关财产的价值:指交易对象财产的绝对金额。
- 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显示该财产相对于公司财务规模的相对价值,这是衡量量化重要性的指标。
- 持有该财产的目的:这是评估质量方面的因素。例如,公司为主营业务使用的工厂或核心技术的专利权,与同等价值的投资性不动产相比,战略上被判断为“重要”的可能性更大。
- 处分行为的方式:处分财产的方式也被考虑在内。例如,无偿处分如赠与或捐赠,由于涉及公司财产的流出,即使金额较低,也可能被视为比市场价格销售更为“重要”的处分。
- 公司内部的传统处理方式:公司过去如何处理类似交易的内部惯例,也是判断的一个依据。
这种多角度的判断框架意味着,企业不能安于形式化的标准,如“占总资产X%以下就没问题”。相反,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例如在董事会规程等内部规则中,预先明确设定哪些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这对于管理治理上的风险至关重要。
判断“多额借贷”的标准
与“重要财产”类似,日本公司法(日本平成时代(1989年)至今)第362条第4项第2号并没有为“多额借贷”设定一个法律上明确的金额标准。对此的解释也是由判例形成判断标准的。特别值得参考的是,东京地方法院1997年3月17日的判决。该判决指出,在判断某笔借贷是否属于“多额”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借贷金额:指借款或债务担保的绝对金额。
- 占公司总资产及经常利润等的比例:不仅评估公司的资产规模,还要评估借贷相对于公司收益能力的规模。
- 借贷目的:资金用途对公司业务的意义。
- 公司内部的传统处理方式:过去的资金筹措或保证的公司内部惯例。
在这个判例的案件中,某公司(Y社)为其关联公司(A社)提供的10亿日元的连带保证预约是否属于“多额借贷”成为争议的焦点。法院重视的是,虽然保证金额10亿日元在Y社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仅为0.51%,但相对于资本金的比例为7.75%,特别是相对于经常利润的比例高达24.6%。此外,还指出了Y社董事会规则本身规定“单笔超过5亿日元的保证债务”需董事会决议的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判断中不仅考虑了总资产这一资产负债表上的静态指标,还考虑了“经常利润”这一损益表上的动态指标。这表明,在评估借贷的影响时,司法不仅重视公司的规模,还重视债务偿还能力和对盈利性的影响,即对企业持续经营的风险。即使从资产规模来看债务较小,如果它对公司利润的压力很大,那么它也可能被判断为“多额借贷”。
判断基准的比较
如前所述,关于两个重要决议事项的日本法院判断基准虽有许多共同点,但也存在关键的差异。通过比较这些基准,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理解日本法院是如何评估企业重大事项的。下表整理了两种判断基准。
判断要素 | 重要财产的处分及转让(日本最高法院1994年(平成6年)1月20日判决) | 大额借贷(日本东京地方法院1997年(平成9年)3月17日判决) |
量化方面 | 财产的价值、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 | 借贷的金额、占公司总资产及经常利润等的比例 |
质化方面 | 财产的持有目的、处分行为的态势 | 借贷的目的 |
惯例 | 公司内部的传统处理方式 | 公司内部的传统处理方式 |
如此比较可见,两种判断框架都由量化方面、质化方面以及公司内部惯例这三大支柱构成,显示出法院在这些问题上持有一致的思考模式。最大的差异在于量化方面的评估,对于“大额借贷”的情况,加入了“经常利润等”这一盈利性指标。这表明,与一次性影响资产负债表的财产处分不同,借贷涉及持续的利息支付,并对公司的现金流和盈利结构产生长期影响,法院对此有着准确的认识。这种灵活且根据情况调整的方法,反映了日本企业治理中司法判断的成熟度。
在日本缺乏董事会决议的交易效力(对外影响)
如果公司的代表董事在本应需要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比如“重要财产的处置”或“大额借款”,未经决议就擅自执行了交易,那么这样的交易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这个问题涉及到公司内部程序的瑕疵与交易对方信赖保护这两个要求的冲突。
关于这一点,日本法院的基本立场是根据最高法院(1965年9月22日)的判决确立的。根据这一判决,代表董事未经决议进行的交易,尽管缺乏内部的决策过程,但原则上是有效的。这是为了保护那些相信代表董事拥有合法代表公司权力并进行交易的第三方,确保交易的安全性的重要原则。
然而,这一原则存在重大的例外。如果交易对方知道没有董事会决议的存在(恶意),或者对于不知道这一点存在过失(有过失),那么该交易是无效的。这一法理通常被解释为日本民法第93条但书的类推适用,被称为“相对性无效论”。
这一法理意味着,交易对方,特别是金融机构或房地产公司等专业业者,被赋予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如果从客观上判断交易是“重要的”或“大额的”,那么对方不能仅仅以“不知情”为由,而应当像确认董事会会议记录那样,对决议的有无给予适当的注意。在东京地方法院(1997年3月17日)的判决中,正是这一点成为了争议的焦点,法院认定银行在签订10亿日元的担保预约合同时未确认决议的存在,存在过失,并认定担保预约无效。
另外,原则上只有公司自身可以主张这种无效,不允许交易对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主张无效。
董事的责任(内部影响)
缺乏董事会决议的交易不仅仅影响对外交易的效力。更直接且严重的是,参与的董事在公司内部所承担的责任。
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423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董事因未能履行其职责(职责怠慢)而给公司造成损害,该董事有责任赔偿这些损害。故意忽视法律规定的董事会决议程序并执行重要业务,明显属于这种职责怠慢。
这种责任不仅限于实际进行交易的代表董事。其他董事作为董事会的一员,也承担着监督其他董事业务执行的监督义务。因此,如果其他董事在认识到代表董事的权力滥用行为时,或本应能够认识到却放任不管,他们也可能因违反监督义务而同样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督义务的重要性已经通过大和银行股东代表诉讼等著名案件在日本司法中反复强调。这些判例表明,董事有积极的义务构建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以确保法律遵从,并监督该系统是否适当运作。仅仅不参与不当行为的消极态度是不够的,”我不知道”或”不归我管”的辩解原则上是站不住脚的。
此外,这种赔偿责任是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每个应承担责任的董事都对公司遭受的全部损害承担赔偿义务,这可能给董事个人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
总结
正如本文所解释的,在日本公司法(Japanese Corporate Law)下,对于涉及公司核心的业务执行,如“重要财产的处置及转让”和“大额借贷”,法律上强制要求董事会进行决议。这些术语的解释基于由判例法理形成的多角度标准,不是形式上的判断,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的实质性判断。如果不遵守这些法律要求,企业将面临双重风险。一方面是对外风险,如果交易对方是善意且无过失,合同本身可能会被判定无效。另一方面是更为严重的内部风险,参与非法业务执行的董事,甚至是忽视这些行为的其他董事,可能会对公司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适当管理这些风险对于在日本经营业务的所有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管理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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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