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日本公司法」修正后的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合同?解析程序及与公司补偿的区别
在令和元年(2019年)对《日本公司法》的修正中,新增了关于“董事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的规定。虽然这是一个不太常听到的名词,简单来说,这个制度允许通过保险来支付股份公司董事在执行职务时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
然而,在程序上这是相当复杂的,而且很多人对其内容并不是很了解。此外,还有一个名为公司补偿的类似制度,旨在填补董事等的经济负担,可能也有人不清楚这两个条款之间的区别。
由于修正案规定了必须执行的程序,因此加深对董事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的理解是必要的。
本文将解释董事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的概要以及与公司补偿的不同点。
什么是董事及高级职员赔偿责任保险合同?
董事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的意义
所谓“董事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是指当董事等在执行职务时面临损害赔偿要求,由此产生的损害可以获得保险金支付的保险合同。
这是根据日本《公司法》第430条之3(令和元年(2019年)修订)所规定的内容。
(为董事等订立的保险合同)
第430条之3 股份公司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赔偿董事等在执行其职务时可能承担的责任或因追究该责任而收到的索赔所产生的损害,并将董事等作为被保险人的合同(根据法务省令规定,订立该保险合同不会显著损害被保险人即董事等执行职务的适当性的除外。在第三款但书中称为“董事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决定此类合同内容时,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设立董事会的公司则为董事会)的决议。
公司法|e-Gov法令检索[ja]
该规定主要适用于公司董事赔偿责任保险(D&O保险)。
董事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被认为具有以下意义:
- 对公司而言,确保作为董事等的优秀人才;
- 为了防止董事等在执行职务时因过度担心承担赔偿责任而导致职务执行受到抑制,给予董事等适当的激励。
考虑到这些优点,董事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在上市公司中尤其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和实际应用。
修订《公司法》背后的役員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规范
关于役員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合同内容的适当性而设立的,目的在于完善相关程序。
这背后的原因在于役員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存在以下问题:
- 根据D&O保险的内容,可能会损害役員等执行职务时的适当性
- 将董事或执行董事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可能会与股份公司和董事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有可能构成《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356条第1款第3项所述的利益冲突交易
鉴于这种情况,指出了在签订D&O保险等合同时,公司方面必须明确的程序的必要性。因此,在令和元年(2019年)修订的《日本公司法》中,新设立了相关规定。可以说,关于役員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的规定是为了确保保险得到适当运用而新设的规则。
适用的保险范围
役員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包括适用和不适用的保险。这是基于《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430条之3第1款进行分类的。
适用于役員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包括D&O保险及类似保险。可以说是符合《日本公司法》第430条之3第1款所规定的以下定义的合同。
而不适用于役員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则是在上述《日本公司法》第430条之3第1款括号内所规定的。所谓的法务省令所规定的保险,是指《日本公司法实施细则》第115条之2中提到的,例如,以下类型的保险不属于役員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的范围:
- 主要目的是补偿公司损失的保险(例如:产品责任保险、综合商业责任保险)
- 与役員等的职务上的义务违反无关的保险(例如:汽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海外旅行保险)
请注意,并非所有以役員等为被保险人的保险都适用于役員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
关于决定董事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内容的程序
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430条之3第1款的规定,设定了新的董事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内容时的程序。
按照《日本公司法》第430条之3第1款的规定,股份公司决定董事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的内容时,需要获得股东大会(设立董事会的公司则为董事会)的决议。这是遵循《日本公司法》第356条关于利益冲突交易的规定。
(竞业及利益冲突交易的限制)
第356条 董事在以下情况下,必须在股东大会中披露相关交易的重要事实,并获得其批准:
(略)
第3号 当股份公司担保董事的债务或者进行其他与董事之外的人之间可能与股份公司和该董事的利益发生冲突的交易时。
《日本公司法》| e-Gov法令搜索[ja]
董事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的内容可能因其性质而具有较高的利益冲突性。同时,这些内容可能会影响董事等的职务执行的适当性,因此设立了此类规定。
在决定或更改董事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的内容时,需要了解必须获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另外,关于以董事或执行董事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的签订,不适用《日本公司法》第356条等关于利益冲突交易的规定。(《日本公司法》第430条之3第2款)
这是为了避免因《日本公司法》第430条之3第1款新设立的利益冲突交易类似规定而导致规则重复。
关于役員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的信息披露
根据《日本公司法》(Japanese Companies Act)的修正,新增了两项必须披露的关于役員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的信息。
- 在公开公司的业务报告中的信息披露
- 在关于役員选任议案的股东大会参考文件中的信息披露
让我们具体看一下每一项。
在公开公司的业务报告中
关于役員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对于在业务年度末日为公开公司的股份公司等,必须在业务报告中规定以下事项。(根据《日本公司法实施细则》(Japanese Companies Act Enforcement Regulations)第121条之2)
- 被保险人的范围(无需记载姓名)
- 保险合同内容的概要
关于第二项保险合同内容的概要,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 被保险人实质上的保险费负担比例
- 可获赔偿的保险事故概要
- 若采取措施以确保该保险合同不损害役員等职务执行的适当性,则应披露该措施的内容
如果贵公司是公开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项目无遗漏。
在关于役員选任议案的股东大会参考文件中
在关于役員选任议案的股东大会上,如果已经或计划与候选人签订保险合同,必须进行信息披露。
在关于役員选任议案的股东大会参考文件的披露事项中,应记载役員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内容的概要。
董事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与公司补偿的区别
在修订后的《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430条之2中,也新设了关于公司补偿的规则。
董事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与公司补偿有以下共同点,可以说是类似的制度:
- 都是填补董事等的经济负担的制度
- 都是使公司与董事等构成结构性的利益冲突关系的制度
虽然乍看两种制度没有太大区别,但实际上存在一些不同之处。我们应该梳理这些差异,以便能够正确使用。
合同的当事人
董事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与公司补偿在合同当事人方面有所不同。
董事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合同”,因此当事人是该股份公司与保险公司。负担保险费的是该股份公司。
另一方面,公司补偿的当事人是该股份公司与董事等。
我们应该梳理一下公司方面看待的合同对手方的不同点。
填补的主体
在实际进行费用负担或损害赔偿等补偿时,填补的主体在两种制度中是不同的。
在董事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中,填补的主体是保险公司。公司支付保险费给保险公司,当董事发生经济负担时,保险公司会向董事支付保险金。
另一方面,在公司补偿中,填补的主体是该公司。由该公司赔偿董事发生的损害赔偿金等,可以说是董事与公司间的利益冲突关系更为直接。
填补的对象
两种制度各自可以填补的对象内容也存在差异。
董事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的填补对象是由保险合同所确定的内容。
另一方面,公司补偿的填补对象是在《日本公司法》第430条之2第2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的。
我们应该确认各自的规则。
填补的范围
两种制度各自可以填补的范围也不同。
在董事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中,不一定能填补损害或费用的全部。这是因为存在保险法上或合同上的免责事由、免责金额、支付限额等限制。
另一方面,在公司补偿中,只要不违反《日本公司法》第430条之2,理论上可以填补损害或费用的全部。
我们应该在合同签订前确保清楚地理解可以填补的范围。
费用的预付
是否可以预付费用取决于制度的不同。在董事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中,通常不能预付费用。另一方面,在公司补偿中,可以进行费用的预付。
应选择董事及高管赔偿责任保险合同还是公司补偿?
在考虑适用场景后,应根据情况选择使用董事及高管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公司补偿。
这两种制度基本上用于相同的目的,上述的差异是为了相互补充而存在的。
例如,即使已经签订了董事及高管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也可以通过使用公司补偿来填补保险无法覆盖的损失。
此外,为了提高D&O保险的赔付限额,公司可能需要支付更多的保险费。然而,通过利用公司补偿,可以在不增加保险费用负担的同时,应对损失的填补。
因此,董事及高管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和公司补偿并非只能选择其一。请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利用各自的优势进行引入。
总结:必须确认和理解董事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相关规定
在令和元年(2019年)的《日本公司法》修正中,新增了关于董事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的规定,使得涉及董事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的程序等得到了明确化。因此,可以说这有助于更容易地确保董事等的职务执行的适当性。
同样,新规定的公司补偿制度虽然与董事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但在考虑适用场景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使用。
请整理《日本公司法》中规定的规则,并考虑如何利用各个制度的优势来签订合同。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不可避免地需要理解复杂的规则和确认程序。为了稳妥地推进合同签订,我们建议您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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