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电子学习教材的趋势增长:在日本版权法中需要注意什么?
利用网络进行学校课程或员工教育,以及远程教育服务供应商利用网络提供有偿的课程和培训的情况正在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企业和服务供应商需要承担怎样的版权法律责任呢?
在这里,我们将解释关于电子学习教材和版权的问题。
非营利性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情况
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35条第1款和第2款,非营利性学校等教育机构在教学过程中使用著作物,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学校等机构的设立者可以在不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公众传播,条件是向文化厅长官指定的管理团体一次性支付补偿金。
这个在2018年(公历2018年)《日本著作权法》修订中新设立的“教学目的公众传播补偿金制度”,原定在公布日起3年内(即2021年5月前)实施。但考虑到新冠病毒疫情对教育现场的影响等因素,该制度提前于2020年4月28日开始实施。另外,这个“教学目的公众传播补偿金制度”也适用于著作邻接权。
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中,负责教育的人和接受教育的人,在教学过程中使用著作物的目的,可以在认为必要的范围内复制已公开的著作物,或进行公众传播(包括自动公众传播的情况下的传播可能化。以下在本条中同样适用。),或使用接收设备公开传播已公开的著作物。但是,如果根据著作物的类型和用途以及复制的数量和复制、公众传播或传播的方式,不公平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那么就不在此限。
2 如果根据前款的规定进行公众传播,设立前款所述教育机构的人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适当的补偿金。
《日本著作权法》第35条
总结起来,要获得无许可复制或公众传播的权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是非营利性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 主体是负责教育的人和接受教育的人
- 在教学过程中使用是必要的范围内
- 是已公开的著作物
- 不不公平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必须满足以上条件。
另外,如果主会场的课程在副会场同时进行,那么主会场使用的教材在副会场的公众传播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同法第35条第3款)。根据同法第36条,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使用网络进行的考试也可以在不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公众传播著作物作为考试题目。
什么是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在日本版权法第35条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是指进行组织化、持续的教育活动的非盈利教育机构,这些机构是根据学校教育法和其他基础法律(包括地方自治体制定的条例和规则)设立的机构,以及与这些机构类似的机构。
在日本学校教育法中定义的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义务教育学校、高中、中等教育学校、特殊支援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各种学校、专修学校、大学等。
在儿童福利法、关于对学龄前儿童进行教育、保育等综合提供的推进法中定义的教育机构包括保育所、认定儿童园、学童保育。
在社会教育法、博物馆法、图书馆法等中定义的教育机构包括公民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青少年中心、终身学习中心等。
此外,还有防卫大学、税务大学等由各部门设立法或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教育机构,以及由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设立的教育机构,这些机构是根据结构改革特区法得到批准的,例如特例中的学校设立公司经营的学校等。
什么是授课
在《日本著作权法》第35条中,“授课”是指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责任下,由负责教育的人对学习者进行的教育活动。
因此,
- 讲座、实践、演习、研讨会等
- 初等中等教育的特殊活动(课堂活动、班会活动、俱乐部活动、学生会活动、学校活动等)和课外补习课程等
- 远程教育的面对面授课、远程授课、媒体授课等
- 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主办,作为自身业务进行的公开讲座
- 由社会教育设施主办,作为自身业务进行的讲座、演讲会等
等被视为符合条件,但是,
- 针对入学申请者的学校说明会、开放日的模拟授课等
- 教职员工会议
- 高等教育的课外活动(如社团活动等)
- 自愿的志愿者活动(不被认定为学分的)
- 家长会
- 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设施中举行的自治会主办的演讲会、PTA主办的亲子课程等
等被视为不符合条件。此外,如果在学校的授课中分发的打印品(他人的著作物)被上传到网络服务器,以便未注册该课程的学生也能看到,这将超出了授课过程中所需的使用范围,因此不能未经许可进行。
何为复制
在《日本著作权法》第35条中,“复制”是指通过手写、键盘输入、打印、摄影、复印、录音、录像等方式,“将现有的著作物的部分或全部实体化再生产”(《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15号)。
因此,
- 将文学作品写在黑板上
- 将文学作品写在笔记本上
- 复印打印在纸上的著作物
- 扫描打印在纸上的著作物并将其转换为PDF文件,然后保存在存储媒体上
- 使用键盘等输入著作物并将文件保存在电脑或智能手机上
- 将保存在电脑等设备上的著作物文件保存在USB闪存盘上
- 将著作物文件保存在服务器上(包括备份)
- 将电视节目录制到硬盘上
- 将画作模仿到画纸上
- 用纸粘土模仿雕塑
等行为都被视为复制。
另外,以下行为被视为课程过程中的行为:
- 接收者等对发送的著作物进行复制
- 教师等在准备阶段或课后复习阶段为制作教学资料进行复制
- 教师或学习者等为了保存自己的记录进行复制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government-office-document-copyright[ja]
何为“公众传输”
在《日本著作权法》第35条中,“公众传输”是指通过广播、有线广播、互联网传输(包括“使之可传输”)等其他方式,向不特定的人或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传输(《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7号之2、第2条第5款)。
因此,
- 在学校网站上发布的著作物
- 根据学员等的要求,传输存储在校外服务器上的著作物
- 向大量学员等(公众)发送著作物的邮件
- 电视广播
- 广播电台
等被视为符合此定义。然而,使用设在学校同一地点(同一建筑内)的广播设备或服务器(不包括可以从校外访问的设备)进行的校内传输行为,不属于公众传输。
何为“不当侵害版权所有者的利益”
在《日本著作权法》第35条中,“不当侵害版权所有者的利益”是指,由于在学校等教育机构进行复制或公开传播的使用行为,实际上导致市场销售下降,或阻碍了未来作品的潜在销售渠道。
这与“被认为是必要的范围”有关,但仅限于课程单位或教学单位(包括大学大讲堂的讲座,以及超出课程范围的教学,即该课程的学生人数)的使用数量。此外,教师、学生等在教学过程中通常购买并接受提供合同或借用的教师指导书、参考书、资料集、作为教学材料的乐谱、在合唱或吹奏乐等课外活动中使用的乐谱,以及各人为学习而使用的习题集、练习册、工作簿、测试纸(包括过去的问题集)等资料中的作品,不得以替代购买这些资料等方式复制或公开传播。
特别是,不得以影响市场销售的质量或方式提供美术、摄影、乐谱等作品,或从一本出版物中取出大量这些作品进行使用。
如果在教学中使用的作品不当地侵害了版权所有者的利益,那么就需要获得版权所有者的许可,无论是无许可、无偿还是无许可、有偿(赔偿金)使用,都超出了可以使用的范围。
以盈利为目的的情况
关于在学校等教学过程中进行的公众传播的例外规定,不适用于以盈利目的进行e学习业务的情况。也就是说,关于在学校等教学过程中进行的公众传播,如果是以盈利目的进行的,原则上是不被允许的,需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例如,公司员工培训中的教材的公众传播等,不能在无许可的情况下进行。
在e学习中,由于教材已经数字化、多媒体化,程序员、旁白、音乐等都加入其中,他人的著作物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因此需要注意。
考试问题的公众传播
在日本著作权法第36条中,公开的著作物在以下条件下,作为入学考试或学识技能相关考试的问题使用时,无许可的公众传播是被允许的。
- 在考试等目的上是必要的限度
- 已经公开的著作物
- 不会不当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 如果是以盈利为目的,需要向权利人支付补偿金
也就是说,作为考试问题使用时,有盈利目的的私营e学习供应商也可以无许可地进行公众传播。但是,收取考试费用进行的模拟考试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典型例子,因此会产生支付补偿金的义务。
另外,e学习供应商可以在网站上无许可地发布已公开的著作物作为考试问题,并向输入ID和密码的考生发送,但是,不能无许可地发布未公开的著作物作为考试问题,并向输入ID和密码的考生发送,而且,考试后将该考试问题发布在主页等地方,会超过”在考试等目的上是必要的限度”,因此需要注意。
总结
学校和e学习供应商以个人可识别的形式,而非统计资料的形式,保有个人成绩等信息。如果这些信息被泄露,信息主体即个人可能需要承担合同责任(日本民法第415条)或侵权责任(日本民法第709条)。因此,在实施e学习时,除了对版权的责任外,还需要注意个人信息的责任。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act-on-the-protection-of-personal-information-privacy-issues[ja]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information-leak-crisis-management[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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