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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竞技大赛与日本《奖品表示法》的关系是什么?大赛主办者需要注意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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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竞技大赛与日本《奖品表示法》的关系是什么?大赛主办者需要注意的要点

所谓的电子竞技,也就是使用电子游戏进行的比赛,在企业等主办比赛的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一部名为“日本奖品表示法”的法律问题。先说结论,无论是针对职业还是业余的比赛,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果比赛的主办方是发布了比赛游戏标题的制造商,例如《街头霸王5》的卡普空公司,或者《任天堂明星大乱斗》的任天堂公司,那么奖金如果设定超过10万日元,就会构成违反日本奖品表示法的行为。

那么,日本奖品表示法是一部怎样的法律呢?如果比赛的奖金超过10万日元,又应该在什么情况下视为合法,什么情况下视为违法呢?接下来我们将进行详细解释。

※关于3.1中2016年(公元2016年)日本消费者事务局通知的描述有误,我们已进行了修正。感谢您的指正。(2020年12月24日(公元2020年))

首先,什么是“日本奖品显示法”?

日本奖品显示法的概述

日本奖品显示法,正式名称为“防止不当奖品及不当显示法”,简称为“奖品法”。简单来说,这是一部禁止为了促销奖品,

  • 准备不当的高价奖品,或者
  • 进行夸大的广告

的法律。

禁止不当的高价奖品是什么意思

在与游戏大赛主办方的关系中,问题主要出在前者,也就是“禁止准备不当的高价奖品”。关于后者的详细解释,请参阅下面的文章。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stealth-marketing-youtuber[ja]

“禁止不当的高价奖品”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例如,针对购买糖果等商品的消费者进行的抽奖活动。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对于100日元的糖果,“使用包装内的抽奖券参加抽奖,如果中了一等奖,可以得到100万日元!”这样的活动,会导致由于过高的奖品和奖金引发的竞争升级,制造商将不再关注产品本身的竞争,可能会导致消费者的不利。奖品法对此类使用“抽奖”进行的活动进行了规定,总的来说,奖金和抽奖等奖品的最高金额为

  • 如果商品的交易金额低于5000日元,最高金额为交易金额的20倍
  • 如果商品的交易金额高于5000日元,最高金额为10万日元

这就是设定的规定。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high-cashback-illegal[ja]

“奖品类”和“工作报酬”的区别是什么

然而,与“奖品类”相似但又不同的概念是“工作报酬”。这一点在后面将要讨论的电子竞技大赛的奖金问题中也会出现,所以先进行解释。

举例来说,如果糖果制造商要求部分购买者提供关于味道和易食性等详细报告,以便于产品开发,这并不会引发上述的“由于过高奖金引发的竞争升级”,而是纯粹的企业努力。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因为糖果的定价是10日元,所以报告的报酬应该低于200日元”,那么就很难收集到详细和有意义的报告。

在奖品显示法的运用标准中,对上述的“工作报酬”进行了概念化,并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奖品类,因此不受上述的最高金额规定的约束”。

e体育比赛的主办和奖品显示法

如果不“磨练”,就不能赢得冠军吗?

在e体育比赛(电子游戏比赛)的关系中,为什么奖品显示法会成为问题,是因为有疑虑认为,e体育比赛的奖金可能被定位为基于购买了该比赛的电子游戏标题的“奖品类别”。

也就是说,例如,卡普空公司的《街头霸王5》或任天堂公司的《烟火兄弟》,不仅限于家庭游戏,还包括手机游戏等,一般来说,要在e体育比赛中赢得奖金,也就是要考虑赢得比赛,有以下的前提:

  1. 确实,抽象地说,没有玩过该标题的人也可能参加该比赛,并赢得冠军,赚取奖金
  2. 然而,正如“e体育”被视为一种体育竞技的一种,特别是现代的游戏,如果没有购买该游戏并进行“磨练”,实际上是无法赢得比赛的
  3. 更进一步说,家庭游戏中的所谓DLC(下载内容,如额外角色等需要额外付费的元素),手机游戏中的所谓抽奖等,“磨练”需要的不仅仅是游戏本体,还有许多需要额外付费的元素

e体育比赛的奖金是“奖品类别”吗?

因此,在这样的前提下,e体育比赛的奖金可以被认为是,购买了该游戏标题的人,由发布该游戏标题的制造商提供给冠军等(部分购买者)的一种“奖品”。

实际上,日本奖品显示法中的“奖品类别”是非常广泛的,如下所示:

日本奖品显示法 第2条第2款第3号
在本法中,“奖品类别”是指,无论方法是直接还是间接,无论是否通过抽奖的方式,商家为吸引客户,提供与自己供应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包括与不动产相关的交易)相关的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由内阁总理大臣指定的。

e体育比赛的奖金是否属于“奖品类”?

2016年消费者事务局的观点

实际上,消费者事务局在2016年(公历2016年)对国际赌场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适用预先确认程序回答通知书中,表明了以下观点:奖金属于日本《奖品表示法》中的“奖品类”。

利用具有通过网络在不同机箱间进行对战功能的动作游戏进行的奖金性比赛(以下称为“本项目”)是,(省略)“作为吸引客户的手段”,主办针对一般消费者提供的该动作游戏的比赛,并向在该比赛中表现优秀的人提供“经济利益”即奖金。
(省略)
在本动作游戏中提高技术,原则上需要反复游戏,因此,非付费用户成为表现优秀者并获得奖金的可能性较低。
(省略)
基于此,本项目是付费用户可能或容易获得所谓的经济利益即奖金的项目,本项目中提供给表现优秀者的奖金,被认为是“附带交易”的提供。

https://www.caa.go.jp/law/nal/pdf/info_nal_160909_0005.pdf[ja]

“法律适用预先确认程序回答通知书”是行政机关对民营企业等提前就其即将进行的业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确认的程序中的回答。

游戏制造商提供高额奖金是否违法?

行政在此程序中的回答并不一定是“法律解释的最终答案”,但实际上,如果行政给出了上述回答,而忽视这一点并举办比赛,可能会面临被查处的风险。在这个意义上,这个回答具有实际的约束性。

然而,这个回答的观点实际上是一个“麻烦”的问题。原因是:

  • 如果游戏制造商主办e体育比赛→其奖金属于日本《奖品表示法》中的“奖品类”,奖金上限为10万日元
  • 如果其他公司等主办e体育比赛→“奖品类”本来就是关于自家产品的,这种情况下的奖金不可能属于“奖品类”,因此没有限制

这就导致了“只有自家标题的e体育比赛的主办(仅此)是低额奖金”的结论。这对于希望通过e体育比赛推动自家标题,诞生专业选手的游戏制造商来说,无疑是一个头疼的问题。

消费者事务局改变立场,原则上合法

2019年消费者事务局的立场

然而,在2019年,消费者事务局对jesu(日本电子竞技联盟)的相关程序做出了改变(可以这么理解)的回应。

首先,这个回应是基于将电子竞技大赛分为专业和业余的前提。也就是说,

  1. 将奖金提供对象限定为获得专业许可的选手的电子竞技大赛
  2. 对奖金的提供对象不区分专业和业余,但在限定参赛者的一定方式下,根据成绩提供奖金的电子竞技大赛

这就是区别。虽然有点难理解,但

  1. 专业和业余都可以参加,但只有专业选手可以获得奖金的电子竞技大赛
  2. 专业和业余都可以参加,都可以获得奖金的电子竞技大赛(对参赛者进行与专业和业余无关的限制是可以的)

这就是两种分类。

电子竞技大赛的奖金是“工作报酬”

在此基础上,该回应首先提到了专业选手的专业性、竞技性和娱乐性、体育精神等典型保证的问题,并强调了在专业和业余选手都可以参加的比赛中,选手们需要进行高技术的实战和表演,”被期待向大量的观众和观看者展示这些内容”。

在此基础上,他们如下所述,无论哪种模式的比赛,只要”不存在可以被认为是逃避日本奖品显示法中奖品类别限制目的的事实关系”,超过10万日元的奖金都是合法的,这就是他们的结论。

在这个案例中,有可能获得奖金的选手,作为工作内容,需要进行高技术的游戏实战或表演,或者进行类似的有吸引力的表演,向大量的观众和观看者展示这些内容,以提高店铺、比赛等的竞技性和娱乐性。
(省略)
对参赛者的奖金提供(省略)只要不存在可以被认为是逃避日本奖品显示法中奖品类别限制目的的事实关系(省略)就可以被认为是”提供工作报酬等金品”,(省略)不会成为日本奖品显示法第4条的适用对象。

https://www.caa.go.jp/law/nal/pdf/info_nal_190903_0002.pdf[ja]

何种情况下会因为「违背限制的初衷」而被认定为违法?

jesu对消费者庁回答的解读

然而,如上所述,消费者庁(日本消费者事务局)在回答中附带了一个保留意见,即”除非存在可以被认定为违背了日本奖品表示法中的奖品类限制的初衷的事实关系”。虽然目前还不清楚这指的是什么情况,但在2016年和2019年(平成28年和令和元年)向消费者庁进行了两次询问的jesu(日本电子竞技联盟)表示,”专门为了游戏的促销活动提供奖金的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

然而,在没有进行直播或观战等,几乎不能被认定为商业性质的活动或比赛中,如果提供与参赛者的实力和游戏玩法的吸引力不相称的高额奖金,专门为了游戏的促销活动提供奖金的情况,虽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奖金提供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工作报酬等”的提供。

关于电子竞技法律问题的处理情况报告[ja]

上述观点,从分析的角度来看,

  • 没有进行直播或观战等,几乎不能被认定为商业性质
  • 提供与参赛者的实力和游戏玩法的吸引力不相称的高额奖金

这两个条件是重点,如果满足这两个条件,可能会被认定为”专门为了游戏的促销活动提供奖金”。

与奖品表示法的初衷的关系

上述观点考虑到了奖品表示法的初衷,即

  1. 防止因过高的奖金引发的竞争升级
  2. 制造商不再关注产品(游戏内容)本身的竞争
  3. 消费者的不利

为了防止这种负面连锁反应,简单地说,

如果购买了那个游戏并进行了”研磨”,可能会获得不相称的高额奖金,这可能会导致内容空洞的游戏的出现

只有在这种关系下,奖品表示法才可能对电子竞技大赛的奖金金额进行限制(但这只是例外情况),这应该是奖品表示法的初衷。

总结

如此,电子竞技比赛的奖金金额,无论比赛是针对职业还是业余选手,原则上都是无限制的,但除了上述的例外情况。此外,对于由非游戏发布商主办的电子竞技比赛,首先,在这种情况下,主办方并未从游戏本身或DLC、抽奖等获得利润,因为没有”交易附带性”,所以在与日本《奖品类规定》的关系中不存在问题。

然而,仍然有三个需要注意的重要点。

  • 如上所述,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异常地变得非法,因此需要判断是否符合这些情况。
  • 此外,这些观点都是由日本消费者事务局提出的,但是,决定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最终答案”是由司法机关(最终是最高法院)而非行政机关做出的。”法律适用事前确认程序”只是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提出其观点,不约束司法判断。而司法机关是否会做出相同的判断还是未知数。
  • 本文将省略详细内容,但电子竞技比赛的奖金可能存在赌博罪等问题。

电子竞技比赛的奖金金额设置,无论是针对职业还是业余选手的比赛,都是一个高度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如果你是主办具有新特性的游戏标题,或者具有新特性的电子竞技比赛,那么最好的做法就是提前咨询了解这些问题的法律事务所。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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