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图像版权侵犯的「损害赔偿标准」和两个判例
如今,我们在社交网络和网络媒体上看到的“图片”和“视频”已经司空见惯。然而,在我们每天看到的“图片”和“视频”中,有些并未解决版权问题。
那么,如果真的遭受了版权侵犯,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又或者,我们可以向对方索赔的赔偿金标准是多少呢?
网络版权侵权
在网络上,哪些行为可能构成版权侵权呢?首先,我们来看看在网络上最容易发生版权侵权的情况。
未经许可转载图片
插图、照片、视频等图像都享有版权。在Instagram等社交媒体上发布的照片经常被未经许可地转载,但即使是自拍照片,也有很高的可能性被认定为享有版权,因此,如果被转载,你可以提出版权侵权的诉讼。
关于图像转载,2020年6月(公历2020年),Instagram发布了官方观点,即“即使使用图像嵌入功能也可能构成版权侵权”。在Instagram上发布的图像的版权并不属于Instagram,而是属于图像的创作者。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copyright-law-ng-text-image[ja]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copyright-law-ng-video[ja]
未经许可转载歌词和音乐
对于专业人士,他们通常会委托像JASRAC这样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但对于独立艺术家等个人活动的艺术家,如果他们创作的音乐或歌词被未经许可地上传到网络上,那么这就构成了版权侵权,需要引起注意。在舞蹈视频的情况下,编舞也可能产生版权。
https://monolith-law.jp/youtuber-vtuber/tried-to-dance-copyright-infringement[ja]
对于侵犯版权的索赔和处罚
版权被侵犯的人可以对对方提出以下的民事索赔:
- 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日本版权法第112条第1款)
- 赔偿损失的请求(日本民法第709条)
- 恢复名誉的措施(日本版权法第115条)
此外,版权侵犯是一种需要被告知的罪行(除部分情况外),如果版权所有者提出告诉,也可以追究以下的刑事责任:
- 对于版权侵犯,可判处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两者并处(日本版权法第119条第1款)
- 对于侵犯作者人格权,可判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两者并处(日本版权法第119条第2款第1项)
另外,如果法人等侵犯了版权等(不包括作者人格权),将被处以3亿日元以下的罚款。
侵权行为的禁止请求
当版权被侵犯时,首先需要的应对措施是禁止侵权行为(预防、停止)。
此外,针对版权侵权行为的禁止请求不仅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预防侵权”,还可以要求”销毁构成侵权行为的物品”、”销毁通过侵权行为制造的物品”以及”废弃用于侵权行为的机器等”。
在提出禁止请求时,无需证明侵权者的故意或过失。即使没有故意或过失,只要版权被侵犯,就有必要排除这种情况。
然而,提出请求并不意味着立即可以得到禁止,法院需要审理是否满足禁止的条件后,才会做出结论。因此,如果已经侵犯了版权并造成了严重损害,禁止请求可能会来不及。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在提出禁止请求之前申请临时措施,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损害赔偿请求
首先,对于侵犯版权和侵犯作者人格权的行为,受到人格权侵犯(精神上的痛苦)的人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但不仅如此,版权所有者也可以因侵犯版权而遭受的“损害”要求赔偿。
这里所说的“损害”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 积极损害(如果没有侵犯版权,就不需要支付的费用)
- 消极损害(如果没有侵犯版权,本应获得的利润)
积极损害是指律师费用或为确定侵权者而支付的调查费用,这种证明相对简单。然而,消极损害是指“由于侵犯版权,作品的销售额减少的情况”,证明这一点通常非常困难。
因此,为了保护版权所有者,日本版权法(Japanese Copyright Law)设定了以下关于损害金额证明的推定规定(版权法第114条)。
- 从转让数量推断
- 利润推断
- 从许可费等推断
损害金额的推定
对于第一点的”根据转让数量推定”,可能存在侵犯版权的人未经版权所有者的许可,通过复制等方式制作作品并销售以获利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日本版权法规定,可以将销售的作品数量乘以如果没有侵权,版权所有者可以获得的利润单价,作为损害金额。
例如,侵犯版权的人销售了他制作的1000件作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侵权,版权所有者可以销售的作品的利润金额是每件200日元,那么版权所有者可以将20万日元作为损害金额。
对于第二点的”利润推定”,如果侵犯版权的人获得了利润,那么这个规定就是将这个利润总额作为损害金额的推定。以第一点的例子来说,如果侵犯版权的人获得了20万日元的利润,那么就可以推定20万日元是损害金额。
对于第三点的”根据许可费等推定”,许可费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使用费,版权所有者可以将相当于许可费的金额作为损害金额。这个规定是为了确定损害金额的最低金额。
另外,往往没有根据这些规定计算损害金额的资料,因此在要求损害金额的前提下,可能会要求对方提供信息。如果对方不提供信息,可以提起诉讼,法院会命令对方提供信息(日本版权法第114条的3的1款)。
名誉恢复措施
在日本《著作权法》第115条中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向侵犯其著作人格权的人提出“代替或者与损害赔偿一同,…采取适当的措施以恢复名誉或声望”的要求。
这一规定适用于著作人格权而非著作权被侵犯的情况,根据这一规定,您可以要求发布更正文章或道歉广告等。
裁判与损害赔偿
如果您的著作权被侵犯,您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在实际的法庭审判中,能够获得多少金额的赔偿呢?以下将介绍两个判例。
猫照片拼贴广告牌事件
有一位摄影师,他的5本照片集中共有156张猫的照片被一家女装品牌未经许可地剪下并挖空眼睛,制作成广告牌并安装。摄影师因此认为其著作权(复制权或改编权)和著作人格权(保持同一性权和姓名显示权)被侵犯,要求赔偿损失并发布道歉广告。在这个案件中,损害赔偿金额为66万日元,精神损害赔偿为200万日元。
这位摄影师曾游历世界55个国家,约200个地区,制作了约60本猫的照片集,还为杂志投稿,举办讲座和摄影展,作为自由猫摄影师活跃。然而,广告牌安装两个月后,他偶然来到伊势丹新宿店,发现自己的猫照片被虐待般地对待,著作权被侵犯。摄影师并未授权这些照片的使用,广告牌上也没有摄影师的署名。
法院裁定:
在156张照片中,被告对66张复制使用的照片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制作本案广告牌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保持同一性权和姓名显示权。
法院承认了这一点。
在计算由于侵犯复制权而造成的原告损害金额时,法院认为:
对于原告主张每张照片5万日元的说法,被告使用大量猫的面部照片作为制作拼贴广告牌的素材,并未将原告的每一张照片作为一个作品来使用。
因此,法院认为每张照片每次使用1万日元是合理的,并承认了66万日元(1万日元×66张)的赔偿金额。
另外,关于人格权侵犯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
侵犯同一性的原告照片数量众多,且改变行为是挖空猫的眼睛,这可以被解释为虐待行为,原告所受的精神损害是巨大的。
因此,法院判定精神损害赔偿为200万日元,并加上律师费26万日元,总计命令被告支付292万日元(东京地方法院2014年5月27日判决)。
至于基于著作人格权侵犯的道歉广告,法院认为:
本案广告牌的表面相当部分被被告女装品牌的商品覆盖,视觉识别困难,因此,不能认定原告的名誉或声望因本案广告牌的安装而受损。
因此,法院未承认这一点。
由于案件的恶劣性,法院承认了相对较高的精神损害赔偿。
插图使用T恤案件
有一起案例,插画家因为自己设计的插图被复制或改编用于制作T恤,侵犯了复制权或改编权,并且在运营的网页上上传,侵犯了公众传输权,制造T恤时没有显示原告的姓名,侵犯了原告的同一性保持权和姓名显示权,因此,插画家起诉了T恤制造公司,要求停止广告和赔偿损失等。
法院裁定:
承认原告画的从上方看睡着的猫的插图为美术作品,被告用于T恤的插图大部分是实体复制了原告的插图,属于复制权或改编权,被告在其运营的网页上上传插图,属于公众传输权侵权,侵犯了原告对原插图的同一性保持权和姓名显示权。
因此,承认了原告关于复制、改编和公众传输的停止请求。此外,
被告持有上述商品是可以推认的,因此,承认其废弃请求是合理的,被告持有关于这些插图的图像数据记录的记录媒体也是可以推认的,因此,承认其删除请求也是合理的。
因此,也承认了废弃请求。然后,
计算使用费,被告商品中,没有只单独附上插图的,插图是作为整体设计的一部分,与被告创建的其他设计或其他图案组合使用,考虑到复制或改编的被告商品中的使用比例(大小或数量)是合理的。
因此,计算了被告销售给销售店的商品的部分,承认了122万3570日元的使用费。
此外,作为赔偿金,考虑到被告是商业利用插图,而不是为了嘲笑原告的插图而改编等,因此,由于侵犯著作人格权的赔偿金为30万日元,律师费用15万日元,总计45万日元的损害赔偿,命令被告公司支付总计167万3570日元(大阪地方法院2019年4月18日判决)。
被承认的消极损害金额可能对原告来说是不满意的,但是由于废弃请求被广泛承认,因此对被告来说是严厉的判决。
总结
除了一部分例外,侵犯版权是一种需要受害者自己提出控诉的罪行,因此,除非受版权侵犯的受害者提出控诉,否则无法对侵害者进行惩罚。特别是在网络上,复制和转载非常容易,因此,个人完全保护自己的作品是非常困难的,这是实际情况。
虽然作者本人需要注意并采取预防措施,但如果您的版权被侵犯,为了获得适当的赔偿,以防止损害扩大,我们建议您尽快咨询经验丰富的律师。
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
Tag: General Corporate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