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创作物和使用权的范围是?实际案例解析
我们周围充满了以小说和漫画为原作改编的电视剧和电影。以某个作品为“原作”新创作的作品,被称为二次创作。
近年来,通过社交网络服务(SNS),以特定的动画、漫画等为主题的所谓粉丝艺术等个人二次创作活动也非常活跃。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关于版权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特别是二次创作,由于基于原作进行新的创作活动,权利关系容易变得复杂,在创作和使用过程中,需要对版权法有准确的理解。
因此,本文将结合判例,解释二次创作的权利关系。
什么是二次创作物
日本著作权法对二次创作物的定义如下:
二次创作物是指通过翻译、改编、变形、改编为剧本、改编为电影等方式创作的作品。
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11号
也就是说,通过对“作品”的“改编等”新创作的作品就是二次创作物。
让我们逐一看看。
在日本著作权法中,“作品”被定义为“创作性地表达思想或情感的东西”(第2条第1款第1号)。例如,小说、漫画、音乐、电影等,范围广泛。
而“改编”在判例中的解释如下:
改编…是指,依赖现有的作品,同时保持其表现上的本质特征,对具体表现进行修改、增减、变更等,通过新创作性地表达思想或情感,使接触到这个作品的人能直接感知到现有作品表现上的本质特征的另一种作品的创作行为。
最高法院判决,2001年(平成13年)6月28日,民事集55卷4号837页(江差追分事件)
在二次创作物的定义中列举的翻译、改编等行为,通常具有上述性质,可以说是列举了“改编”的典型例子。
重要的一点是,是否对原作品添加了新的创作性表达。正因为添加了新的创作性表达,才能作为二次“创作物”受到保护。
反过来说,如果仅仅模仿(复制)原作品,由于没有添加新的创作性表达,所以不属于二次创作物(在这种情况下,将构成对原作品复制权的侵犯)。
二次创作的例子
二次创作的具体例子包括将小说、漫画等改编成动画或电影等商业作品,以及普通人以动画、漫画等的角色为主题,在与原作品文脈不同的任意情境下创作原创作品(所谓的”粉丝艺术”等)等,举例子可以说是无穷无尽的。
然而,特别是近年来,后者这种个人创作的二次创作(通常被称为”二次创作”)由于社交网络的发展,产生了与以往不同的法律问题。
也就是说,纯粹出于兴趣,私人进行的二次创作在版权法上被例外保护(日本版权法第30条、第47条第6款),但是,超出私人使用范围的使用行为进行的二次创作以及通过此创作的作品在社交网络上发布的行为,将侵犯版权(改编权和公开权)。
因此,许多在社交网络上发布的二次创作作品,至少在法律上可以说是侵犯了版权(尽管大多数情况下,这只是事实上被允许的)。
因此,在创作二次创作物并使用它时,必须始终注意与原创作物的版权所有者的权利关系。
因此,在下面,我们将根据具体例子和判例,解释二次创作物中的二次创作者和原创作者的权利关系。
二次创作物与使用权
如果X先生写了一部英文小说,Y先生想将其翻译成日文出版,那么作为原作者的X先生拥有该小说的著作权。
Y先生创作的日文版小说,因为是对原作品即X先生的小说(“著作物”)进行“翻译”,所以属于二次创作物。
那么,对于Y先生创作的日文版小说,X先生和Y先生各自拥有哪些权利呢?
在「创作」中的权利关系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次级作品,也不能忽视原创作品的版权。
原创作品自然被承认为原创作者的版权,其中包括「改编权」(第27条)。
也就是说,创作次级作品的行为本质上可以说是侵犯原创作品的版权。
因此,要合法创作次级作品,基本上需要获得原创作品的版权所有者的许可,这就是版权法的规则。
在上述例子中,如果Y先生没有得到X先生的许可,就翻译X先生的小说,那么翻译行为本身就构成了侵犯版权(另外,即使创作行为是非法的,次级作品也被认为是成立的)。
「利用」中的权利关系
那么,即使从原创作者那里获得了许可进行创作活动,合法创作的二次创作物在使用时的权利关系又会是怎样的呢?
首先,日本著作权法(Japanese Copyright Law)对于二次创作物的使用中原创作者的权利有如下明文规定:
二次创作物的原创作者,对于该二次创作物的使用,拥有与该二次创作物的作者所拥有的同类权利。
日本著作权法第28条(关于二次创作物的使用中原创作者的权利)
简单来说,原创作者拥有与二次创作物的作者「同类的权利」。
那么,二次创作物的作者所拥有的权利是什么呢?对于这一点,有相关的判例。
二次创作物的作者权利范围
拥有漫画「POPEYE」著作权的原告公司等对销售带有「ポパイ」、「POPEYE」文字和人物图案的领带的被告公司,要求停止销售和赔偿损失等,这个案例一直争议到了最高法院。
在判决书中,对于著作权法上的论点,有多个重要的判示,但在这里,我们将重点解释关于二次创作物使用的部分。
首先,本案中涉及的问题是关于连载漫画中的一话完结型的二次创作物的成立与否,
在连载漫画中,后续的漫画通常会继承先前漫画的基本思想、设定以及主要角色的外貌、性格等特征,并添加新的剧情和新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后续的漫画可以被视为对先前漫画的改编,因此,先前的漫画被视为原创作品的二次创作物。
最高法院判决,平成9年7月17日,民集51卷6号2714页(波派领带事件)
也就是说,原创作品并不一定要是他人的作品,自己的作品也可以成立为二次创作物。
在此基础上,关于二次创作物的作者的权利范围,法院做出了以下的判示。
二次创作物的著作权仅适用于在二次创作物中新添加的创作部分,不适用于与原创作物相同的实质部分。然而,二次创作物作为独立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是因为在原创作品中添加了新的创作元素(著作权法第2条1款11号),而二次创作物中与原创作物相同的部分并未包含任何新的创作元素,因此没有理由作为独立的作品受到保护。
最高法院判决,平成9年7月17日,民集51卷6号2714页(波派领带事件)
也就是说,二次创作物的作者的权利只适用于对原创作物添加创作性的部分,对于与原创作物相同的部分,只有原创作者的权利适用。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tradingcard-character-publicity-right[ja]
原创作者的权利范围
曾有一个案例,连载漫画《糖糖》的原创作者,他以小说形式创作了故事原稿,基于这个原稿,漫画家创作了漫画,而且,从漫画家那里获得复制许可的公司,原创作者认为这部连载漫画是共同创作物或者原作的二次创作物,因此,他要求停止创作、复制和分发连载漫画的一部分,包括漫画画面、封面画、石版印刷和明信片(本案的原画)。
在这个案例中,只从漫画家那里获得了复制漫画画面等的使用许可,而没有获得原创作者的使用许可。
首先,原创作者的著作权是否适用于这部连载漫画(是否属于二次创作物),如果适用,是否还需要单独获得原创作者的使用许可,这个问题一直争论到了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首先对这部连载漫画是否属于原作小说的二次创作物做出了以下判断:
这部连载漫画是由被上诉人创作每一回的具体故事,然后将其写成大约30到50页的小说形式的原稿,然后由上诉人,除去认为不能用于漫画化的部分,基本上依赖这个原稿创作漫画,这个过程反复进行,这就是这部连载漫画的创作过程。根据这个事实,这部连载漫画可以说是以被上诉人创作的原稿为原创作物的二次创作物,因此,被上诉人应该被认为拥有这部连载漫画的原创作者的权利。
最高法院平成13年(2001年)10月25日 判决书1767号115页(糖糖事件)
接着,对于原创作者对二次创作物的权利,最高法院做出了以下判断:
因此,对于二次创作物即这部连载漫画的使用,原创作物的作者即被上诉人拥有与上诉人(二次创作物的作者)同样的权利,并且上诉人(二次创作物的作者)的权利和被上诉人(原创作者)的权利并存,因此,上诉人的权利只有在得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同意后才能行使。
同上
也就是说,对于二次创作物的作者独立创作的部分,二次创作物的作者的权利和原创作者的权利是独立并存的。
既然是独立并存的,那么即使从二次创作物的作者那里获得了使用许可,也不会侵犯二次创作物的作者的权利,但是,如果没有获得原创作者的使用许可,就会侵犯原创作者的权利。
根据以上的判例,我们可以整理出原创作者和二次创作物的作者在二次创作物中的权利关系如下:
原创作者的权利:原创作物+二次创作物的全部
二次创作物的作者的权利:仅限于二次创作物的创作部分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intellectual-property-infringement-risk[ja]
使用二次创作作品时的注意事项
如上所述,在创作和使用二次创作作品时,不仅需要注意二次创作作品的作者的权利,还需要始终注意原创作者的权利。
特别是,像前面提到的粉丝艺术这样的二次创作,虽然实际上被允许,因为它们对原作的销售和知名度有积极的贡献,但这只是实际上被允许,从法律上讲,它仍然是侵犯版权的行为。
但是,这可能会导致”以前可以自由使用,但突然被告侵犯版权!”的情况。
因此,对于可能会有二次创作的原作,有时会提前公布”二次创作指南”。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该指南的范围内,可以说有版权所有者的事先许可,因此在该范围内的使用在法律上不会构成侵犯版权。
如果您因二次创作的问题而烦恼,不妨咨询律师
首先,如果存在关于二次创作的指南等,您需要先仔细确认这些指南。其次,如果没有指南或者原创作者的事先许可,您需要严格遵守《日本著作权法》。
然而,在后者的情况下,往往存在许多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微妙情况,同时也需要专业的判断。因此,咨询专门从事著作权法的律师可能是一个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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