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者责任限制法》变更为《信息流通平台对策法(情报平法)》——解读修正要点
现在,互联网上的诽谤中伤问题已变得严重,不仅艺人,连网红以及普通人也面临个人信息被公开和遭受诽谤中伤的问题,这已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另一方面,尽管受害者对删除帖子的需求很高,但相关制度化的进展却不尽人意。针对这一问题,已经进行了法律修正,要求业者加快和透明化处理诽谤中伤的响应。
本文将详细解释在令和6年(2024年)的常规国会中获得通过并公布的《日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限制法》的修正内容。
提供者责任限制法的挑战
为了预防诽谤损害并迅速救济受害者,我们此前已经制定了《提供者责任限制法》(正式名称:特定电子通信服务提供者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及发信者信息的披露相关法律),但在令和6年(2024年)5月,新的法律被公布。这就是《特定电子通信信息流通中的权利侵害等处理法》,通称《信息流通平台处理法(情报法)》。
根据总务省委托运营的“违法・有害信息咨询中心”的统计,从2015年到2022年度,每年度接收的咨询件数均超过5000件。在2022年度的5745件咨询中,“想知道删除方法”的咨询有3852件,占比67.0%。
关于诽谤等信息删除的问题,以前主要有以下挑战:
- 删除申请窗口不明确
- 放任帖子不管会导致信息扩散
- 即使向平台运营商申请删除,也没有通知,不知道是否已被删除
- 平台运营商的删除指南抽象,标准不明确
参考:总务省|特定电子通信服务提供者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及发信者信息的披露相关法律的部分修正法案概要[ja]
信息流通平台应对法的修正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我们对原有的提供者责任限制法进行了修正,新增了针对大型平台运营商的新规定。这次修正的重点是,对大型平台运营商强制实施了“响应速度的提升”和“运营状况的透明化”。
新规定的对象,即“大型特定电信服务提供商”,是指被总务大臣指定为提供大型特定电信服务的运营商(日本信息流通平台应对法第2条第14项、第20条第1款)。
能够被指定为大型特定电信服务提供商的规模标准,将由总务省令来确定,但是通常是根据“平均每月发送用户数”或“平均每月累计发送用户数”来判断(日本信息流通平台应对法第21条第1款第1项)。
然而,并非所有满足发送用户数要求的运营商都一律被指定为大型特定电信服务提供商,还必须技术上能够采取侵权信息传输预防措施,并且不属于侵权风险较低的情况(日本信息流通平台应对法第21条第2项、第3项)。
因此,根据信息流通平台应对法的新规定,将适用于X(原Twitter)和Facebook这样的大型社交网络和匿名论坛的运营商。
大型平台运营商的义务
根据信息流通平台处理法,作为大型特定电信业务提供者的大型平台运营商,将被赋予以下义务:
- 向总务大臣报告
- 公布接收侵权受害者申诉的方法
- 对侵权信息进行调查
- 选任并报告侵权信息调查专员
- 向发送防止措施的申请人发送通知
- 公布实施发送防止措施的标准等信息
- 向采取发送防止措施的发信人发送通知等
- 公布发送防止措施的实施情况等信息
向总务大臣的届出
大规模特定电信业务提供者在获得指定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按照总务省令的规定,向总务大臣届报“姓名或名称以及地址,法人的话还包括其代表者的姓名”、“外国法人或团体,或者在外国有住所的个人的话,还包括在国内的代表者或在国内的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国内地址”等信息(《日本信息通信网络法》(情プラ法)第22条第1款)。
此外,若届报事项有变更时,必须立即向总务大臣报告该变更(《日本信息通信网络法》(情プラ法)第22条第2款)。
公布接受侵权者申请的方法
根据总务省令的规定,大型特定电信服务提供商必须制定并公布被侵权者(“侵权受害者”)为了请求采取防止侵权信息传播措施而提出申请的方法(日本《信息通信网络利用环境整备法》(Japanese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etwork Act)第23条第1款)。
该方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能够通过使用电子信息处理组织来提出申请;不对申请人施加过重的负担;能够让提出申请的人清楚知道申请被接受的日期和时间(日本《信息通信网络利用环境整备法》(Japanese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etwork Act)第23条第2款)。
侵权信息相关调查的实施
大规模特定电信业务提供者在收到侵权信息传播防止措施的申请时,必须立即进行必要的调查,以确定相关侵权信息的传播是否不当侵犯了申请人的权利(日本《信息通信网络法》(平成14年2001年)第24条)。
侵权信息调查专员的选任与报备
大规模特定电信业务提供者必须选任具备充分知识和经验以应对权利侵害的人员,作为侵权信息调查专员,以便妥善进行需要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侵权信息调查(日本《信息通信隐私保护法》(平成17年(2005年))第25条第1款)。
侵权信息调查专员的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根据提供的大规模特定电信业务的平均每月发送用户数或平均每月累计发送用户数及其类型所规定的数额(日本《信息通信隐私保护法》第25条第2款)。
关于向申请人通知发送防止措施的情况
大规模特定电信服务提供者在收到申请时,必须根据调查结果判断是否采取侵权信息发送防止措施,并且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4天内的総務省(日本Ministry of Internal Affairs and Communications)规定期间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已采取了侵权信息发送防止措施(日本信息通信网络利用环境整备法(情プラ法)第26条)。
以往,即使提交了删除请求,也有平台未回复确认收悉的情况,导致申请人无法得知请求是否被接受的不满声音。此举是为了应对这类不满。
发布实施发送防止措施的标准等信息
大规模特定电信服务提供商能够实施发送防止措施的前提,原则上是依照自身制定并公布的标准,且这些标准必须在实施发送防止措施的日期之前一定期间内公布(日本信息通信网络法(情プラ法)第27条第1款)。
在制定这些标准时,必须努力确保内容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日本信息通信网络法(情プラ法)第27条第2款):
- 发送防止措施的对象信息种类,根据大规模特定电信服务提供商得知信息流通的原因,应尽可能具体地定义;
- 在可能实施服务提供停止措施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具体地定义服务提供停止措施的实施标准;
- 使用易于发信人或其他相关方理解的表述;
- 考虑与规定实施发送防止措施努力义务的法律的一致性。
采取发送防止措施时对发信人的通知等
大规模特定电信服务提供者在采取发送防止措施时,原则上应立即通知受到发送防止措施影响的信息发信人该措施及其原因,或者采取措施确保信息发信人能够轻易得知。此外,如果该发送防止措施是根据第27条第1款的标准采取的,则必须明确说明该措施与该标准之间的关系(日本《信息通信隐私法》第28条)。
发布实施发送防止措施等的情况
大型特定电信服务提供商必须每年至少一次,按照总务省令的规定,公布以下事项(日本《信息通信隐私保护法》(情プラ法)第29条)。
- 根据第24条规定的申请受理情况
- 根据第26条规定实施的通知情况
- 根据第26条规定实施的通知等措施的情况
- 发送防止措施的实施情况
- 根据第26条各项规定,自行进行的评估
- 除第26条各项规定外,为明确大型特定电信服务提供商根据本章规定应采取的措施的实施情况,总务省令规定的必要事项
勧告及び命令と罰則
信息流通平台处理法(日本信息流通平台处理法)中不仅包含了勧告及命令的规定,还增设了罚则规定,这是之前的提供者责任限制法(日本提供者责任限制法)所没有的内容。
当総務大臣(日本総務大臣)认为大规模特定电信业务提供者违反了以下规定时,可以发出勧告,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以纠正违规行为(信息流通平台处理法第31条第1款):
- 公布接受侵权受害者申请的方法
- 指定和报告侵权信息调查专员
- 向发送防止措施的申请人发送通知
- 公布与实施发送防止措施相关的标准等
- 对实施发送防止措施的发信人发送通知等
- 公布发送防止措施的实施情况等
此外,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未采取相关勧告措施的,総務大臣可以发出命令,要求其必须采取措施(信息流通平台处理法第31条第2款)。
违反上述命令的,将被处以1年以下拘禁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信息流通平台处理法第36条)。
总结:依据《日本信息通信平台法》改善诽谤中伤帖子的删除处理
《日本提供者责任限制法》将包括法律名称在内进行了重大修订。因此,对于大型平台运营商而言,将强制要求其“响应速度的加快”和“运营状况的透明化”。
新的《日本信息通信平台法》的施行日期定为公布之日(令和6年(2024年)5月17日)起一年内的政令所定之日。
至于对业者的损害性帖子的删除,过去一直依赖业者的自主响应,但现在可以期待业者方面的响应得到改善,例如明确删除申请的窗口,并将通知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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