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公司法下合伙公司社员的退社与持份的支付

合同会社(Godo Kaisha)因其成立手续简便和章程自治范围广泛,在日本开展业务时非常受欢迎的公司形态。尤其是外国企业在设立日本法人时,与株式会社一样,经常被作为选择。然而,其高度灵活的结构在社员(相当于株式会社中的股东)加入或退出时,会产生一些特有的法律问题。社员的退出对公司的存续、与其他社员的关系以及财产价值的分配都有直接的重大影响。因此,合同会社的经营者和法务人员必须准确理解有关社员退出的日本公司法规定。
本文将基于日本公司法,全面而详细地解释合同会社社员退出公司的“退社”制度。社员的退社主要分为两类:基于社员本人意愿的“任意退社”和因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发生而导致的“法定退社”。这些制度旨在保障社员投资资本回收的自由,同时平衡公司的持续性和债权人的利益。文章将基于具体条文,阐释各种退社制度的要求和程序,并深入探讨与退社相关的最重要权利之一——“持分的支付”计算方法和法律程序。结合日本的裁判例,我们将揭示这一复杂法律制度的实务面貌。
员工基于个人意愿的自愿离职
自愿离职是指员工基于个人决定从合同公司离开的制度,其基本规则在日本公司法(日本法律)第606条中有所规定。这是建立在合同公司员工之间个人信任关系基础上的,赋予员工自由离开公司的重要规定。
日本公司法第606条第1款规定了基本原则。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公司的存续期限,或者规定公司将在某个员工终身期间存续,则每位员工可以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时离职。然而,为了行使这一权利,希望离职的员工必须至少提前六个月向公司发出离职通知。这六个月的通知期旨在防止公司因员工意外离职而导致经营混乱,并为公司提供时间来采取必要措施,如选择继任者或为股份回购准备资金。
然而,合同公司是一种广泛认可自治的组织形式。日本公司法第606条第2款将这一原则应用于自愿离职的规则,并允许公司在章程中另行规定。例如,章程可以规定“员工可以通过至少提前三个月通知公司,在财务年度结束时离职”,从而设定比法律原则更短的通知期。通过战略性地设计章程,可以根据各公司的实际情况构建灵活的离职规则。
此外,日本公司法还为员工在遇到意外情况时提供了救济措施。日本公司法第606条第3款规定,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员工可以不受章程规定或通知期限的限制,随时离职。该条款中的“不受前两项规定的限制”表明,这一权利是强制性规定,即使是章程也无法限制。这作为一种安全网,防止员工被永久性地束缚于公司经营。具体的“不可抗力情况”包括员工患有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或者因搬迁到遥远地区而无法执行公司业务等情况。该规定在确保公司稳定性的章程限制与员工重大个人情况之间,提供了法律上的平衡。
基于日本法律规定的法定退社
法定退社是一种制度,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律)第607条第1项的规定,当出现特定情况时,无论社员个人意愿如何,社员将自动退社。这一制度旨在应对社员地位发生重大变化或社员间信任关系基础丧失的情况,以整顿公司组织并确保稳定运营。
日本公司法第607条第1项规定的法定退社事由包括多种情况。主要事由如下:
- 章程中规定的事由发生
- 全体社员的同意
- 社员死亡
- 作为社员的法人因合并而消失
- 社员接受破产程序启动的裁定
- 作为社员的法人解散
- 社员接受后见开启的审判
- 除名
这些事由根据社员是个人还是法人而有所不同。例如,“死亡”适用于个人社员,“合并而消失”或“解散”适用于法人社员。
在此,合同公司章程自治的原则也发挥了一定作用。日本公司法第607条第2项允许公司通过章程规定,将部分法定退社事由排除在外。具体来说,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即使发生“破产程序启动的裁定”、“解散”、“后见开启的审判”等情况,社员也不退社。这一规定在合同公司作为法人间合资企业时具有战略意义。例如,即使合作伙伴企业遇到财务困难(破产)或组织重组(解散),也不会立即导致其退出合资企业,从而提高业务的连续性。因此,章程不仅是形式性文件,还是管理未来风险的战略工具。
此外,日本公司法第609条另外规定,持有社员持分的债权人在事业年度结束时有权使该社员退社。这是为了让债权人回收投资而设立的特殊退社制度。
他员工意愿下的离职:除名
在日本法定离职原因中,最为严重且争议性最高的是“除名”。除名是指,当某员工存在重大不端行为时,其他员工的意愿通过强制手段将该员工从公司中排除的制度。由于这是一种剥夺员工地位的极其强力措施,日本公司法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实质性要求。
除名的程序在日本公司法第859条中有规定。要进行除名,首先需要除了被除名员工之外的其他员工过半数的决议。在此基础上,公司作为原告,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员工进行除名。员工间的合意并不能直接进行除名,必须得到司法的判断。
该条款列举了被认可的法律依据(除名事由),包括以下几点:
- 未履行出资义务
-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 在执行公司业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 未尽其他重要义务
然而,日本法院并不会仅因为行为符合上述事由就轻易批准除名。判例表明,为了正当化除名,需要证明目标员工的行为已经使得员工间的信任关系无法恢复,且保留该员工在公司中的位置将严重妨碍公司的存续和业务的连续。
这一司法判断框架由两个对照鲜明的案例所明确。一个是东京地方法院在2021年11月29日的判决中批准了除名。在该案件中,一名法人社员的代表利用合伙公司的资金为个人利益进行了不正当流用。法院认定这一行为符合日本公司法第859条第3号的“执行业务时的不正当行为”,并判定这种严重的背信行为破坏了与其他社员的信任关系,使公司的正常运营变得不可能,因此判定除名是正当的。在这个案例中,排除不端行为的社员被认为是公司存续所必需的。
另一个案例是东京地方法院在2019年9月26日的判决中未批准除名。在这个案例中,有人主张某社员存在逃税等不当行为。然而,法院注意到该社员是公司业务的核心人物,几乎所有的公司收益都是由他一人创造的。因此,即使该社员有不端行为,如果将其除名,公司的业务连续将变得不可能,公司本身也将无法维持,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法院因此得出结论,考虑到公司存续的目标,这种情况下的除名是不被批准的。
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日本法院将除名视为为了保持公司存续的最后手段,而不是作为对有问题行为社员的惩罚。审判的核心议题是,排除该社员是否真正对公司业务连续至关重要,这是从经营角度出发的利益衡量。因此,考虑除名的公司不仅需要证明目标社员的重大义务违反,还需要展示在该社员离开后公司能够继续业务的具体计划,这对于有利地推进诉讼至关重要。
在日本根据公司法规定的退社后股份回购
当员工自愿退社或因法定原因离开公司时,该员工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这是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611条第1款)规定的退社员工的基本财产权利。
股份回购金额的计算必须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611条第2款)规定,“根据退社时持股公司的财产状况”来进行。这在实务操作中意味着需要计算公司在员工退社时的净资产总额,并将该数额乘以退社员工的股份比例来确定。无论出资是以现金还是实物形式,回购都可以用金钱来进行(同条第3款)。
关于股份评估的基准时间和客观性,有重要的司法判决提供指导。在一起税务诉讼案例中(名古屋地方裁判所的判决),员工死亡(法定退社的一种情形)时的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评估成为争议焦点。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裁定,回购请求权的价值应该基于员工死亡时公司的净资产价值来客观决定。并且,即使退社后剩余员工与继承人之间达成了“回购金额为零”的协议,这种事后的协议也不会影响退社时已确定的权利的客观价值。这一判决明确指出,股份回购金额应该基于退社时公司的财产状况这一客观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之间任意的协议。
由于股份回购是一种将公司财产流出至公司外部的行为,因此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设定了严格的程序。如果回购金额超过公司的剩余金额,公司必须执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如果需要通过减少资本金来进行回购,则需要遵循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627条)规定的程序(如官报公告或个别催告等)。即使不减少资本金,如果回购金额超过剩余金,也需要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635条)规定的债权人异议程序。这些程序旨在给予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机会,并要求公司在必要时提供偿还或提供担保。
如果违反这些规定进行不当回购,执行此业务的员工可能需要向公司赔偿回购金额(日本公司法第636条)。这表明,法律规定延伸到确保员工的退社这一内部事件不会损害公司外部利益相关者即债权人的利益。
自愿离职与法定离职的比较
如前所述,自愿离职与法定离职在员工离开公司这一点上是相同的,但在发生原因和法律性质上存在根本差异。自愿离职是以员工的主动意愿为起点的主动过程,而法定离职则是由于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客观事由发生而被动产生的过程。在自愿离职中,公司章程可能会调整诸如预告期限等程序性问题,在法定离职中,则可能在实体法层面排除某些特定事由作为离职原因。理解这些差异对于适当管理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治理至关重要。
特征 | 自愿离职 | 法定离职 |
根据・发生原因 | 员工的主动意愿 | 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发生 |
员工意愿 | 离职员工意愿是直接原因 | 与离职员工意愿无关地发生 |
公司章程的作用 | 可更改离职的预告期限等 | 可排除部分法定事由作为离职原因 |
时期 | 原则上,业务年度结束时 | 事由发生时 |
日本退社后的法律关系
员工的离职不仅仅涉及股份回购等问题,还会带来一些法律效果。
首先,当员工离职时,与该员工相关的公司章程中的记录(如姓名和地址等)将自动废止,无需另行通过章程变更决议。这一点在日本公司法(日本法律)第610条中有规定,有助于简化程序。
其次,关于离职员工的责任有特定的规定。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律)第612条的规定,员工离职后,如果其离职登记前公司已经承担的债务,该员工仍然负有责任。这种责任在离职登记后两年消失。这是为了保护与公司交易的债权人而设立的规定。
最后,作为最严重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公司解散的风险。如果因员工离职导致合伙公司没有任何社员,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律)第641条第4号的规定,该公司将自动解散。如果希望公司继续存在,就必须避免出现没有任何社员的情况。
总结
合伙企业的员工离职不仅仅是人员的流失,它还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程序,影响到公司的组织、财产乃至公司的存续本身。在日本的公司法下,为了尊重员工的意愿,提供了“自愿离职”和基于客观事由的“法定离职”两种框架,并为每种情况设定了详细的规则。特别是,强制排除其他社员的“除名”和离职时的“持份退还”,都被赋予了严格的法律要求和程序,需要谨慎处理。这些制度的基础是法律意图调整社员权利、公司的连续性以及债权人利益保护等多重价值。因此,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是在公司成立之初,预见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战略性地设计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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